盧梭《社會契約論》書摘
盧梭《社會契約論》書摘(第1—55頁)
《社會契約論》,〔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1.「人們內心的意志隨時都有改造世界的力量。」(格安諾)
2.人們或許要問,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假如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
3.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4.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
5.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
6.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
7.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
8.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
9.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
10.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11.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12.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從臣民那裡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
13.有人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書蟲子按:這種論調現在還很盛行)。就算是這樣;但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饜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末人民從這裡面所得的是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末人民從這裡面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也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14.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15.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
16.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
17.鎮壓一群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即使分散著的人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可能有多少,我在這裡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民和他們的首領;那只是一種聚集,如果人們願意這樣稱呼的話,而不是一種結合;這兒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政治共同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脫離了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後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18.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19.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20.唯有當義務的呼聲代替了生理的衝動,權利代替了嗜欲的時候,此前只知道關懷一己的人類才發現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則行事,並且在聽從自己的慾望之前,先要請教自己的理性。
21.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
22.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
23.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
盧梭《社會契約論》書摘(第56—140頁)
《社會契約論》,〔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1.社會條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
2.刑罰頻繁總是政府衰弱或者無能的一種標誌。
3.在一個治績良好的國家裡,刑罰是很少見的,這倒不是因為赦免很多,而是因為犯罪的人很少。
4.我們還可以看出,法律既然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所以一個人,不論他是誰,擅自發號施令就絕不能成為法律;即使是主權者對於某個個別對象所發出的號令,也絕不能成為一條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權的行為,而只是行政的行為。
5.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
6.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並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
7.為了發現能適合於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與我們人性沒有任何關係,但又能認識人性的深處;它自身的幸福雖與我們無關,然而它又很願意關懷我們的幸福;最後,在時世的推移里,它照顧到長遠的光榮,能在這個世紀里工作,而在下個世紀里享受。要為人類制訂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
8.孟德斯鳩說過:「社會誕生時是共和國的首領在創設制度,此後便是由制度來塑造共和國的首領了。」
9.歐洲卻還有一個很可以立法的國家,那就是科西嘉島。這個勇敢的民族在恢復與保衛他們的自由時所具有的豪邁與堅決,的確是值得有一位智者來教導他們怎樣保全自由。我有一種預感,總有一天那個小島會震驚全歐洲的。
10.如果我們探討,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麼,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11.恰恰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
12.在這三種法律(即政治法、民法、刑法)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製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而尤其是輿論;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繫於此。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儘管他好像把自己局限於制定個別的規章,其實這些規章都只不過是穹窿頂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誕生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窿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
13.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動力,我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後者叫作立法權力,前者叫作行政權力。沒有這兩者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
14.在一個完美的立法之下,個別的或個人的意志應該是毫無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團體意志應該是極其次要的,從而公意或者主權的意志永遠應該是主導的,並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規範。
15.可以肯定:負責的人越多,則處理事務就愈慢;由於過分審慎,人們對於時機就會重視不夠,就會坐失良機;並且由於反覆考慮,人們往往會失掉考慮的結果。
16.「我願自由而有危險,但不願安寧而受奴役」。
17.儘管政府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規劃自己內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說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義,政府是決不能號令人民的;這一點必須永遠不能忘記。
18.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讓最明智的人來治理群眾,只要能確定他們治理群眾真是為了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
19.決不應該徒勞無益地增加機構,也不應該用上兩萬人來做只需挑出一百個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
20.一個政治說教者很可以向國王說,人民的力量就是國王的力量,所以國王的最大利益就在於人民能夠繁榮、富庶、力量強大。然而國王很明白這些都不是真話。國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於人民是軟弱的、貧困的,並且永遠不能夠抗拒國王。
