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分主要是從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所區分的。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表現為:一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別於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要標誌;如行為人是故意殺人,其舉刀或掏刀的行為便是著手。當然,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實行行為必須已實際指向犯罪對象,必須表現行為人的行為意圖,同時要給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的現實威脅;二是犯罪未得逞,即還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全部構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
二、犯罪預備的概念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特徵表現為:一是行為人必須有實施某種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為了給實施犯罪創造條件;二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了某種犯罪的預備行為,如為殺人而買刀、製造炸彈等;三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既遂形態的主要標誌;四是行為人尚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是由於行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根據犯罪預備行為的實施方式,犯罪預備可以分為準備工具的預備和製造條件的預備。
三、如何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有犯罪動機,是犯罪前基本條件,包括準備工具,順序計劃等但沒有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經發生動作的過程 ,但沒有達到犯罪的目標或部分目標。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主要有以下兩點: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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