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務農:也談解放思想還權於民
李務農 2008-09-22
看奧運會,心情特別的好,著實激動了半個月。公開、公平、公正,激情、率真、競爭等等為我提供了一頓精神大餐。奧運一謝幕,心裡有些失落,精神又恢復到往日的低迷狀態。但,近日看了我省張春賢書記8月31日上午在長沙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的講話,眼睛為之一亮,精神為之一振。他號召全省廣大幹部群眾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富民強省的工作進程,要在全省掀起「還權於民」新一輪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張春賢書記特別指出,面對群眾迫切期待,不繼續解放思想就不能滿足人民發展願望。這次思想大討論,是隆重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活動的準備和開頭,是在「還利於民」的同時更偏重於「還權於民」,注重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有兩個提升:即從還利於民到還權於民的提升和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到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提升。
看了張書記講話全文,感慨不已,興奮不已。那麼,把什麼權利還給人民?如何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還權於民?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從落實人民的憲法權利我想最起碼的做法,應該從這麼五個方面還權於民,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一,把選舉權還權於民
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其原則是,人民通過和平方式有權選舉、罷免或限任領導人。誰也不能自封為領導者、誰也不能以個人名義握有不可讓渡的權力。領導者必須是從被領導者中自由選舉產生,民主是一人一票制,是多數人的私權。從形式上說,現代民主是選舉民主。它有如下表現:政治領袖人物通過競爭性地爭取人民的選票來獲得決策的權力;一個政府的產生,必須通過和平方式,由人民自願投票選舉產生,差額選舉是憲政民主的本質。
無容違言的是,我們的選舉不盡如人意。解放60年了,公民對選舉這一政治活動積極性不高,為什麼呢?因為沒有競爭就沒真正意義上的選舉,人是上面安排好了的,選不選反正是他。所以,城裡也好,鄉下也好,問人們這一片區的人大代表是誰,十有八九會不知道。其實,人們不知道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因為,現代民主是代表制。代表制就是選出的代表為你作主了。你當家作主就是當選舉這個家,作選舉這個主。間接民主制的本質就是選舉,一定要選出代表你的人。如果一旦你沒有充當好選舉這個角色,那就等於你放棄了當家作主的權利和責任。一句話,民主就是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沒有選舉就沒有人代表你,你也就沒有當家作主了。
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民主有理念和制度之區別。所謂民主的理念是指民主的實體意義即它的價值追求。人們常說的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是也。中國人幾千年來有個思維習慣,就是重實體輕程序,對一事物偏重於它的實體意義而輕視達到這一意義的過程和路徑。過程與路徑就是制度設計,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是跋山涉水必須經過的道路與橋樑,沒有它就無法達到目的,換言之,沒有程序沒有制度保障就不可能有實體保障,沒有程序和制度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民主不只是理念,更是生活方式,是一種程序安排和技術設計,它從來就是具體的繁瑣的惱人的,從來就是漸進的妥協的談判的調和的,它拒絕浪漫,拒絕煽情,拒絕一言九鼎,一蹴而就。事實上,民主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天賦人權的自然權利,在這裡是指民主的價值,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本質上是先驗的理念;二是具體的政治制度,以及長期運作所累積的經驗、慣例和社會、文化的約束力量。前者是人權信仰的確定,後者則是憲政、法治與與生活文化長期的塑造。民主著重的是後者的實踐,因為,只有後者實現了,前者的目標才能真正達成。可是,在人類歷史上,不斷有各種形式的激進主張配合以美麗的詞藻利用前者摧毀了後者,結果只有情緒的激昂、空言的許諾和狂妄的自大,這是上個世紀的沉痛教訓,也是人類歷史上人們政治生活中最為刻骨鉻心的一幕。
民主,就是把選舉權、把一個一個的制度設計和技術安排,把每一次會議,每一個步驟,一件一件還給公民。
二,把結社權還權於民
恩格斯描述過國家與公民社會雙雙先後產生的狀況:國家的出現,是因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國家決不是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確切地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的使命是要控制社會的無序狀態,是社會持續發展的工具,但其一經產生,內部強大的擴張力則反過來吞噬了社會應有的地位和空間,國家在建立秩序中又走向了專制。力的作用是相互的,當專制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剝奪達到了一定程度,社會就必然重新尋找新的力量來對抗國家的專制,於是就逐漸形成了公民社會這一人類社會的新力量。所以結社是社會發展、伴隨國家的出現而必然產生的。沒有結社就沒有公民社會,結社是公民社會的本質規定性。公民社會就是指獨立於國家和家族之外的力量總稱。包括公民行為、非政府組織、志願性團體和社會運動等。公民社會中的公民必須是分享政治權力和追求道德自由的共同體成員,他以公共性為其本質,而與囿於慾望的自然人相對立。因此,公民的結社自由就是公民頂頂重要的政治權利。這項權利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對它的剝奪就是對人的尊嚴的褻瀆,對人權的踐踏。
