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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什麼情況下能開槍?

盤錦警察開槍打死拆遷戶

盤錦征地衝突一村民中槍身亡(圖文無關)

9月21日,遼寧盤錦興隆台區一村民在一起佔地糾紛中死亡。昨日下午,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盤錦當地有關部門並未與村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矛盾激化。

9月23日凌晨,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再次發布消息稱,人民日報記者何勇從盤錦市政府獲悉,調查認定:民警接110出警,並非警察參與征地拆遷。出警後, 遭王樹傑和家屬潑汽油、追砍。在王樹傑點燃衣服撲向民警時,受到威脅的民警開槍。據悉,拆遷涉及42戶,40戶已達成協議;包括死者在內2戶未達成協議。[詳細]

警察什麼情況下能開槍?

「盤錦征地衝突 一村民中槍身亡」追蹤(圖文無關)

按照法律規定,警察什麼時候能開槍?賦予警察合法使用槍支許可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改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對警察何時能使用槍支進行了規定。規定寫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三款規定: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詳細]

此外,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資格使用槍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盤錦警察開槍是否正當?

新京報:盤錦市調查拆遷血案難讓公眾信服(圖文無關)

關於「9.21」案,盤錦市事後給出的調查結果稱,民警到達現場後,王樹傑(當事人)一家4人阻止民警進入,不聽勸阻,之後又追砍施工人員和民警張研,向張研身上潑灑汽油,用斧頭、鐮刀等襲擊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鐮刀砍向張研,致張研左手掌、左腕部多處受重傷。張研繼續鳴槍示警,王再元非但沒有後退,反而伸手奪槍,撕扯過程中致槍擊發,傷王再元左腿。此時,王樹傑將自己衣服點著火撲向張研。由於身上被澆汽油,生命受到威脅,張研開槍制止,王樹傑中彈倒地,當場身亡。經檢察機關認定,民警張研等屬正常執行公務活動,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詳細]

按照盤錦市給出的這個結果,似乎輿論對盤錦「9.21」案件關注都是多餘的,事實上,盤錦市給出的調查結果起碼有幾方面需要說明。

從盤錦市的調查結果看,如果警方認定王家「阻撓」施工的話,那說明民警和施工方立場是一致的,警方有參與征地拆遷的嫌疑。而去年年初,公安部黨委制定下發《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指出,各級公安機關要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首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如果警方是為了解決糾紛而到的現場的話,那麼首先應該做的是先制止強拆,然後對雙方調查。顯然,警方在這方面做得是失敗的,在王家眼裡,他們是和拆遷方一夥的。是因為方法不當還是立場不公引起矛盾激化?調查中並未指出。

二是現場究竟開了幾槍?這個關係到是不是濫用槍支的問題,調查報告里必須明確說明。

三是究竟有沒有必要擊斃?有沒有可能不擊斃而將王樹傑控制?是不得不擊斃還是在制止王樹傑撲過來時槍法太差而將其射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警方開槍擊斃王樹傑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這一原則?

看看香港警方怎麼規定警槍使用的

遼寧盤錦警察遭六大質疑(圖文無關)

儘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幾部法律、條例等對警方使用槍械進行規範,但與以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支要求嚴格著稱的香港警方相比,內地警方在使用槍械的實操性問題上規定還是過於粗放。

在何時可以使用槍支的問題上,香港警方規定和內地警方類似,比如《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槍支:一是為了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 嚴重暴力罪行應當加以拘捕或犯嚴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圖拒捕;三是平息騷動或暴亂。但警務人員必須是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能在上述情況下使用槍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槍支的前提:「必須是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即能不使用槍支就不使用槍支,換一種說法就是如果因現場處置不當而將自己逼到必須開槍的地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比如在何時拔槍或舉槍問題上,內地警方沒有明確規定: 「如警務人員相信出現可以合法使用槍支的情形時,可以從槍套中拔出手槍或舉起槍支,以作防範。警務人員從槍套中拔出手槍或舉起槍支後,應當作相應的報告:一是在安全時須將實情向所屬的總區指揮中心報告;二是在事件發生後儘快向事件發生地所屬警署的值日官報告。有關分區的指揮官將調查案件的情況,如有跡象顯示拔槍或者舉槍是不合適的,分區指揮官將向區指揮官寫出書面報告。」

對於開槍的事後審查,香港警方也有詳盡的開槍報告及調查。比如,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開槍,警方將對開槍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將向開槍的警務人員了解他開槍時看見和聽見什麼、導致開槍事件的前因、如何拔槍及什麼時候拔槍、開槍前向對方發出的口頭警告、發射子彈數目、開槍的理由、與目標的距離及其他警員的位置、現場有無掩護物、光線、能見度及天氣情況、開槍後採取了什麼行動等。負責調查的人員應當在開槍事件發生後48小時內,向行動處處長遞交一份初步報告。警隊對於使用槍支不當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不該拔槍而拔槍或使用的,要收回所配槍支。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濫用槍支、用槍不當等問題的發生。[詳細]

這種事後詳盡的調查,讓警員在開槍前會慎重考慮,是否有開槍必要,開槍是否符合規範,而不是在該開槍制止犯罪時不敢開槍,在不開開槍時不管不顧激化現場矛盾,再以「生命受到威脅」為由大殺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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