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奇】邱興隆:曾經滄海難為水——一個青年學者的學海沉浮錄

【編按】本文原為邱興隆教授著作《關於刑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一文的跋文,也是邱興隆教授傳奇經歷的一個自傳體版本。原以《曾經滄海難為水——一個青年學者的學海沉浮錄》為標題,連載於《律師文摘》2000年11、12期和2001年第1期。【法學學術前沿】有幸獲得邱興隆教授的親睞,授權推送本文,歡迎分享!轉發請註明來自湖南醒龍律師網或者【法學學術前沿】微信號。

學海沉浮錄(代跋)

作者:邱興隆,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主任。回復「邱興隆」查看《法界「鬼才」邱興隆》。

來源:湖南醒龍律師網,轉載已獲得作者授權

責編:迦葉

(邱興隆教授近照)

在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學執教後不幾天,我應邀作了一場題為《死刑的理性與理性的死刑》的講座,剛走上講台,我從爆滿的聽眾充滿獵奇的目光中,敏感到爆滿的原因除了對我所講黨政軍的主題的興緻,恐怕更多的還在於對我這個人,更恰當地說,是對我這個人的經歷的興趣。於是,我半是調侃半是認真地說了如下純粹臨時組織的開場白:「關於我,有許多故事。有的故事是我自己寫的,有的是別人為我編的。但是,我相信,關於我的每一個傳說都是善意的。因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經久的掌聲讓我深切地感受到會與人之間互相了解與溝通的必要與重要。人雖然不應乞求理解,但人畢竟需要理解,而理解的前提是了解與溝通。

復歸學界兩載有餘,憑著一股壓抑不了的激情,塗鴉的文不少。但懷外界的接觸不算多。偶遇新朋舊友,談話的主題總離不開學問與經歷。學問似可海闊天空,暢所欲言。而談到經歷,則總顯尷尬。問者不是從某一傳聞中小心翼翼、撤換地引出我的某段經歷,便是單刀直入,提出某一令我敏感或者啼笑皆非的問題。我對於那些以我為主人公的亦真亦假的故事,不是有苦難言,便是有口難辯。有心寫部《懺悔錄》,將自己的真實經歷原原本本地袒露給讀者,但又恐引來更多的尷尬乃至麻煩,因而多次提筆又不得不擱筆。然而,後半生洽談室要以學問為依託,難免與學界同仁及讀者交流,自然需要大家的了解與理解,因此,寫一份《學海沉浮錄》,就自己這20年的所經所歷、所思所感、所幸所悲向讀者做一交代,似乎還是必要的。作為我的博士論文的《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恰巧是我人生的一段戲劇的經歷的起眯,也是這段經歷的終點,甚至可以說,它在很大程度上構成我沉浮的主要見證。將《學海沉浮錄》作為它的一個代跋,看來是再合適不過了。

說來很幸運。1976年上高中的我,在高中二年級時適逢撥 亂 反 正,因而在15歲時有幸成為了文 革後第一屆未趕上「上 山 下 鄉」、「接·受·貧 下 中 農 再 教育」的高中畢業生中的一員,當然也成了文革後第二屆高考生中一員。遺憾的是,雖然高考成績上了錄取線,但錄取時卻落了榜。其間曾一度動念報名參軍上越南前線,卻因意志不堅定而作罷。於是,回到了母校湘鄉縣第一中學補習。

1979年,我考取了全國惟一的重點政治大學西南政法學院,時年16現在回想起來,我與法學還乎真有那麼一點緣分。當年填寫高考志願時,雖然不知「法律」或者「政法」為何物,卻懷著一絲淡淡的神秘或神聖感,一口氣將重點大學、非重點不學與中專(當年中專與大學為一次填志願,只是錄取的分數不同)的三個第一志願填上了法律院校——重點大學一志願為西南政法學院、非重點學一志願為北京政法學校、中專一志願為湖南省警察學校。而且上政法院校的固執,且語文成績優秀,復旦大學招生人員曾讓班主任做我工作,勸我一志願改填該校中文專業,並允諾只要改填志願,保證錄取,而我卻不為所動。班主任除了遺憾,面對我說不出理由的執拗,無能為力。

大學生活是平淡,值得記憶的事不多,但對我後來研習刑法學影響重大的幾件事卻令我終身難忘。

在大學二年級剛開始接觸刑法學課時,受老師們的灌輸,我確信刑法是今後工作的「看家法」,因而對刑學格外專心,所花的精力遠多於其他課程。然而《刑法總論》課程結束,期末考試的成績竟然是「及格」。在當時,西南政法學院學生考試按優秀、良好、及格與不及格計成績,而不及格者一年難得遇上一個「及格」敢就成了成績不好的標誌。學得用功卻考得差,對我的刺激很大。為了使接下來的《刑法各論》考出好成績,我強迫自己將刑法作為了主攻課程。終於,期末考試如願以償,我的《刑法各論》得了優秀。我是我對刑法學感興趣的開始,儘管當時的動機很簡單,只是認為刑法學是主課,必須學好,而沒有任何進一步的想法,但沒想到這種興趣越來越濃,以致我最終與刑法學結下了難解之緣。

促成我與刑法學結緣的第二件事是報考研究生。在當時,校方對在校生談戀愛基本上持否定態度,儘管並未明令禁止,但幾乎所有在校的戀入們都受到了這樣的警告或者說是威懾:畢業分配時不照顧戀關係,除非自願成雙分配到西藏工作,偏偏涉世未深的我大學三年級時談上了戀愛。為免畢業分配後天各一方,我決意報考研究生。因為女友系四川考生,畢業後必定分配回四川,而我如考取本校研究生,即使女友不留校,我理所當然地選定了刑法學作為報考方向。愛情與刑法學本來風馬牛不相及,但對前者的追求竟然成為了我選擇後者的動力。

報考的準備時間持續了一年半,閱讀的書籍不能說不多。據記憶,當時國內學者所著的刑法學書籍不多,凡是能夠找到的,我差不多都讀過。高銘暄教授主編的司法部統編教材《刑法學》與他的專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楊春洗教授等所著的《刑法總論》以及王作富教授主編的《刑法各論》,對我的幫助最大,最我的精讀書,也可以說是我的刑法學啟蒙書。至於泛讀的刑法書,自然要多得多,50年代翻譯出版的蘇聯刑法學書籍,如: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孟沙金的《蘇聯刑法總論》等,我不只通讀過一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當時,西南政法學院哲學列為刑法專業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必考課程,為應付考試,我用了相當大的精力來閱讀哲學書籍。記憶中,李秀林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是曾被我讀得流瓜爛熟的一部哲學書,讀哲學書時,未曾想過哲學對我後來的研究有什麼幫助,但不得不說,我後的研究興趣主要在於刑罰哲學與當時為應付考試而多讀了幾本哲學的聯繫絕不是偶然的。此外,我在英語上花的精力不少,雖然與對哲學的興趣一樣,學習英語動機只是為了應付考試,但它對我後來的研究的幫助之大,是我當時所無法料及的。

