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宗教對傣族傳統法律的影響——基於對傣寨的考察
06-12
陳小華 劉華[內容摘要]本文從文獻和現實兩層面著手,探討宗教對傣族傳統法律的影響。本文認為,宗教對建立運轉有效的傣族傳統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宗教為法律提供合法性基礎,是法律的重要思想淵源,是法律的重要內容,並且對法的運行也產生了巨大影響。所以,良好的法律需要宗教的支持。關鍵詞:宗教 法律 關係 傣族一、問題的提出在當代社會,人們逐漸趨於把法律和宗教看成是相互對立的事物。法律是理性的事物,而宗教卻是與理性無關,涉及信仰的事物。誠然,當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性的產物,宗教逐漸傣族是生活在我國西南部的世居少數民族。他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這些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體系:宗教、道德、政治、經濟等緊密相連,相互影響,共同治理著傣族社會。其中,由於傣族是一個全民信教的民族,所以,宗教在整個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對傣族政治、經濟包括法律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宗教不僅影響著法律的思想、內容,也影響著法律的運行等方面。這種影響即使在現代化的今天,在傣族農村地區也有明顯的體現。本文即是以筆者調查為基礎,①探討傣族宗教對傣族傳統法律的影響,希望通過這種探討,改變長期以來對宗教的負面看法,正確認識宗教/信仰在形成良好法律秩序中的積極作用,一來為豐富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作出一點貢獻,二來也希望為今天建立良法之治提供一點思路。二、傣族的二元宗教現象傣族宗教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原始宗教,二是南傳上座部佛教。原始宗教是傣族先民在同自然界長期鬥爭中逐漸形成的。他們最初信仰大自然,然後開始信仰各種精靈鬼怪。他們認為「世間一切生物非生物都有靈魂。神、鬼、魂常常交織在一起。一般把對人有利的魂稱為『神』,對人不利的稱為『鬼』,有時神鬼可以交換使用,而神鬼的善惡也可以轉換。」②因此他們形成萬物有靈的信仰體系。他們不僅塑造江河、樹木和農業的神,也塑造勐的神(丟拉勐),寨子的神(丟拉曼),家庭的神(丟拉很),並祭拜眾神,以求平安。在原始宗教基礎上產生的禁忌,對傣族傳統法律的產生與發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南傳上座部佛教本是外來宗教,但經過800多年的傳播和發展,已深深的融入到傣族日常生活中,並對傣族社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有學者認為正是南傳上座部佛教使傣族成為 「在該地區周邊各民族中文化最高、經濟最發達、科學技術最先進的民族」。③佛教對傣族社會有如此深遠的影響,自然對傣族傳統法律也有深遠的影響。當前傣族社會儘管發生了巨大變遷,但宗教卻仍深刻的影響著當下傣族的日常生活,宗教仍然是他們日常生活重要的組成部分。以調查的傣寨為例,宗教活動仍然十分頻繁。圖1:當前傣寨的重要宗教活動分類宗教活動時間原始宗教信仰祭寨神(丟拉曼)每年傣歷3月、6月祭寨心(宰曼)每3年祭祀一次祭家神(丟拉很)日常供奉日常驅鬼活動有人生病時請布章驅鬼南傳上座部佛教信仰潑水節/浴佛節傣歷6月關門節(毫瓦薩)傣歷9月15開門節(奧瓦薩)傣歷12月15升和尚傣歷三四月日常賧佛每天清晨到寺廟賧佛從圖1中列出的傣寨主要宗教活動可知,宗教在當下傣寨仍然是重要的公共活動。