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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

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 2011-05-08 02:28閱讀:11,895 1、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其有兩個特點:一、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訴;二、作出法定不起訴的原因是不應或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或喪失追訴權。根據刑訴法規定,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具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 屬於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所謂「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雖然實施了達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如:由於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損害後果的;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17條規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構成正當防衛的;構成緊急避險的;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根據刑法第12條規定的溯及力原則不應當追訴的。2、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微罪不起訴」,其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情節輕微;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所謂「免除刑罰」,依照刑法的規定,主要有:(第10條)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19條)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0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1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2條)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24條)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載入中...內容載入失敗,點擊此處重試載入全文 r> (第27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67條)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351條)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第383條)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第390條)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392條)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謂「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指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3、存疑不起訴。也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其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這是程序條件;二、證據不足,這是實質條件。由於對「證據不足」涉及人的主觀認識和判斷,實踐中有時難以確定,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不起訴」而不是「應當不起訴」。但「可以不起訴」是一種傾向性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原則上應不起訴,特殊情況下,如被告人涉嫌罪行嚴重、案件有較大社會影響等因素,也可以提起公訴。(二)三種不訴在立法規定上的區別1、酌定不起訴與法定不起訴的區別第一,法定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酌定不起訴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擁有訴權而予以放棄。第二,法定不起訴是必須適用的不起訴,體現人民檢察院的義務和責任,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酌定不起訴是對可以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分析和考慮而選擇不起訴,體現人民檢察院的權利,即人民檢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權。2、存疑不起訴與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區別第一,存疑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是自由裁量的結果;而法定不起訴是必須作出的不起訴,人民檢察院不能裁量。第二,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適用前提都是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足以認定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而存疑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因證據不足導致犯罪事實未查清,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三種不訴在實踐操作上的比較1、決定作出的程序不同法定不起訴,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提出審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酌定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均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2、存疑不起訴的程序具有獨特性(1)補充偵查的次數。刑訴法第140條只規定適用存疑不起訴必須經過補充偵查,並無規定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未規定是否包括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從維護刑事訴訟的嚴肅性出發,司法機關必須力爭查清案件事實,但在司法實踐中如關鍵證據已滅失,經過一次補充偵查表明確實無法彌補證據,即使再退回補充偵查也無濟於事。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否則只會延長辦案期限,增加工作量,降低訴訟效率。因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即對於只補充偵查一次的案件,亦可以決定不起訴。(2)把握「證據不足」的條件。對「證據不足」的認定涉及人的主觀認識和判斷,實踐中有時難以確定,應根據高檢《刑事訴訟規則》掌握證據不足的情形: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案件經過補充偵查,又具有上述4種情形之一的,就適用存疑不起訴。但在實踐操作中應該清楚,上述4種情形,是針對每一起犯罪事實而言,並非把多起犯罪事實統一放在「證據不足」和「不符合起訴條件」這兩個條件里。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果只有一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就查清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同時暫不認定其他犯罪事實即可,不應作不起訴決定。 A股迎來建倉良機 買入這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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