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23年後 浙江高院宣布他無罪釋放

1992年海南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四川綿竹男子陳滿被判死緩,在海南美蘭監獄服刑至今。陳滿堅稱蒙冤,申訴至今。去年2月,最高檢罕見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去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再審此案,檢辯雙方出現「罕見」一致意見認為:陳滿無罪!當天,鑒於案情重大,未當庭宣判。

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庭審現場

判決書

陳滿母親接到通知電話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晚8時許在該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1號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體有刀殺傷痕,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四川省富縣陳滿所為。

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滿以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量刑過輕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訴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審本案。

浙江高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按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海南美蘭監獄

鑒於原審被告人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浙江高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12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滿及其委託的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陳滿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裁判認定陳滿犯罪,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出庭檢察員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法庭對有關事實證據依法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意見。

法庭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現場參與旁聽的人員及媒體共計112人。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擇期宣判。

陳滿剛到海南時的照片,母親一直珍藏著

審判長答記者問

2月1日,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該案審判長張勤就該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本案複查並提起再審一直令社會各界關注,為什麼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

答: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不服,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由,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生效後,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規定,指令我院再審本案。

記者:浙江高院再審立案後開展了哪些審理工作?

答:原審被告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系歷史老案,有些物證在一審審理前已經丟失,審理難度較大。為確保案件審理結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達到最佳效果,我院合議庭按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2015年12月8日,合議庭根據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召集浙江省檢察院出庭人員、原審被告人陳滿的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迴避、原裁判據以定罪和量刑的證據、是否有出庭證人和新證據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鑒於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我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持配合下,於同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記者:再審改判陳滿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答: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記者:為何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答: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覆,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

2、原審被告人陳滿關於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兇器、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對作案時著裝的處理等主要情節的供述不僅前後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稱,其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鍾作寬不備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幹部等處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以及再審階段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查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上述證據證實,鍾作寬屍體頭面部、雙手等部位的多處損傷系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兇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頭菜刀形成。

3、原審被告人陳滿供述將自己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將本案兇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鍾作寬的褲口袋裡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將自己原來的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裡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名證人證言,證明未發現案發後陳滿有任何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因此,原裁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陳滿的有罪供述及辨認筆錄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記者:除陳滿有罪供述外,原判認定陳滿作案的其他證據,再審是如何評判的?

答:本案其他證據,經再審審理,存在以下問題:

1、收集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案。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法醫物證檢驗報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鍾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的事實。

2、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據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反映,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白襯衣、海南日報、衛生紙,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陳滿的工作證等,案內證據未顯示公安機關是否對上述物證進行過指紋、血跡鑒定,對白襯衣、工作證等物證沒有進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丟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原裁判認定的作案兇器難以確認。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鍾作寬的兇器,是案發當日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廚房砧板上提取並經陳滿辨認的一把銹跡斑斑的木柄平頭菜刀。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審查意見》等證據證實,被害人鍾作寬被害前曾遭脅制並因反抗而與作案人發生過劇烈地打鬥,其頭、面、頸部及雙手有二十多處損傷,系遭到過一類有尖端的兇器一、二十次的作用過程所導致,其中屍體頸部有一橫行切割創口,長度約25厘米,深至頸椎前緣,氣管、左側頸總靜脈和右側頸總動脈被割斷,導致其死亡。陳滿有罪供述交代並辨認過的作案工具平頭菜刀,難以形成導致鍾作寬死亡的相關損傷。

4、在案證人證言只是證明了發案時的相關情況、案發前後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活動情況以及陳滿與被害人鍾作寬的關係等,無法證明陳滿實施了殺死鍾作寬並焚屍滅跡的行為。

記者:再審判決是如何認定本案事實及宣告陳滿無罪的?

答:經再審查明,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於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向被害人鍾作寬租房居住,案發前搬離,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鍾作寬被人殺死在上坡下村109號一樓東卧室,中心現場被人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清楚。但原裁判認定系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鍾作寬並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據此判決,宣告陳滿無罪。

記者:對陳滿的國家賠償等事宜,是如何考慮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2月1日,我院宣告陳滿無罪後,即已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陳滿申請國家賠償後,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將會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後工作。

五赴海南

大哥夫婦:弟弟回家時間,一定是白天

據華西都市報1日報道,陳滿大哥陳憶夫婦這是第5次來海口。「上次再審開庭前,離家時,媽媽拉著我的手說,兩個人出門,要三個人回來。遺憾的是,因為沒有當庭宣判,弟弟沒有回家。」陳憶說,這次,希望能接他回來過年。

和參加再審一樣,陳憶還是給弟弟帶了新衣服。陳憶說,等弟弟回家過年,對他們全家都是一種煎熬。特別是耄耋之年的父母,年歲太高,身體一天不如一天,「我知道,他們都是咬緊牙關撐著。」