特別是驅鬼和賧佛兩項,更是傣寨村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此密集的宗教活動,足以說明宗教在傣寨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對傣寨生活的重要影響,以及對傣寨法律的重要影響。傣族二元化的宗教現象,使得村民的宗教信仰是多元的,其中又以對南傳上座部佛教的信仰為主。歷史上兩種宗教雖有過激烈的衝突,但如今二者卻彼此妥協,交融共存,互相支持。佛教的儀式中吸引了原始宗教的因素,④原始宗教中也有佛教的影子。⑤兩種宗教通過各種宗教儀式,共同塑造傣族的心靈世界,促進了傣族社會的內部團結,整合了內部社會,形成了共同認可的規則習俗,也形成了實施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宗教在傣族傳統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宗教是傣族傳統法律合法性的重要來源法的合法性,是法律能得到認同、遵守和實施的基礎。法律只有深深根植於相應的文化中,才能獲得其合法性。傣族宗教所體現的思想,是傣族文化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為傣族構建了神聖的彼岸世界,塑造了傣族的心靈世界,還建構了他們的生活世界。傣族人在這種宗教思維的指引下,建立了他們的社會制度。這種內生性制度必然與相應的世界觀、人生觀緊密結合。因此,人們遵守這些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就是尊崇他們的信仰,尊崇他們的習俗,尊崇他們的心靈。可見,在傣族的生活世界中,法律並不僅僅是一套規則,法律還同他們具體的生活語境緊密相連,是對他們思想、心靈的反映。法律同宗教一起,共同體現了他們對生活秩序的渴望和嚮往,對人生終極意義的關懷。那麼,法律和宗教之間有哪些共同要素,使他們有高度的相似性,從而讓法律容易獲得合法性呢?有學者研究認為,二者的共同要素主要有: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四種。⑥圖2:宗教與傣族傳統法律的共同要素宗教法律象徵意義儀式寺廟的布置,器物的擺設,宗教的語言,活動的程序等糾紛解決地點的布置,辭令,糾紛解決的程序等法律的程序傳統宣揚佛陀的意志,佛教傳播的歷史宣稱效力是長期形成的,是祖輩就定下來的法律的連續性權威對佛祖報以虔誠畏懼之心,遵守佛教的清規戒律。糾紛的解決受習慣法、道德等的約束法律約束力普遍性普世的宗教觀法律的普適性法律的平等、公平圖2所列舉的二者之間的共同要素,雖然並不能說明法律和宗教是同源的,但是卻能說明法律同某種超越理性的信仰具有密切關係。他們的共同要素說明法律不僅僅追求世俗中的權威性、規範性、強制性,也要追求價值、意義等超理性層面的內容。而對這些內容的追求,能直接和民眾的內心信仰相結合,從而使法律獲得民眾認同,進而獲得其合法性。(二)宗教是傣族傳統法律的重要思想淵源宗教為傣族的法律提供了合法性來源,同時也為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淵源。從人類學角度講,科學、宗教和巫術是人類看待世界的三種基本方式,其中任何一種方式都包含了相應的觀念、理念,並影響著人們制定社會規則。傣族宗教同樣也包含了豐富的哲學思想和規則意識,這些思想和意識成為傣族制定法律的重要淵源。例如傣族原始宗教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祖先崇拜,他們認為那些為傣族產生髮展做出過重要貢獻的英雄,為寨子建立做出過重要貢獻的祖先等,他們的靈魂都會對現在的人產生影響,因此,祭拜他們,祈求他們的保佑是每一個傣族人應盡的義務。像各勐勐神「丟拉勐」一般傳說是歷史上部落或部落聯盟的首領,是英雄人物的化身。如果不對尊敬這些「神」則會遭到報應。這樣就在人和神之間劃分出等級、高下,這樣的等級思想映射到現實社會中就形成了維護頭人、長輩尊嚴與地位的觀念,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嚴謹犯上。如果有犯上的行為,輕則罰款,罰為奴隸,重則處死或砍斷手腳。