21.有一種最根本的無可避免的缺點,使得國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後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幹的人,公共輿論才會把他們提升到首要的職位上來,而他們也會光榮地履行職務的;反之,在國君制之下,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使他們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點小聰明,當他們一旦爬了上去之後,就只能向公眾暴露他們的不稱職。人民在這種選擇方面要比君主會更少犯錯誤;而且一個真正有才能的人而能出任閣臣的,幾乎就像一個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腦一樣,是同樣罕見的事。因此,如果由於某種幸運的機緣,一個天生治國的人物居然在一個幾乎被一群矯揉造作的執政者們弄得舉國陸沉的國君制里執掌了國政的話,他所發揮的才能一定會使人們大為驚訝;這就會給那個國家開闢一個新時代。
22.征服一個國家要比治理一個國家容易得多。
23.一個人上升到可以號令別人的時候,一切就都來競相剝奪他的正義感和理性了。
24.「辨別好壞最有效的也是最簡捷的方法,就是想一想自己願意要什麼,不願意要什麼,假如作國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個人的話。」
25.據說上帝震怒時便派遣壞國王降世,所以就必須忍受,看作是上天的懲罰。這種言論無疑是有啟發性的;但是我懷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還不如放在神壇上要來得更合適一些。一個醫生許下了奇蹟,而他的全部本領只不過是勸病人忍耐;我們將會說他什麼呢?我們很明白,當我們有了一個壞政府的時候,我們必須忍受它;但問題應該是,怎樣才能找到一個好政府。
26.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費而不生產的。那末,他們所消費的資料從何而來?那就來自其成員的勞動。正是個人的剩餘,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27.各種政府的性質也不一樣,它們的胃口也有大有小;而且這些不同還要基於另一條原則,即公共賦稅距離它們的來源愈遠,則負擔就愈重。衡量這種擔負,決不能只根據稅收的數量,而是要根據稅收轉回到原納稅人的手裡時所必須經歷的路程。如果這一流轉過程既簡捷而又規定得好,那末無論人民納稅是多少,都是無關緊要的;人民總會是富足的,財政狀況總會是良好的。反之,無論人民所繳納的是多麼地少;但是,如果連這一點點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裡的話,那末由於不斷的繳納,人民不久就會枯竭;於是國家就永遠不會富足,人民就永遠都是貧困的。
盧梭《社會契約論》書摘(第141—253頁)
《社會契約論》,〔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1.例外的本身就證實了規律。
2.永遠應該把一般規律與特殊原因區別開來,特殊原因只能影響到一般規律的效果。
3.人民的力量則只有集中起來才能行動;如果分散開來,它就會消滅。
4.如果斯巴達和羅馬都滅亡了,那末,還有什麼國家能夠希望亘古長存呢?假如我們想要建立一種持久的制度的話,就千萬不要夢想使它成為永恆的吧。為了能夠成功,就不要去嘗試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詡能賦予人類的作品以人類的事物所不允許的堅固性。
5.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指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痹,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它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
6.主權者的一切意圖一經宣布,只要他沒有撤銷,就永遠都是他的意圖。
7.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並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狹隘。正是我們的弱點、我們的罪過、我們的偏見,把它們給束縛住了。卑鄙的靈魂是絕不會信任偉大的人物的;下賤的奴隸們則帶著譏諷的神情在嘲笑著自由這個名詞。
8.讓我們根據已經做出過的事情,來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
9.人們如果不能把國家縮小到恰當的疆界之內的話,那末就還有另一種辦法:那就是根本不許有一個首都,而是把政府輪流地設在每個城市裡,並在各個城市裡一一地召集全國會議。
10.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領土上,使同樣的權利普及於各個地方,使到處都享有富足與生命;唯有這樣,國家才能成為既是儘可能最強而有力的,而同時又是儘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國家。請記住:城市的高牆厚壁都只是由鄉村房屋的斷井頹垣而構成的。每當我看見京城裡興建一座宮殿,我就彷彿看到了這是把整個的國土淪為一片廢墟。
11.在一個政績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會奔向大會去的;而在一個壞政府之下,就沒有一個人願意朝著那裡邁出一步了,因為沒有人對於那裡所發生的事情感到興趣,因為人們預料得到公意在那裡是不會佔優勢的,而且最後也因為家務的操心吸引住了人們的一切。好法律會使人制訂出更好的法律,壞法律則會導致更壞的法律。只要有人談到國家大事時說:這和我有什麼相干?我們可以料定國家就算完了。
12.在權利與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13.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過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非常容易把它們擴大,並以公共的安全為借口來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會;從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種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製造的不正常的狀態,來假定那些因恐懼而緘默的人都是表態在擁護他,並且對那些敢於講話的人進行懲罰。
14.在國家之中,並沒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廢除的,即使是社會公約也不例外;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合起來一致同意破壞這個公約的話,那末我們就不能懷疑這個公約之被破壞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於認為每個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個成員的國家,並且在離開國土時就重新獲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財富。
15.和平、團結、平等是政治上一切爾虞我詐的敵人。
16.國家在瀕於毀滅的時候,就只能以一種幻覺的而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會的聯繫在每個人的心裡都已經破滅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顏無恥地偽裝上公共幸福的神聖名義;這時候,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著私自的動機所引導,也就再不作為公民而提出意見了,好像國家從來就不曾存在過似的;人們還假冒法律的名義來通過僅以個人利益為目的的種種不公正的法令。
17.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職位並不是一種便宜,而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18.法律的僵硬性會妨礙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就能使法律成為有害的,並且在危機關頭還能因此致使國家滅亡。程序以及種種手續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時間,有時候這是局勢所不容許的。很可能出現千百種情況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預料到的;因而能夠察覺到我們並不能預見一切,這本身便是一種極其必要的預見了。
19.唯有最大的危險才值得去冒變更公共秩序的危險;並且除非是在涉及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候,否則人們是決不應當停止法律的神聖權力的。
20.一個民族的各種意見,是從它的體制里誕生出來的。雖然法律並不能規範風尚,但是使風尚得以誕生的卻是立法。
21.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22.霍布斯之所以為人憎惡,倒不在於他的政治理論中的可怕的和錯誤的東西,反而在於其中的正確的與真實的東西。
23.基督教的仁愛,輕易不許人把自己的鄰人想得很壞。
24.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說了謊。
25.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解說和注釋。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聖明的神明之存在,未來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對壞人的懲罰,社會契約與法律的神聖性,——這些就是正面的教條。至於反面的教條,則我把它只限於一條,那就是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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