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同床一次就生了?一鑒定果然是…
瀟湘晨報3月28日訊不少網友總戲稱,「我可能不是親生的。」可當這種事情真實發生時,你會怎麼處理?近日,雨花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偷偷進行親子鑒定得知女兒不是親生後,憤怒的李某向仍在哺乳期內的妻子張某提出了離婚。經過法院調解,張某和李某自願離婚,張某賠償李某14.5萬元。
李某與張某於2015年5月相識,2015年8月登記結婚,2016年3月張某育有一女。李某回憶,自與妻子相識後,雙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後張某拒絕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觸,甚至連普通的牽手都拒絕。由此,李某對女兒的血緣產生了懷疑。
2016年8月,李某瞞著張某用棉簽蘸取了自己及女兒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親子鑒定,DNA檢測報告書顯示「李某並非女嬰的生物學親生父親」。得知鑒定結果的李某十分憤怒,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遂於2016年10月(張某仍在哺乳期內)向法院提起離婚,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3萬元、撫養女嬰等花費4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可張某不認可李某的私自鑒定,要求重新鑒定。
經過雙方同意,張某和李某委託了具有合法資質的南醫大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鑒定書證明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本意是對婚姻中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本案中經鑒定證實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並無親子關係。張某雖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權方,因此李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及相應的損害賠償。綜合考慮到李某婚前給了張某大額彩禮,並給付張某數量較大的產檢費、月子中心費用,同時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對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在此基礎上,經過法官多次的法律釋明及調解,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了一致。雙方自願離婚,張某補償李某14.5萬元。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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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第一份親子鑒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辦法官:根據《婚姻法》規定,李某私自採樣、委託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親子鑒定確實存在程序不規範、公司資質待定等問題,如果女方對該親子鑒定予以認可,那麼該親子鑒定也可作為定案證據。
2.妻子在哺乳期內,丈夫能否提出離婚
承辦法官:《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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