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作者:劉軍寧來源:法律思想網來源日期:2009-12-1本站發布時間:2009-12-1 10:48:40閱讀量:138次

  劉軍寧(點擊進入作者專欄),安徽人,1961年生,1993年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曾為中國社科院政治學所研究員,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現為文化部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作為年輕一代政治學者的領軍人物,劉軍寧先生策劃主編了《公共論叢》、《民主譯叢》、《公共譯叢》、《政治思潮叢書》,著有《民主、共和、憲政》、《權力現象》和《保守主義》等著作。

  人類文明走過的是一條漫長曲折的道路,人類對財產權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在這個世界上,不喜歡財產的人不能說沒有,但至少是鳳毛麟角。在中國大夢初醒的好貨逐利的石頭無視一切阻力而勇往直前。在現代社會,每個人的生存都離不開佔有一定量的財富。財產權本應是每一個想活下去的人都應堂堂正正享受的權利,奇怪的是,儘管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憲法和法律都程度不同地承認了財產權的正當性,但在思想觀念中,人們對財產權仍然懷著深深的傲慢和偏見,心儀之而口非之。這或許應了一句老話,愛之愈切,責之愈烈。即使有勇氣承認財產權正當性的人往往只是把財產權當做一項應受到極大限制的經濟權利;否定財產權的人則把財產權當做人間"萬惡之源",必欲連根剷除而後快;卻很少有人願意從經濟、法律更廣闊的視野去考察財產權,從政治和社會哲學的角度去考察財產權與人類文明的互動關係,具體地說,考察財產權是如何促進人類的文明向前發展的,

  生命權 自由權 財產權

  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財產權是實現這些權利的主要工具。沒有財產權,其他權利就不可能實現。人們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來維持生命,如果沒有權利佔有和支配勞動的成果,他就失去了維持生命的正當手段。如果一個人的勞動成果可以隨便被他人佔有,那他只能是奴隸。生命的權利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通過自己的工作來維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是有權迫使他認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於每個人都是精神與肉體的雙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須在物質世界中找到表達的方式,而財產正是表達精神的物質依託。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採取經濟行動一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須向其提供財產。財產權是人類謀求生存、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利的延伸,是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道,構成三項最基本的人權。

  個人財產權的概念意味著個人在社會範圍內自治的正當性,意味著個人有權支配在私人領域內屬於個人的物品。如果每個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發展,那麼,個人財產權便是個人在社會中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在社會環境中,通過標定財產所有權的範圍所體現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界限是實現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斷所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財產權,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兩隻螞蟻搶麵包屑,兩隻狗搶骨頭,兩頭獅子搶獵物,它們沒有作為財產權的所有權觀念,凡是自己能憑武力得到的,都是屬於自己的。所以,沒有財產權及其相應的觀念,就沒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財產權構成社會生活中最日常的遊戲規則。這些規則確定:何物屬於何人,何人在什麼條件下有權處置何物。財產權制度來自生命權的原則,財產權有助於提高人類社會生活的道德水準。土地的佔有是財產權的第一要義。這與人作為領土性動物是分不開的,因為人的生存不能沒有家園。不能因為人可能因佔有生存空間而發生衝突就剝奪了人佔有土地的權利。

  財產權得以確立的原因是: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必須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擇。財產權僅僅是要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形式選擇權和決定權的空間。他們必須在自然世界和人類世界中擁有自己的權利領域,而且每個人都還必須學會尊重別人的這一領域。否則,自己的這一領域就會變得不安全。財產權不僅僅限於合法佔有牙膏牙刷等小件生活用品,而是允許人們合法地佔有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資料。土地所有權被剝奪之後,不僅因土地而產生的衝突繼續存在,而且變本加厲,性質更為惡劣,更有利於強者和權勢者。土地所有權的出現表明人類達到了更加遠離動物界的文明程度,否則人類會繼續像電視里《動物世界》中見到的動物那樣為爭奪領地和家園惡鬥不休。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與一項人的根本義務有關,既改進自己的生活、照顧自身利益的利益。維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進生存的質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責無旁貸。財產權正是旅行這一義務的根本手段。財產權與責任密切相關。沒有財產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責任就失去了其具體的內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認為有一種慈善的道德義務伴隨著財產權,即資源減輕他人的困苦,而且這種義務不需要法律來規定。生命是一種自然現象,生命權則要求人們能夠適應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沒有財產權,人的生命權不過是一句空話,難免要受到那些憑藉著暴力而實際無償佔有他人乃至社會之財產者的踐踏。

