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案例劇本(4) - 流動的光彩的日誌 - 網易博客

模擬法庭案例劇本(4)

班主任日誌 2008-12-08 11:30:17 閱讀185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

法律伴我行-----「模擬法庭」活動

活動程序

(1)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和旁聽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宣布開庭。

(2)審判長檢查當事人基本情況,宣告合議庭組成情況,告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5)休庭,合議庭合議,

(6)繼續開庭,宣讀法庭判決

(7)當事人在庭審筆錄及判決筆錄上簽字。

(8)閉庭。

(五)附錄

1. 案情簡介

原告郭明於2002年8月13號買了一輛捷安特牌山地車,並在交管局辦理領取了牌照,第二天即2002年8月14日晚上他到嘉華商場購物,將山地車放在該商場的門口,約10分鐘後原告出來時發現車不見了,隨後向東城公安分局報了案。1個月後公安分局通知原告山地車為第一被告歐陽鼎盜取,並將該車賣給了第二被告司徒龍,並告之明知該車來路不正,後因交通事故該車現已經完全損毀。公安機關已經對二被告進行了處罰。同時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800元(山地車原價)和承擔訴訟費。第一被告歐陽鼎辯稱該車質量有問題並且不是全新的了,不應以原價作為賠償額,此外他轉賣是以4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賠償200元。第二被告司徒龍則稱其已為買該車付了400元,認為不應負賠償責任。東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法庭布置(略)

二、活動過程實錄

1. 主持人發言

主持人(合):各位領導、老師,同學們,下午好!

主持人1:今天由我們華南師範大學駐石碣中學實習隊政治組的三位政治老師容劍鋒、潘巧幸余玉瓊組織策劃,在這裡為初二級同學舉行題為「法律伴我行」的模擬法庭活動。

主持人2:很榮幸,這次活動我們請到了袁華樑校長、楊少敏副校長、徐伯科副校長、教導處李銘清主任、德育處馮建彪主任等學校領導蒞臨指導,同時,初二級部分班主任、政治科組老師以及實習老師也出席了這次活動。在此,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他們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

主持人3:我們舉行這次活動的目的在於提高同學們的法律意識,在於讓同學們體驗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氣氛,初步了解我國司法系統的運作以及豐富同學們的課餘生活;同時,我們初二學習的政治科內容本身就是法律常識,這次活動還可以讓同學們學以致用,把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於生活中來。

主持人1:下面介紹一下法庭人員的組成情況:

審判長:葉浩榮 審判員1:謝靈玲(女) 審判員2:袁小敏(女)

書記員:葉敏儀(女) 法 警1:袁進安 法 警2:袁志平

原 告:袁健鋒 原告律師: 鍾哲儒 曾淑貞(女)

第一被告:葉賀新 第一被告律師:葉加偉 胡振宏

第二被告:魯雙元 第二被告律師:葉佩君(女)劉雪雲(女)

主持人2:最後,讓我們簡單了解今天開庭的案件:原告的自行車被第一被告偷了,第一被告又將該車賣給了第二被告,後因第二被告在交通事故該車現已經完全損毀。於是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800元(山地車原價)和承擔訴訟費。第一被告辯稱該車質量有問題並且不是全新的了,不應以原價作為賠償額,此外他轉賣是以5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賠償200元。第二被告則稱其已為買該車付了500元,認為不應負賠償責任。那麼,到底誰對誰錯,誰又該負賠償責任呢?好。事不宜遲,讓我們一起走進模擬法庭。現在有請我們表演的同學——

2.模擬法庭庭審過程

書記員(葉敏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布如下

法庭紀律

(1) 法庭內要保持肅靜,不準喧嘩、吵鬧、鼓掌和其他防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2) 開庭過程中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 未經法庭許可不準錄音、錄象和攝影

(4) 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5) 未經法庭允許,不準發言、提問。如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休庭以後,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值庭人員應當勸告阻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膠捲、錄音帶或者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旁聽規則

