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訊問錄像內容與筆錄內容不一致導致無罪(實務)

裁判文書(2015)深刑初字第178號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6-04-22。

深海魚:本案是從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筆錄都「相互印證」被告人有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強姦案件,但我們從裁判文書的前面部分描述的事實及列舉的證據,絲毫看不出被告人有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是因為判決書前面部分是法院最後依法查明的事實,法院依靠審查被告人供述的錄像與供述筆錄內容存在較大出入,最後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缺乏必要證據,所以從判決書的表述看,讀者都能輕易判斷出是一個很簡單的無罪案件。但從實務角度,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該案件是值得實務工作者重視和研究的,我們看判決書的尾部紅字部分描述:對於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被害人劉某陳述及被告人張某甲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筆錄中「張某甲強行脫了劉某的衣服,強行和劉某發生性關係」的情節,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了異議......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指控時原始案卷材料的筆錄應該是有罪供述的,並且得到了相應的被害人陳述的印證的,該案件經歷了逮捕、起訴環節。本案例,讓我想到了我們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容易出現的一些問題,當然這些問題是來自本人日常工作中接觸到的各種信息所悟,並非講的是具體的某個地方,更不是講下文判決的地方,請勿對號入座,純粹業務交流,希望對讀者帶來積極影響。

(1)不重視提審。我們為什麼規定在審查起訴、審查逮捕階段必須要提審被告人?平常公司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為什麼有了簡歷和照片還不夠,還要面試?我們提審其實也是在「面試」被告人,聽聽他的辯解,看看他的表情,也可以跟他多聊一會,感覺一下這個人的生性如何,這些直觀的感覺,筆錄中是看不出來的。我聽說過很多地方因為案件多,承辦人提審都互相幫忙提了,今天我幫你們提,明天你幫我提,沒有真正理解提審的重要性所在,以及不清楚提審的目的是為了什麼,有些簡單的案件,提審花不了多少時間,哪怕你見上被告人一面,當面跟他說上幾句,對你審查案件也是有幫助的。

(2)不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公訴人或者捕快有這麼幾種,一種是聽了被告人辯解,就覺得被告人什麼都有道理,被告人肯定被冤枉了,不知道案件怎麼辦了。第二種是聽了被告人辯解,就覺得又在翻供撒謊了,就會凶被告人,你以前筆錄怎麼這麼說,為什麼簽字了,你今天怎麼又想翻供了?不管你說什麼,我都會以筆錄內容起訴的。第三種是聽了被告人辯解後,會提出疑問,進一步思索,進一步訊問,會根據其他證據客觀綜合理性分析。我當然提倡第三種,既要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又要理性分析證據,分析辯解是否合理,是否足以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或者是否會對之前有罪體系造成動蕩影響而作出評估。

(3)證據審查不全面,訊問錄像光碟基本上不看。這個問題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現在收案都由案管部門簽收,一些物證、書證的可能存放在案管部門,很多承辦人只看到手的案卷材料,那些物證、書證就基本上不管,移送的視頻錄像光碟基本上不看。我認為,對於視頻錄像光碟是否詳細審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是案發現場的錄像,那麼一般都應該看一下具體情況如何。如果是訊問被告人的全程錄音錄像,如果被告人從頭到尾都沒有異議,對筆錄的內容都沒有異議的話,可以不一一查閱審查。但如果被告人提出異議的,尤其是提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仔細查閱訊問錄像的內容是否和筆錄的關鍵內容相匹配。公安機關沒有移送訊問錄像的,可以根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

錄音錄像工作規定》通知」,對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規範公安機關工作。平常要熟悉各類規定,公安機關說一句「沒有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早就覆蓋了」,你就沒下文了,應該拿出依據,讓公安機關出具沒有錄音錄像的情況說明,該糾正違法的就應該糾正違法。

(4)審查逮捕工作存在「為偵查服務」的思想。有些地方審查逮捕部門,只要看到有罪供述,哪怕只有一份,就先捕了再說,公安以後會補充分的。或者從偵查的角度想想這人應該是犯罪分子,這事應該是他乾的,現在證據雖然還沒有形成鎖鏈,但人不能放,先捕了再說,相信公安能偵查到關鍵證據。如果是這樣工作,那麼審查逮捕工作豈不是很容易做嗎?再次強烈建議審查逮捕部門去看一下檢察微電影《即將批捕》,可以查閱本公眾號3月18日推送的內容。

