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原配偶雙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權利(二) - 法律快車民法
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起訴時限:一年
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妻劉某離婚。庭審中,劉某曾向法庭陳述李某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李某予以否認,而劉某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離婚後,李某放下了心裡的顧忌,向劉某公開了其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在掌握了確切證據後,去年8月,劉某再次將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最後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㈢實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關於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㈠》第三十條作了區別規定,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所以在離婚後一年內,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請求判決原配偶賠償因離婚過錯而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原有共同債務連帶償還。追償時限:兩年
案例:吳女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向吳女的親戚李某借款買了一輛農用車。2005年12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沒有清償。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離婚後,當債權人李某向吳女主張債權時,吳女礙於親戚的面子還清了全部債務。後吳女要求王某與其共同承擔債務,王某卻以已經離婚、與其無關為由拒不承擔債務。吳女遂於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令王某與吳女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點評:離婚後二年內,連帶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享有追償權。離婚後,對夫妻共同債務,婚姻當事人應向債權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追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㈡》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請求重分被匿共同財產。起訴時限:兩年
案例:農民王女和丈夫於去年底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在進行財產分割時發生了分歧。王女只知道丈夫一直在做農資生意,但到底有多少存款心中無數。訴訟中,丈夫說存款總額大約有12萬元,他「大度」地願意分給王女8萬元。可王女認為他們的積蓄不可能這麼少,法院要求王女提供存單賬號或其他證據,但她平時並不了解家庭的「財政狀況」,更不曾留意丈夫日常經營的詳細情況,所以根本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證據,無奈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條件,得到了8萬元。離婚後,王女通過多方諮詢查證,弄清了前夫存款地點、銀行賬號等相關資料,知道了當時前夫名下的存款餘額有33萬餘元,根本不是12萬元。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女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法官經核實證據,最終認定這部分款項是王女與前夫的共同財產,遂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再給付原告人民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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