  反對財產權的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為他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從人性中拆卸下來,不能把財產從人類的生活中驅逐出去,既然財產佔有與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麼,不讓每個人、而只讓少數人享受佔有財產的權利道德嗎?每個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制度不道德,什麼樣的人享有財產權才道德?況且,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不僅是個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擁有並追求不同的目標的權利。其實,財產權並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鼓勵自私的權利,相反,財產權存在的正當性正是基於,如《保守主義》的作者塞西爾所支出的,它要求不應該損害別人,這種簡單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財產制度的地方確立私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了(塞西爾:《保守主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5頁)。因為,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一個正常的人會因被剝奪財產而感到苦惱和憂傷,那麼,要是沒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國家把這種苦惱強加於這個人就是錯誤的。可見,財產權不過是任何人不受別人無辜侵犯的權利的一部分。

  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自由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獲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就是就是系統地、全面地尊重個人的道德、經濟和政治自治權,即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無取得財產的權利,無行使財產權的自由,這個額度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沒有人格尊嚴。無數事實表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因而個人財產權是人格尊嚴的基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藉助財產權而獲得自由與自治而獨立的。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類一切自由的前提。鑒於慾望的無限與財產的有限,財產必然成為人們關注和爭奪的焦點,財產權也就成了生存權的基石。客觀主義女哲學家蘭德指出:財產權不僅是人對物的靜態的權利,更是人採取行動、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的權利(Ayn Rand: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p.97, New York,1964)。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是做奴隸的權利,而奴隸的生存權由於沒有財產權而從未得到過保障,對財產權的剝奪也正是奴隸制悖於文明的野蠻之處。因此,人們對財產權是關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碼的關切,又是帶有終極性的關切。沒有財產權作為依託的生存權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對立基於。因為財產及其權利是生存權的物質基礎,把不可分開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截然分開,生存權也就必然失去依託。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否定了財產權,如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James Buckanan: 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 Edward Elgar,1993)如果一個社會是以放棄個體生命為代價的,那麼這種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財產權不是財產作為物的權利,而是人作為人支配物的權利。有人認為,財產權是物的權利,人權是人的權利,故人權高於且優於作為物權的財產權人權比物權重要。然而財產權並不是物權,而是與物相關的人權,是一種特殊的、基本的人權。財產權不僅是人佔有物質的權利,而且是精神的權利。人類自由的表達要求有一定物質基礎和物質工具,作為物質基礎的"恆產"與作為道德敗壞情操的"恆心"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對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富有遠見的事業心,人不僅為眼前的自己積累財富,而且為自己的未來和自己的後代積累。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認為賺錢而賺錢,還有認為"天職"、為"士魂"而賺錢。沒有財產權的保障,有錢會使人更加醉生夢死、紙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遭到不測。財產權利是政黨的權利,因為財產權有助於個人在社會中實現自治。在包括經濟活動在內的各個領域中,個人及其結成的各種群體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創造性勞動實現自治而無損於他人的幸福。沒有財產權,個人的創造力、積極和趨善的傾向就會被嚴重"閑置",因此,與通常的職責相反,財產權是促進個人的進取心和社會公益的強大動力。

  財產權為個人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控制的領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動範圍及統治者的專橫意志。財產權是抵制統治權力擴張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會和民間政治力量賴以發育的溫床。因此,財產權成為自由、個人自治賴以植根和獲取養料的土壤,它對人類的一切精神和物質文明的巨大進步產生了深遠影響。(米塞斯:《自由與繁榮的國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04-105頁)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發展的基本條件,而且,沒有它,人類的正常經濟秩序和共同的社會生活就會完全無法進行下去。計劃經濟的失敗表明,那些想以其他的生產、分配和生產資料佔有方式來取代個人財產權的荒謬嘗試,總是以事與願違的方式告終。

  財產權是絕對的權利,但是並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為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財產權的確立基於先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若財產權根本不被承認,那麼對財產權的限制也無從說起。財產權同時意味著尊重他人財產權的義務。財產權作為每個人平等享受的權利不允許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當作財產加以擁有。所以,財產權排除了奴役的正當性,因而確保了每個人的自由。同時,既然財產權屬於每一個個人,每個人所享受到的財產權只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的財產權都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由法律和習俗來劃定。因此,強調每個人財產權天然地意味著強調受到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時須充分尊重他人的財產權。的確,財產權就像政治權力和自由一樣,的確極易被濫用。當財產權被少數人或少數社會集團所獨佔時更是如此。但就像權力歲會被濫用但卻不能加以廢除一樣,也不能因財產權極易被濫用就取締財產權。而且,濫用財產權本身就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就違背了財產權的原則。因此,使每個人享受到平等的財產權,對每個人的財產權提供同等的保障,這些都是對濫用財產權的有效限制,就像為了保障個人的自由就必須為自由限定一個範圍一樣。

