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九步審訊法中的「誇大策略」及其借鑒意義
內容提要: 九步審訊法是旨在消除嫌疑人的抗拒,促使其作出供述的偵訊策略和方法,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適用。九步審訊法分為誇大策略和縮小策略,其中,誇大策略是指審訊員通過誇大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的證明力和犯罪的嚴重性,以促使嫌疑人作出供述的策略。誇大策略對我國偵訊實踐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誇大策略有著「騙供」和「虛假供述」的法律風險,故必須合理謹慎地使用,偵查人員除要做好充分的訊問前準備及在訊問中適度運用模糊語言外,更重要的是給審訊策略中的「欺騙」設置一定的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以降低其風險。
一、美國「九步審訊法」的法律基礎
「九步審訊法」(TheReidTechniqueofIn-terviewingandInterrogation)是美國審訊專家費雷德·英博(FredE.Inbau)、約翰·里德(JohnE.Reid)、約瑟夫·巴克利(JosephP.Buckley)等人在其所著的《審訊與供述》第三、四、五版中提出的旨在消除嫌疑人的抗拒,促使其作出供述的偵訊策略和方法,其具體內容包括:提出正面指控、展述審訊主題、阻止再次否認、克服異論障礙、攫取對方注意、控制消極情緒、列出選擇問題、查明犯罪細節、提取書面供詞{1}107-249。「九步審訊法」在美國有著深厚的法律基礎及巨大的司法市場需求。英博等人的著作《審訊與供述》出版後,被稱為美國的「訊問聖經」。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英國警方在訊問方面也深受這本書的影響。雖然「九步審訊法」是建立在直覺判斷和經驗的基礎上,並沒有收集任何經驗數據,也沒有以客觀和科學的方法支撐驗證理論本身,但它的實用性卻不容置疑。當《審訊與供述》第四版剛出版時,在美國便有幾十萬的偵查人員接受了他們書中所述技巧的訓練。
「九步審訊法」在美國的廣泛運用遵循了美國有關供述的立法及相關判例法。
(一)符合米蘭達規則
在美國的供認法律中,米蘭達規則無疑是最重要和最具影響力的判例法。根據米蘭達規則,警方在訊問前有義務告知嫌疑人如下內容: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講的每一句話都會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聘請律師,如果你無錢聘請律師,訊問開始之前會給你指派一位律師;你有權隨時終止這次訊問{2}44。米蘭達規則自誕生之日起,一直被廣泛應用於美國司法程序中,它是美國憲法關於「禁止強迫自我歸罪權」和「取得律師幫助權」的具體化和程序性保障,是體現美國司法程序正義的重要規則。
通過Miranda v. Arizona案的審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表明,「訊問前或者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表示他要保持沉默,訊問必須終止。」{1}410此時,不產生訊問的問題。只有當嫌疑人被告知米蘭達規則後,在頭腦清醒且自願的狀態下籤署棄權聲明,訊問才能夠開始並得以順利進行。因此,「九步審訊法」作為一種訊問策略,並不會與米蘭達規則相衝突。相反,米蘭達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九步審訊法」的合法性——在美國,一般來說,警方只要告知了審訊對象米蘭達規則,其後來的供認都將被法庭認為是自願的。
(二)符合「自願性」原則
在現代美國的口供規則體系中,自願性已取代了可靠性而成為聯邦及各州法院檢驗口供可采性的法理基礎。但這一自願性,並不是完全絕對的自由自願,而是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定壓力下的供述與保持沉默間的一種權衡選擇。
美國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在以下情況下獲取的口供屬於自願的:一是不會導致受審者作出不真實口供的欺騙性策略是允許的。美國聯邦及各州法院允許訊問者使用以下方法:(1)告訴受審者,警察遲早都會查清真相的;(2)讓受審者知道,他可以說他想說的一切,但這會冒被監禁的風險;(3)對受審者所說的話流露出不耐煩的情緒;(4)使受審者意識到訊問者認為其有罪的暗示{3}143。二是受宗教或者道德影響所作的口供也是可採的,「神聖的希望只會導出真相而不是別的。」{4}480可見,美國的刑事司法實踐總是試圖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之間尋找平衡點。
(三)迎合了對抗制訴訟模式的需求