又如,南傳上座部佛教宣揚輪迴轉世,因果報應,認為今生的困苦是因前世孽緣未了,要想在來世有好的因果報應,就應多賧佛,多遵守佛的教誨。這樣佛教中結善緣,戒殺生的觀念反映到現實生活中,就逐漸形成制定法律的重要原則。圖3:宗教為傣族傳統法律提供的思想和基本原則宗教思想和基本原則法律思想和基本原則⑦原始宗教萬物有靈(英雄崇拜、祖先崇拜)1、嚴謹犯上,維護頭人、土司、長輩的權威。2、贖罪、報應等觀念,要求人們今生多做善事,因此對偷盜、殺人等罪行進行嚴厲懲處。3、受報應觀念影響,審理案件務必講究公正,否則審理者也會遭報應。陰間與陽間南傳上座部佛教輪迴轉業因果業報勐歷板(天堂)和莫阿乃(地獄)觀念(三)戒律、禁忌是傣族傳統法律的重要內容宗教提供了一種解釋宇宙,解釋人生的視角。在他的解釋體系中,必然對社會進行區分,從而產生接納與排斥的事物與行為。對於接納的事物與行為要勤加奉持,對於排斥的事物與行為則要禁止接觸。這種對社會的分類標準折射到社會規則中,就是相應的戒律、禁忌和法律。將戒律和禁忌融入到法律中,是很多民族中都有的社會現象,傣族也不例外。例如在傣族原始宗教中,寨子的神樹是不能侵犯的。傣族習慣法規定,若是有人違反禁忌,「砍『梅色曼』(寨子樹神),要給『丟拉曼』(寨神)贖罪,具體安排按該寨規矩辦,若不照辦,該寨人畜生病死或死亡,由其負全部責任。」這樣就將原始宗教中的禁忌貫徹在傣族傳統法律中。同樣,在南傳上座部佛教的戒律也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有學者研究認為,「佛教的五戒常是一般村寨的寨規,傣語稱為『星哈』」。⑧ 當然,如此高深的教義,並不要求普通老百姓都掌握。佛教在向民眾推廣的過程中,和歷史上中原佛教的推廣一樣,也存在一個簡化的問題,也就是將抽象的宗教語言轉化為耳熟能詳的生活語言。例如將「不眠坐高廣華麗之床」,改為「不準坐比老人、佛爺更高的位子」,將「不蓄金銀財寶」改為「不能貪財」。⑨圖4:戒律與傣族傳統法律的關係宗教戒律傣族傳統法律戒殺生殺人的罰款或驅逐出勐戒偷盜盜竊的加倍處罰戒姦淫發現姦淫的要罰款戒說謊處理案件要公正,不偏袒戒帶金銀財物不準做生意,不能貪財戒睡高處軟處不準坐比老人、佛爺更高的位子從圖4可見,傣族的戒律、禁忌和法律之間具有高度一致性。戒律、禁忌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他們通過法律發揮其規範人們行為的功能。戒律、禁忌作為傣族傳統法律的內容,不僅自古如此,即使在當下的傣寨村規民約中仍然得到充分體現。下面是傣寨2003年的一份村規民約則,該約定完全體現了宗教戒律中的內容,可以說是將戒律內容和現實中具體情況相結合的表現。現抄錄如下:傣寨村民小組村規民約⑩前言:根據我們村這幾年來,部分青年亂搞違法事件。我村黨小組、村民領導開會商量,群眾大會通過,如何治理本村違法亂紀現象。在2003年6月12日通過,制定出七條村規民約。希望全村男女老少執行。不服從者嚴格處罰。第一條:為了村內治安穩定,有人不講證據,亂舉報點名,說某某人吃冰毒,沒有證據的,以後再有出現這種情況,不管是誰,不准他住在村內,從哪來就給他回那原村去。第二條:偷盜不管大小,從菜到雞豬牛馬,小事處罰100-200元。大事除照價賠償財務外還要處罰500-1000元。第三條:酗酒鬧事不團結鄰居,亂打架鬥毆,處罰500-1000元。第四條:如有人在本村內吃裡爬外,出去找壞話帶傳村內,造謠生事的,處罰500-1000。第五條:外來遊客進村來,車輛摩托如有人破壞,除照價賠償以外,處罰1000元。第六條:打擊報復,侮辱誹謗,從人到家禽的處罰500元。第七條:個別人造謠,說集體要建設、規劃某項目的,罰100元。這份村規民約涉及禁毒、村寨建設等事項,但卻與五戒中的「戒偷盜」、「 戒說謊」、「戒酗酒」等有密切關係,可以說是將五戒和當前村寨中具體事項相聯繫的表現。例如。「亂舉報點名」、「偷盜」、「造謠生事」、「侮辱誹謗」等字眼,完全就是戒律的另一種表達。這些村規民約能制定並認真執行,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但宗教本身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是其能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因素。