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群體性事件的地方政府治理變革探究·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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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當前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及其所引發的巨大負面效應,已經成為我國社會風險的顯著信號。地方政府作為群體性事件的直接面對者和一線管理者,應從理性的高度正確看待群體性事件,深刻反思和剖析在治理群體性事件過程中存在的缺陷,推動群體性事件治理在價值理念、制度建設、結構模式、應急機制以及方式方法等各方面的變革與創新。
關鍵詞:地方政府 群體性事件 治理 一主多元
當前各種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及其所引發的負面效應,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構成了我國社會風險的顯著信號,同時也給各級地方政府帶來了巨大壓力。儘管許多地方政府作出了極大努力,並積累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做法,但不可否認,目前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於群體性事件的治理更多的是一種被動式反應、一種臨時性措施、一種個性化施政,還僅僅停留在個案層面上,沒能提升為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執政理念、處置方略,沒有促成相關制度、機制以及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的創新。因此,加快地方政府治理變革,以有效、平和、理性地處理各種群體性事件,是當前及今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
一、理性看待當前轉型期頻發的群體性事件
當頻發的群體性事件屢屢將以地方政府為基本單位的現代治理主體推置於合法性的邊緣時,理性而全面地看待群體性事件所處的宏觀社會背景,探討和確證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及作用,不僅是我們尋求解決對策的基本前提,而且是關係事件能夠妥善處理的重要保證。
(一)群體性事件根植於我國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時代背景
綜觀人類社會發展的歷程,大凡社會大變革、大轉折時期,往往是各種群體性事件的多發期和高發期。與改革開放前以傳統靜態穩定為主要表象的總體性社會不同,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以市場化為改革取向的這場社會轉型,無論在速度、廣度還是深度上都是急速而且劇烈的。我國要在幾十年的時間內完成西方國家花費一兩百年才完成的社會轉型任務,實現由傳統社會結構向現代社會結構過渡,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進而向信息社會的全面轉型。
這種時間上的壓縮必然高強度觸動原有的相對穩定的社會結構模式,導致社會系統出現結構性失調,使社會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這是曾經經歷和正在經歷這一階段的國家普遍存在的現象。為了迅速重建新的更高層級的社會穩定,需要通過經濟的快速發展為保持社會穩定提供牢固的物質基礎。但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嚴重的社會危機往往發生在經濟繁榮期。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人們的生活水平獲得整體性提高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讓我們不得不正視的現實性問題,如經濟結構失衡、資源能源緊張、生態環境惡化,以及因改革不到位、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健全導致的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失業情況嚴重、腐敗現象蔓延、違法犯罪上升、文化觀念扭曲、心理承受能力下降、民族宗教糾紛等等。
「發展的不平衡必然會造成種種社會問題;利益結構的變化和利益訴求的普遍化、多樣化、複雜化,使得社會各個階層、各個群體的各種能量比較充分地釋放出來;而不健全的社會規則體系難以有效地整合來自各種渠道的、性質不盡相同的能量,於是,社會能量的釋放有時容易演化為多種負面的力量;同時,社會焦慮現象的存在又使得各種負面的力量呈現出某种放大、膨脹的狀態。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社會風險因素無疑會迅速積累和擴張。「_相對於過去那個結構僵硬、物質匱乏的靜態社會,今天這個變動的、物質相對充裕的轉型期社會,更易引發社會動蕩,各種社會矛盾更頻繁也更易被激化。由於現代社會轉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實現過程,所以當前這種特殊時代條件和特定的社會現象還將延續一段時期,有些問題還可能呈現不斷加劇的態勢,這是我們需要客觀對待和深刻警醒的。
(二)群體性事件多屬於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
