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在路上撒釘子刺破車胎趁機拿走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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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3月20日下午,葉某在一條較為僻靜的街道上撒了許多釘子,受害人張某(女)騎車經過時,其車胎被葉某拋撒的釘子給刺破,趁張某下車察看,不注意時,葉某上前將張某放在車籃上的手提袋拿走,包內有手機一部及部分現金,價值3000餘元,於是葉某將其佔有己有,後葉被抓獲。

[分歧]

在路上撒釘子刺破車胎趁機拿走財物構成何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葉某構成盜竊罪。本案中,葉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故意,客觀上,葉某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況下「秘密竊取」了張某財物,並將財物佔為己有,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葉某構成搶奪罪。本案中,行為人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製造作案條件,乘被害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符合搶奪罪之構成要件,應當構成搶奪罪。

[管析]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奪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區別是在客觀方面,主要體現在行為方式上的不同。盜竊罪強調秘密竊取,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乘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經手人沒有察覺,偷偷地竊取公私財物。這裡的「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即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至於被害人是真的沒有察覺還是察覺了但基於某種原因不敢、不想阻止行為人而任其行竊均不影響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則強調公然奪取,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開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

本案中,葉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故意。為了順利實現佔有,葉某在大街上拋撒釘子,致使被害人被迫下車,察看情況。在這極其短暫的時間內,葉某乘機將被害人的財物拿走,非法佔為己有。葉某設套讓被害人下車,是為了轉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趁被害人不備而奪取其財物,實際上是為實施搶奪行為製造條件,這是構成搶奪罪的關鍵所在。由於被害人下車察看車情的時間極短,並且行為人又在被害人近距離處實施犯罪,因此,葉某被發現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實際上,葉某採取該手段時,也意識到很快或者是當時就有可能被發覺,但他目的是伺機取得財物,並非刻意不讓被害人察覺。結合其選擇女性被害人的情況來看,葉某其實主觀上是不怕被害人當時發現的。葉某在大街上公然作案,而不是在隱蔽狀態下秘密作案,並非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取得財物,符合搶奪罪在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葉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搶奪罪,而非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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