也許,大學階段,對我後來走上學術之路影響最大的一件事莫過於我的第一篇論文的發表。1981年,落實政策回西南政法學院執教的伍柳村教授給我作了一場講座,介紹了他的「教唆犯二重性說」。伍師的講座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受他的「教唆犯二重性說」的影響,我對共同犯罪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尤其是對教唆犯的量刑問題形成了一些認識。1982年,在班長兼摯友王晉瑜的鼓勵下,我以《教唆犯罪刑問題初探》為題寫了一篇4000字左右的論文,求教於伍柳村教授,得到了伍師的指點。修改、抄正後,我用信封裝了,悄悄塞進了西南政法學院學報《法學季刊》編輯部門內。當時沒敢奢望一個19歲的在讀本科生的一篇處女作論文得到一份重點大學學報的垂青,投稿純粹是一種衝動使然。事後,也就忘了這件事。因此,在兩個月後,當班長轉告我,學報副主編高紹先老師讓我去他家一趟時,我倍感詫異。高老師雖然給我們主講過現代漢語課,但我與他沒有過任何單獨接觸,他何故召見我?我不是甚至曾懷疑自己是否做了什麼錯事。直到走進高老師的寓所,得知學報準備採用我的論文時,我才驚喜交加。這篇習作後來經編輯刪改後易名為《教唆犯時刑管見》發表於《法學季刊》1983年第3期。現在看來,這篇論文從觀點到文字都十分幼稚,但我始終把它人為我從事學術研究的起點。因為它的問世在滿足我初始的成名欲的同時也使我樹立了一種難得的自信,大大地激發了我對刑法學的研究興趣。正是如此,我一直把高紹先老師作為我的「伯樂」。高教授後來曾任西南政法學院院長,任期屆滿後,在刑法教研室工作。因此,我回校執教後,與高紹先老師為了同時。我與他談及他當年對我的提攜,他竟已沒有印象。而我卻刻骨銘心。

1983年,我以名列70餘名考生之冠的成績考取了西南政法學院刑法專業研究生,有幸師從著名刑法學家鄧又天教授,也有幸得到伍柳村與董鑫教授的指導。

三年研究生活是我一生中最緊張而充實的一段。

鄧、伍、董三們導師講授的中國刑法學與外國刑法學業課程,既開闊了我的視野,也加深了我的理論功底。林向榮教授主講的外國法制史、盧雲教授主講的法理學以及王洪俊教授主講的刑事訴訟法學,不但我興趣盎然,而且,對我的研究助益很大。現任西南政法大學外語系主任的宋雷教授當時所主講的法學專業英語,同樣使我所益終身。

最令我難忘的是,在1984年,西南政法學院受司法部的委託承辦了全國刑法學師資培訓班,我旁聽了全部課程,因而幸面聆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馬克昌教授、高格教授、周密教授與曾憲信教授等的教誨。

在研究生階段,國內新出版的刑法學著作不多,對於求知若渴的我本非幸事。但也各市地是因禍得福,強烈的讀書欲迫使我將閱讀的興趣擴大的到了舊書、英文書與非刑法學書。導師鄧又天教授享有出入院圖書館基藏書庫之便,時常借得民國時代出版的一代舊刑法學書籍。而恩師對我總是毫不保留,凡所借得之書,只要我感興趣,隨時轉借。王覲的《中華刑法論》、丘漢平的《歷代刑法志》、齊林的《犯罪學與刑罰學》以及劉麟生翻譯的《朗伯羅梭氏犯罪學》等書,我都是從鄧師處轉借而來閱讀的。這些書雖已陳舊不堪,但其價值不菲,因而曾讓我愛不釋手,以致最終還勒緊褲帶,將它們全部複印收藏。西南政法學院在復辦初期引進了一批英文圖書,所訂購的英文期刊也不少。結合專業英語的學習,我開始有選擇地藉助字典閱讀英文版的刑法學書刊。美國的《刑法與犯罪學雜誌》、《犯罪與犯罪學雜誌》、英國的《不列顛犯罪學雜誌》與《刑法評論》等,我每期必讀。而哈特的《懲罰與責任》、帕克的《刑事制裁的限度》、苯的《懲罰》、伍頓的《犯罪與刑法》以及薩瑟蘭的《犯罪學》等名著,我都硬著頭皮啃過。非刑法學書籍讀得較我也較雜,主要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澤譯世界名著,如: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與洛克的《政府論》之類。正是在閱讀這些書的過程中,我完成了最原始的學術積累。之所以直到最近完成的博士論文《刑罰根據論》中,這些著作中的人物、立論、思想、資料仍然頻頻出現,原因正在於此。

除了讀書,在研究生階段,見刊的論文、譯文之類,也不少。粗粗統計了一下,發表了所謂成果不下30項。但是,大都是在功名欲驅使下為作文而作言語,甚至有幾分為補囊中羞澀而「賣文為生」的意味,因此,值得一提的東西寥寥無幾,而且,事實上,許多已為我現在所遺忘。

倒是我的碩士論文《撩開懲罰的面紗——刑罰功能論》,似乎值一提。

將刑罰的功能作為碩士論文研究主題,對我來說,絕非偶然,而是一種蓄意的安排。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樣,我在研究生階段閱讀的英文刑法論著較多。在讀書過程中,我發現英美學者對刑罰論尤其是刑罰基本理信紙的關注遠勝於對犯罪論的關注,而對刑罰論的關注又主要是圍繞對刑罰的根據的討論而展開的。我敏感到刑罰的根據應該是刑法學中的一個核收問題。然而,在我國,當時刑法學研究剛剛起步,「刑法學者成為了戴著腳鐐跳舞的演員,被刑法條文桎了研究的視野、束縛了自己的思想」,這是我在碩士論文《撩開懲罰的面紗——刑罰功能論》的「序」中的一段。刑法基本理論尚未被提上研究的日程,而刑罰論則可以說是一塊無人涉足的處女地。從中外刑法學研究的差距中,我找到了我的研究方嚮應該在刑罰基本理論。於是,我為自己設定了一個大膽的研究計劃,即在五年內圍繞刑罰的根據建立一套自己的刑罰學說。而刑罰的功能被我作為建立刑罰學說的切入口。原因在於,刑罰的功能是作為刑罰根據之一的功利根據的基本,刑罰功能論的建立可以為進一步研究刑罰的根據找到一個支點。同時,我所積累的這方面的資料較多,所作的考慮也比較成熟,成功的係數高。

