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死緩系我國獨創 死緩犯大部分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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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探源死緩制:變更立即執行標準,曾三次修改提高門檻

西堤國際殺妻案庭審現場。截屏圖

曾備受關注的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傳出新消息。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此前被判處死緩的吉星鵬,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在監獄暴力傷害其他犯人,破壞監管秩序,極可能面臨被執行死刑的後果。

死緩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死刑執行制度,體現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自「死緩」寫入我國刑法後,被判死緩的犯人大多減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被執行死刑的情況比較少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數起「死緩改執行死刑」的案件發現,被執行死刑的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有部分人確實存在故意傷害他人等犯罪行為。

受訪的法學專家指出,經過多次修訂的刑法提高了死刑執行門檻,「情節惡劣」已成為對死緩犯人再次犯罪後執行死刑的重要標準。

  死緩犯人大部分獲減刑,被槍決者多因「屢教不改」

江蘇省高級法院的二審裁定顯示,吉星鵬婚後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2013年4月25日,吉星鵬酒後與妻子祁某發生爭執,持菜刀、水果刀對妻子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刺數十下,致祁某大出血死亡。

吉星鵬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在監獄服刑期間,他多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南京市中院今年11月下旬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認為吉星鵬情節惡劣。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據紫牛新聞報道,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

「這種情況很少見,他太不珍惜自己了。」北京律師周兆成說,我國對被判死緩的犯人主要有三種處理結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澎湃新聞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其中披露的2008年以來各地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判例共433起,其中犯人在緩期內因故意犯罪被執行死刑的僅2起。

其中一起判例發生在浙江。2006年12月,被告人陳某因強姦、搶劫、招搖撞騙被浙江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陳某在看守所內看電視,與同監室人員因電視人物的籍貫發生爭吵。陳某將對方打成鼻骨骨折,構成輕傷。

浙江省高院2010年12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陳某在死緩刑執行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實屬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陳某某應當執行死刑。

另一起判例發生在湖南。判決書顯示,株洲市男子高明曾先後強姦5名女青年,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0年2月湖南省高院再審,判處高明死刑,立即執行。該判罰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公開報道中,類似案例還有兩起。其中一起涉及傷害監獄管教民警。山東男子朱某因搶劫罪被江蘇徐州中院判處死緩。在監獄服刑期間,朱某持勞動工具刺戳一位監管民警,致其輕傷。2014年8月7日,朱某被執行死刑。

另一起被披露的案件發生在貴陽。據貴陽新聞網報道,一男子因故意殺人罪2009年被判處死緩,入獄不久後,他與另一名服刑人員打乒乓球時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將對方打傷。2012年11月經最高法院複核後,貴陽市中院對該男子執行了死刑。

「死緩」系我國獨創,三次修改提高死刑門檻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適用死緩的條件有二:第一,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第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周兆成律師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師大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介紹,「死緩」系我國獨創。

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中共中央於1951年5月10日至16日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會議通過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毛澤東同志在修改會議決議時,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對於反革命分子應該區別對待,「有血債的、損害國家利益最嚴重的,堅決執行死刑;對於沒有血債,損害國家利益不到最嚴重程度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54年9月的《刑法指導原則草案》,提出了法律意義上的死緩制度。1979年實施的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彭新林介紹,1979年刑法對於死緩改為執行死刑的條件,以「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來定性,後來為減少判罰的隨意性,1997年刑法將相關表述修訂為「故意犯罪,查證屬實」。

「後來在實踐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死緩犯人只要還故意犯罪,哪怕是輕微的誹謗、侮辱,有些地方也上報核准死刑,這就有機械化司法之嫌了。」彭新林說,為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將死緩變更執行死刑的條件規定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 。

「通過這三次立法的修改,其宗旨就是要提高死緩變更執行死刑的門檻,增加這種變更標準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彭新林說。

  死緩變更執行死刑,「情節惡劣」如何界定?

彭新林認為,與國外「終身監禁」等刑罰措施相比,「死緩」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結構特點,更切合我國實際。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存在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結構性問題,而死緩就成為生死判罰之間的填補和過渡。」彭新林認為,死緩制度體現了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有利於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有利於對死緩犯人的改造,「能起到特殊預防的效果」。

經過九次修正後的刑法,在「死緩變更」的表述上更明確、具體,第五十條規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故意犯罪很好判斷,關鍵的問題是,什麼情形是情節惡劣?」彭新林說,目前對於死刑變更環節的「情節惡劣」,我國目前尚無相關司法解釋。

周兆成律師認為,「情節惡劣」應以人身危險性、改造可能性為核心,再結合以下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目的、動機,犯罪的手段、後果等,以及其在服刑期間的整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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