一、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 不得錄音、錄象和攝影;

2. 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 不得發言、提問;

4. 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二、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象和攝影。

三、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象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四、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五、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六、外國人或外國記者旁聽,應當遵守本規則。

書記員(葉敏儀):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長、審判員就座後)請坐下!報告審判長,原告郭明訴被告歐陽鼎、司徒龍一案,當事人已全部到庭可以開庭。

審判長(葉浩榮):首先核對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姓名?(郭明)年齡?(20周歲) 民族?(漢族) 職業?(東莞光明公司職員)家庭住址?(東莞市東城區解放路2號)

第一被告姓名?(歐陽鼎)年齡?(18周歲) 民族?(漢族) 職業?(無職業)家庭住址?(東莞市東城區興華街1號)

第二被告姓名?(司徒龍)年齡?(20周歲) 民族?(漢族) 家庭住址?(東莞市東城區興華街3號)

原告方、被告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無異議)

雙方均無異議,現在開庭:

東莞東城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郭明訴被告歐陽鼎、司徒龍賠償一案,由本院審判員葉浩榮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謝靈玲、袁小敏組成合議庭,由本院書記員葉敏儀擔任法庭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1) 各方當事人有就本案事實進行陳述和答辯及提供證據,請求調解的權利。

(2) 原告有權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反訴應於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交納相應的案件受理費。

(3) 當事人有申請審判人員及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如本案審判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書記員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屬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本案公正審判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換人審理。

(4)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是否迴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工作。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原、被告回答不申請)

(5) 當事人除享有以上訴訟權利,還應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第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證據。

第二,遵守法庭規則。

第三,庭審過程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原告郭明請你宣讀起訴狀。

原告(袁健鋒):

起訴狀

原告郭明、男、20周歲、漢族、東莞光明公司職員、住東莞市東城解放路2號。

委託代理人:鍾哲儒 、廣東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曾淑貞 、廣東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陽鼎、男、18周歲、漢族、無業、住東莞市東城區興華街1號。

委託代理人:胡振宏、廣東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葉加偉廣東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司徒龍、男、20周歲、漢族、無業、住東莞市東城區興華街3號。

委託代理人:劉雪雲 、廣東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佩君、 廣東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 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00元;

(2) 要求承擔訴訟費50元。

實事與理由:

我於2002年8月13日購買捷安特牌山地車一輛。購買後即到交管局非機動車登記站領取了牌照,號碼為莞東城010203。2002年8月14日晚上8點30分,我去嘉華商場購買物品,將山地車放在該商場門口。大約十分鐘後我從商店內出來時,發現車不見了。我隨後向東城公安分局報了案,後公安分局通知我自行車被歐陽鼎盜取,並將該車賣給司徒龍,現在車輛完全損毀。公安機關已對二被告進行了處罰,我認為自行車系我的個人合法財產,二被告將我的財產損壞,理應按原價給予賠償。因此,特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起訴人:郭明

2002年10月20日

審判長(葉浩榮):原告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原告委託代理人(鍾哲儒):有,首先,第一被告歐陽鼎竊取我委託人的山地車,屬於非法侵佔行為,並間接損毀,必須對此負責任。其次,第二被告司徒龍明知第一被告出售的是非法所得,是贓物,還進行交易,已經是違法行為,且又造成我委託代理人財產的損失,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審判長(葉浩榮):被告歐陽鼎請你宣讀答辯狀。

第一被告(葉賀新):

民事答辯狀

看了原告郭明對我的起訴,現答辯如下:

我在2002年8月14日晚上8點30分左右,路過嘉華商場門前,看見門口有一輛自行車挺不錯的,我就想騎騎。於是,我就將自行車搬走了,後到一個修車攤上,讓人家幫助把鎖打開,我就騎走了。騎了大約有五天。我的朋友司徒龍看到我騎的車不錯,就讓我把這輛車讓給他。我說,這車是「順」來的,他說沒關係。我於是就將車賣給了他,他給了我500塊錢。現在原告要求我賠償原價800元,我不同意。因為他是在我搬車的頭一天買的,應扣除折舊費。另外,我認為他的自行車有質量問題。因此,我同意賠償他200元損失。

