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久: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起始時間——兼論中國君主專制政體形成的社會條件

  

   【內容提要】從類型學的角度看,先秦與秦漢以後君主制存在重要區別。君主專制政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涵義:(1)君位的終身制和世襲制;(2)君主地位至高無上;(3)君主獨攬國家權力。從這個概念出發,綜合考察先秦君權的實際狀況、政治制度的構成要件、社會條件(經濟制度、社會結構與社會流動情況)以及行政管理的技術條件等綜合因素,可以斷定先秦時代不可能產生君主專制政體。因此,君主專制政體應始於秦漢。

   【關鍵詞】君主專制政體/基本內涵/起始時間/社會條件

  

   本世紀40年代,王亞南先生曾在其《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斷言,"新舊史學家,社會史學家已公認秦代是中國專制政體發軔的朝代。"[1](第39 頁)關於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起始時間問題似乎已經解決。然而,從80年代以來,學術界開始出現"先秦專制說",認為中國自有國家之日起就一直採用君主專制政體,至少從商周以來中國就已經是君主專制國家(註:參見嚴家其:《國家政體》,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43頁; 張晉藩等:《中國政治制度史》,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頁;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3頁;陳剩勇:《中國第一王朝的崛起-中華文明和國家起源之謎破譯》,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頁。)。 這和"秦漢以後專制說"的分歧根源於對"什麼是君主專制政體"的不同理解。不無遺憾的是,目前學術界很少從正面詳論這一問題,參與討論的也以歷史學界、思想文化史學界的研究者為主,雙方似乎都不太注意吸取政治學、法學方面已有的知識和結論,從而難以找到討論問題的基點。有鑒於此,筆者認為,對於這樣一個不僅屬於歷史學界、而且屬於政治學研究領域內的重大問題專門提出來加以討論,應當是很有必要的。

   一、"君主專制政體"的基本內涵

   為了確立討論問題的前提,首先對"君主專制政體"這一概念的基本含義略作梳理。

   目前,對於"君主專制政體"或"君主專制制度"(an absolutemonarchy/an autocratic monarchy)這個辭彙,學術界在理解方面並不一致。只要翻閱一下《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有關條目近乎冗長的解釋[2](第194-197頁,第480-481 頁)以及中國和日本的歷史學界關於君主制、中國君主專制國家問題的長期討論[3-4], 就會知道它不是一個輕鬆的話題。不過,對於政治學和法學界來說,"君主專制政體"作為一個指涉及某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分類概念,則大體上還是有其約定成俗、相對確定的內涵或語義的。

   眾所周知,君主專制政體或君主專制制度屬於君主制政體的一種。按照通常的理解,相對於其它的政體或政治形式,君主專制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1.君主職位的終身制和世襲制,即君主沒有任期的限制,君主死後其職位由家族成員繼承,君位在一家一姓內世代相傳;2.君主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特殊的尊榮,甚至有的被賦予某種超人的神性和神格,如被稱為"太陽"、"天子"等等;3.君主獨攬國家權力,君權超越任何其他權力和法律之上,是不受制約的、絕對的權力[2,5-7](第332頁)[8](第22-23頁)。

   以上三個方面綜合起來,構成了君主專制政體與其他政體類型的區別。其中,第一、二兩方面是君主專制制度起碼的前提條件,但只是君主專制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君位世襲制以及君主享有某種獨特的、尊崇的地位等並不是君主專制所獨有的內容,在其他非專制類型的君主制下也存在類似情況。所以,專制和非專制君主制的實質性區別,關鍵就在於君權是不是絕對的不受制約的權力。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起於何時的爭論,實際上就是圍繞著對這一內容的不同理解而展開的。

   我們知道,任何政治統治權力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實實在在地體現在一些具體制度中的。那麼,這種絕對的、不受制約的君權一般會具有哪些制度"外殼"或表現形式?綜合各家的解釋,所謂君權絕對、君權不受限制或制約,首先是指君主的意志凌駕於一切法律和機構之上,成為一切法律和權力的來源,君主不對任何機構與法律負責,不受憲法或法律的限制,也缺少依法設立的分權機構的監督制衡。這也就意味著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君主集權,使一切國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權都由君主獨攬,不存在任何合法反對、合法牽制君權的力量、機構和制度(如中國秦漢至明清),或者雖然存在一些准代議制的組織形式(如專制時期英國的Parliament-巴力門,法國的三級會議),也被專制君主壓制到最低限度而不再發揮實質性作用。