  到繁榮富強之路

  一切經濟活動的目的無非是要創造更多的財富。公民若是沒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廣泛自由,也就沒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創造不出大量的財富。所以,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見,財產權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著財產及其權利所產生的衝突是人類事物中最基本的衝突。財產權不僅攸關生存的質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給經濟增長提供了最強大的推動力,是民富國強的法門,市場經濟的核心。

  財產制度是一切社會中最為重要的制度,即使是規定財產只能"共同"佔有的所有制也是一種財產制度,因為它並未廢棄關於財產歸屬的安排,它剝奪的只是個人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個人所有的財產制度則是自由的市場經濟社會中最重要的制度。不同的財產所有制度滿足了不同的人佔有財產的慾望。有的財產制度滿足的是個人佔有財富的慾望,有的財產制度只滿足官家佔有財產的慾望。

  財產制度至少因為以下兩種情形的存在而變得不可或缺。一是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生活目標,這些目標或平常或高雅,或庸俗或神聖,追求者或是凡夫,或是聖徒;二是在這個世界上至少有一些東西是相當或始終短缺的,不可能讓每個人各取所需,從黃金到冠軍頭銜都是如此。所以任何一個社會都得有一套規定誰在什麼條件下得到什麼的分配方式。解決對希缺物品的衝突要求的辦法有三種:武力、愛和交易。第一種方法代價大、性質野蠻、作用範圍有限。這種方式在動物世界中最為流行,在人類世界中也曾長期占居主導地位,在一些地方仍然是佔主導的分配方式。在文明社會中,只有幼童和強盜訴諸這種方式。第二種方式範圍更為有限,而且動機常常不足,或者因太強而使被愛者不敢接受,著是家庭成員、情侶和求愛者及慈善家常用的方式。第三種方式是唯一普遍、有效、無害的方式,但是它要求有一個前提:這就是每個作為潛在的交易者的個人享受充分的財產權和經濟自由。(David Friedman:The Machinery of Freedom,part two,in defense of property,New York,1973)

  財產權是經濟繁榮和效率的關鍵,經濟生活中有一條簡單而重要的規律,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錢比花別人的錢更謹慎。所以保障個人的財產權比廢除個人的財產權帶來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沒有財產權,拿誰的財產去做交易?從這種意義上講,財產權比市場更重要。有人常常發出這樣的詰難:財產權被用來滿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勵每個人盡量用最低的成本生產出最高質量的產品到市場上交易,結果個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個人擁有、佔有支配勞動成果的權利。正當地對待一個人就需要尊重他獲得一塊包括土地在內的私人空間的權利。在這一塊空間里,他有權利用、支配屬於他的東西以實現他的目的。沒有這一領域,個人就將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為。,每個個人的財產權是一個文明的、正義的、自由與繁榮的社會最為關鍵的組成部分。

  民富國強的最有效的法寶就是保障財產權。致窮的最便利的辦法是不承認任何屬於私人的東西,而致富的最塊捷的途徑就是為民間的財產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護。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交易的條件,有權說,"這是我的,任何人想動用它必須徵得我的同意。"相反,若是財產權的不到承認,若是公民通過辛勤勞動所創造的財富不斷被他人強佔或政府強制充公,那麼,他就不可能有極大的熱忱去創造財富,社會財富的總量只會有減無增,最終民不聊生,乃至餓殍遍野。人們只有在有權政黨佔有勞動成果時,才會放手創造財富,這就要求政府公開承諾對財產權的保障。對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剝奪封閉了市場,保護了特權,偏袒了懶惰,禁錮了創造力,從而帶來了普遍的貧困和落後,使富國變窮,窮國更窮。在這方面,中國人吃過的苦頭不可謂少,中華文明因此長期停滯不前。

  財產權還必須是分立的,必須屬於不同的所有者,而這些所有者的基本(但不是唯一的)單位也應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自然人,即可以獨立受財產權的個人。在一個即使產權明確但只屬於一個"所有者"所有的社會中,既不會有真正的財產權,因為個體存在的自然人享受不到財產權,也不會有市場經濟,因為沒有多個的財產所有者就不會有真正的經濟競爭。因此,財產權必須屬於個人,否則不會有市場經濟,步會有經濟發展,因而不會有自由與繁榮(汪丁丁:"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中),《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公共論叢》第三輯,1997年)。在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上,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必須建立在一種相對穩定的、公平的財產權制度之上。沒有穩定的財產權制度,就不可能有一個穩定的社會。