答辯人:歐陽鼎

2002年10月29日

審判長(葉浩榮):被告歐陽鼎的訴訟代理人,你對被告的答辯狀有無補充。

第一被告的委託代理人(胡振宏):有,我的委託人在挪用該車時,只是出於喜歡,並無惡意,並且該車是由本庭的第二被告司徒龍損壞,所以我方只同意賠償200元。

審判長(葉浩榮):被告司徒龍請你宣讀答辯狀

第二被告:(魯雙元)

民事答辯狀

看了原告人郭明對我的起訴,我做如下答辯:

我在2002年8月20日那天,見到我朋友歐陽鼎騎的一輛自行車挺不錯的,我就想要。我對他說,把自行車便宜點賣給我吧。他說這車是順來的,我說沒關係。於是他向我要了500元錢,我就把車騎走了。大約10天左右,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責任都是我的。那輛自行車也被全部損壞了。現在原告要求讓我賠償他800元,我認為,我不應當賠償。理由是:我已經付給500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答辯人:司徒龍

2002年10月30日

審判長(葉浩榮):第二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

第二被告的委託代理人(盧佩君):我基本同意,還有幾點補充就是:第一,我的委託人已向第一被告歐陽鼎支付了購該車的車款。第二,造成山地車的損毀,並不是出自我委託人的主觀惡意。

審判長(葉浩榮):原告郭明,請你向法庭出示相應的證據材料。

原告(袁健鋒):我有購車零售發票和自行車執照。

審判長(葉浩榮):請你向法庭出示(原告出示發票)

審判員(謝靈玲):原告,你的車丟失的那天是停放在哪裡?車牌號是多少?

原告(袁健鋒):我將車停在嘉華商場門口,車牌號是莞東城010203

審判員(謝靈玲):原告你能否確認第二被告損壞的那輛車是你的?

原告(袁健鋒):能,的確是我的車。

審判長(葉浩榮):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有無新的證據?

原告委託代理人(鍾哲儒):沒有。

審判長(葉浩榮):第一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材料有無異議?

第一被告(葉賀新):沒有異議。

審判長(葉浩榮):第二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對原告向本法庭出示的購車發票及執照有無異議?

第二被告(魯雙元):沒有。

審判長(葉浩榮):對原告向本法庭提供的購車發票和照片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法庭予以確認。

審判員(袁小敏):現在出示本法庭所掌握的證據材料:這裡有東城公安分局對二被告的訊問筆錄(出示紙)(書記員傳給原告及二被告看)

審判員(袁小敏):原告被告雙方對剛才本法庭出示的訊問筆錄有無異議?(沒有。)

審判員(謝靈玲):現出示東城公安分局對二被告的拘留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書記員傳給原告及二被告看)。

審判員(謝靈玲) :原告被告雙方對剛才本法庭出示的拘留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有無異議?(沒有。)

審判長(葉浩榮):當事人對本法庭出示的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本法庭予以確認。

審判員(袁小敏):法庭現在需要向原告提問。

原告,你當時從嘉華商場出來發現車不在了,你採取過什麼措施?

原告(袁健鋒):我轉了一圈並詢問過路人,他們都說沒看見,然後我馬上報警了。

審判員(謝靈玲):法庭現在需要向被告提問。第一被告歐陽鼎,你當時將自行車賣給第二被告司徒龍是在什麼地方交易的?

第一被告(葉賀新) :在我家的一個房間里。

審判員(袁小敏):第二被告,你給付第一被告500元購車款是在什麼地點給付的?

