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製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課件
機構編製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課件
作者 王二木
一、機構編製工作中涉及的相關概念和術語
(一)關於機構
機構---編製管理中的機構,指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為實現某種職能所建立的,由人財物和信息若干因素有序地聯結起來的,相對穩定的社會實體單位。通常指機關、團體或其他工作單位及其內部組織。
機構性質---指機構的根本屬性,是由機構的職能所決定的。通常我們將機構的性質分為三類進行管理,即行政性質的機構、事業性質的機構和企業性質的機構。
機構類別---指行政機構和事業機構的各自分類
行政機構分類:按照管理體制對國家機關(含黨的機關)的機構進行的分類,分為6類
一是工作機構。
二是部門管理機構。
三是合署機構。
四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五是辦事機構
六是垂直管理機構。
事業機構分類:按照經費渠道分為財政全額事業單位、財政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屬性分為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分為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常設機構--- 根據憲法或組織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稱、地址、人員編製及工作程序規則的相對較長時期存在的機構。
非常設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指為完成某項綜合性、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跨地區、跨部門的組織協調機構。
掛牌----為突出某項職能,有關實體機構對外使用另一個名稱。
掛靠機構----「掛靠於他部門的機構」的簡稱。
分支機構----指某一主體機構派生出來的機構,通常是由於主體機構的工作區域需要擴大和延伸而設立的。
內設機構----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
機構規格---機構的規格在一定情況下和機構的級別可以通用。
(二)關於編製
編製---狹義的編製即人員編製,是指為完成組織的功能,經過被授權的機關或部門批准的機關或單位內部人員的定額、人員結構比例及對職位(崗位)的分配。
行政編製--- 國家行政編製一般是指:由中央、國務院或中央機構編製部門下達,用於黨、政、群機關配備公務員的編製。
事業編製---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製。
行政附屬編製— 一九八八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改革後勤體制,把機關後勤的各項工作,分解為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兩部分,規定人事機關後勤服務職能的人員列為行政附屬編製。
專項編製---即指規定使用對象和範圍,有針對性下達的編製。
(三)關於職能
職能----指人、事物、機構所應有的作用。
國家職能---指國家機器對社會的有組織的活動,即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機關見諸於社會而實現其政治、經濟統治的有組織的活動。
行政職能---指行政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對國家社會生活諸領域所進行管理活動中的職責、任務和許可權。
職位--- 一般指在組織中,工作與人的結合,職權和所承擔的工作職責的集合體。
二、機構編製管理的基本要求
機構編製管理工作體制---機構編製委員會及其常設辦事機構。
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既是黨委工作機構,又是政府工作部門,列黨委工作機構序列,一級部門。
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是機構編製管理的工作體制。
機構編製管理的原則---
(1)總量控制,分級管理。
(2)下管一級。
(3)「三個一」。
「一支筆」審批原則--指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審批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黨政機構設置的基本原則----精簡原則;統一原則;效能原則;法制原則;因地制宜原則。
編製實名制---指將編製管理和人員管理緊密結合,嚴格按照核定的人員編製數額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規定,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實行定編到人,並將編製數額和配備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的一種管理制度。
中編辦五條禁令---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內部機構或提高內部機構級別,不準違反領導幹部配備的有關規定,不準超越許可權審批機構編製,不準上級業務部門干預下級部門機構編製。
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是國家為推行政務而建立的管理體制,是行政責權劃分、行政組織結構、行政制度與行政方式、行政運行機制的總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僅強調政府自身的建設和改革,而且也強調政府規模和權力範圍的調整,政府與社會、市場和公民個人的關係調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最初的政府機構改革,開始轉向政府職能轉變,最後轉向依法行政,公務員自身素質和修養的提高等方面。
政府機構改革--指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係,,進一步規範機構設置,優化組織結構,精簡人員編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行政運行機制。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是以事業單位分類為基礎所進行的事業單位體制改革
(1)對管理類事業單位。
(2)對公益類事業單位。
(3)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中的「四型」政府:
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潔型政府。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四個著力點」:
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20字檢驗標準」:
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
職能轉變---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善經濟調節、嚴格市場監管、加強社會管理和更加註重公共服務。
中央關於2008—2009年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八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服務「三農」的管理體制;
二是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是加快形成城鄉一體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四是加強城鄉建設規劃統籌;
五是整合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統一管理、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六是加強文化領域綜合管理;
七是整合醫療管理和藥品管理職能;
八是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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