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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婚嫁習俗

婚嫁

 一、舊俗 解放前,臨沭地方的婚嫁均按舊習俗進行。一般要有提親、合年命、相親、定親、傳啟、要年命、結婚等步驟。而聯姻的穿線撮合人是媒人,多由老年婦女充當,人稱媒婆;婚姻成否的決定權在父母,無父母者在兄嫂。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指此。 提親多由媒人向男女當事人的父母提出,而且多以門當戶對為依據。雙方除了聽取媒人的介紹之外,還要通過各自的親友打聽對方的人口、家庭、職 業、年齡、長相等。如雙方覺得不合適,即以委婉的方式回絕。如雙方父母覺得各方面比較滿意,即進行合年命,主要看屬相是否相剋,如相剋,即為年命不合,不 能成婚,俗稱「適不著」。如不相剋,俗稱「適著了」,則可成婚。具備上述條件,還要進行相親。相親時由媒人帶女方讓男方父母(或姑嫂)相看;帶男方讓女方 父母(或哥嫂)相看;男女當事人不能相互見面。雙方父母覺得都可以,即選擇日期進行定親。定親儀式本地叫「遞小柬」,又叫「傳小啟」,即男方買衣服一至二 身,外加鞋襪、手巾、化妝品之類,托媒人送往女方家。女方從男方所送衣物中抽取一兩件或另購合適禮物作回禮。遞小柬所送彩禮較其後進行傳大啟簡單。婚事定 後,男方便和女方約定日期,買上衣料、首飾等物品,連同婚約,由媒人送至女家。女方收下衣物也寫一張婚約,捎至男方。婚約內容為某人之子與某人之女定親, 雙方主婚人某,媒人某,年月日等。在舊社會,婚約被認為是法定憑證。這謂之「傳大啟」。男方將娶之前,需買少量衣料和豬肉、鯉魚、點心、粉皮、粉條等禮 物,送至女家。女家便將女子的生辰八字開列明白,帶給男方,這謂之「要年命」。貧窮之家為了節省,雙方同意後,將傳大啟和要年命一次進行,謂之「一盒子 抬」。要年命後,男方家庭根據男女的生辰八字,命相等,找人律日字,確定具體迎娶時間、發轎(或車)時辰、上轎方向、伴娘女客所忌屬相等事宜,一併寫在柬 上,女方按所定具體日期及注意事項安排出嫁。 結婚當日,不論冬夏,新娘要戴鳳冠,蒙頭紅,穿紅襖,外著霞帔彩裙。要坐轎或坐車。要有男客女客數人陪送。要有本家族親人或朋友、鄰居抬送 嫁妝。新娘上轎或上車時要放鞭炮。轎或車均需按預定的方向、路線走,遇橋遇溝要貼「青龍」貼子以避不吉。是日,男方家庭諸門要遍貼喜聯。新娘到,男方家要 放鞭放炮,新郎要著盛裝相迎。新娘下轎(下車)後前往喜房的路上要鋪紅氈或紅草席。新娘下轎(或下車)時,要有預定人選向新娘頭上撒麥麩數把,麥麩中摻合 紅棗、栗子、銅錢之物,寓含新郎新娘婚後早生子、有錢、有福之意。此謂「撒麩(福)」。新娘進家後要同新郎於院,內供桌前同拜天地、父母、互拜,然後進入 新房。新娘所帶嫁妝,男方親友要從女方親友中接過抬進新房。新娘進入新房後要「坐帳」,坐帳期間不能隨意出新房,不能大小解,意為熬性。是日,新郎新娘要 同喝「交心酒」,同吃「寬心面」。 新婚3日內,要遍宴賓客。席間,待菜數上到一半時,新郎要在一長輩或同輩兄長帶領下到宴桌前為來客敬酒,日「喧酒」。新婚期間,興小輩或同輩年小男女鬧新房,討要糖果吃,新郎新娘要拿出糖果分給孩子們以表高興。 新婚次日早,新郎新娘要向長輩或同輩年長者行跪拜禮,謂之「磕喜頭」。磕頭先長輩後小輩,同輩者先年長後年幼,請頭者要給新婚夫婦「磕頭 錢」,錢數多少不定。是日中午前,女方娘家來人看望,此地謂之「瞧」,意為看望新娘新婚後是否高興滿意。男方中午要設豐盛酒席款待來瞧者,並請人作陪,酒 飯之後,女方來客多向男方主人說些小女少教,諸多不足之處,萬望擔待等套話,而男方主人則以請瞧者放心等客氣話相答。 男女雙方於婚前一日,需各自上墳祭祖,渭之「上喜墳」。男方需於婚後第三日攜酒菜等物去外祖父家「上喜墳」。 至滿月,新娘按俗要回娘家,日「回門」。 按禮俗,男女婚前,各方的親朋要分別花錢給待婚者添制傢具、嫁妝、衣物、糖果等禮物;女方的親友要好的鄰居也要購置數包點心為其填箱櫃,以備到男家後喜事上用。這些都被看作是當然的禮尚往來。 婚禮諸事完備後,男方要割肉一塊10多斤或20多斤,送給媒人,進行謝媒,本地稱「媒補」。 婚嫁舊俗中,除上述一般禮俗外,尚有如下特殊習俗: 1、招贅 舊社會重男輕女,一家有女無子即被視為後繼無人,信奉孔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言。為傳宗接代,這樣的家庭,父母給女兒說個丈夫,男到女家成親,姓女姓,生子女也姓女姓。俗稱女方為「招贅」,稱男方為「倒頂門」。 2、換親 雙方各有兄弟姐妹,但都或因家庭貧窮,或因某子長相不好、身有殘疾等原因,找不著對象。雙方父母為使兒子娶上媳婦,各以己女換給對方之子為妻。這樣形成的婚姻,此地俗稱「換親」。換親多為父母包辦,女方不中意者甚多,且有造成悲劇者。 3、轉親 三方各有子女,或因貧窮,或因兒子長相不好,身有殘疾,找不著對象。為給兒子娶個媳婦,三方父母商定:甲家女嫁給乙家子,乙家女嫁給丙家子,丙家女嫁給甲家子。