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棟:祖墳陪葬品都該歸屬國家嗎
2014年07月10日 08:02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楊國棟
河南鄭氏兄弟日前將當地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祖父的墓被盜後發現了32件翠鐲、翠扳等清代隨葬品,當地文物局接管文物後稱其歸國家所有。」(《廣州日報》7月9日)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雖然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這些文物屬於鄭氏兄弟曾祖父之墓的隨葬品,並非來歷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河南鄭氏兄弟日前將當地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祖父的墓被盜後發現了32件翠鐲、翠扳等清代隨葬品,當地文物局接管文物後稱其歸國家所有。一審和二審均駁回了兩人要迴文物的要求,將之判給國家。主審法官說:「打個比方,那麼多名人墓葬,難道其後人能去要這些文物,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嗎?」(《廣州日報》7月9日)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雖然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這些文物屬於鄭氏兄弟曾祖父之墓的隨葬品,並非來歷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文物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也不足以支持祖墳內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判決。因為這一條款針對的是出土文物,而不是公民的家族財產和家庭財產。如果所有文物都歸國家所有,哪有文物拍賣和收藏?
出土文物和地下文物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地下文物可能有主,也可能沒主。如果因盜墓這一犯罪行為而改變所有權性質,不僅會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也會危及法律公信力。文保部門難道能以文物都歸國家所有為由,隨便去挖他人的祖墳?
對徐氏兄弟來說,這些文物既是緬懷祖先的信物,也是家族財富的傳承。而對政府來說,32件清代翠鐲、翠扳等隨葬品無論是文物價值還是商業價值都不大,又何必非要「搶」過來呢?
擔心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才作出這種判決的理由也很荒唐。且不說博物館的文物所有權歸屬國家早有定論,這些文物本身就是通過考古發掘、捐贈、國家出資購買、沒收無主贓物等合法方式搜集來的,跟盜墓發現的性質完全不同。即使是皇親貴族的後代,也沒有理由去討要,何況能證明自己是皇親貴族直系後代的人本來就不多。
對帝王陵寢中因保護性發掘(國務院早就禁止主動發掘帝王陵墓)發現的文物,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在家天下的古代,皇家是沒有私人財產的,國庫通內庫,皇家的財產就是國有資產。而這些財產的繼承者,自然不是皇親貴族,而是繼承了前朝全部遺產的歷代中央政府。更別說皇親貴族的財產都來自於民脂民膏和殘酷剝削所得,本來就應該收歸國有了。連民國時的清室優待條件都早已作廢,又有誰能以自己是某人的子孫為由來向政府討要文物?
可有主墳墓中的文物陪葬品歸其後代所有本不該有爭議,如果覺得這事不好處理,法律對這種因盜墓而出土的文物歸屬沒有明確規定的話,也可以把這些文物仍然放回墓葬以迴避爭議。
簡單地把陪葬品判給國家,顯然有失公正。甚至可能引發大量墓主後代先下手為強,盜掘祖宗墳墓,以免陪葬品被盜或判給國家。出於尊重歷史和國人感情的考慮,對於傳承清楚的墓葬(皇親貴族和大官僚、漢奸除外),也應通過修法明確其三代或四代以內的後人有權繼承陪葬品中的文物。歷史更為久遠的墓葬,陪葬品中的文物則為國家所有。但如墓葬保存完好,且無文物開發價值,陪葬品應盡量原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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