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每一部教育法律法規最後一章的規定都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在教育法律法規裡面共有三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可以用一些簡便的方法進行區分。

1.刑事責任是教育法律法規中最嚴厲的一種制裁手段。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觸犯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表述一般會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這樣的字眼,而且這三者是「或」的關係,只要符合三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7條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是教育法律法規中最常見的一種制裁手段。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所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實就是教育機關外部的人員,如出版社、社會人員等行為不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67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所制裁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其實就是教育機關內部的人員,如教師、教育局工作人員等行為失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第7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民事責任是教育法律法規中最特殊的一種制裁手段。生活當中的民事官司很多,但凡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侵權責任)、違約的(違約責任)都屬於民事責任。在教育法律法規中卻比較少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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