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東:免費為楊佳辯護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檢察日報 2008-7-16)
2008年07月16日09:12來源:《檢察日報》
發生在7月1日的閘北襲警案現已偵查終結。據悉,犯罪嫌疑人楊佳的父親已與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簽署委託協議,委託該所兩名律師為楊佳進行免費刑事辯護。7月13日,辯護人之一,主任律師熊烈鎖表示,若楊佳同意他們為其辯護,他們會組織一個專門的團隊,以「律師團」形式,為辦理此案提供專門的法律服務(7月14日《新京報》)。 對於楊佳來說,能獲得律師為其免費辯護應當不算什麼新聞,因為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根據目前警方對楊佳犯罪行為的調查,其很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即使他不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會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已經接受楊佳父親委託的兩名律師而言,此前當他們公開表示願意免費為楊佳提供辯護而飽受網友「是炒作」質疑時,熊烈鎖曾對媒體稱,「主要還是希望維護司法公正,為健全我國法律制度、訴訟程序作出一些貢獻」、「很擅長刑事訴訟」(7月11日《北京青年報》)。對此說法我不懷疑,我也相信這兩名律師在為楊佳辯護時會盡全力而為。但問題是,這算不算是不正當競爭呢? 根據司法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提供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等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即應當收取一定的費用。 當然,律師在進行法律服務時,也可以不收費,這在《辦法》中也有規定,即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的、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均屬於違法。而司法部《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更是明確指出: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準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了解,北京的這家律師事務所早在楊佳案的偵查階段,就已派人上門找楊佳的父親洽談「免費辯護」事宜,要為楊佳免去至少3.6萬元以上的辯護費用。他們的理由是,「因為我們得知楊佳父母離異多年,收入都不高,可能很難承擔死刑訴訟的高額費用」。對照上面的律師收費規定,這家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是不是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呢? 如今,每每遇到像楊佳這樣全國關注的案件時,總有一些律師公開稱願意提供免費法律幫助,我覺得這從某種意義上說算是好事,但從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角度看,這種行為算不算不正當競爭,也應當是我們不該忽視的細節。(何向東)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7517136.html章士釗免費為陳獨秀辯護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十年砍柴 @ 2008-7-16 13:41:15 閱讀(3306) 引用通告 分類: 未歸類今日,看到《檢察日報》一篇雄文,說北京熊律師免費為楊j辯護涉嫌不正當競爭。理由是司法部《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更是明確指出: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準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以為熊律師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熊律師沒有「正當理由」為楊提供法律援助,那麼說明楊家完全有能力支付律師費,可人家母親還在羈押,父親已經年邁,請這位作者告知公眾楊家哪裡有一比橫財隱匿。二是其目的為了吸引客戶,我的理解是某個律師不是針對某一案件而是針對所有的客戶降低費用或減免費用,達到擠垮同一地區其他律師的目的。就像銷售中的不正當競爭,某廠家某一規格所有的電視機低於成本價出售,希望擠垮別的廠家。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沒有特定對象的,而是具有普適性。所有顧客去買那個型號的電視機都享受低價,這才是不正當競爭。如果這個廠家僅僅對某個窮人開恩,贈送一台彩電,而對其他顧客依然按正常價格出售,這便不是不正當競爭。
這篇雄文讓我想起民國22年(1933年)一件往事,今日執政黨的第一任總書記陳獨秀被國民黨政府關押並欲治罪,當過北洋政府教育總長,對老毛有「饋幣」之恩的章士釗大律師免費為陳獨秀辯護。
請問,章士釗是否構成不爭當競爭?