這裡,還應提及一個插曲,它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我最終決定以《刑罰功能論》作為碩士論文選題。基於共同的興趣,學兄王學沛先生與我合作了一篇題為《我國刑罰的作用初探》的文,投稿於《中國社會科學》,後為該刊所出版的內部刊物《未定稿》所刊用(1985年第14期。該文後來獲西南政法學陸軍1986年研究生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四川省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未定稿》雖為內刊,其權三性遠非可以與《中國社會科學》本身相匹比,但是,該刊當時我國內學界的影響不小。出自兩位在讀研究生之手的《我國刑罰的作用初探》能在該刊表,應該說不是一件易事。這堅定了我對刑罰功能論的選題意義的確信,也增強了我進一步研究這一課題的決心。

《刑罰功能論》一氣呵成,定稿竟達近12萬字。自我感覺寫完了該寫的東西,基本滿意。中南政法學院的曾憲信與江任天教授在及本院的鄧又天、伍柳村與董鑫教授給予了本文高度評價與充分肯定,我因而得以順利通過答辯而獲得碩士學位。在該文的內容公開發表前,曾發生過兩件有趣的事,也許可以從側面證明該文的成功:其一是我按要求將60本該文找印件交給研究生處的當天,即有5本不翼而飛,不知是《刑罰功能論》的哪些知音充當了「竊書」(孔乙己曾言讀書人只會「竊書」而不會「偷書」)的雅賊;其二是某院一研究生將《刑罰功能論》的主體部侵略中加刪節便以自己的名義表在該院學報上。這樣的「竊」自然不如前面一種「竊」高尚,而且,我與此竊者有一面之識,因此,在見到「他的」文章後,我難免氣憤,便托他的一位師史轉達了問罪之意。當收到他誠懇的道歉信後,我表示了少有的寬容。因為他在信中解釋說,他之所以「竊」《刑罰功能論》,僅僅是因為「太喜歡」。

適逢西南政法學院組織一套《新法學叢書》,準備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刑罰功能論》列入了首批出版計劃。但四川人民出版社最終未出版該文,原因我當時不得而知。回校執教後,我偶爾向知情人問及該文未出版的原因,得到了兩種不同的解答。其一是說因為在1988年出版的我與許章潤先生合著的《刑罰學》中,《刑罰功能論》大部分內容已經收入,再單獨出版《刑罰功能論》意義不大;其二是說,《新法學叢書》原定與《刑罰功能論》同為首批出版的其他選題交稿遲,直到1989年才交齊,但此時我正好被收審,前途難料,不出版我的書是出於政治上慎重。我無意進一步查證哪種說法屬實,因為兩種解釋都是我可以理解的。而且,無論是哪一種解釋,都不涉及對《刑罰功能論》本身的價值的否定。

正如我在《刑罰學》的後記中已作交代的一樣,《刑罰功能論》後來作為《刑罰學》「哲理篇」的主要部分與讀者見面。至於出版後所引起的反響,由於後來遠離了學界,我沒有機會了解,直到1998年我劫後餘生,與學史陳興良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久別重逢,談到《刑罰功能論》,才得知它被視為我對中國刑法學的一項貢獻。因為在《刑罰學》出版之前,沒有哪一部著作提一刑罰功能的概念,而在《刑罰學》出版後,我的刑罰功能論得到了普遍認同,甚至不少教科書也在「刑罰功能」的章名下增列了「刑罰的功能」一節,其內容與我的《刑罰功能論》大同小異。

研究生階段還有外校的3位師友使我受益諸多。一位是時任《中外法學》編輯的北京大學儲槐植教授。我的第一篇譯文《聯邦政府預防少年惡行的四個階段》經儲老師精心審校後發表於《中外法學》1985年第4期。另一位是時任《法學譯叢》編輯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葉謙研究員。周老師在收到我的譯文《「新古典學派」、罪刑均衡與刑罰的理論基礎》之後,曾專門回信對我予以新切的鼓勵,並以我的譯文為例就英文著作的翻譯應該注意的問題作了指教,後來又將我的譯文校訂後發表於《法學譯叢》1986年第2期。以上譯文本身未必有多大價值,但它們的發表對我後來將翻譯國外學者的論著納入自己的學術研究視野影響巨大,在很大程度上,我對翻譯的興趣便是從此開始的。還有一位便是陳興良教授。1984年,興良兄等為收集碩士論文資料,來到西南政法學院,我們有幸相識。自此,我們互通學術信息,並就許多問題尤其是後文要專門提及的罪刑關係問題開始了通信讀者討論。1985年,我到北京收集碩士論文資料,已開始攻讀博士學位的興良兄親臨北京火車站,將初次進京的我接到他家,除了進一步討論通信中討論過的問題,我還徵求了他對我的碩士論文選題《刑罰功能論》的意見,得到他的支持。西南政法學院地處偏僻,信息閉塞,與外效流受限,與興良兄的兩次會面與多次通信,不但使我受益良多,而且奠定了後來我們之間的學術合作與友誼的基礎。

也許,研究生階段尤其值得記憶的是與顧培東、夏勇及胡云騰等諸君的友誼、把 盈盈、對酒當歌的歡愉,同窗共讀、互相切蹉的融洽,自然讓人懷念,而諸君對我勉勵與提攜,更讓我難以忘懷。

受陳興良、周振想等學兄的鼓勵並得益於他們的幫助,我1986年報考了高銘暄教授的博士生。專業筆試與口試成績尚可,卻未料外語成績未上最低錄取線。本以為名落孫山已成定局的我,被分配留在西政法學院學研究所工作。但該年10月我意外地收到了中國人民大學的博士生錄取通知。我因而有幸成為新中國第三屆、也是高銘暄教授的第三屆刑法專業博士生。事後才獲知,是恩師高教授銘暄先生、王教授作富先生經多方爭取而破格錄取的我。

記得周振想學兄在勉勵我報考博士生的一封信中曾寫道:「站在天 安 門 廣場總比站在歌樂下看得高、望得遠」。到了北京才真正體會到振想兄之言精闢。雖然「天時」對於北京與重慶並無不同,但北京的「地利」與「人和」都令重慶望塵莫及。尤其是有高、王二位刑法學名家的指點,再加上與陳興良、趙秉志、周振想、姜偉諸師兄以及王勇、李海東諸學友的朝夕相處、互相切蹉之便,我置身於一個絕對的學術氛圍之中。因此,剛入校時,我非常自信能夠完成在研究生期間設定的「五年計劃」。