結社自由是憲法確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基本權利能否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直接關係到民主法治能否真正確立,關係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能否真正實施,從而關係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能否真正實現。
結社自由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人民是分成不同的階層和群體的,各個階層和群體要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要使自身的利益在社會共同體的合作和博弈中得到維護,就必須組成一定的團體,形成一定的話語權。否則,不可能建立有效的政治參與機制和培植現代民主政治運作的土壤和環境。
結社自由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作為法治基本依據和基本手段的法律、法規,應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體現。而人民要在立法中反映和體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主要是依靠代表制。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聽證會、論證會的代表,如要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則其產生即應與一定的社團、組織相聯繫。特別是弱勢群體,他們只有通過結社,以社團集體的力量才能保證其利益和意志在法律、法規和政府決策中得到反映和體現。
結社自由對於構建和諧社會還有直接的作用。首先,人們組成社團,形成一定的共同體,可以協調組織內部的關係,從而最大限度消除社團內部成員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其次,社團可以溝通不同群體間的相互關係,促進不同階層人們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同時可以減少不同階層、不同群體間信息交流和社會交易的成本;再次,人民自願成立的社團是制約政府和政府官員腐敗的有效機制,是密切政府和政府官員與人民關係的便捷橋樑。此外,社團,特別是大量從事公益事業的社團,如野生動物協會、綠色和平組織等,對於保護人的生命、健康,保護環境、生態,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時可能發揮比政府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然而,我們在過去一個很長的時間內,對結社自由沒有正確的認識,我們的一些人不僅看不到結社自由是人的天生的自然權利,是基本人權,是我們為政之目的。反而認為結社自由不利於社會穩定,不利於社會和諧,把人權與行政相對立,從而在立法和執法的各個環節上限制和阻礙結社自由。時至今日,這種觀念要改變了,這樣的行為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
三,把財產所有權還權於民
擁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權利,它又叫做財產私有權,它是經濟制度安排的前提條件,保護財產私有權,就是對財產私有權是人權的承認。學者劉軍寧指出:財產所有權是生命權的基石。公民生命權的實現有尊嚴與奴役之界分,如果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地被掠奪或侵佔,那麼個人只能是奴僕。盧梭認為,「財產權的確是所有公民權中最神聖的權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沒有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將完全落空。沒有基本的財產,比如食物、衣服、住房、土地等等,人的生存就會成為一個極大的難題,因此,人要生存必須擁有財產,只有能夠佔有一定的財產,人才有可能生存,生存也就是基本的給人身自由提供前提,因為我們不能想像一個沒有財產的人會是自由的人。托洛茨基曾經說過:「在一個政府是唯一的僱主的國家裡,反抗就等於慢慢餓死。」「不勞動者不得食」這箇舊的原則,已由「不服從者不得食」這個新的原則所代替。「因此,控制人的財產,其本質也就是控制人的生存,就是控制比人身自由更加基本的生存權利,這時即便貌似擁有人身自由,那也是假冒偽劣的人身自由,不可實現的人身自由。」財產權所有權是憲政民主的基石。早在17世紀,哈林頓就指出:所有權,即私有財產權是一切國家的基礎。而洛克論證「保護私有財產是政府的目的」。財產所有權是道德與文明的基石。「哪裡沒有財產權,哪裡就沒有正義」,哈耶克認為這句話所反映的真理像歐幾里德的幾何定律一樣確鑿無疑。財產權受到同等的公平保護的程度越高,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就越高。恩格斯承認,文明時代從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動力:財富、財富、第三還是財富,不是公有的財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單個人的財富,這就是文明時代唯一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目的。
