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憲法的遷徙自由非常必要
06-12
一國公民,在自己的祖國自由遷徙是他們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這已成為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普遍共識,並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得到體現。然而在中國,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要實現公民的遷徙和居住自由,目前還是一個有待爭取的權利。對中國公民這種自由遷徙權的缺席,近年的兩會上,都有代表委員在關注和呼籲。比如,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撰文提出,建議參照1954年憲法內容,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增加關於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的內容。同時,制定如《公民遷徙法》或《戶口管理法》等單行法規,明確公民遷徙的性質、地位、法定條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周洪宇認為,1954年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但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限制,遷徙自由沒有寫進後來的幾部憲法。而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的嚴格限制,使得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的人口流動處於凝固狀態,不利於人民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的確,人口不能自由遷徙和居住產生的危害已經越來越大。檢索目前人口不能自由流動的原因,觀念上認識不到位是一個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利益的阻隔。利益的阻隔又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城市戶籍改革中的一些既得利益民眾對附著於戶口本的種種優惠政策的自覺或不自覺的維護以及對外來者的本能排斥;另一部分是城市的管理者,由於在戶籍制度載體上附加的各種利益關係非常複雜,改革有很大的成本代價,因此在城市管理者中,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是該快還是該慢認識不一致。多數城市管理者從方便管理的角度出發,不希望戶籍制度一下子放開。他們擔心如果放開城市戶口限制,允許農民工自由落戶,隨著人口的大量湧進,很可能會出現貧民窟、犯罪增多、城市環境髒亂差等所謂的「城市病」。這兩方面又是相互作用的,前者為後者管制城市戶籍提供了所謂民意的壓力,後者出台的一些限制措施也往往得到前者的支持。所以我們看到,為了維護城市民眾的既得利益,防止「城市病」出現,一些地方現在仍然不斷出台著與戶籍掛鉤的有關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等方方面面的政策規定,一些曾經力圖打通當地城鄉戶籍分立的改革,也無一不中途而廢。對此,我們不僅要從基本人權和現代文明的角度來看待自由遷徙的重要性,也必須嚴肅指出,上述有關「城市病」的認識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看法。從世界城市的發展來看,隨著人口的大量湧進,的確會出現貧民窟、犯罪增多、城市環境髒亂差等「城市病」。就此而言,它似乎是城市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但是,不能因為怕出現「城市病」就緊閉城門。關閉城門,不讓農民進來,「城市病」是沒有了,可城市的活力和生機也隨之而去。事實上,防治「城市病」的最好藥方,就是在人口自由流動中發展城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況且,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下,很多「城市病」並不是放開城市戶籍造成的,恰恰是農民進城後沒有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所致。龐大的城市流動人口受制於戶籍制度的阻隔,被排斥在城市體系之外而成為城市的邊緣人,要想不出現「城市病」幾乎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而言,即使「城市病」無法解決,這也是城市化進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比起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來,「城市病」是第二位的因素。目前,我國有流動人口1.4億,已從城市體系中占較少比例的群體成為具有舉足輕重意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的經濟聯繫、社會聯繫日益密切。可以說,憲法中沒有規定公民遷徙自由的理論基礎和歷史條件都已不復存在。難道我們能夠讓那種附著於戶口本超過半個世紀的利益格局再繼續存活半個世紀乃至更長時間,使我們的子孫把它當作天經地義的「大理」繼承下去?不能!當然,改革戶籍制度,落實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也不是一步到位,目前,可從剝離和清理附著於戶口制度的不平等權利開始,逐步使農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勞動就業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等與現行戶籍管理制度脫鉤,建立全面向全體公民的平等的勞動就業市場、社會保障體系,政府部門的戶籍權力僅限於人口信息統計、管理等狹義的戶籍體制內。而這一切的前提和基礎就是,必須儘快在憲法中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權利。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個以法治為目標的社會,涉及到公民基本人權一類的事情,最好還是有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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