(5)公訴部門看見已逮捕的案件,思想放鬆了一大半。一是認為偵監部門已經把關過,一般不會有什麼問題。二是認為即便有問題,逮捕的案件肯定是要起訴的,接下來工作基本上就圍繞著如何補強證據起訴。我認為這些思想都是存在問題的,當初捕、訴分離不就是換個人換個思路,確保我們起訴的案件有罪判決嗎,公訴部門當然獨立、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見,作為單位的領導也應該包容這種現象,如果公訴部門一提出無罪意見,認為「養你們公訴人幹嘛的,案件都訴不出去」,久而久之他們就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這對我們總體工作是無益的。作為偵監部門,也應該坦然面對公訴部門提出的相左意見,不要認為公訴部門老是「找茬」,只要提出的意見有道理,即便逮捕了也不應該起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深刑初字第178號

公訴機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農民。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深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公訴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強姦罪,於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寒冰、滿毅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杜永清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7月5日,根據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2016年1月7日恢複審理。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將網友劉某約至深州市東安庄鄉小位村自己家中,在北屋最西間強行將被害人劉某姦淫。就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張某乙證言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甲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供認在事發當晚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但認為與被害人是通姦關係,自己不構成強姦罪。辯護人杜永清的辯護意見是:1、沒有證據證實雙方發生性關係違背婦女意志。雙方網上相約一夜情而自願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在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後,被害人沒有選擇逃跑,主動打開已插好的房門,且在之後發生性關係時被告人張某甲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並未違背被害人的真實意願。2、被告人張某甲沒有強姦犯罪的主觀故意。被告人一直認為第二次性關係是第一次性關係的繼續,雙方是自願的。3、被害人陳述、偵查機關製作的張某甲口供筆錄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張某甲得知在深州市吉美超市工作的被害人劉某正在鬧離婚,獲取劉某電話號碼後,張某甲發簡訊獲取了劉某的QQ號碼,二人開始網上聊天。2015年7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得知妻子不回家後,在深州市吉美超市門外與下班的劉某見了面,一同到深州市東安庄鄉小位村張某甲家中。二人在張某甲家北房東第二間屋內發生性關係時,張某甲妻子趕回家中,張某甲讓劉某躲至廚房(東房)內。為其妻開門進屋後,又讓劉某躲至北房最西間屋。張某甲叫其妻發生性關係未果,即找到最西間屋,叫開劉某的房門,二人再次發生性關係時被其妻張某乙發覺後結束,之後張某甲將被害人劉某送至深州市休閑廣場南高速橋下。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併當庭確認證據效力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劉某陳述證明:在事發前半月左右的時間,在網上認識了網名叫「哥只是個傳說」的網友,我在上網時,他加了我,我們開始聊天。2015年7月3日大約晚上9點50左右,他給我打電話說在吉美超市門口等我,我下班後見了他。我說還沒吃飯,他說請我,還說他家裡有吃的,我們到了他家。到了他家差不多有晚上11點了,他領我到最東間屋,和我發生性關係。大約過了10分鐘,聽到有人敲大門,還有女的喊門的聲音,他就說快點穿衣服,俺媳婦回來了。我趕緊穿了衣服,他把我領到東屋,就去開大門了。大約過了半小時,他把我領到最西面的屋子。在西面屋子呆了有十幾分鐘的時間,他只穿著內褲過來,又和我發生性關係,過了有十來分鐘,他媳婦推門進去說:「你們幹什麼呢?」後來他把我送到高速橋南邊我就回家了。

2、被告人張某甲供述:我在QQ上網名叫「哥只是個傳說」,2015年6月下旬,我得知在吉美超市上班的一個女的最近在鬧離婚,我取得這個女的QQ號後加上她好友了,這個女的網名叫「藍色妖姬」,我們開始在QQ上聊天。2015年7月3日傍晚下班後我和幾個同事一起喝酒吃飯,回家後,上網和這個叫「藍色妖姬」的女的聊天,後來我和這個女的約好等她下班後在她上班的吉美超市門口見面。大概晚上十點多我和這個女的見的面,然後我們就去了我家。