   不難看出,政治學或法學所謂的專制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或"不受制約"是有其前提及特定含義的,是就君權不受法律制約、不對任何機構負責、不受任何機構和權力的"合法反對"與制約監督這一含義而言的。拋開這一點,就不能說專制君主毫無限制。任何權力都是在一定的關係中存在和運行的,權力的運行不僅受掌權者本人情況(如能力素質、價值偏好)的制約,還要受權力關係的另一方情況的制約,同時還受權力關係雙方所處的社會環境、具體制度環境以及歷史文化傳統諸因素的制約。正是在這一前提下,筆者曾撰文討論君主專制中存在的對君權的內在調節制約機制問題[9-10]。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條目作者也指出,君主專制不可能是"完全徹底的專制",在這種社會裡"慣例對專制權力就是一種重要的制約因素"[2](第480頁)。然而,有一種觀點卻認為,君主專制就是君主不受一切限制、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約束",如果硬要說君主的權力有什麼限制的話,那也只是在君主只限於代表一小撮人和一家一姓利益這一點上存在著限制[11](第244-245頁)[12-13]。 這樣的理解難以真正劃清專制與非專制政體的界限。不過,注意到任何君主制下的君權都存在著限制,注意到不受任何限制的君權事實上在君主制下都不存在,這對於豐富人們對君主專制制度內涵的認識是非常重要的[ 14] (第293-295頁)。但如果以此為由,否定君主專制的存在, 則同樣是脫離了問題的特定語境和前提,混淆了兩種含義不同的"限制"。

   二、君主專制政體的制度要件

   以上所謂的專制君權"不受制約",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就意味著君主最大限度的集權和最大限度的個人獨裁。這種集權包括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從橫向來說,君權能夠遍及全國,不允許在一個國家共同體內存在獨立或半獨立的王國;從縱向來說,意味著可以把地方權力集中於中央,又最終集中於君主一人。從專制制度的原則和精神實質上說,君主可以對於國家範圍內的任何事務具有最終裁決權。

   從歷史上各國君主專制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這種縱向和橫向集權,必然要發育出相應的官僚制和中央集權制度是君主集權要求的必然表現形式或必備的制度要件。

   關於這一點,許多學者都從不同的角度涉及到。如艾森斯塔得指出,中央集權的行政機構或官僚行政機構是"歷史官僚帝國"(漢代至清代,實即本文所說的君主專制時期)的"最為重要的"發展與維持機制[15](第100、23、12頁)。 馬克斯·韋伯也把秦始皇建立起一個"根據功績與皇恩晉陞的嚴格的官僚制秩序"作為"真正的專制制度"的開始[16](第54頁)。《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也指出,"專制君主制總是高度集權的,因而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率的行政管理體系。"[2] 在中國學者當中,王亞南就曾指出,"在專制制度出現的瞬間,就必然會使政治權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會相伴而帶來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專制政治的副產物和補充物"[1](第22-23頁)。 田昌五比較詳細地論述了中國專制主義與官僚制度、"行政建制"即郡縣制密不可分的關係[17]。施治生等學者把建立"一整套官僚體系和機構"作為君主專制的特徵之一[18](第6-7頁)。董崇山在《政體論》一書中說得更為清楚:"專制君主制……就是君主個人獨攬一切國家權力的政權體制。……沒有絕對的、完全的個人集權制,往往就沒有中央集權制。也可以反過來說,沒有中央集權制,往往就沒有中央的完全的個人集權制。"[19](第181-182頁)另外一些學者的研究也表明,官僚制和地方行政制度的逐步發展是考察英國專制王權形成過程的重要指標和變數[14](第12章)。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當中,列寧也曾指出,"沙皇專制就是官吏專制"[20](第117頁)。