  現代產權經濟學與制度經濟學證明,英國、荷蘭、西班牙等西歐國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於財產權制度的建立以及財產權對政府的權力規程的重大約束。(Douglas North and R.P. Thomas :The Rise of West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eiversity Press, 1973. D.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083. D.North :Institutions, Insituit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此三種著作均有中文版。另見:科斯、阿而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在地中海歐洲的歷史上,是有了財產權利的分離才有了個人自由、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觀念。文明演進又促進了對法律、正義和財產權的共識。而這些國家之間發展程度的差異則是由這些國家對財產權保障程度的差異決定的;同樣,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與該地區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程度的不同也可以用財產權的尺度來衡量。這對我們如何重新啟動中華文明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

  憲政民主的基石

  在這個世界上,不論對財產權持親善還是敵視態度的人都十分認真地對待財產權的問題,都有明確的主張。事實上,對財產權的不同態度恰恰就是區別不同意識形態的分水嶺。在我看來,財產權不僅是公民個人的經濟權利,事實上,也更是政治權利。財產權和自由市場經濟必須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則就會被統治者的濫權所踐踏。不僅如此,財產權還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礎。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蠻的專制方面,財產權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財產權的確立分散了社會中的經濟權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經濟權力的高度集中,為民主創造了必要的經濟條件。個人的財產越少,國家的財產就越多,這樣個人的自由就越難以得到保障。由於個人在獲得生存的物質資源上必然要仰國家之鼻息,這就造成了個人對國家的過度依賴,以至失去個人的獨立基於人格,同時也加重了其他社會成員的負擔。沒有財產權與經濟自由,國家邊成了唯一的老闆。於是,不管你名義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還是沒有條件去行使這些自由。英國已故政治哲學家奧克肖特(M. Oakeshott)一針見血地指出:一旦生產資料歸於單一的佔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Michael Oakeshott: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London, Metheun, 1962,p.46)所以,財產權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先導,憲政民主的基石。

  財產權總是服務於佔有者的目的。在產權個人化的社會中,財產權意味著個人有權用自己的財產服務於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產權公有化的社會中,財產被用來服務於政治制度和政治家們的目的。由於政治的功能是讓個人的多樣化的生存目的服務於所謂的全社會的共同目的,或者說是多數人的、執政一方的、獨裁者的目的。這種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數人的乃至是一個人的目的。

  眾所周知,絕大多數人都不是藝術家,他畫不出令人讚嘆不已的落日餘暉,但卻能夠挑出一種他中意的顏料來粉刷他家的牆壁;他不能把黃泥塑造成維納斯,但他卻能夠用泥土在他家周圍築起泥牆。在後一層意義上,他仍然是藝術家,因為他能夠像藝術家一樣作其所擇,即按照自己的選擇行事。就像畫家選擇風景不畫人物一樣,他可以選擇對自己的財產作任意的處置。運用財產的藝術是自由民主的藝術,因為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有所作為。政府唯一合適的道德目的是保護人們的權利,即保護他們免受暴力侵犯,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私有財產權,其他任何權利都是不可能的。

  在文明社會中,財產權既是一項經濟制度,又是一項政治法律原則,但決不是一項憑有權人的好惡而可以任何廢棄的政策。有關財產和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而不是領導者的權宜之計。財產權的界定與保障愈明晰有效,財富的強行再分配的難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個平庸無能的獨裁,也難以對社會造成重大的損害。財產權越受到保障,損人利己的難度就愈大。個人的財產權與自由市場經濟不會自動帶來民主,但沒有財產權與市場,則絕對不會有民主。前者雖不是後者的全部條件,但卻是必要條件。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不承認財產權卻實現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類文明中的昌盛與財產權的逐步確立與同步發生的。

  財產權的保障不僅需要民主,同樣需要憲政、法治。財產權的確立還催生了法治。在沒有財產權的時代,連法律都顯得多餘,更不用說研究如何用法律來保障財產權了。財產權是憲法與憲政所要保護的重點對象,沒有對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也就沒有憲政。"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主權者"的權力絕不允許擴張到超出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77、88頁)政府唯一正當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護人的權利,即保護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沒有財產權,其他一切權利都必將落空。任何立法機關可以用多數投票表決的方式剝奪公民財產權和基本自由等政體決不是自由政體。(John Gray: Liberalism, Bu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5,p.71)若財產權只停留在作為事實上的權利而不完成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利,就會導致統治者與有產者的無法無天。財產權把權利與自由賦予個人,把限制加諸國家,即為了保障財產權來限制國家的權力。所以,財產權事關政治正義。事實上,財產權本身就含有正義的觀念。個人可以獲得、佔有任何他視之為有價值的東西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對每個人是平等的。因此,廣義上的財產權還意味著個人擁有的選擇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運用其才智的自由。只有公平地保護每個人的財產權的政治制度菜市正義的政治制度。沒有財產權,其他任何權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財產權是個人自由不受強許可權制的權利,是使人權受到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只有市場經濟和法治下的憲政民主才把全面的、法律意義的財產權變成現實。在前市場經濟社會只有事實上的、沒有法理上的財產權利,即對財產的佔有不是基於權利或法律,只是基於習慣和默許。財產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和人類文明的基石具有朝法律的性質,人類不能制定毀滅人類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滅財產權的法律。保障財產權的工作早已成為文明人的行動指南。財產權作為普遍的、平等的權利否定了財產的專有權。這意味著社會中的財產不能唯一個人、一個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權力機構壟斷享有。個人可以享有專有權的對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勞動、他的運氣。如果一切財產及其權利歸於一,那麼,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見,財產權是象徵現代政治文明的憲政民主的親密伴侶。