近現代以來,美國一直奉行著對抗制的訴訟模式。這一模式在刑事訴訟方面的主要表現為:(1)法官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自我剋制是法官在案件調查活動中的慣例;(2)案件事實的發現委諸於控訴方和辯護方的舉證和辯論,在法庭調查中實行交叉詢問制度;(3)實行變更原則,允許控訴方變更、追加、撤回訴訟,允許控訴方與辯護方進行辯訴交易;(4)采起訴認否程序(arraignment),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自願而不是被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則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無須舉證和辯論,法官可以徑行作出有罪的判決;(5)實行陪審團制度,由一定數量的非專業人士(通常為12人)組成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出席的情況下負責對事實存否作出裁決{5}4。
而其中的辯訴交易制度和起訴認否程序(又叫有罪答辯制度),必然導致美國的偵查人員對口供孜孜不倦的追求,因為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得到自願供述,就極有可能啟動辯訴交易制度(事實上,在美國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通過辯訴交易來處理{6}70-71),或者他們將在法庭上得到被告人的有罪答辯,以致法官直接作出有罪判決的訴訟結果。無論是辯訴交易還是有罪答辯,都有效地解決了案件積壓和司法拖延的問題,大大地減少了訴訟成本。故為了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審訊策略的運用在警察工作中是必需的,「九步審訊法」正迎合了這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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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紀90年代,以「九步審訊法」為代表的心理強制審訊策略在美國訊問中的運用,不僅促使78.29%的犯罪嫌疑人放棄了米蘭達權利,還導致24.18%的嫌疑人徹底作出了有罪供述(即嫌疑人承認了犯罪的所有要素)、17.58%的嫌疑人作出了部分供認(即嫌疑人承認了犯罪的部分要素)、22.53%的嫌疑人作出了歸罪性的陳述(即雖然嫌疑人並未承認犯罪的任一要素,但是他卻提供了一些使得警方認為他有罪的信息){7}261-280。
二、「誇大策略」的實效
美國學者卡森(Karsin)和麥克納爾(Mc-Nall)將「九步審訊法」劃分為「誇大」和「縮小」兩大策略。其中「誇大策略」是指審訊員通過誇大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的證明力和犯罪的嚴重性,以促使嫌疑人作出供述的策略{8}。「誇大策略」包括4個子策略:(1)努力抓住嫌疑人講述中某些小的謊言;(2)設法使嫌疑人通過某種方式將自己與犯罪聯繫起來;(3)設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認涉案是沒有意義的;(4)假設一個對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誇大策略」對不易動感情的嫌疑人使用尤為有效{9}。以下分述之。
(一)「努力抓住嫌疑人講述中某些小的謊言」的運用
英博等人指出,一個對實施犯罪並不感到內疚的人可能對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說謊,同時無辜的嫌疑人在審訊期間也可能對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撒謊,如提供虛假的不在犯罪現場的申明,因為他們不希望泄露他們實際上在什麼地方{10}15。例如某兇殺案件中,一個與受害人有不正當關係的男性被列入嫌疑對象,在審訊中,該嫌疑人聲稱自己不在現場,但他的這個不在現場的證明很快就被查明是假的,這促使審訊中的偵查人員堅信他是殺人兇手,但嫌疑人堅決否認。之後,一名具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審訊人員接受此案,他努力去查明這個虛假不在現場證明的原因,並終於使嫌疑人講出了真實情況——當兇殺發生時,他正與另外一個已婚婦女在床上睡覺。他第一次給出不在現場的證明時說謊的原因是為了不暴露自己新近的不正當行為{10}65。英博等人建議,每當嫌疑人在回答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問題時看來講的是實話,但他不願意講出案件發生時他在何處,那麼審訊人員可以說:「如果你在案件發生時所乾的事情與本案無關,我告訴你,我將為你說的一切保密。我對你的私事不感興趣。所以請你告訴我你當時在什麼地方。」{11}165
(二)「設法使嫌疑人通過某種方式將自己與犯罪聯繫起來」的運用
「設法使嫌疑人通過某種方式將自己與犯罪聯繫起來」這一策略,在具體運用時,可採取陷阱式提問法[1]。例如,在美國發生的一起恐怖主義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奧是一名不說話的「幽靈囚犯」,審訊一度陷入僵局。本和他的側寫師團隊接收這個案子後,通過與嫌疑人利奧談政治信仰問題打開了他的話匣子,之後獲悉嫌疑人遭受的童年創傷及他兒子遭受炸彈襲擊身亡的事實,本應景地設計了一個很悲傷的謊言,在大家情緒集中爆發的時候,讓利奧失去了自我控制,最終說出了事情的真相{11}。英博等人指出,這一策略應在審訊初期使用,即在嫌疑人完全意識到這問題的含義之前使用{12}167。