   不難看出,上述這些看法並非想當然的邏輯推演,它們實際上是思想家和學者們對各國專制政體在運行當中表現出的共性的概括。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引述這些觀點,是要強調說明,儘管在實踐中官僚制、中央集權制既可以和專制政體結合,也可以和民主政體結合,有了這兩種制度並不必然導致專制制度,但反過來君主專制制度卻不能離開官僚制和中央集權制而獨立存在。在現實生活中,官僚制和中央集權制是君主專制的必然表現, 是君主專製得以實現的"特定組織方式和制度方式"[15]。因此,在判斷一定時期的君主制是否專制時,當然不能無視這一君主專制的現實表現形式和衡量指標。然而在涉及到君主專制制度問題時,有的學者恰恰忽視了這類制度要件,而只是從專制國家的性質(國體)、社會條件等方面做文章,因而容易產生理解上的混亂。

   三、關於中國專制君主制的起始時間

   通過以上分析,大致上可以明確君主專制政體概念的基本內涵和特徵,這是我們判斷某一政體是否為君主專制政體的綜合依據。事實上,人們之所以對秦漢以後的君主專制政體沒有產生爭議,正是由於它同時具備了這些條件或特徵,這說明包括主張先秦專制說在內的學者們也都自覺不自覺地認同了這些標準。人們對於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前夕英國、法國的君主專制政體之所以也沒出現太多的爭議,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所以,如果我們能夠把同樣的標準運用於先秦,則關於中國專制政體始於何時的爭論當會不難解決。

   眾所周知,在商周時期國家的重大決策與管理活動中,貴族乃至平民起著相當明顯而重要的作用,以各種慣例形式表現出來的政治參與和約束機制,使王權事實上受到比後世更多的制約。在這方面,學術界關於商周政治的一些研究提供了頗有說服力的論證。過去人們看到當時文獻中關於國有大事"謀及卿士"、"謀及庶人"的記載,以及君有大過、反覆諫之不聽則"革之"、"去之"、"易位"的說法,甚至如孟子所謂誅殺獨夫民賊的主張[21](襄公十四年)[22](《萬章》下,《梁惠王》下),可能會以為這不過是儒家的理想和願望。然而,從目前已有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其實都有史實方面的根據。如《春秋左傳》僖公十五年記秦晉韓原之戰,晉惠公被俘,他捎話給晉國卿大夫,要他們"朝國人"以商議和戰問題;哀公元年記吳國侵陳,陳懷公"朝國人以問":"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說明到春秋時期還保留著遇到大事"謀及庶人"(國人)的習慣。又如商周的師、保官,不僅參與重大國事的決策,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否決君主的決定,可以擁立君主,對君主有監護權,君主有過可以撻罰,在君主缺位的時候可以攝政(共和行政),甚至可以放逐君主而在禮法上並不為"逆"(如伊尹放太甲)。另外,史載周代君主與國人、諸大夫和個別執政貴族共商國政的會議形式分為外朝、內朝、燕朝三種,以往人們往往疑為後人的附會。而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它們其實就是前面所說的"謀及卿士"和"謀及庶人"的具體形式[23-24]。這些情況都突出地說明, 不僅貴族勢力在政治過程中發揮著重大影響,對君主可"革"可"去",而且"國人"、"庶人"的政治參與也有一定程序和制度。與後世相比,這個時期顯然存在更多的"合法反對"的"制度安排",從而使君權必然受到更多的、合乎"禮法"的制約,這是秦漢以後的君權所無法相比的。