  姓"富"還是姓"窮"

  對財產權最古老、最常見、最嚴重的偏見之一是財產權是姓"富"者的專有權,是偏袒富人的權利,對有錢人有百利而無一害,對窮苦人有百害而無一利。

  然而,與這種偏見相反,歷史事實一再證明,財產權絕對不只是富人的權利,它更是窮人的權利,只有它能確保窮人有致富的機會。與流行的某些看法相反,強調財產權並不等於只維護有錢者、有勢者和大企業的利益。一般說來,富豪們總是有足夠的手段來滿足他們自己的生存需要,倒是中下層和窮人更需要對其財產權的保護,因為他們在社會中的權勢十分有限。只有財產權牢不可破,市場經濟才能得以有效運轉。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財產權都壽星是窮人的權利。帝王是不需要財產權的,當然也不能讓窮人有財產權,否則帝王斂聚財富就有道義上的障礙;在土匪強盜的眼裡,他們搶劫的對象也無權佔有財產。所以,財產權不僅是窮人的權利,而且也是各種暴力潛在的受害者的權利。否則,窮人和弱者在財產權利不受保障的社會環境中更可能"優先"成為受害者。

  從歷史上來看,財產權是窮苦人從統治者那裡爭取來的權利。如果財產權真的對窮人有害,那麼就沒有人會為得到財產權而"拋頭顱、灑熱血",統治者也會好不吝嗇地把財產權還給每個人。普遍的、平等的、個人化的財產權與專橫的政治權力是完全對立的。承認每個人的財產權就意味統治者的權力要從根本上受到節制。正是因為對包括窮人在內的每個人都有利,專制的統治者為了維持對財產、乃至對江山和天下的獨佔才不願拱手讓平民百姓堂堂正正地享受財產權。凡是在沒有個人財產權的地方,整個國家就成為統治者所獨佔的私產。難道這種排他地佔有"四海之內"的格局和安排真的對窮人有利?僅這一點就足以說明,財產權對窮苦人是有利有害,已不證自明。可以說越是貧窮,財產權越是重要。

  人不怕窮,怕的是沒有致富的權利和自由。自由,首先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的自立成為可能。十八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層這樣形容過財產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聖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這間門檻已經破損了的破房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f Quotations, 1966. See also: Tibor R. Machan: Individuals and Their Rights, La Salle: Open Court, 1989, Chapter V )皮特作為政治家對窮苦人財產權的格外尊重表明他認識到了財產權對窮苦人的極端重要性。窮人雖窮,但他頭上的片瓦與腳下的立錐之地卻是堂堂國王也不能任意剝奪的。在《紅樓夢》里,相比之下的另一種情形是,皇帝指向哪裡,他的"軍隊"就抄加抄到哪裡。穿靴戴帽的官賊比野賊更為殘暴、兇惡。任何華廈豪宅,風不能進,雨不能進,但帝王的軍隊、獨裁者的衛兵可以隨意進。所以,財產權,作為窮苦人和一切人的權利首先應該是不受政治權力侵犯的權利。正是有了國王也不敢侵犯的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才有了後來英國等西方世界的興起。正是由於缺乏這樣的使窮人受益的產權制度安排和對這種財產權的進一步破壞,中國在近現代才走向衰敗,才引發了革命,才引發了改革。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來自財產的巨大效用,來自尊重既得財產的傳統。財產權不可侵犯,不僅有利於富人,而且,更有利於普通社會成員的共同福祉。在沒有財產權的社會中,富人愈富,窮人愈窮,最終像中國古代那樣,只有通過戰亂來重新分配財富。從財產權的保障中受益的,不僅僅是商人、普通市民,還有政治家。任意剝奪財產權,固然可以消除對政治家權力的掣肘,造就政治家所渴望的、不受約束的權力。但是,其代價首先是民窮國危,怨聲載道,這不僅使政治家處於不義的地位,而且大大削弱所治之國家的經濟實力,他只能做弱國之君,乃至亡國之君。若真心承認並認真保護財產權,政治家們的權力會因此受到限制,但是換來的將是百姓的尊敬和信賴,他將有機會領導一個既富且強之國。