到我家後,我把她帶到我家北屋東頭我的卧室,我們發生性關係,沒多一會兒,我妻子的電話打來了,說她到家門口了,讓我開門。我和這個女的趕緊起來穿衣服,穿好衣服我就把她領到我家東邊做飯的屋裡去了。我妻子進門後,我在卧室待了沒一會兒就到做飯的屋裡找這個女的,把她帶到我家北屋西頭屋裡去了。我又回到了我的卧室,想和妻子發生性關係,我妻子不讓。我就去西頭屋找這個女的。我就又在我家西頭屋床上和這個女的發生了性關係。後來可能是我妻子聽到聲音後就過來了,我看到我妻子過來後趕緊從這個女的身上起來了。我妻子說:幹什麼呢這是。這女的就用床單裹住自己,然後我妻子就回我們卧室了。後來我騎著這個女的電動車把她送到深州市休閑廣場橋下,又騎摩托車跟了她一陣就回家了。

3、證人張某乙證言證明:2015年7月3日下午5點多我去娘家看孩子,告訴我丈夫不回去了。後來我想起第二天要上早班,就想回小位村家裡睡,我騎摩托車回了家。到家的時候有10點半多,鎖著大門,就給張某甲打了個電話,他沒接,在門外喊了他一嗓子,過了兩三分鐘他才開門,我進院後發現有一輛電動車,張某甲說他的摩托車壞了,騎了同事的電動車回來的。進屋後發現有個墨鏡和一個防晒服,他說是同事的。當時電腦開著,我讓他給找個電視劇看,他就找了並且開的聲音不小,我就上床了。張某甲要和我發生性關係,我不肯,他就說到外面找一個女的去,我說你去吧。過了十幾分鐘,電腦卡了,我聽到西邊屋有女的聲音,我輕手輕腳過去,到了最西面屋子門口,屋門沒鎖,我推門進去,發現我丈夫張某甲正在床上和一個女的發生性關係。我看他們在床上什麼都沒穿,就說:你們這是幹什麼呢?那個女的就找衣服,後來用床單裹住身體。最後我丈夫張某甲拿了這個女的包和防晒服,把這個女的送走了。

上列證據,經當庭質證,互相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劉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予以確認。

公訴機關提供了公安機關訊問張某甲的同步視頻資料,在該視頻資料中張某甲供述:我想和俺媳婦發生性關係。俺媳婦不同意。我就出來了,出來後就到西頭那屋去了。我跟那女的說:繼續吧。她說:你媳婦回來了,還繼續呀,讓你媳婦看見了算什麼事呀。我說:不礙,她睡覺了,還開著電視哩。就給她脫衣裳,給她脫了褲子。她說:行了行了,我自己脫。上身是她自己脫的。脫了後,她就在床上躺著。我們就接著發生性關係。也不知幹了有多麼一會兒,她又要走,這時俺媳婦聽見這屋裡有動靜,就過來了,喊叫了一聲:「你們這是幹什麼哩!」。一下就慌神了,她就趕緊穿衣裳。後來我就把她送走了。

對於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被害人劉某陳述及被告人張某甲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筆錄中「張某甲強行脫了劉某的衣服,強行和劉某發生性關係」的情節,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了異議。張某甲辯稱與自己實際供述不一致。經對比公安機關訊問筆錄和影像資料,二者存有明顯出入,對被告人張某甲此部分供述及被害人劉某此部分陳述,予確認證據效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劉某兩次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存在,但認定雙方發生性關係違背婦女意志缺乏必要證據,公安機關對張某甲的訊問筆錄與其同步視頻資料有明顯出入,不能確認證據效力。張某甲雖供述劉某有推他、想咬他沒咬住的情節,但供述是在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係且在發生性關係結尾時才推、咬的張某甲,此情節也不能說明雙方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意志。現只有被害人陳述雙方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意志,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強姦罪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人所辯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李丙寅

審判員  劉艷敏

審判員  馮占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殷萌萌


推薦閱讀:

服務克隆車最高罰款10萬 錄音錄像可作為查處證據
韓浩月 | 錄像廳的混亂迷人氣質,是彼時社會觸角的延伸
《英雄本色》? 錄像廳與回不去的青春
【港片之魂①】追憶錄像廳愛上港片的時光

TAG:錄像 | 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