   更能說明問題的是,先秦並不存在專制政體下常見的官僚制和中央集權制。我們知道,在國家的組織方式或結構形式方面,先秦主要採用的是分封制,此即古人所謂的"封建制"。其基本內容是在承認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前提下,以貴族的家族、宗族為基礎,對各級貴族"封邦建國",層層分封土地和人民。不難看出,分封制的政治意義實在於承認各級貴族相對獨立的統治權,採取較為鬆散的國家結構形式,而朝廷對封國、封國對采邑僅具有間接的和更多屬於象徵性的統治權力。如史家呂振羽所說,分封制下的封國實為"半國家",天子"只是在名義上為最高的權力者"[25](第269頁)。在這種情況下, 雖然天子名義上是天下的共主,整個國家都是他的"王土",實際上只有王畿之內能夠為他直接統治,天子與諸侯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都是按照禮法規定好了的,天子一般不能隨意更改。這意味著,從當時的禮法上看,天子的權力並不能直接地和隨意地介入各個封國。所以有的學者指出,"分封"的政治意義其實應該就是"權力分散",在分封制下不可能建立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和君主一人的"專制",而只有到秦始皇建立起與二十等爵制相結合的郡縣制,"由中央朝廷直接掌管地方行政"以後,才會實現君主"獨制天下而無所制"的專制制度[26](第42頁)[27](第49頁)。此說可謂破的之論。與這種憑藉血緣關係、憑藉貴族血統分封土地和人民的制度相適應的,則是權利、地位分享方面的世襲制,即通常所謂的世卿世祿制。在這種相對"硬化"的制度下,社會成員特別是貴族的權利地位基本上是被社會等級、血統身份等先天的條件設定好了,因而更能獨立、超然於君主個人的意志。這也就意味著,在用人、在社會政治資源等"價值的權威姓分配"方面,以及在對社會成員的人身支配方面,君主本人的權力是十分有限的。君主專制必然表現為君主高度集權,而集權又不能不首先反映在用人方面和對權利、地位等政治資源的控制方面。因此很難想像,君主專制政體能夠產生於一個世襲制佔主導、從而也必然是貴族勢力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的社會。而戰國時期伴隨著君主集權運動的是各國紛紛變法,廢除世卿世祿制,打擊舊的貴族勢力,採用俸祿制和按照軍功授爵制,這一事實恰恰說明,專制君主是必不能容忍世襲制的!

   在這裡,再讓我們穿越對外在制度條件的分析,把視野延伸到這些制度賴以產生的社會形態,以便進一步說明先秦時代並不具備產生君主專制政體的社會條件。

   艾森斯塔得曾經提出"自由流動資源"這一重要概念,認為類似於秦漢以後的"中央集權的帝國政治體系"產生的一個重要前提,就在於這種"自由流動資源"的出現,即:社會的人力資源、經濟資源、政治支持和文化認同資源以及財富、威望、身份地位、權力等"業已不再混溶於或者從屬於任何基本的先賦-特殊主義的群體之內",而是從各種世襲的、等級身份制的群體、各種血緣和地域群體的"專用狀態下解放出來",變成可以自由流動的資源[15](第30、70、84、93、120-121頁)。這一觀察角度對於理解君主專制產生的社會條件非常重要。從根本上說,君主專制就是要由君主最大限度地支配社會資源的一種政治形式,它必然以可供支配的"自由流動"的資源為前提。綜觀前人的有關論述以及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種自由流動資源只有在具備以下條件時才可能形成:

   第一是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並取得主導地位。正如艾森斯塔得指出的那樣,"獨立小私有制的出現以及某種程度的人力和勞動的流動性",是歷史上各主要"中央集權官僚帝國"里出現的"最重要的農業分化傾向";即使在領主制最為頑固的歐洲,到了絕對君主專制時期之後,"農民在法律上已經自由了,各種類型的所有制和租佃制盛行起來,……人身自由、私人所有權和農業勞動力的流動,在大部分歐洲國家已經佔據了支配地位。傳統公社的、封建的和家產制的紐帶,已經完全退居次要地位了。"[15](第36、41頁)中國學者劉光臨的一份研究報告也表明,在15至16世紀的英國(大致是在都鐸王朝君主專制時期),已經是"自耕農佔主導地位的社會",而且在整個11 世紀到16世紀這段前資本主義時期內,"英國地產運動的總趨勢是, 封建大地產日趨縮減,而中小地產越來越多。"[14](第81頁)不過,在關於小土地所有制與君主專制的內在聯繫問題上,應該說馬克思分析得最為明確透徹。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指出,在小土地所有制下,小農的生產方式不是使農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們互相隔離",他們"好像一袋馬鈴薯是由袋中的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那樣"。因而他們無法"形成全國性的聯繫,形成政治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保護自己的階級利益,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所以小塊土地所有制"造成全國範圍內各種關係和個人的劃一的水平,……使得一個最高的中心對這個劃一的整體的各個部分發生劃一的作用。它消滅人民群眾和國家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所以它也就引起這一國家權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預和它的直屬機關的全面介入。"同時,小塊土地所擔負的賦稅又是官僚、軍隊等"行政權整個機構的生活源泉"。據此,馬克思得出一個著名結論:"小農的政治影響表現為行政權支配社會","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說來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立足的基地"[28](第677-682頁)。可見,正是在小土地所有制佔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才使得專制國家獲得了穩定兵役賦稅源泉,造成了占社會成員大多數的小農處於分散、孤立、軟弱和單純劃一的境地,從而導致國家權力的直接干預和控制。