講財產所有權,不得不談土地,不得不談農民。有學者研究指出: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研究東西方土地所有權演變過程的異同,會發現,儘管土地所有權隨著社會的發展都在不斷地變化著,但是西方國家土地私有制度從來沒有根本改變過。整個土地所有權演變過程基本上是經濟主導,沒有出現過政治主導,即使是始自16世紀的英國國會「圈地運動」也是為了因應羊毛工業的發展而圈地養羊,屬於伴隨著大規模工業化而產生的農業集約化的經濟現象,絕非暴力兼并土地的政治現象,是所謂「羊吃人」而非「人吃人」,其過程溫和合理,因而得到大多數農民的認同。而東方國家,特別是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就劇烈得多,兩千多年來不斷地發生爭奪土地所有權的暴力革命。在中國,土地問題必須從政治主導的泥沼中抽身出來,堅持走經濟主導的道路。使農民真正擁有土地產權。
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土地,有了私有財產,必然會倍加珍惜,精心耕作,農業生產必然突飛猛進,而且種什麼種多少,完全由農民根據市場需求決定,實現名副其實的市場經濟,整個國家的經濟必然欣欣向榮。農民擁有繼承、經營、出租、買賣、抵押、入股、轉讓土地的權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買賣法律秩序,是農村長治久安的根本,和諧社會自然水到渠成。土地產權清楚以後,農民社會地位提高,不再受到歧視,鄉村幹部權力受到限制,冤案錯案自然大幅減少,大規模農民上訪現象自然消失。把土地還給農民,由他們自己根據市場規律與地產發展商洽談徵地,剝奪了村幹部越俎代庖的權力,堵塞了他們貪污腐敗的漏洞,有助於建設一個公平廉潔的社會。自古以來土地就是農民的命根和依靠,農民有了自己的資產,勢必留戀故土,人離鄉賤,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出外謀生,必然大大減少城市人口壓力,同時也自然消除農村留守老人和小孩的不合理現象。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農村消費力增加,必然帶動工商業、交通運輸、文化教育各行各業的蓬勃發展。
四,把監督權還權於民
為何要監督掌權者,政治哲學裡有個人性根據,這就是那個「無賴假定」。讓我們來分享一下先哲們的名言睿語罷。
休謨認為,「政治家們已確定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它目的」。
美國憲法之父漢密爾頓曾說:「(在考慮聯邦憲法的權力配置時)我們應該假定每個人都是會拆爛污的癟三,他的每一個行為,除了私利,別無目的」。「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立法權,他的私慾就會上升為法律;「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司法權,他會判決世界都歸他所有;「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行政權,他就會把全世界踩在腳下。他指出:「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它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權力只有通過權力才能控制。……用這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麼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華盛頓在《告別演說》中提出要「正確估計支配人類心靈的對權力的迷戀及濫用權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權時,必須把權力分開並分配給各個不同的受託人以便互相制約,並指定受託人為公眾福利的保護人以防他人侵犯。這種相互制約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現代的試驗中顯示出來」。
傑斐遜說:「信賴在任何場所都是專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賴而是以猜疑為基礎建立的。我們用制約性的憲法約束掌權者,這不是出自信賴,而是來自猜疑。……因此,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他堅信,任何一個人權力大了之後都會有打壓言論的傾向,所以一定要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
可是,在我們的政治文化基因里沒有這樣的人性根據,只有把人神化的精神傳統,救世主情結、清官情結如陰魂附體,歷久彌新,揮之不去。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權力和控制權力,法治不僅是以法律統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約束領導者,國家的權力和執政黨的權力必須受到監控。
張允若在《我們幾時才有政務問責制?》一文中就幾個案例問責政府,令人警醒和深思。他說:
最近,三鹿奶粉污染案驚動了全國。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據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說,當時他們已將情況向有關部門作了報告。那末,以上這些反映或報告,到底到了哪些部門呢?相關的部門為什麼不及時採取措施呢?再說,各級政府都有食品安檢部門、產品質檢部門,為什麼那麼長時間生產的、那個多批次的奶粉遭到污染,都能逃過他們的檢驗,像潮水般地流向市場呢?