客觀地說,在博士生的前一年半,我是勤勉而認真的。不但以優良成績修滿了全部學位課程,而且先後有近100萬字的著譯成果問世(有的成果出版於我畢業前後、但著、譯完成於前三學期)。這一年半中與學術研究有關而值得回憶的事自然不少。

作為在研究生階段的討論的延伸,我與興良學兄的切蹉、交流較多。切蹉與交流的結果是我倆對罪刑關係問題的合作研究。關於我倆對罪刑關係問題的合作研究。關於我倆之間的這段合作,興良兄在其《刑法折學》的前言、後記(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本,「前言」、「後記」),以及他附於《走向哲學的刑法學》的《學術自傳——一個刑法學人的心路歷程》(陳興良:《走向哲學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中曾經多次真實地提及。早在我研究生階段,興良兄在與我的一次通信中提出他有心研究罪刑關係問題,並大致勾勒了他的構想。他對罪刑關係在刑法學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引起隱的共鳴,但我認為他主要立足於已然之罪而考察罪刑關係的構想尚欠完整,建議將未然之罪同樣作為考察的基點,興良兄回信以為然。正是沿著這一思路,在我考取博士生後,我們分階段地開始了合作。作為合作的第一項成果的《罪刑關係論》經時任《中國社會科學》編輯的張志銘先生與孟憲范老師力薦、審改後發表於該於1987年第4期(該文1988年獲中國人民大學科研成果優秀獎)。作為合作的第二項成果的《刑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發表於《法學研究》1988年第5期。本來,我們的合作還可以長些,但後來我去了海南,合作也就因此而中斷。與興良兄的合作是愉快而成功的。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罪刑關係論》所產生的影響與所起的作用都不容低估。雖然正如我在博士論文《刑罰根據論》中所指出的一樣,我現在的看法與《罪刑關係論》中的立論大有不同,但是,沒有當年與興良兄對罪刑關係論的共同探討,我現在所主張的刑罰根據「理性統一論」也就很可能難以順產。

在博士期間所做的最大一件事,可能要算《刑罰學》的寫作與出版。寫作《刑罰學》的動念產生於在西南政法學院上研究生期間。1985年冬天,由學兄顧培東先生髮起,我們幾位研究生同窗準備寫一套反映法學最新研究成果的叢書,我當時提交了《刑罰學》的選題。這套叢書京是我在前文已經提及的後來改由西南政法學院組織編寫的《新法學叢書》。但是,由於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刑罰學》的寫作直到我考取博士研究生以後才開始。關於從動念到聯繫出版再現與許章潤先生的合作過程,我在該書後記中做了如實說明。沒有必要過多重述。應該補充說膽的僅在玩的寫作過程以及該收後來產生的影響與我現在對它的認識。

我不否定,從動念到提筆伊始,我都抱有一種美好的幻想,立志將《刑罰學》寫成一部關於刑罰的極具哲學意味的著作,這從我給刑罰學所下的界定即「刑罰學是關於刑罰的哲理及其在刑事實踐中之貫徹的科學」(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的年版,第5頁)。中可以得到輔證。幻想是美麗的,而神經質實現卻是困難的。勉強按照既定的設想將碩士論文《刑罰功能論》修正、補充成《刑罰學》的「哲理篇」後,我明顯地發現寫作起來力不從心,資料的有限不說,思想的積累更顯貧乏。硬著頭皮寫下來的許多章節實際上是拼湊之作,「做文章」的痕迹很重。因此,《刑罰學》出版後,我雖然也從它的墨香中感到過歡快,但是,歡快之後,更多的是對它得不到認同甚至遭到無情的否定的恐懼。這也就是我在《刑罰學》再版前言中聲稱「在寫作時,我未敢想像過,在12年後的今天,此書尚為學界所文為參考、引證」(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的年版,「再版前言」)的原因所在。的確,復歸學界後,當翻閱有關刑罰問題的著作,發現我的《刑罰學》中的不少極不成熟的觀點竟然得到了學界的認同時,我為自己的誤異所造成的學術誤區而深感內疚。近年中,與興良兄等見面時,他們對《刑罰學》的褒遠大於貶。而且,興良兄不只一次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刑罰學》是我學術生涯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我總認為褒揚不是源於《刑罰學》本身有何成功,而僅僅源於它「在推動新中國刑法學中刑罰論的研究方面所起的歷史作用」。我之所以允諾「我會再寫一部刑罰學來系統地揚棄我在本書中所展求的早期的學術思想」(例見陳興良:《走向哲學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6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我不懷疑興良兄等對《刑罰學》的褒揚的真誠,也承認《刑罰學》是我學術生涯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我總認為褒揚不是源於《刑罰學》本身有何成功,而僅僅源於它「在推動新中國刑法學中刑罰論的研究方面所起的歷史作用」。我之所以允諾「我會再寫一部刑罰學來系統地揚棄我在本書中所展示的早期的學術思想」(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的年版,「再版前言」)。原因就在於此。應該鄭重說明的是,《刑罰學》包含了恩師高銘暄教授的許多心血。高師對本書的寫作始終給予了指導,並賜序向讀者推薦。當然,《刑罰學》的不成功之處,完全是我個人的責任。還應該順便說一句,我對《刑罰學》的以上認識,只適用於我所寫的前四篇,而不適用於由許章潤先生所撰的「行刑篇」。

在博士生第一年,蒙周振想學兄的不棄,我參加了《肯尼刑法原理》與《懲罰與責任》的翻譯,後來又在鄧正來兄的關照下影響較大。雖然它們的翻譯與出版絕非我個人之功,但是,畢竟,其中包含著我貢獻,因此,我至今仍認為參與它們的翻譯是我博士研究生期間所做的有意義的事。

自1987年,我開始考慮畢業分配的去向。本來,司法部犯罪預防研究所、正在籌建的國家檢察官學院與中國警官大學都曾答應接收,我也曾做好留京工作的準備。但是,一種現在想來純屬衝動的選擇,使我本算安穩的心開始浮躁起來,而且,正是這種出於衝動的選擇使我改變了留京工作的打算,甚至埋下了命運多難的種子。