   第二是建立在小土地所有制基礎之上、具有一定流動性和開放性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最明顯的標誌是:一、貴族作為一個整體的政治群體已逐漸趨於衰落,甚至出現馬克思所說的貴族中間階梯"消滅"情況;二、不存在"硬化"的等級身份制度,出現了相對自由的社會垂直流動,如中國的前資本主義社會那樣,是一個"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朝為牧牛郎,暮登天子堂"的"非身份性"社會;三、正如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結果所表明的那樣,構成這種社會的基本單位不再是以血緣氏族集團為核心、自律性很強的"共同體"[3][29], 而是孤立分散、"齊平"、"劃一"的社會成員,即所謂"齊民"(註:馬克斯·韋伯曾指出:每一個官僚行政機構都具有這樣一個特徵,這就是儘力"齊平"各種社會差異。這和馬克思所謂專制國家對社會發揮"劃一"的統治的思想非常接近。)。可以形象地說,正是這種"編戶齊民"的基礎上,構成了一個流動的、"液態化"的社會。

   第三,與上述社會結構相聯繫的是,在社會政治地位的評價機制方面,以及在政治資源和政治價值的分配與獲取方式上,必然是打破了傳統的身份、血統和等級條件的束縛,而主要以成就、能力和對君主個人的效忠為依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各種政治資源才獲得了解放而成為自由流動、可供君主所隨意支配的。正式在這一前提下,我們才會在秦漢以迄明清這段沒有"爭議"的君主專制時代,看到漢代出現的"布衣卿相"之局,也才有科舉制度下"白屋出公卿"情況。

   顯然,商周時代並不具備產生"自由流動"資源的這些起碼條件。因為這個時期很難出現社會流動和分散孤立的"齊民百姓";從社會的基本組織看,則是以血緣氏族群體為基礎的"共同體"[3], 加上同時存在的貴族世卿世祿制度和等級身份制度,使得國家權力很難實現對社會成員的直接的和全面的控制;從在政治資源和政治價值的分配與獲得方式上看,由於世襲制和分封制度的存在,社會成員的權利和地位主要是由"先賦"的身份、血統所給定的,身份、職位等重要的政治資源至少不完全是由天子控制的,天子的權力在這種世襲制和分封制下受到了合乎"禮法"(也就是當時條件下的"合法")限制。故從這些情況來看,在商周的社會條件不可能形成專制的君權。

   最後,從技術角度看,專制制度所依賴的科層制的、垂直控制的官僚體系和中央集權制度,必須在具有一定的交通、通訊技術和起碼的行政管理技術後才可能產生,而在連馬這種交通工具都還不存在的夏商周時期,是不可能對全國幅員遼闊的區域實現直接控制的。這一結論也符合世界各國政體類型的一般演進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君主專制屬於國家發展到較高階段而發育形成的比較高級的政治形式,它一般都要經過一定的過渡階段,而不大可能在國家產生的初始階段出現。艾森斯塔得的研究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他指出,大部分"中央集權官僚體系"產生於"家產制帝國"、"封建社會"(包括中國、西歐,他所謂的中國"封建社會"系指西周一類分封制社會)或者城邦國家(古希臘、羅馬),而"直接從原始政權演生出來的官僚帝國的已知實例,是頗為罕見的。"[15](第13頁)由於艾森斯塔得是把秦漢以後的君主制稱為"中央集權官僚體系",所以他的研究結論顯然也包括中國。