(三)「指出在行為背後存在一個非犯罪的意圖」的運用
這一策略的運用,事實上是試圖讓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動機合理化。例如,審訊人員向嫌疑人指出,犯罪行為可能是意外或是為了自衛,而不是故意的。目的是說服嫌疑人接受犯罪的實質責任同時試圖減輕犯罪意圖。英博等人指出,對渴望逃避犯罪行為後果的有罪嫌疑人而言,這是一個誘人的逃避方法{10}15。
(四)「設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認涉案是沒有意義的」的運用
英博等人指出,運用此策略時,審訊人員必須向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非情感型犯罪嫌疑人——講清楚,不僅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並且目前已經得到的或在偵查終結前可以得到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些犯罪事實。換言之,應努力使嫌疑人認識到他繼續拒絕交待事實是無濟於事的{11}169。審訊實踐中,審訊人員運用此策略時,可能需要向嫌疑人出示一些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情報或證據,之後明確地告知嫌疑人:「無論你是否承認自己與這事有關,幾乎都沒有什麼意義了,因為證據會為自己說話的!我們花時間來和你談話的唯一原因就是要給你一個機會來說明那些你認為可能有意義的減罪情節……」
(五)「假設一個對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的運用
這一策略事實上是運用「囚徒困境」的心理學原理,在共同犯罪人之間「挑撥離間」。在實踐中,通過運用這一策略促使嫌疑人供述的實例屢見不鮮。例如在一起共同入室盜竊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兄弟倆,他們一直堅稱自己無罪。後來審訊人員設法先撬開了弟弟的嘴,得到了一點口供,之後即刻審訊哥哥,刻意提示相關信息,並說道:「好啦,你弟弟已經把一切都告訴我們了,現在就看你能不能澄清自己了。」最後,兩人被「離間」成功,作了供述{10}175。英博等人指出,挑撥共犯之間的關係可以使用兩種基本方法:一是把嫌疑人隔離開,既不能互相看見,也不能互相聽見;二是選擇初犯、從犯或幫助犯等作為誘使其相信他人已經招供的人,即是把那些看起來最容易上當的人用作這種策略的對象{11}169-170。
三、「誇大策略」對我國審訊工作的借鑒意義和法律風險之防控
(一)借鑒意義
在我國的審訊實踐中,「誇大策略」中的幾個子策略用得最為頻繁的應是「假設一個對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我國有學者將其稱為「離間訊問法」{12}274。而「設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認涉案是沒有意義的」這一策略的運用也不少見,在我國主要是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刑事政策結合使用。鑒於篇幅所限,本文僅就「努力抓住嫌疑人講述中某些小的謊言」這一策略,用案例進行剖析,表明「誇大策略」在我國審訊實踐中的實效性。
如前所述,不論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還是無辜的嫌疑人均可能在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撒謊。因此,如何識別、捕捉及拆穿嫌疑人的說謊信息,對促使有罪的嫌疑人如實供述,辨明無辜者尤為重要。例如,在某銀行行長受賄案中{12}244-245,該行長違反信貸管理規定,一次性貸款200萬元給一個僅有10萬元固定資產的某公司。由於收受賄賂情節隱秘,難以獲取確鑿的證據證明該行長的受賄事實,審訊一度陷入僵局。後來,一位專業的審訊人員通過運用誇大策略中的「努力抓住嫌疑人講述中某些小的謊言」這一子策略,通過尋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達到揭露謊言,滿足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強制的形成,產生供述動機以達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目的。在審訊中,審訊人員先從該行長違反信貸規定這一行為談起。
問:你們的銀行貸款有哪些規定?
答:貸前三查,貸後監督。
問:貸款需要有一定的資產擔保嗎?
答:按規定需要。
問:你貸款的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
答:不十分清楚。
問:你貸給對方公司200萬是做什麼用的?
答:可能是做生意。
問:你貸給某公司的這筆款子是用什麼來擔保的?
答:沒有擔保。
問:那它如果虧損了怎麼辦呢?