事情起源於博士論文調查。按照計劃,經導師審定、同意我於1987年選定了《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作為博士論文選題,而且,擬定了定了寫作提綱,並於1987年12月開始外出收集資料與調查。在我所選定的調查路線中本來不包括海南,但好友尹文健臨近研究生畢業,打算利用調查的機會順便到海南聯繫分配去向。我便與他結伴到了海南。時值海南建省前夕,全島一派繁榮的徵兆,我為之心動。在陪文健君至少海南大學聯繫分配事宜時,校方對我發生了極大的興趣,並允諾如願到該校任教,可以立即解決配偶調動、分配住房與提膠晉陞職稱。這一切在當時的北京是無法想像的。我幾乎是未加考慮地答應了畢業後分配到該校工作。主意已定,操作也就隨之開始。為了給自己的進退留有餘地,我準備以借用的方式先到海南大學工作一段時間。海南大學向中國人民大學及國家教育部打了借用報告,但因為我是高銘暄教授提出改以教學實習的名義前往海南大學,高師在我是否去海南工作上尊重個人的意見,但對我以教學實習的名義提前去海南起初並不贊成,因為我當時已進入博士論文寫作階,應該集中精力完成論文,在此時去海南,高師擔心我完不成論文。但是,經不住我的懇求與軟磨硬泡,高師最終同意了我的請求。

當時的海南人文環境極差,海南大學根本談不上有何學術氛圍。在海南經濟發展的大構想下,海南大學的經濟氣息極濃。而我也認為文化的繁榮不能建立在經濟的沙漠之上,開始做起了以商輔學的夢,在海南大學法法學院的支持下,辦起了一家名為「南方書社」的書店。自然,博士論文的寫作被我拋到了腦後。

直到1989年元月,收到王作富教授讓我回京提交論文並做答辯前的準備工作的電報,我才著了慌,趕回了中國人民大學準備博士論文。急急忙忙湊了10餘萬字,交高師審查,理所當然地遭到了否決。於是,我向高師請求改變選題,將我的碩士論文《刑罰功能論》修正、補充後作為博士論文。當時已是4月,離論文答辯只有3個月時間,高師情知我心已野,在短期內不可能寫出什麼新東西,為了不耽誤我的答辯,只有勉強同意。這樣,我算是完成了博士論文,並於該年7月辦理了正式分與到海南大學的手續,定於8月進行博士論文答辯。

如果事情僅限於此,我的人生之路很可能還會是順利的,至少不會留下後來那麼多坎坷。然而,在辦理完分配手續後沒幾天,禍從天降,我的所謂「傳奇」也就從此開始。

已辦分配手續的我並未立即到海南大學報到,而是在北京暫時逗留。原因有二:其一是妻子領幼女準備隨我一同前往海南大學報到,從四川趕到了北京,免不了在花幾天時間讓女兒飽覽一下北京的名勝古迹;其二是當時在北京與兩家出版社有兩筆合作業務還需要幾天才能完成。

1989年7月19日,我為業務去了河北衡水,晚上與妻子通話時得知派出所率戒嚴部隊當晚清查旅店,從我房間抄走了幾部書稿。為知其詳,我連夜趕回了北京。但7月20日早上,來了10來名警察將我帶到了派出所,讓我交代幾部書稿的來源。我當時只認為是一般性的詢問,根據要求如實說明了書稿是北京大學幾位學生讓我幫助聯繫出版的,但我還沒有來得及翻閱。我萬萬沒有料到的是,當晚我便被以「涉嫌非 法出版」之名送進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審查站。收容審查的最長期限本應為3個月,但待事情查清,我被整整關押了185天。而且,收審結束時,還給我留了一個尾巴——取保候審。在1990年春節的前一天,我由當時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律黨總支書記徐隈洲先生與法律系副主任韓玉勝先生代表單位具保,解除收容審查,算是獲得了自由。

我被收容審查期間,海南大學早已致函中國人民大學,明確表示不再接收我。我因而必須重新聯繫分配。但是,一方面,由於如所周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我不可能聯繫接受單位;另一方面,「XX」事件之後,各高校按照中央的部署開展的黨員重新登記運動剛剛開始,我當時是中共黨員,自然不能不參加。因此,我回到中國人民大學邊等解除取保候審,邊參加整黨。1990年6月,我的問題總算徹底解決了——在將我的傳到北京市收容審查站作了一番安撫後,我被宣布解除了取保候審,但只是口頭宣布問題已查清,不存在違法行為。以組織名義陪同我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的是時任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黨支部書記的周振想學史。當時,振想兄以組織的名義、我也以個人的名義請求收審站出具書面結論,但遭拒統。從承辦人員口中得知,之所以不給書面結論,是因為當時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而我屬於被錯誤收容審查,而且是超期收審,出具書面結論等於給我提起行政訴訟提供證據。事後得知,辦案單位之所以恐我提起行訴訟,還有一層原因。這便是恩師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務員會等場合以我的遭遇為例呼呈制上濫用收審、犯罪人權的現象。而高、王二師的呼籲曾出現在有關機下發的文件中,辦案單位對我通過行政訴訟而將其先告上法庭的擔心自然不是杞不憂天。

我本以為,事情既然有了結果,重新分配不成問題,因而著手聯繫接收單位。然而,一次次努力的結果都令我大失所望。被「收審釋放」的陰影籠罩的我,在當時要找一定對口的單位竟比登天還難。妻子所在的四川某地區公安處考慮到照顧夫妻關係,勉強答應接收,但要求我提交證明對我的收審屬於司法錯誤的法律文書。由於上文所提及的原因,我無法提交這樣的法律文書,接收之事自然只有作罷。

儘管在導師以及組織的關照下,我的答辯與黨員登記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因為隨著問題的解決,導師經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以及研究生院協商,決定讓我在一年內重寫博士論文申請學位,黨支部也找我談話,一再表明我的黨員重新登記不受影響,但是,此時的我可謂心灰意冷。在黨員登記結束前的最後一天,我從中國人民大學不辭而別。這就是當年學界廣為人知的我的「失蹤」事情。

從學校不辭而別的我,並非象人們所想像一樣立即下了海,而是到了海南。當時的想法是在海南歸隱一段時間,寫出博士論文,以便取得博士學位後再作打算。之所以選擇海南,是因為原來去海南大學教學實習時,我的所有書籍均帶到了海南。但是,一方面,博士論文的寫作找不到感覺,另一方面,生活成為問題,因此,在失望與無奈之中,我下海當起了個體書販。