聲明一下:我所比較的只是兩個時代兩個律師免費辯護這個情節,並不認為陳獨秀先生在民國時期被控和楊案的案情能做類比。
附一:章士釗免費辯護的辯護詞
「陳獨秀案」的辯護 章士釗 (1933年4月) 本案當首嚴言論與行為之別。言論者何?近世文明國家,莫不爭言論自由。而所謂自由,在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雲私也,甲之自由,當不以侵乙之自由為限,一 涉毀謗,即負罪責。獨至於公而不然,一黨在朝執政,凡所設施,一任天下公開評騭,而國會,而新聞紙,而集會,而著書,而私居聚議,無論批評之達於何變。只 需動因為公,界域得以「政治」兩字標之,俱享有充分發表之權。……而本案檢察官起訴書:一百對於國民黨政府冷譏熱罵,肆意攻擊,綜其要旨,則謂國民黨政府 威信墮地,不能領早群眾云云,皆成為緊急治罪之重要條款。此即中華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訴書所稱,信有罪矣, 然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共十一條,究視何條,足資比附耶?譏而言冷,罵而曰熱,檢察官究以何種標準,定其反對高下之棄數耶?要之,以言論反對,無論何國,均 不為罪。即其應付緊急形勢之特別法規,也未見此項正條。本起訴書之論列,無中無西,無通無別,一切無據。此首需聲明者一。 何謂行為?反對或攻擊政府矣,進一步而推翻或顛覆之,斯曰行為。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以「左列行為,為必要條件。左列行為者,指現在之事實。……夫法律之事,課現在不課將來。」審判長鄭重問過陳獨秀:「共 產黨最終之目的是推翻國民黨,建設蘇維埃否?」答云:「當然。」可見,共產主義是共產黨的最終目的,是將來之事。本庭遺像昭重之孫中山先生,即倡言共產主 義者也。特叮嚀以示於眾曰:「我們所主張的共產,是共將來,不是共現在(民主主義第二講)。」以故先生所持共產理論最透徹而流弊毫無。如謂將來之舉動,當 受刑事制裁,則以共產嫌疑先陳獨秀而應被處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繩之法律平等之誼,又焉可通?……是以行為論,獨秀也斷無科罪之理。此應申明者二。 獨秀之開罪於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產主義乎?若而主義,由司直(指檢察官)之眼光視之,非以其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乎?(檢察官以緊急治罪法第6條起訴)如 實論之,尤謬不然。孫中山先生之講民生主義也,開宗明義之言曰:「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 (第一講第一段)其解釋同黨之 誤會云:「許多同志,因為反對共產黨,便居然說共產主義與三民主義不同。」下又云:「所以我們對於共產主義不但不能說是和民生主義相衝突,並且是一個好朋 友。」又云:「國民黨既是贊成三民主義,便不應該反對共產主義。」綜合前後所論,其說明民生共產相同及相質相劑之處,何等明切。今孫先生之講義,全國弦 誦,奉為寶典,面陳獨秀之雜誌,此物此志,乃竟大幹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過於斯? (起訴書指控陳獨秀「打倒資本家,沒收土地,分配貧農,其言詞背謬,顯欲破壞中國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章士釗以對孫中山著述極為熟稔的功底予以駁斥) 此即《中山叢書》求之,復如桴鼓之應,不差累黍。民生主義第一講云:「資本家和工人的分之,總是相衝突,不能調合,所以便起戰爭。最好是分配之社會化,消 滅商人的壟斷。」斯與起訴書中上述各語,論質論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為彰明昭著者,同盟會之四大政綱,第四即日平均地權。即日平均,當曰分配,後有分 配,其失必沒收。沒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謂。分配者何?給與貧農之謂。商人的壟斷於焉消滅,勞工之衝突,於焉化除。中國傳統至今之經濟政治兩種組織,如之何 其不破壞乎?援凍征孫,本如一鼻孔出氣,謂是言詞背謬,龍頭大有其人。尤有足資記住者,孫先生平均地權之策,至今迄未實行,其產以然,則曩述「共將來不共 現在」一語,足為鐵板註腳。惟其如是,故孫先生時時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語強聒於眾。蓋平均地權之業,須以革命之力成立,理勢則然也。 其上論述,本案陳獨秀、彭述之部分,檢察官徵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2條及第6條,所渭叛國危害民國及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同之主義,湛然無據,應請審判長依據法文,諭知無罪。
http://www.bullog.cn/blogs/kanchai/archives/158139.aspx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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