   四、結束語

   總之,無論從先秦政治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還是從制度的具體構成要件、社會條件以及技術條件等多方面看,都很難得出"先秦專制"的結論(註:至於先秦究竟應該叫做什麼類型的君主制政體,學術界分歧頗大,因不在論題範圍之內,姑置不論。),從而不能不承認,只有到秦滅六國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帝國,才算是中國的君主專制政體的正式發端。應該說,這一結論原本不是什麼新的發現,它其實是前人早已意識到的事情。人所共知,以往的史家或政論家在談及三代以上和秦漢以後時,通常稱前者為"封建"時代,後者為"專制天下"時代、"大一統"時代,還有更帶批判色彩的所謂行"秦政"和"大盜"統治的時代(譚嗣同)、"百世無善治"(程顥)或"有治無亂"的時代(黃宗羲)等等,總之是把先秦和秦漢以後看做是兩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顯然就是基於對前後兩個時代政體的不同分類。

   把先秦與秦漢以後視為不同類型的君主政體,當然不等於說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繼承關係或相通之處,並不是說,君主專制不必經過一定的孕育過程而在秦漢突然降臨。由於歷史發展本身具有的連續性和繼承性(特別是在未曾遭受大規模異族入侵和異質文化衝擊的中國),它的一些因素和萌芽在先秦確乎已經存在,但萌芽和已經發育完成的君主專制實體畢竟不同。如果不是從君權的實際運用情況、制度要件、社會經濟制度、社會社會結構、利益分享機制以及專制制度所賴以運轉的技術條件等方面綜合考察,而只是根據一些具體的差異,甚至只是根據"商周是奴隸制,奴隸制必然產生專制的"思維定勢,就很可能做出離事實相去甚遠的判斷。

   【參考文獻】

   [1]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2][英]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Z].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3][日]足立啟二.歷史發展的諸類型與中國專制國家[A].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

   [4][日]吉田宏一.中國歷史上的兩個時代:春秋戰國與秦漢以後-專制國家路論序說[A].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

   [5]王雲五.雲五社會科學大詞典[Z].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1.

   [6]中美聯合編審委員會.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Z].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5.

   [7][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8]馬起華.政治制度[M].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8.

   [9]張星久.試論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J].政治學研究,1998,(4).

   [10]張星久.中國古代官僚制的自主性分析[J].政治學研究,1997,(4).

   [11]洪家義.略論《呂氏春秋》中反君主專制的思想[J].南京大學學報,1981,(4).

   [12]洪家義.再談《呂氏春秋》中的反君主專制思想[J].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83,(2).

   [13]沙路.關於《呂氏春秋》中的反君主專制思想[J].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82,(3).

   [14]馬克壵.中西封建社會比較研究[M].北京:學林出版社,1997.

   [15][以]艾森斯塔得.帝國的政治體系[M].閻步克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16][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M].洪天富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

   [17]田昌五.論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形成和特徵[J].南開學報,1981,(6).

   [18]施治生.古代王權與專制主義[J].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19]董崇山.政體論[M].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6.

   [20][俄]列寧.列寧全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1]左丘明.左傳[M].新世紀萬有文庫本.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6.

   [22]孟軻.孟子[M].長沙:嶽麓書社,1986.

   [23]徐鴻修.周代貴族專制政體中的原始民主遺存[J].中國社會科學,1981,(2).

   [24]斯維至.我國古代國家的形成[J].文史知識,1986,(5).

   [25]呂振羽.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M].北京:中華書局,1962.

   [26]何懷宏.選舉社會及其終結[M].北京:三聯書店,1998.

   [27]陳明.儒學的歷史文化功能[M].北京:學林出版社,1997.

   [28][德]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9]陳明.《唐虞之道》與早期儒家的社會理念[A].《原道》第5輯[C].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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