1993年3月,我由於受人牽連,被石家莊公安以「涉嫌非 法出版」為名收容審查;1994年8月,已被收審近1年半的我被以「投 機 倒 把」罪名逮捕;1997年12月,在被羈押共近5年後,我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由於實際羈押期限超過了所判刑期近一半,而我又不服判決依法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在我本人以及我的辯護人張金龍律師的請求下,我於1998年2月被限保候審;直至1998年12月20日,我終於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無罪。關於我官司纏身的這近6年的生活,在我的法律報告《黑晝——一位法學博士生的獄中手記》中已有部分涉及,至於我從入獄到自由的整個過程,在我即將出版的長篇法制報告《法魂》中作了真實而詳細的記述,在此且不多言。所要略加交代的只是我在此間復歸學界的經過。

在囚禁期間,我一開始沒有想像過我還能搞學問。但是,身臨鐵窗之中,「抬頭見刑法,低頭見罪犯」,迫使我不得不思考許多問題。為了打發難熬的日子,也是為了將來能給文學家、犯罪學家、刑法學家、監獄學家與人權學家們提供一些他們難以收集到的素材,我決定將所見所聞、所思所慮記錄下來。這樣,大約是在被收容審查半年後,我著手偷偷地寫些東西。1994年4月,我舅父不遠千里,趕到石家莊來探望我,想盡一切辦法託人轉給我一封信,鼓勵我「卧薪嘗膽,寫出第二部刑罰學」。受其鼓勵,我想起了原來沒有完成的博士論文,因而開始嘗試按照原來的博士論文選題寫一部關於刑罰的學術著作。但是,只寫了幾萬字,便覺得辦不從心,只有放棄。到我被正式逮捕,由收審站轉押看守所時,這幾萬字連同所寫的其他東西被我一併撕毀,因為我恐它們在我進看守所接受必經的入所檢查時,給我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被羈押看守所一年左右,我與看守幹警接觸較多,原因在於他們對我的「法學博士」身份有所了解,而他們中有不少人正在進行自學考試,我成了他們捉刀答卷與寫論文的對象。這樣,我有機會以種種借口向他們索要紙張或圓珠筆心,因而得以開始重新寫些法制報告之類的東西。再後來,我被調到了勞動號,而勞動號乾的是為製藥廠糊包裝盒的活,紙張自然不再成問題,而且,我負責的登記與檢查質量,因而合理合法地掌握了筆。這樣,我的寫作激情高漲,竟寫出了共近200萬字的法制報告作品。我寫於獄中的法制報告分為「黑」字與「法」字兩個系別。「黑」字系理本為四種,現只出版了《黑道——中國民間書市秘錄》、《黑晝——一位法學博士生的獄中手記》、《黑日——中國監獄亞文化透視》,另一種為《黑血——無刑的優思錄》,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出版。「法」字系別共6種,將陸續整理出版。後來由中國檢察出版社的「東台山人法制報告『黑』字系別」三種以及由《中國律師》1999年第7—12期連載的《還程序以正義——刑事司法的誤區》均寫於此間。1997年3月,我收到了起訴書副本,家人委託張金龍律師擔任我的辯護人。張律師早年研究生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業,對我有所了解。在生活方面,他在合法範圍內給予了我極大的照顧。在得知我有心寫了部關於刑罰問題的專著後,他在鼓勵我的同時,還直接幫我推敲了結構與立論,並為我找來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的葛德文的《政治主義論》三部經典著作。這是我寫作後來由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罰理性導論——刑罰的正當性原論》(該書2000年獲司法部二等獎)的惟一參考資料。

在看手該書的寫作前,我曾作第一次「演習」——在回憶的基礎上重寫《刑罰功能論》,論文後來經刪改後發表示《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並收入由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我的《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

《刑罰理性導論》的寫作的順利出乎我的意料。我原以為,它只不過是一本10來萬字的小冊子,但一進入狀態,靈感迭生,在不3個月的時間內,一氣呵成,正文竟達40萬字。而且,在寫作過程另還形成了「刑罰理性四部曲」的構想,這可以說是一種最大的意外收穫。

被取保候審後,我有了相對的自由,更具備了繼續研究的條件。我在完成《刑罰理性導論》的修改、定稿後,隨即轉入了《刑罰理性評價》的寫作,並順利地在半年內完成了定稿。

誠如陳興良教授所言,我復歸學界是以《刑罰理性導論》與《刑罰理性評價》的出版為標誌(參見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6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這兩部書不但讓我重新找到了做學問的感覺,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們撫平了蒙冤入獄給我造成的肉體上與精神上的雙重創傷,助我重新樹立了人生的信念,更使我找到了後半生的價值坐標。儘管此二書中所存在的問題不少,尤其是《導論》,由於原稿寫在一堆廢紙上,給電腦錄入、編排帶來極大的不便,以至書中出現了多處錯字、漏排、重排以及其他技術性的錯誤,但是,它們得到了讀者的好評,為我本人重新被學界所接納與認同奠定了基礎。因此,這兩部書雖然未必是這一生所寫的最好的書,但是,它們無疑屬於我這一生中意義最不尋常的著作之列。

我之復歸學界,意味著一種涅槃。以恩師高銘暄、王作富教授為代表的老一輩學者,以張金龍、胡云騰、陳興良、夏勇與顧培東先生為代表的學界同輩,所給予我的關照、支持與提攜,對於我復歸學界的助力極大。高、王二師在我的《刑罰理性導論》出版後,託人轉達了他們的關心、鼓勵與期待,張、胡二位為我最終改判無罪而奔走、呼號;陳、胡、夏、顧四位在我的出獄前後曾給予我經濟上的支持與精神上的撫慰,並為我的著作的出版耗費了不少心血。此外,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李傳敢、丁小宣先生、中國檢察出版社安斌先生以及《中國律師》雜誌社劉桂明先生為代表的出版界朋友的鼎力相助,對我順利復歸學界同樣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李傳敢與丁小宣先生不但以最快的速度推出了《導論》與《評論》二書,而且給《刑罰學》以再版的機會;安斌先生多方努力,推出了我的法制報告「黑」字系列;劉佳明先生策劃並主持了胡云騰、張金龍先生與我的《死刑問題三人談》長篇筆談,使尚處於取保候審期間的我有機會在《中國律師》上以學者形象露面,也使我對死刑問題產生了濃厚的研究興趣,為我後來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本項目《中國的死刑理論與實踐》埋下了伏筆。