  在財產權受保障的社會中,財產是流動的,財產權是永恆的,富人可能變窮,窮額度可能變富。在窮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承認的社會中,財產和財產權都靜止地停留在少數權勢者手中。由於財富難以流動,結果是富人永遠富,窮人永遠窮。在財產權成為普遍權利的社會中,即使是無產者仍然是財產權的所有者。正是這一權利有了保障,我們才有機會聽到無數個白手起家、由貧變富的動人故事。在改革前的三十年中,中國有大量的窮人,卻沒有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故事。結果是,在哪個沒有財產權的時代,富人因被剝奪而變窮,窮人因,沒有致富的機會而更窮。擅長整人、搞階級鬥爭倒成了飛黃騰達的法門,牟取特權成了致富的訣竅。顧准先生根據自己當時對外部世界及其有限的了解勇敢地向自己、也向仇視財產權的知識界擺出了以下具有諷刺意義的事實:在財產權在世界的知識界都是遭到鄙棄的。不幸,在保存財產權的西方,工人生活得比蘇聯要好些。(《顧准文集》,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7頁)而正是這些敵視財產權的人聲稱他們最為窮苦人著想。

  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享受者的人數越少,受益的人越少;享受的人越多,受益者越多;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則所有的人都受益。即使對貧窮者、失業者來說,一個有眾多僱主的社會也比只有一個僱主的社會可取得多。多少在前一個社會中,他們擁有更大的選擇的自由。一位幾乎畢生致力於消滅財產權的革命者在晚年感慨到:"在國家是唯一僱主(和所有者)的國度,與國家作對意味著慢慢餓死。在這裡,不勞動者不得食被一項嶄新的原則所取代:不服從者不得食。"(Leon Trotsky: The Betrayed Revolution, New York, 1937, p.76)

  財產權不同於所有制,它是個人佔有的權利:個人須把所有的東西裝在自己的"口袋"里,個人自願地與他人分享對具體財產的所有權,如合夥、合作,或實行公有的公社制,這正是個人擁有財產權的表現,財產權意味著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按照外在的強制放棄或讓渡自己的財產權。因此,以個人財產權為基礎的所有制是"充分自由的所有制度"(the system of full liberal ownership, A.M. Honore: "Social Justice " in R. S. Summers, (ed.), Essays in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68. ),在這種所有制下,財產不論是屬於公有,還是屬於私有,都是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這裡最重要的是"自願"兩個字。個人的財產權在理論上並不排斥公有制,它只要求這種公有制必須是自願的,不是強迫的。要不然,英國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不可能被允許在美國進行公有制的試驗。而在中國實行計劃經濟的年代,卻沒有一個鼓吹私有制的西方人被允許在中國進行私有制的實驗。

  財產權作為一般性的權利不僅包括佔有的權利,而且包括讓渡某項具體財產的權利。甚至自願放棄對一項具體財產的佔有也是在正當形式財產權,沒有讓渡或放棄某項具體物權的財產權是有重大缺失的財產權。財產與財產權是兩回事。有財產可能沒有財產權;有財產權的人也可能沒有財產。財產權本身並不帶來或規定佔有者財富的具體數量。財產權不僅不能保證財富在社會中的平均分配和佔有,甚至是與這種絕對的平均根本對立的。

  憎恨財產權的另一個借口是財產權造成兩極分化、貧富不均。事實恰恰相反,財產權是實現真正平等的最有力的槓桿。平均才是不平等的禍首,如法國經濟學家巴斯夏發現的,它才不管你勞動了6小時還是12小時,不管你是不自覺地勞動還是運用智慧!這不是最驚人的不平等嗎?而且這不是摧毀了一切活力、一切自由、一切尊嚴和一切聰明嗎?這種"平等"聲稱要消滅一切競爭,然而其結果是扭曲競爭。在財產權受保障的制度下,人們為幹得又多又好而競爭;在否定財產權的制度下,人們為幹得又少又壞而競爭。(巴斯夏:《和諧經濟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243頁)更有甚者,工廠里的工人害怕戴上"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在農村的農民害怕被割掉"資本主義"的尾巴,於是在消滅財產權這一萬惡之源的名義下,人們創造財富的權利被剝奪殆盡。統計數據和研究結果表明,不論是在權利平等和結果平等方面,財產權手保障的社會都遠比財產權不受保障的社會平等得多。結果的平等是特權者的天堂,窮苦人的地獄,屬於每個人的財產權才是窮苦人的權利、無產者的福音。若真的有心為窮苦人著想,就請尊重屬於他們,也屬於大家的財產權。