這也從側面說明傣寨如今雖深受現代化影響,但宗教戒律、禁忌仍然對傣寨社會秩序有深厚的影響。(四)宗教促進了傣族傳統法律其他方面的發展完備的宗教組織和完善的戒律制度不僅為傣族傳統法律提供了合法性來源,提供了思想淵源,完善了具體內容,宗教也促進了傣族傳統法律在其他方面的發展。第一,完善了傣族傳統法律的體例。佛教從經書、建築、僧侶級別、戒律等都有較為系統的規定。較為完善的宗教制度,為傣族人民建立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提供了先例。例如《西雙版納傣族封建法規和禮儀規程》共分為四大部分:首先對處理訴訟時應持的態度和方法進行規定,然後就如何罰款做出規定,再後規定了具體的民刑法律,最後規定了一些常見案件的處理辦法。可見該法規在體例上具有一定邏輯性。相當於現代法律中先有總則性、原則性的規定,然後是具體的法律制度,最後再對一些常見的疑難案件做出具體規定。整部法規邏輯較為清楚,層次較為分明。傣族能制定出這樣的法律與較為完備的宗教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第二,較為文明的處罰制度。傣族封建法律的處罰手段主要有極刑、罰為奴隸和罰款三種。其中極刑主要針對犯上和個別殺人案件,如殺害自己父母等犯罪行為。罰為奴隸,該種處罰措施運用不多。運用最多的是罰款,該種處罰措施占整個處罰的90%以上。從適用對象來看,從土司頭人到普通百姓,從勐到具體寨子都適用罰款。從適用範圍來看,從軍事盟約,到刑民案件都適用罰款。例如法律規定「馬官強姦婦女,罰二千二百罷;象官強姦婦女,罰銀九千九百罷。」傣族的傳統法律和其他民族的傳統法律相比,傣族的法規在處罰上是比較溫和,比較文明的。例如同為封建社會的德國《加洛林法典》就規定有割耳、割鼻、火刑等酷刑。能出現產生這樣的現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佛教思想對其的影響至關重要。南傳上座部佛教宣揚和睦相處,遇見矛盾,主張「割肉喂鷹」,反對以暴制暴。這種思想滲透到傣族傳統法律中,促使立法者盡量避免肉刑、酷刑,用相對溫和的處罰方式維持社會秩序。第三,完善了傣族傳統法律的審判制度。傣族傳統法律在審判方面也深受宗教的影響。由於佛教在世人眼中是以公正、慈悲、憐憫、神聖的代表,因此忠誠的佛教信徒的言行就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在審理案件時,他們的證詞就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例如在傣族傳統法律中規定了八種人可以當證人,而其中有四種人就與佛教有密切關係。他們分別是「忠實於佛教的人」,「禮佛勞動的人」,「經常賧佛和施捨給窮人的人」,「經常聽經賧佛和學習道理的人」。法律認為這些人的證詞比較可信,能被採納。這種規定可能被一些人認為是封建等級制度或封建迷信的表現,但是,這卻從另一方面反映出佛教信徒在傣族社會中的地位,是大家公認的較為正直的人。四、結語通過對傣族宗教在法律中的作用的考察,本文認為傣族的宗教、法律和習俗之間緊密相連、水乳交融,守法就是守戒,從俗就是從心,宗教在法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正面作用。宗教促使傣族人塑造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意識,共同的行為模式,信奉共同的法律規則等等。反觀我們現代社會,信仰缺失,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盛行,人們普遍將法律作為維護自己利益的工具,有用則用,無用則免。法律應有的莊嚴與神聖在利益面前蒼白無力。法治建設在信仰普遍缺失的情況下困難重重。因此,如何塑造普適性的法治信仰,是我們當前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本文分析傣寨「宗教—法律」關係的初衷。