1998後12月20日,即被改判無罪的當天,我離開石家莊到了北京,準備拜訪高銘暄、王作富二位恩師。高師當時正患流感,不便會客,但還是抱病與我在電話中交談了半個小時。這是我當年不辭而別離開學校後近10年來,第一次與恩師通話。高師得知我已改判無罪後,十分激動,脫口而出:「既然是無罪,說明不是你錯了,而是有關部門錯了」,理解、安撫與寬容盡在這句樸素但充滿哲理的話中。在聽完我準備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學執教的打算後,高師予以了鼓勵、支持。在學兄胡云騰先生的陪同下,我如願拜會了恩師王作富教授。這也是我從學校不辭而別後,第一次拜會王師。與高師一樣,王師對我予以了極大的理解、安撫與寬容,令我終身難忘的是,王師在聽完我回西南政法大學執教的打算後,特別囑咐我「不要急於求成,要靠學問立身,該有的總會有,不該有的不要爭」。帶有兩位恩師的理解、支持與囑咐,我於12月21日飛回了母校西南政法大學,開始了我的教學生涯。

關於我回母校工作的原因與經過,曾有不少傳說、猜測乃至誤會,因而有必要予以如實交待。在我復歸學界後,我本打算回老家,歸隱東台山,東台山位於湖南省湘鄉市郊,簡稱東山。它因山下的東山學校而聞名。東山學校解放前稱為東山學堂或東山書院,是一所百年老校。毛澤東、蕭三、陳庚、譚政等人均曾在此就讀。我外祖父家位於東台山下,外祖父母去世後也葬於東台山。我1歲時,生父病逝,迄止5歲上學,我的童年生活在外祖父家度過,因此,我對東台山有著特殊的情感。把在獄中寫的那些東西好好整理一下,再讀讀書。因此,我給自己取了一個號「東台山人」或「東山人」。事實上,《刑罰理性導論》交稿時的署名便是「東山人」,後來是陳興良兄勸我改署名「東台山人」,都是因為我抱定了歸隱山中、賣文為生的打算。後來,胡云騰兄有意讓我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學兄顧培東先生幫我聯繫了四川大學(後來得知武漢大學李希慧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單飛躍教授等均曾打聽過我的下落,並有意接收我),而為了照顧在我離婚後一直隨其母親生活在四川的女兒,我動搖了歸隱的念頭,轉而準備到四川大學執教。恰在此時,顧培東先生告訴我,母校西南政法大學校長田平安教授讓他轉達我,如果願意回母校執教,無條件地隨時歡迎。一方面出於對母校的關心的感激,另一方面也是受母校情結的驅使,我拔通了田平安教授的電話,談到自己的現狀與將來的一些打算,但我當時並未表示回母校工作。1998年9月,我應田平教授的邀請,回母校作為一次考察,與他以及其他校領導作了交談,拜會了研究生時的恩師鄧又天、董鑫、林向榮教授與學兄陳忠林博士,並與刑法教研室的全體老師作為座談。母校驚人的變化吸引了我,母校領導、老師的熱情感染了我,促使我最終作出了回母校執教的決定。因此,我回母校執教,既無任何特殊原因也無任何特殊背景,而是一種偶然中的必然選擇。正是如此,當我後來聽到有關我之所以回校執教是因為與田校長有某種關係或者是因為找不到接收單位之類的議論時,總是一笑了之。

田平安教授擔任校長以來,形成一個慣例:引進的博士中留學回國人員回西南政法大學執教,他都要到機場迎接,並與其他校領導一同備宴歡迎。為了不驚動校領導,我回校時沒有提前通知到校的時間,也就打破了接、宴的慣例。但是,在我報到後沒幾天的1999年元旦,正值我的36歲生日,田校長邀我步行幾里路到嘉陵江邊的一家粉蒸排骨店,與我共用了一頓耗資22元的便餐,算是補上了他對我的期待。分手時,他極其認真地對我說,「大膽地干,有風險我擔著」,話中充滿對我的信任與鼓勵。我只得也極其認真地應答道,「我干好了,你也就不用擔風險」,算是一種承諾。田校長沒有食言,後來,我曾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麻煩,都由他幫我化解了。

回母校執教後的一切出乎我意料的順利。蒙校領導的關照,沒有取得博士學位的我提前享受了只有引起的博士才享有的所有優待,安家費、科研啟動金、住房等在我報到的當天便全部到了位。校研究生會、學生會邀我作的幾場座,使我很快進入了教師的角色,打開了局面,贏得了學生的認同。刑法教研室還根據我的研究特長,為研究生增開了《刑罰學》課程,使我有機會與研究生交流。尤其是,我回校後不久,由張玉敏教授發起,由西南政法大學一群中青年學者創辦的學術沙龍「西南法學論壇」不但接納了我而且還多次為我提供了講壇,使我得以很快置身於一種融洽的學術的氛圍之中。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所收錄的便主要是我所作的講座與給研究生講課的內容。

尤其令我感動的是,回校不到一年而且沒有正式職稱的我,於1999年順利地破格晉陞為研究員。這在西南政法大學與重慶市均史無前例,在全國,恐怕也極為罕見。

在如此有利的條件下,我沒有理由不全身心地投入教學與科研之中。教學乃本職,自不待言。至於學術研究,我基本上是圍繞「刑罰理性四部曲」之三《刑罰理性辯論》準備資料與進行階段性的研究。由於此書的主題是梳理、分析與評價西方的刑罰學說,所需的資料量極大,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收集、整理與翻譯英文資料上。中國檢察出版社即將出版的由我與胡云騰兄合作的譯著《已然之罪還是未然之罪——對罪犯罪刑中的該當性與危險性》、《懲罰罪犯——一個非常古老而痛苦的問題》與《死刑——一場辯論》,對於,可以說是《刑罰理性辯論》的副產品,而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6期的《配刑原則統一論》(該文2000年獲西南政法大學一等獎)等文章則是其階段性成果。

1999年10月,恩師高銘暄教授應邀來我校講學,我向高師正式表達了重新申請博士學校的願望。高師在給予鼓勵的同時,讓我一邊通過組織程序提出申請,一邊著手準備博士論文,並囑我「一定要寫出一篇高質量的博士論文」。11月,我本人與西南政法大學共同致函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組、法學院與研究生院,請求准予我重新申請博士學位。2000年1月,高師專門打電話通知我,導師組、法學院與研究生院均批准了我的請求,讓我準備於5月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開始,我傾和於以《刑罰理性辯論》的階段性成果《刑罰分配論》作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因為我關於這一專題的研究基本上已經宛成,且自我感覺滿意。但是,但又總得得,沒有完成11年前所定的選題《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是一種遺憾,因而又有心仍然以此作為博士論文選題。在拿不定主意之時,我將已經寫好的《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的第一章《刑罰報應論》寄給充分肯定,鼓勵我將《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作為博士論文選題,而且預言,如果能夠按照《刑罰報應論》寄給了陳興良兄,想聽聽他的想法,興良兄在收到該文後,予以充分肯定,鼓勵我將《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作為博士論文選題,而且預言,如果能按照《刑罰報應論》的思想寫完全文,將會是一篇優秀的博士論文。這樣,我決定改而寫作《刑罰根據論》,並攜部分初甜言蜜語專程到北京請高師審定,高師就論文的結構、寫作中應該注意的問題等作了十分精當的指導。隨後,我又拜會了陳興良與胡云騰二位學兄,他們也提供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回渝後,我抓緊寫作。每完成一章初稿,即寄給高、王二師以及陳興良學兄指正。

