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漢族傳統文化與女性權益
我網上我看到很多人被極端思想女權主義所誤導,說漢族傳統社會和宗族迫害女人,我認為非常不客觀也不尊重事實的。
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中這樣寫道「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說的是女人可以有一半的繼承權。「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以爭嫁資」[(宋)劉清之編纂:《戒子通錄》卷五)]這說的是女子為了爭遺產把兄弟告上了法庭。丈夫「作妻名置產妻改嫁,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這個意思是說丈夫用妻子的名義購置的財產,離婚時可帶走。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很多事實表明古代中國漢族傳統文化包括法律是保護女人的正當權益的,例如糟糠之妻不可棄也。中國的傳統宗族文化也是保護女人的,對通姦強姦的男人的懲罰比女人更重,現在社會很多男人通姦並不會受到什麼懲罰,例如王寶強離婚案中與馬蓉通姦的宋喆。要是在古代肯定浸豬籠了。
當道德失去約束力,造成了很多地方通姦成風,上次我回到老家不止一個人跟我炫耀他有多少個相好的,今天睡了哪個女的,明天又睡了哪個。女人出去打工男人在家風流,男人出去奮鬥女人給你出軌,這就是社會道德的部分現實。道德失去約束力的結果是風俗敗壞男盜女娼,現在離婚比率解放前高了幾十倍。
傳統的宗法制是讓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的根本保障,它構建了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不會讓女人擔心因年老色衰而家庭地位不穩,不會讓男人在為家庭拼搏奮鬥的時候有後顧之憂。有了穩固的家庭與社會關係,少了後顧之憂,家和萬事興,只有家庭穩定了,我們才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學習和研究中去,才能更好的為國家、為社會、為民族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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