關於群體性事件性質的爭論由來已久。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實踐中,由於混淆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採取了一些不當的措施和方法,給事件的合理有效解決帶來了極大阻滯和破壞。因此,重新審慎並進一步確認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就顯得尤為必要。
從政治視角來看,1957年毛澤東同志提出的我們黨在社會主義時期關於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社會矛盾的理論,依然是今天我們應對群體性事件的重要理論依據。他指出:「在我們面前有兩類社會矛盾,這就是敵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內部的矛盾。」「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在勞動人民之間說來,是非對抗性的。」「一般說來,人民內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比照這些論述可以發現,目前的群體性事件具有顯著的轉型期特點,誘導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矛盾並不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本身造成的,主要是發生在我國勞動人民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是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某些問題引起的矛盾。參與主體基本上是一些失地農民、農民工、下崗職工、轉業軍人、工程移民等群眾,其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而具體的問題,維護和實現自身的正當權益,他們主要的訴求是利益之爭而不是權力之爭。儘管一些群體性事件所採取的手段,如遊行、不威,甚至是攔車阻路、圍攻黨政機關等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後果,但它們的矛頭指向不是政治制度,其性質是非對抗性、非政治性的,是人民內部矛盾極端化的表現,是可緩和、可控制、可在現有體制內解決的。即便是出現了激烈的暴力衝突事件,出現了個別不法人員參與或敵對勢力插手,也不能改變群體性事件屬於從總體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性質。
所以,對待群體性事件,必須運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和方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以實現和諧為目的,嚴防密控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改變性質的各種因素,使群體性事件不惡化、不激化、不轉化。
(三)群體性事件推動社會治理的變革與創新
毋須諱言,頻發的群體性事件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生產秩序,損害了政府形象,而且由於群體性事件催生的「示範效應」,助長了一些諸如「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觀念,這種非理性的傳導,甚至可能演變為大規模的社會危機,威脅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然而,群體性事件並不全然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它也是可以發揮出正面的功能的。
「決定衝突是功能的還是反功能的,最重要的東西就是作為衝突對象的『問題』的類型。如果衝突並不涉及他們關係的基礎,衝突就具有積極功能;如果衝突衝擊到核心價值,那麼這種衝突就會具有消極的功能。」美國社會學家劉易斯·A·科塞認為,當由於表面性的問題發生衝突時,這種衝突可以成為維護結構的工具,起到安全閥的作用。「安全閥可以使猛烈的蒸汽不斷排泄出去,而不至於破壞整個結構;衝突也能幫助一個動亂的群體凈化空氣。」我國當前頻發的群體性事件既是民眾政治權利覺醒和公民意識成長的具體體現,在某種意義上,它也是調節社會安全的「安全閥」。各種遊行、請願行動未必是社會動蕩、秩序崩解、四分五裂的徵兆。相反,長期積聚的社會能量通過一定渠道的釋放,能使部分民眾的失衡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調節,從而有利於社會的平穩運行。發達國家的社會治理經驗表明,公民以和平方式表達集體訴願,以公開博弈爭取社會理解,以集體行動與利益同對方和政府進行溝通,甚至於向政府施壓,實際上是一種讓社會不同訴願和平釋放,理性對話,從而形成建設真正平安和諧社會的有效形式,也是一種社會成本較低的利益實現機制。
更值得一提的是,群體性事件是政府治理社會的「風向標」和「警報器」。透過群體性事件,可以折射出社會上存在著某種利益分化的失衡、公平正義的缺失。有些群眾存在著利益訴求和對政府、社會的不滿,表明政府的治理模式、調節機制出現了問題,甚至還暴露出某些黨政幹部的宗旨觀念淡泊、執政方式落後、官僚主義作風,以及黨群幹群關係緊張、政府誠信弱化等問題,從而提醒各級執政者根據這些信號,認真對待並積極採取措施及時化解矛盾,避免各種矛盾問題的不斷積聚而積重難返。基於以上認識,在治理群體性事件的問題上,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尤其需要有開闊的眼光和開放的心態,主動檢討和反思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促進政府治理模式的變革與創新。
主題詞:地方政府 群體性事件 地方政府 群體性事件-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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