至2000年3月,《刑罰根據論》全稿完成。我再次赴京,按照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的要求補作了開題報告以及有關考試,並徵求高、王二師以及陳興良學兄指正。

4月,根據高、王、趙三位的意見對《刑罰根據論》作最後的修訂後,我將論文正式提交給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研究生院。陳興良、張明揩、馮銳、胡云騰與韓玉勝5位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對論文給予了高度評價與充分肯定,一致認為《刑罰根據論》是一篇優秀的博士論文,同意參加答辯。

5月25日,答辯剛開始,激動的我禁不住淚流滿臉。答辯結束,由趙秉志教授任主席、王作富、陳興良、周振想與胡云騰教授任委員的一致認為,《刑罰根據論》是一篇優秀的博士論文,答辯圓滿,同意授予博士學位。

我終於圓了由於自己的原因而多年未圓的博士夢。

關心我的人們,大都對我將來的研究計劃感興越。說來很巧,前不久,學校一度將我和為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教學科研獎勵計劃」的候選申報人之一。我在申報表中曾增寫了一個5年研究計劃。作為與讀者的一種信息交流,附列於下。但懇請讀者只獎其作為一種在考消息,而不要把它作為我的一種允諾。我在性格上易於衝動與情緒化,「計劃趕不上變化」是常有的事。因此,我的計劃雖然很龐大,但能否完成,我現在委實不敢保證。

1、繼續深入研究刑罰基本理論,在2002年前完成《刑罰理性辯論——刑罰正當性批判》與《刑罰理性泛論——刑罰的正當性補遺》的寫作。

2、潛心研究刑問題。在2002年前完成所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的死刑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完成個人專著《死刑存廢論》(現已完成初稿)、主編調查報告《中國與死刑》以及專著《中國的死刑理論與實踐》。

3、將自己有關刑罰的研究作一系統的整理、深化,在2003年完成三卷本個人專著《刑罰原理》。

4、研究外國刑法史與西方刑法的學說史,力爭在2005年前撰寫出個人專著《外國刑法史》與《西方刑法學說史》。

在這第一個5年計劃尚不敢保證能夠如期完成的情況下,我當然更不敢設計下一個5年計劃。任何空洞的允諾都無異於是一種欠帳。我欠曾給我厚愛的讀者的已經許多。為了不至於舊帳未了又添新帳,我想,還是走一步看一步或者說「到哪個山上唱哪個歌」為好。

湘中東台山人 邱興隆

2000年7月20日於歌樂山麓山人居

附博士論文後記

後記

《刑罰根據論》的問世,讓我終於圓了本圓於11年前的博士夢,更讓我彌補了人生的最大遺憾。孕育的艱辛、分娩的陣痛、成功的歡愉不需言偉也可為讀者諸君所意會。然而,我對眾多前輩、師友所給我的關愛與助益的感激之情不是常人所能想像的。

恩師高教授銘暄先生不但付出極大努力為我爭取了重新申請博士學位的資格,而且一如既往地對我予以悉心指導,為本文的選題、結構、初稿的形成與定稿傾注了大量心血,直至本文即將付梓之時,恩師又欣然命筆賜序。沒有先生的大度寬容、精心指導與多方提攜,我好夢難圓,《刑罰根據論》也不可能以現在的面目問世。先生的道德文章為學界典範,先生恩令弟子終身難忘。

恩師王教授作富先生、學兄趙秉志教授不但在我求學期間給我教誨與幫助良多,為我重新申請博士學位付出了許多努力,在我答辯前就《刑罰根據論》作了悉心指導,而且作為我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和主席的答辯過程中給予了我諸多教誨。學兄陳興良教授、周振想教授、胡云騰教授不但在我人生與學術之路上提供過諸多幫助與關照,而且陳、胡二教授作為我的論文評閱人兼答辯委員會委員,周教授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就《刑罰根據論》提出了許多中肯而寶貴的意見。尤其是陳興良教授,不但早在論文的選題與寫作階段即給了我極大鼓勵、支寺與教誨,而且在其主編的《刑事法評論》上辟專欄連載了《刑罰根據論》的部分內容,在本文即將付梓之時又拔冗作序,張明楷教授、馮銳教授與韓玉勝教授,作為我的論文評閱人,就《刑罰根據論》所作的評語使我受益匪淺。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田平安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教授對我重機關報申請博士學位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尤其是田平安教授,在我回母校執教前後對我的生活、教學與研究給予了刻骨銘心的關照。我的同事張玉敏教、陳忠林教授、程燎原教授、王人博教授、張繅彥教授、孫長永副教授、汪太賢副教授、李邦友博士、趙明博士與長明和先生以及其他無法——列舉的眾多同事與朋友,在我回校執教後,給了我極大的理解、無微不至的關心,並對《刑罰根據論》的寫作給予了信念上持以持乃至直接幫助。

師妹王秀博士在我重新申請博士學位與論文答辯過程中給了我多方面的無私幫助,並熱心推薦,促成本文的儘快出版。

《中國法學》編輯部白岫雲女士、《政治論壇》編輯部陸敏先生、《法律科學》編輯部周少華先生、《法學》編輯部盧勤忠先生、《法學評論》編輯部林亞剛先生、《法商研究》編輯部田國寶先生、《湖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編輯部成鳳明先生、《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雲南法學》編輯部以及《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編輯部等促成了《刑罰根據論》的中分章節與讀者提前見面。

法律出版社蔣浩先生不但以最快的速度將本文列入了出版計劃,而且就本文的修正與編排提出了極其寶貴的意見,為本文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勞動。

最後,應該說明的是,各位評閱人與答辯委員在一致給予本文以「優秀」評價的同時,指出了本文的一些不足就所涉及的某些問題提出了質疑。為了既保持論文原貌,又尊重各位論文評閱人與答辯委員的勞動,我在相應章節以注文的方式將他們所指出的不足與提出的問題——列出並作了必要的說明與答辯。

湘中東台山人邱興隆

二OOO年七月十六日於歌樂山麓山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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