  財產權、道德與人類文明

  財產權的觀念是伴隨著人類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財產權是人的天賦權利,而不是動物的天賦權利。這是說,享受財產權是人及其生存的一個重要特徵。失去了這個特徵,人就有可能被貶到動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享受財產的權利是人成為人的要件之一,是確保人被當人對待的基本權利。從這種意義上說,完全有理由把財產權看作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或者說,天賦的權利。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就是在"你的"(財產、權利、自由等)與"我的"(財產、權利、自由等)之間有一道明確的、由法律和習俗所規定的界限。取消了這條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於取消了人類文明自身。"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這顯然不是文明的正義邏輯,而是野蠻的強盜邏輯。沒有財產權,搶劫與掠奪就是英雄的壯舉。所以,財產權是道德與善行的催化劑,是野蠻與文明的分水嶺。

  "哪裡沒有財產權,哪裡就沒有正義",(F. A. Hayek: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 o fSocialism, London ,Routledge, 1988, Chapter 2.中文版見《錯誤的觀念》,東方出版社,1991年)哈耶克認為這句話螦反映的真理像歐幾里德的幾何定律一樣確鑿無疑。財產權受到同等的公平保護的程度越高,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就越高。由多個部分組成的文山的財產權利是一切先進文明的道德核心,是個體自由不可分離的部分。財產權是人類文明特有的標識。失去了這一標識,人類將回到野蠻蒙昧狀態。財產權使正當的佔有財富的慾望合法化。連恩格斯也承認,文明時代從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動力:財富、財富、第三還是財富,不是公有的財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單個人的財富,這就是文明時代唯一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目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73頁)既然財富與財產權同人類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織在一起,對人類文明的發展起著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麼否定了財產權的政正當性,也就無疑是卸掉了人類文明的推進器。可以說,哪裡沒有財產權,哪裡強權就壓倒正義,哪裡野蠻就壓倒多數文明。

  在休謨、斯密、弗格森等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看來,對財產權的認可標誌著人類文明的開端。斯密發現動物無法用手勢或語言來在"你的"與"我的"之間划出一道界限。弗格森則明確地把野蠻人定義為沒有財產權觀念的人。道德規則可以說是人類文明最為顯著的特徵之一。在休謨看來,調節財產分配的規則是人類道德的核心。(石元康:《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台北,聯經,1995,頁175)如果自由的人們想要共同生存,相互幫助,不妨礙彼此的發展,那麼唯一的方式是承認人與人之間看不見的邊界,在邊界以內每個個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塊自由空間。這就是財產權利的起源。(汪丁丁:《經濟發展與制度創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3頁)

  財產權制度的確立,是人們文明方式合作的開始。財產權的確立和保障是先進文明的道德內核,只有野蠻時代的人才不知財產權為何物,因而也不會去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在現代社會只有騙子、小偷、土匪、蟊賊才不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尊重財產權與否不僅是人類的文明狀態與動物的蒙昧狀態的分水嶺,而且也是文明人與野蠻人的分水嶺。不承認這一分水嶺,就意味著不承認文明與野蠻的分野,人類與動物的分野。中國有個古老的說法叫: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人為財死,並不是一件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情,與鳥為食亡一樣,只不過是一件超道德的活生生的事實。為"打土豪、分田地"的"崇高事業"而死的人,不也是一種"人為財死"嗎?這句格言也反映出,人與鳥的重大不同使處在人有財產觀念,而鳥的眼中只有食物。

  然而,對財產權的傲慢、偏見與仇恨跟著財產權一起混進了人類文明的行列。在這個世界上,財產權常常被當作萬惡之源,維護財產權的制度又常常被看作是惡的最高化身。法國的盧梭等人更是被財產權制度的出現當做是罪惡與不平等的開端。這從另一方面也說明,文明社會區別與野蠻社會和動物社會一大根本分野就在於文明社會承認財產權,並隨著財產權制度的文山而邁向更高級的文明。空想社會主義者普魯東有一句名言:"財產就是盜竊",這句話曾迸發出無窮的魅力。解決與財產相關的盜竊問題,途徑有兩條,一是廢除財產與財產權,而是用法律來保障財產權,普魯東選擇了前者,然而,財產及其權利是不可能廢除的,當合法地佔有財富的道路走不通的時候,人們只好用非法的手段。如果以"雞蛋"之類的日常食品來比喻人類的生存須臾不能缺少的財物的話,這兩種途徑的不同後果就更加顯而易見了。當養雞取卵(通過保障財產權來鼓勵人們製造財富)的辦法被禁止之後,殺雞取卵(剝奪財產權以坐吃山空)就成了沒有選擇的選擇。得到的雞蛋越多,剩下的雞就越少。殺完了自家的雞,就只好去偷、搶別人的雞和蛋。這樣,普氏的藥方反而使人人都真的變成了"竊賊"。公有制企業中財務的大量流失就是明證。看來,說他是空想家,似乎並不冤枉他。當剝奪、盜竊=哄搶、索賄、攤派成了全社會獲取財富的首要途徑時,廢除財產權究竟是復辟了野蠻,還是推進了文明,就不言而喻了。