注釋:① 傣寨是西雙版納的一個傣族自然村寨,位於勐海縣城西邊10公里處。全寨100戶,共498人,其中僅3人為外來上門的漢族女婿,其餘均為傣族。筆者分別於2009年4月、8月和2010年7月對該寨進行了近三個月的田野調查,收集了大量一手材料。該寨社會秩序良好,幾乎達到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的程度,該寨2008年被評為勐海縣的「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傣寨能取得這樣的成績,這固然與近年村民生活水平提高有關,但也同村寨整個政治、宗教、法律等村寨治理因素有關,本文即通過傣寨探討宗教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調查慣例,本文涉及的人名地名均為化名。② 張公謹、王鋒:《傣族宗教與文化》,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③ 牛軍:《貝葉經與南傳上座部佛教》,雲南大學貝葉文化研究中心編:《貝葉文化論集》,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頁。④ 例如在關門節賧佛的時候,就由「召曼」這一民間信仰的代表,帶領村民,跪在大佛爺前面聽大佛爺講經。以此顯示召曼在群眾中的特殊地位。⑤ 例如在傣歷新年請全寨老人、大佛爺吃飯的時候,一般是大佛爺坐中間,召曼坐旁邊。以此顯示對大佛爺的尊重。例如在調查的傣寨中,最能「捉鬼」的是「布章」,也稱為民間的經師。「布章」以前就是寺廟中的「大佛爺」,還俗後稱為「康郎」,「康郎」中最會念經的,則被村民選為「布章」。⑥ 這些相似性主要參考伯爾曼的相關論述。(具體參見:[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這些相似性也體現在傣寨的調查中,比如儀式,宗教是很講究儀式的,通過儀式,宗教的神聖性得到體現,宗教的權威得到體現。例如在傣寨的宗教活動中,人們都必須畢恭畢敬的跪在佛爺面前聽佛爺念經,而佛爺有時則高坐在「賧塔瑪」(dan ta ma)里給信眾念經。(「賧塔瑪」是一座高約1.7米的小亭子,僅容大佛爺一人坐裡面,小亭子四周有小窗口,可用電燈點亮。由於大殿內光線比較昏暗,從小亭子內射出的光線則會使小亭子看上去很神聖,而從小亭子里傳出的佛爺念經聲,則會造成一種神聖與世俗的距離感,增加佛教的權威。)這樣的一種儀式,促使習慣法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也講究自己的儀式。例如在糾紛解決中,一般由村幹部、老人、當事人主要親屬和當事人參加。而象徵權威的村幹部則坐中間,旁邊是象徵民間權威的「召曼」,然後親友則分別坐在兩邊。⑦ 本文中未經註明出處的法律法規均引自《西雙版納傣族封建法規》、《西雙版納傣族封建法規和禮儀規程》、《勐海傣族寨規與勐禮》、《西雙版納傣族法規》和《西雙版納傣族社會民刑法規》,具體參見楊一凡、田濤:《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九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這些法規中的內容,有較多重複,因此一概引用,不再具體註明出處,特此說明。⑧ 韓達:《少數民族教育史(第二卷)》,昆明:雲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936頁。⑨ 關於這種更改教義,轉化為寨規的記載參閱同上。⑩ 資料來源於傣寨檔案。其中一些語言表述不符合漢語表達習慣,錄入時有所改動。(本文轉載自:《社會中的法理》,張永和主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感謝作者賜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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