第二被告(魯雙元) :在他家屋裡,然後我把車推走了。

審判長(葉浩榮):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

本法庭辯論的爭論焦點應該是第一被告同意賠償的金額和第二被告不同意賠償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在辯論當中,應當注意遵守法庭辯論的規則。原告,請你做辯論陳述。

原告(袁健鋒):我剛剛買的一輛車就被告歐陽鼎偷走了。偷竊是一種可恥的違法行為,從古至今人們都非常痛恨這種行徑以及偷竊的人,所以我向法庭申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並對被告歐陽鼎的偷竊行為予以制裁,使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兩被告共同按原價賠償給我800元。同時也能達到教育兩被告及教育他人的目的。

審判員(謝靈玲):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曾淑貞):審判長,我受廣東誠信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接受原告郭明的委託,現發表代理詞如下:

被告歐陽鼎在剛才的答辯狀中曾經提到不按原價賠償,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我的委託人的車是新的,並無磨損,儘管第二被告司徒龍提出有磨損,那也應該是第一被告歐陽鼎所為,並非是我的委託人,所以理應按原價賠償。而第二被告在剛才的答辯狀中說他不負責任是非常荒謬的。第二被告明知這車是贓物還買,已是違法行為,所以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原價800元!

審判長(葉浩榮):第一被告請辯論陳述。

第一被告(葉賀新):這輛自行車的確是「順」的,但也確實不是我損壞的,況且車已完全報廢是第二被告司徒龍造成的,因此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應由他承擔,我只同意賠償200元。

審判員(袁小敏):第一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

第一被告的委託代理人(葉加偉):審判長,審判員,我受廣東方圓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接受被告歐陽鼎的委託,現發表代理詞如下:

我的委託人得到該車後雖然使用了,但時間不長,並且我的委託人賣車的非法所的已經上繳,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拘留15天,罰款200元的處罰。同時我的委託人自己也受到內心的譴責。何況車子是由第二被告直接損壞,與我的委託人無關,所以申請法庭給我的委託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並由第二被告承擔損毀該車的責任。

審判長(謝靈玲):第二被告請你做辯論陳述。

第二被告(魯雙元):我認為原告和第一被告提出的都是無理的要求,第一被告已經承認了車是他偷的,我花了500元買了這輛車,沒過幾天又遇到車禍,車完全毀了,責任並不在我,我同時也有損失,我在整個事件中也是受害人,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員(謝靈玲):第二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

第二被告的委託代理人 (劉雪雲):審判長、審判員,我受廣東華益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接受被告司徒龍的委託,現發表代理詞如下: 我的委託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已為整個事件付出了500元的代價,並且偷車人是第一被告歐陽鼎。而該車完全毀坏於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中,我的委託人沒有任何主觀目的去毀壞它。這也是在我的委託人意料之外的,因此付主要賠償責任的是第一被告。

審判長(葉浩榮):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有無新的意見?(沒有)法庭辯論結束。

原告,你是否申請法庭為你們主持調解?

原告(袁健鋒):我申請。

審判長(葉浩榮):請你闡述一下調解主張。

原告(袁健鋒):我堅持我的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共同按原價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長:被告歐陽鼎你是否申請法庭為你們主持調解?

第一被告(葉賀新):我申請。

審判長(葉浩榮):闡述一下你的調解主張。

第一被告:我同意賠償,但我仍堅持應由第二被告負主要責任,我只同意賠償200元。

審判長(葉浩榮):被告司徒龍你是否申請法庭為你們主持調解?

第二被告(魯雙元):我申請。

審判長(葉浩榮):闡述一下你的調解主張。

第二被告(魯雙元):我認為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長(葉浩榮):(與兩審判員交頭討論一陣)鑒於目前當事人就賠償問題爭議很大,本庭不再進行調解。現在由原被告雙方及相應的代理人做最後陳述。(原被告回答「沒有了。」)

審判長(葉浩榮):現在合議庭進行合議,5分鐘後繼續開庭。

審判長(葉浩榮):現在繼續開庭。

首先宣讀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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