年初那場冰雪災害,一下子讓南部中國的供電、交通全面癱瘓,幾千公里的輸電線路全部垮塌,數百萬平方公里的電網全面停電。自然災害固然嚴重,可那些基礎設施為什麼瞬間摧枯拉朽、如此不堪一擊呢?從規劃設計、線路選擇、材料選用到施工質量,究竟有些什麼要檢討的?各個部門、各個層級、各個管區,分別有些什麼責任?三月份的「兩會」上,有關部門對這樣大的事竟沒有一個專題報告,幾千名肩負人民委託的代表竟沒有對此吭聲、更不要說問責了。
五月份的汶川地震,幾十萬人的傷亡代價,千百億的財產損失。開始是忙於救災,顧不上反思,後來忙於迎奧運,乾脆就不再反思了。如今進入了災後重建階段,也只忙於規劃將來「向前看」,過去的事情也就「既往不咎」。大批校舍如同豆腐渣似地垮塌,當地居民特別是死難學生的家長,要求追究建造商及相關的官府的責任,不僅毫無結果,反而被視為無理取鬧,破壞穩定,橫遭打壓。國家和省級地震部門,對於這樣強烈的八級地震,竟然毫無預測預防,連三十年前唐山地震前的水平都不如;儘管有地震專家事先作出了長期預報和臨震預報,並且鄭重報告在案,竟然毫無反應、無所作為。凡此種種,國家地震局至今沒有作過一次像樣的解釋,至今沒有對公眾作過任何認真的交代。
中國的股市一路下墜,在不到十一個月的時間內,跌去了三分之二,上證綜指從6124點到如今直破2000點,成為今年世界股市跌幅的絕對冠軍,業內人士都清楚,原因雖有種種,但主要還在於「大小非」減持。幾千億每股成本只有幾毛錢的「限禁股」,像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一下子洶湧入市,同每股成本在幾十元上百元的廣大股民對奕,其殺傷力是不言而喻的,廣大股民只有望風而逃,或是躺倒待斃。
最後張允若說:既然所有行政機構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所有官員都是人民的公僕,那末人民理應有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選舉權、罷免權,對官員執行公務情況的問責正是行使上述公民權利的一個具體環節。人民代表大會是質詢和問責的重要場所,媒介輿論是質詢和問責的重要平台,普通公民也可以通過信訪或其他途徑進行質詢和問責。對於來自公眾的質詢和問責,有關官員要認真對待、作出認真的回答和交代,上級部門要督促有關官員作出認真的回答和交代,公眾對回答和交代不滿意的官員,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行使罷免權。
加強公民監督應提上我們的議事日程。公民和社會團體對國家機關及執政黨行使監督問責權的依據來自憲法的規定。它包括兩個方面:輿論監督和政治批評。
輿論監督—是公民在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前提下對黨政機關及黨政官員的監督。
政治批評—這種權利是民主國家裡公民監督權的重要內容,凡是民主國家,政府行為都有一定的透明度,如果公眾對政府的政策不了解,政府就可能違背人民的意志來行使權力。所以,公民對政府的行為有權評價有權問責,並且對政府的政策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這是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有效監督的前提。
五,把司法權還權於民
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它不僅關係到個人的權利能否實現,更是人們正義理念實現的保障。
從歷史上看,司法獨立的思想從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代表一種保障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思想。首倡權力分立思想的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孟德斯鳩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其本質正在於保護公民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這些思想的核心在於,司法應當不受來自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以及掌握權力者的干涉,尤其是不應當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涉。它的基本理論前提在於:行政機關作為各國家機關中之權力最大者,往往最容易導致對公民權利與利益的侵犯。傳統的政治理論認為,國家的存在對於公民個人的自由而言是一種必要的惡,它實際上經常對公民的生活產生消極的影響;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著管理社會、管理公民的重任,需要經常與公民個人打交道,因此常常站到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對立面。而法院雖然也是國家機關中的一個機關,也是廣義的「政府」中的一個分支機構,但是一方面,它在各國家機關當中權力最弱,可以說幾乎不會對公民權利構成威脅;另一方面它至少在理論上是作為公平和正義的象徵,所以常常被認為是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神。
司法獨立作為個人自由保障的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得到認同。日本最高法院歷屆院長的訓詞中所包含的內容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法官必須堅持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主義這一牢不可破的信念,站在嚴格的公正立場上,挺身實現正義,維護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出,違護和保障人民的權利,首要任務就是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我國的訪民上訪,找行政不找法院,找中央不找地方這是司法軟弱不能取信於民的表現。因此,我認為進一步解放思想,還權於民,就法院來說,應該做到三個獨立:
外部獨立,即指司法機關體制和職能上的獨立性,這是司法獨立的關鍵,是司法公正前提條件。
內部獨立,又叫裁判者的獨立與中立,即法官在行使審判職能和製作司法裁判方面只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上級法院及同事的干預。法官只忠實憲法,用最好的知識與良心不依當事人的身份與地位去判決,只服從事實與正義。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年《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就明確指出:「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機關的任何級別組織和等級、官職上的任何差別,都決不能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利。就法官方面來說,他們應當以對其司法體系中的法規完全負責的態度單個地或集體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身份獨立,即指法官的職務和人身的獨立。如法官的職位及其任期應有適當的保障;法官的任期原則上應為終生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享受一定範圍內不受法律追究免責權;司法機關經費列入國家財政預算單列開支等等。
這五權能否真正落實,是檢驗我們這次解放思想還權於民的試金石。
推薦閱讀:
※英媒:毛澤東思想全球化時代顯魅力
※類似於或接近於道的有什麼?
※【轉帖】王人博:何謂中國憲政思想
※驟然黯淡的思想天空——悼念霍金
※建國以後國民思想的啟蒙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有沒有標誌性的事件、事物或人?或者還未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