答:估計不會虧的。
問:如果虧了還不上這筆款子怎麼辦呢?
答:沒想過。
問:根據貸款的日期,這筆款子已經到期了,為什麼還沒有還呢?
答:我問過他們,款子佔用在貨上還沒有回籠。
問:如果該款回不了籠呢?
答:不可能全部回不來,多少要回來一些。
問:這筆款子到期後你催討過嗎?
答:催過。
問:向法院起訴過嗎?
答:沒有。
問:為什麼沒有?
答:(不語)……
問:你敢嗎?
答:(不語)……
問:你身為行長,違反規定對貸款的企業不驗資、不檢查、不監督、不調查、無擔保,款子到期無回籠,無任何保全措施,後果出現不採取補救辦法,不向法院起訴,你能說通嗎?這又說明什麼?原因你不用說誰都清楚!但這件事還要你自己說!
答:(沉默)……他們貸款時給了我5萬元的「好處費」。
犯罪行為作為一種運動形式,有其自身的運動軌跡{13},也有其自身的邏輯軌跡。上述案例,該審訊人員運用了邏輯的語言,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無法抵賴的特定事實和環節,進行客觀的聯繫和組合,使之能系統化地揭露供述矛盾,證明犯罪結果的過程。
(二)借鑒「誇大策略」的法律風險及其防控
「誇大策略」是極優的策略,但「誇大策略」亦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儘管英博等人極力聲明,「這種方法並不會使無辜者承認有罪,而且其中的每一步都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道德規範。」{1}101但事實卻是,美國近年來頻頻曝光的冤假錯案表明,英博等人的審訊策略不僅使有罪者作出了有罪供述,還導致了無辜者錯誤認罪[2]。在刑事法上被告供述對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可謂至關重要,但如果依照虛假的供述定案則極易造成刑事錯案的發生{14},因此在我國的偵查訊問中,運用「誇大策略」將面臨以下的法律風險:
(1)「騙供」的風險
「誇大」的詞義是把事情說得超過了實際程度,言過其實。可見,「誇大」隱含著欺騙的成分。偵查審訊的經驗告訴我們,由於與犯罪行為相聯繫的羞恥感和對法律後果的害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並不願意供述。因此,要突破審訊,獲取嫌疑人的口供,一定的壓力、欺騙、說服和操縱應是必需的。誠如我國著名學者何家弘教授所言,「欺騙取證」不但是一種審訊策略,更是一種斷案智慧{15}。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是,沒有對威脅、引誘、欺騙作出定義和認定標準{16},也沒有對「誇大」指定認定標準。但是倘若嚴格按照這條規定執行,那麼,「誇大策略」將因其帶有欺騙性質而被認定為「騙供」,而通過這一策略所獲取的口供即使是真實的,也極有可能淪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掉。無疑,這是運用「誇大策略」進行審訊時,首當其衝要承擔的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
(2)虛假供述的風險
在美國一些個案中,確實出現了由於運用「九步審訊法」而導致無辜者錯誤認罪的現象,面對這一現實,英博等人不得不在其著作《審訊與供述》(2001版)中指出,「毫無疑問,訊問可能導致無罪的人作虛假供述(False Confession)。」{9}何為虛假供述?對此,古德瓊森(Gud jonsson)下了最嚴格的定義,「指一個人對自己未犯的罪行進行供述。」並將虛假供述劃分為「自願型虛假供述」、「壓迫—依從型虛假供述」以及「壓迫—內化型虛假供述」三類,指出依從型和內化型虛假供述都可能與一定的訊問壓力或強制訊問有關{8}。由此表明:在訊問中,因為自願型虛假供述的存在,偵查人員即使不使用任何訊問手段,虛假供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而訊問策略的運用確實存在導致虛假供述的風險。
綜上,「誇大策略」雖優,但它的運用卻可能導致騙供和虛假供述的風險,因此,我們應當謹慎地使用,儘可能地降低風險。
(1)做好訊問前的充分準備
任何審訊策略的成功使用,都必須建立在對案件信息儘可能多的了解和分析的基礎上。
英博等人在其著作中指出,在使用「九步審訊法」之前,必須做充分的審訊前準備,包括:了解已知案情、收集有關材料、分析案件情況、注意一些經常被人忽視的基本原則等等{1}。同理,我國反貪偵查人員在對賄賂犯罪嫌疑人展開審訊之前,也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結合目前具體的情況,筆者認為,要特彆強調對案件進行情報收集(情報的收集可重點落實在審訊對象的工作閱歷、性格特徵、家庭背景、財產狀況等)、對線索的梳理和深挖,認真制定審訊計劃、擬定多套訊問提綱等等。
(2)訊問中模糊語言的使用