上次庭審結束後,爸爸媽媽表面上很平靜,其實,他知道,兩位老人內心都很痛苦。父親陳元成在第二天,就住進了醫院。「我們還沒回到家,只有讓年過八旬的媽媽在醫院照顧爸爸,想想,我心裡就不好過……」

對於何時踏上回家路,陳憶表示,由於弟弟宣判結果未知,因此暫時還沒有定。「如他能無罪釋放,我們肯定是第一時間往家趕,和爸媽一起過年。」不過,由於弟弟涉案之後,有著很多非議。因此,弟弟回到家的時間,他們會特意安排在白天。「我們這樣做,就是要告訴每一個鄰居:弟弟是清白的,是無罪的!」

陳滿在海南留影

盼兒回家

年邁父母:怕他冷,買了熱水袋和電熱毯

因年齡和身體原因,兒子再審宣判,陳元成、王眾一夫婦還是不能去海口。老兩口依舊只能在家裡等候消息。

不過,他們也沒有閑著。1月30日,當律師傳來宣判時間定了,他們又開始為陳滿回家忙活。

這幾天,綿竹氣溫已降到零下幾攝氏度。王眾一說,不知道兒子回來那幾天,是不是還是這麼冷。他在海南20多年了,怕回來不習慣。「熱水袋、電熱毯都買好了。」

同時,為讓陳滿有個好心情,還特意把朝公園的那間房整理了出來。「這間房間風景好,採光也好,他回來住,心情也好。」王眾一說,回家了,就過正常人的生活。「我們也要平靜對待這個事情,就當兒子出了一趟遠門。」

家人給陳滿準備的房間里擺著一部老式收音機

46封家信還原陳滿在獄中點滴

據成都商報1日報道,一年又一年,母親王眾一給獄中的陳滿寄出了300多封信,父親陳元成寫下了77封申訴信。二兒子陳抒堅持給父母寫詩,一家人相互鼓勵著。

陳滿也會給家人寫信,剛開始比較多,後來漸漸少了。「他可能都不知道該寫啥子了,在(監獄)裡面與世隔絕,都找不到說的,後來主要是打電話,都是我們主動在電話里問他情況。」

父親陳元成說,家裡每月要給陳滿寫一封信,都是報喜不報憂。王眾一說,寫信主要告訴陳滿家裡情況,綿竹及周圍世界的變化,為不讓陳滿與社會脫節,家人在每月給陳滿的挂號信中加上幾本雜誌,最近幾年每月郵寄四本雜誌,分別為:《小說月刊》、《小說選刊》、《青年文摘》(每月兩期)。

在陳滿老家,陳元成找出了陳滿寫回來除了申訴信之外的46封信,透過這些信,陳滿獄中生活漸漸清晰。

每封信都是以「親愛的爸爸、媽媽、大哥、二哥」開頭。

陳滿家書

陳滿寫道:1988年-1992年5年,他經歷了艱辛,嘗盡失敗痛苦後,看到了成功的希望,短暫的成功也給他帶來了歡樂和喜悅,「道路崎嶇不平,落得萬般無奈,還拖累了你們!」在家信中,他也堅持自己是被冤枉的,一直在申訴。

在家信中,陳滿也會讓父母幫他買一些喜歡看的書,如《孫子兵法》、《資本論》以及一些哲學類書籍,他也鼓勵父母多讀一些哲學類書籍。鼓勵父母要多注意身體,保持心理平衡。

申訴得到支持後,陳滿在家信中還寫到「所有關心和幫助過我的人,我將終生不忘,我出去一定要親自給他們寫信致謝!衷心地、真誠地、深深地感謝他們的深情厚誼,有機會將登門致謝。」

最高檢:陳滿案入選「2015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公布「2015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和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結果。其中,作為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最高檢就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位列第二位。第一案為「檢察機關立案複查建議再審,錢仁風申訴案獲改判」。

此外,山東省慶雲縣檢察院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對11名責任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最高檢掛牌督辦4起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檢察機關監督糾正王本余錯案,殺人真兇被判死緩;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等案,也入圍「2015年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終身追責從制度層面防範冤假錯案

如何防範冤假錯案?據央視報道,近幾年,我國司法機關先後糾正了像呼格吉勒圖案、福建念斌案、安徽於英生案等冤案錯案,彰顯了我國司法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但梳理這些案件,發現背後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為杜絕刑訊逼供,近幾年我國從法律和制度上都加強了建設,予以防範。

防範刑訊逼供需依靠法律和制度,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不能強迫自證其罪和非法證據排除。這兩個原則的制定,正是要從司法制度上堵住刑訊逼供的黑洞,從而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

為從制度上防範冤假錯案,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還要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出台措施,防範冤假錯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採用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收集的口供,都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觀察者網綜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華西都市報、成都商報等

來源:觀察者網綜合 | 責任編輯: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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