  不可否認,任何社會中都有通過盜竊獲取的財富。然而,正是財產權的道德性才決定了盜竊行徑的不道德性。若是沒有財產權,盜竊等掠奪性的行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勵的"見義勇為"。可見,取締了財產權就是放縱對他人財產的盜竊、乃至公開的搶劫,像文革中的那些打、砸、、抄搶他人財產的野蠻行徑才能名正言順、肆無忌憚。無償佔有他人勞動成果要麼是瘋人行徑,要麼是禽獸行徑,而絕不是文明人的行徑。而制止盜竊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就是強化對財產權的保護。鼓勵盜竊的最好辦法便是取締財產權。

  通過取締財產及其權利來消滅罪惡的念頭從有財產那一天就廣為流行。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洞察到了這種烏托邦念頭的愚蠢所在。他在《政治學》中指出:這一念頭,"以仁心仁德為立論的出發點,似乎可以引人入勝。人們聽到財產公有以後,深信人人都是個各人的至親好友,並為那無邊的情誼而歡呼,大家聽到現世種種罪惡,比如違反契約而行使欺詐和偽證的財務訴訟,一級諂媚富豪等都被指斥為導源於私產制度,更加感到高興。實際上,所有這些罪惡都是導源於人類的罪惡本性。即使實行公產制度也無法為之補救。那些財產尚未區分而且參加共同管理的人們間比執管私產的人們間的糾紛實際上只會更多但當今絕大多數的人都生活在私產制度中,在公產中生活的人卻為數很少。"(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126b)於是,我們因少見那一部分的罪惡,就將罪惡完全歸於保障財產權的制度了。所以,靠取締財產權來消滅人間罪惡無異於緣木求魚,復辟野蠻。消滅了財產權,也就消滅了道德的、文明的生活。人的生活並非充滿了幸福,地球並非天堂。對於人間的種種不幸和苦難,財產權並沒有罪過,但是人們卻習慣將責任歸咎於它。人類的文明是建立在財產權制度基礎之上的。那些想批判、否定人類文明的人,都是從抨擊財產權入手的。在他們看來,一切罪惡都是由財產權造成的,就連對財產權的保護不力乃至剝奪財產權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都算到了財產權身上。(米瑟斯:《自由與繁榮的國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00頁)然而,人類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存在。事實一再告訴我們,剝奪財產權不僅無助於克服人類自身的缺陷、走向空想的文明境界,反而使人們回歸野蠻,使人性中潛在的罪惡因子在現實中更加昭彰泛濫。

  侵犯財產權的種種行徑,正說明了財產權的存在。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財產權的原則恰恰在對財產權的否定中被確立起來了。自人類文明形成之初實際上就存在著奪取財產權的陰謀,這種陰謀還遠沒有停止。戰爭、奴役、欺詐、攤派、索賄、亂收費、濫罰款、苛捐雜稅、壟斷、特權、累進稅等,所有這些重鎚無數次去撼動著財產權這根愈撼愈堅的人類文明頂樑柱。

  西諺有云:"籬笆好,鄰居好"。這指的就是人們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識和潛能來自由地追求他們的目標,而不必同他人發生衝突,條件是用結實的道德、法律和習俗的"籬笆"在各自的財產之間標出一

道明確的界限。這也是人類文明的界限。沒有這條界限,文明人就會變成野蠻人。財產權制度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維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籬笆不好,鄰居會加倍覬覦他人的財產,挑起並加劇紛爭,就像制度不好會導致政治家加倍攫取權力權力一樣。在財產沒有界限,財產權沒有保障的情形下,好鄰居肯定是壞鄰居,道德的人肯定會變成不道德的人。財產與財產權是文明社會的標誌,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是看財產權在該社會中得到保護的程度。處在野蠻狀態下的人類根本沒有財產權的概念。財產權可以說是文明人特有的權利,是生存和幸福的關鍵。很難想像,一個連財產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權)和幸福(權)能平安無事。財產權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條件,也是人類超越自然的必要條件,更是推進人類文明自身的必要條件。

  本文原載於《公共論叢:自由與社群》,三聯書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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