模糊語言,作為一種彈性語言,是指外延不確定、內涵無定指的特性語言。在賄賂犯罪偵查訊問中,為降低「誇大策略」的「騙供」風險,反貪偵查人員在使用訊問語言上,應靈活使用模糊語言——因為模糊語言的寓意豐富,外延又較為寬泛,將使得審訊者訊問表達的意義可以有多種理解。另外,嫌疑人在特定的訊問情境中往往對任何信息都會表現得極為敏感和多疑。兩者結合將更有利於造成被審訊者產生認識錯覺——感覺到偵查機關確實已經掌握可靠證據,最終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
當然,模糊語言的使用必須是適度的。在審訊中,模糊語言外延的寬泛性既是其優點也是其缺點。若使用不當,將會由於其缺乏針對性,不能直接擊中要害,反而使得嫌疑人繼續懷疑偵查機關是否掌握了證據,從而更加深其消極抵抗的心理。
(3)給「欺騙」以適度的允許和限制
新《刑事訴訟法》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口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口供作為八大證據之一的地位並未撼動。在當前的賄賂犯罪案件中,「零口供」[3]定案的情況有但卻屈指可數,因此獲取嫌疑人的供述仍是偵查人員當前最為重要的任務。而要突破審訊,採用一定的帶有欺騙性訊問策略是必要的。因此,我們的立法首先應當肯定適度欺騙的正當性。
事實上,「兩個證據規定」已肯定了適度欺騙的正當性,如《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但很可惜,現行《刑事訴訟法》第50條卻仍然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在此,我們期待下一次修改的根本改變。
應當強調的是,為降低騙供及導致虛假供述的風險,欺騙必須是適度的,即欺騙必須有底線,包括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
法律底線,即作為審訊策略中的欺騙不能是違法的。關於欺騙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要掌握以下三個「度」:一是以遵守現行的相關法律為前提。具體來說,就是要遵守「兩個證據規定」和新《刑事訴訟法》對口供規則的相關規定。二是欺騙不能導致虛假供述的發生。如前所述,儘管虛假供述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但由偵查人員自身的因素而導致的虛假供述卻是應當禁止的,我們的立法不能放縱偵查人員在運用審訊策略過程中恣意妄為,從而導致了虛假供述的頻頻發生,以致冤假錯案層出不窮。三是必須尊重和保護審訊對象的人權。尊重和保護審訊對象的人權是「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性原則在審訊中的貫徹。故在審訊中,偵查人員不能為了獲取口供,而不惜以損害審訊對象的人權為代價。具體來說,就是不得侮辱審訊對象的人格、摧毀審訊對象的自尊、侵害審訊對象的合法隱私等。
道德底線,即不得產生過高的道德成本。
萬毅教授指出,為控制偵查謀略實施中的道德成本,至少以下幾個方面的底限不得突破:一是不得任意擴大適用範圍。包括:非「緊急原因」不得適用、非「公開之敵人」不得適用。二是不得使社會「受到良心上的衝擊」。包括:不得違背宗教倫理、職業倫理以及家庭人倫,不得有損那些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不得妨礙嫌疑人或證人意志的自願性和真實性等{17}。筆者深以為然。
【注釋】
[1]陷阱式提問是一種很講究技巧的提問方法,通常比普通問法能得到想要的信息。它主要運用引導、映射、創造虛擬環境等方法使對方同自己多交流,從而在語言中設套,從對方的話語、表情和動作等臨場表現中得出結論。
[2]美國自1989年以來,僅藉助DNA技術就為200多名被錯誤起訴、定罪、監禁的無辜者洗刷了罪名.通過對這些案件的實證研究,美國學者發現:大約15%~20%的錯誤定是由警察通過審訊獲得的虛假供述造成的.具體參見Richard A. Leo, Kimberly D. Richman,「Mandate the Electronic Recording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2007(6),p.791.
[3]「零口供」是指即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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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暨南學報》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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