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誰能當人民陪審員?怎樣「陪審」?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解讀與分析」為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專家: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英美陪審團制度大有不同
陳衛東表示,相比較於英美陪審員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自身鮮明的特點。
陳衛東說,我國人民陪審員與英美陪審團人員在工作和權利、義務上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兩項制度都有參與聽審案件的權利;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不受干預的權利;不因履職而受解僱的履職保障;履職有一定的報酬;都有迴避和保守秘密的義務。
陳衛東表示:「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點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一,人民陪審員享有與職業法官相同的權力,既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也負責法律的適用,而英美陪審員則僅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其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並不是隨機產生的,而且並不是一案一選;而英美陪審員是隨機選舉產生,並且隨著案件的終結,陪審員的職責也就終結;其三,審判組織中,人民陪審員的數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審員1人,而陪審制國家的陪審團一般是12人。其四,人民陪審員在我國實踐中僅適用於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決定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員;而英美陪審制則適用於一些重大的案件,當事人有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的權利。」
專家:人民陪審員不會干擾法官的正常審判
陳衛東表示,參與審判的公民依法享有相應的裁判權力,其與法官的地位是相同的,不存在干擾法官審判的問題。
陳衛東說,從身份上來看,人民陪審員的身份是公民,而不是法官,與職業法官不同;從權力上來看,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力,行使了案件的裁判權,與職業法官並無不同。因此,在域外一般將其稱為「業餘法官」或者「平民法官」。
在談到人民陪審員對法官正常審判的影響時,陳衛東表示,陪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和義務。公民參與不是要干擾法官的正常審判,同時,參與審判的公民依法享有相應的裁判權力,其與法官的地位是相同的,不存在干擾法官審判的問題。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僅需要明確陪審員和職業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參與審判的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
據了解,最新的試點改革方案決定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將學歷條件從一般為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主要是考慮必須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文化水平。成熟的人民陪審員應當要做到以下三點,即客觀公正中立,無偏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預;遵守法律規定,保守審判秘密,維護審判秩序。(張慶成 實習生張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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