此地將這樣形成的婚姻叫「轉親」,轉親三方之中定有不中意者,也往往造成悲劇。 4、納妾 守寡 舊社會,男女結婚之後,可以再娶一至數名女子做小老婆,名為「納妾」,第一個妻子為正房,其餘小老婆稱妾。納妾者多為富家男子。女子嫁後夫死要守寡。封建禮俗以能守寡者為榮,不能守寡而改嫁被視為失節。 5、休妻 女子結婚之後如違犯封建綱常,丈夫有權寫一休書將女方趕回娘家。 6、童養媳 舊社會,有的人家,或因天災人禍,或因貧窮,經人撮合,將幼女送往婆家撫養,待長大後成婚。童養媳多受婆家虐待。 7、買賣婚姻 女方或因貧窮,或想撈錢撈物,即同意與男方定婚、結婚。男方或長相不好,或已有妻室,但因其富有,即可花錢買個老婆。 8、早婚 在舊的婚姻習俗中,早定親、早結婚的現象比較普遍。男女青年一般是16歲到20歲定親與結婚。有的青年十三四歲就已娶妻。更有甚 者,男女雙方都在兒童時期即已由父母作主定下親來,俗稱「娃娃親」。若男女過了二十歲尚未定婚,往往被人恥笑。說什麼「女子到十八,不是作填房,就是找窮 家」。早婚帶來早育,對男女身心健康,家庭生活都弊多利少,實為陋習。 上述特殊婚姻,其基本點是重男輕女。這些婚姻多給婦女造成極大的痛苦。 二、新風 解放後,在黨和政府的宣傳教育下,婚姻嫁娶方面出現了許多社會主義的新風俗。 1、男女平等 舊社會,廣大婦女飽受「三從四德」、「男尊女卑」之苦,同男子沒有平等的地位。解放後,婦女不僅在婚姻家庭中同男子處於平等地位,而且在社會上也取得了生產、工作、學習、就業等方面的平等權利。 2、婚姻自主 舊社會,男女成婚,全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沒有決定自己婚事的權利。解放之後,可以自己談戀愛,搞對象,婚事全由自己作 主。雖然一般也要聽取父母的意見,但決定權在自己手裡。文明的父母不再干涉子女婚事。雖然一般也要有介紹人居中牽線搭橋,但青年男女可以自由見面、相處, 進行了解,衝破了男女結婚之前不能見面的舊禮俗。只要男女雙方同意,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即可到政府領取結婚證書,得到法律的保護。婚後,如果雙方感情確已 破裂,可以離婚,另找配偶。 3、喜事新辦 男女青年不再相信「八字相剋」、「年命不合」等宿命觀念。許多青年男女堅持相愛第一,不講門第,不要彩禮。許多家庭堅持勤儉 辦婚事,結婚儀式簡單,不大擺宴席,不講排場、擺闊氣。解放初期,本縣有些幹部、黨員就帶頭實行了一身舊衣、一杯薄酒、幾斤花生糖果、一個簡單儀式完婚。 五六十年代,許多村莊在青年結婚時,由團支部組織部分青年打著鑼鼓扭著秧歌,將新娘送到婆家,不抽煙,不喝酒,不要送嫁費。1978年後,縣直機關和部分 企業、村莊,舉行集體結婚儀式,時間大多選在「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或新年。許多對新人聚在一起,新郎新娘代表講講話,領導人或群眾代表致賀詞, 婚事就辦過了。既節約又熱鬧。80年代之後,有的青年借假日舉行旅行結婚,通過遊覽祖國的大好河山和名勝古迹,在歡快的旅途中完婚。有的結婚時不請客,放 一場電影與親朋和家鄉父老共賀。 4、晚婚晚育 少生優生 女娶男 隨著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人們傳統風俗中的早婚、早育和多子多福的舊觀念正在一天天淡薄,而 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正在變為人們共同的自覺行動。舊社會,男十五六歲,女十二三歲就提親、訂親,一般18歲以前就完婚;現在一般男子到二十五六歲,女 到二十二三歲才結婚,婚後晚育、少生,以此為榮。 隨著黨和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女娶男也變為人們樂於接受的婚姻形式。即男女訂婚後,女家無男兒,男可「嫁」到女家。男到女家後可姓原姓,可改女性。男在一個新的家庭中的生產、生活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而女家亦解決了無男的不足。 破舊俗立新風,要有一個過程,其間多有曲折起伏。婚嫁方面的新風雖然多數人說好,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人習慣於走老路,合八字、要年命、要彩禮, 大操大辦比闊氣,父母之命、媒人漁利等舊俗,至今猶存。並且,有的彩禮越要越多,多至數千元,否則不嫁;有的宴席越設桌數越多,多至五六十桌,檔次越來越 高,高至一桌百餘元。金錢欲和虛榮心越來越厲害。由於結婚造成債台高築,婚後不得不節衣縮食積錢還債,甚至造成離婚、自殺等悲劇。許多人對舊婚俗造成的巨 大經濟壓力深為反感,但在舊俗面前又覺反抗無力,只好違心地隨波逐流。多年來,臨沭縣各級黨委、政府把移風易俗當作大事來抓,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大 農村姑娘經過教育,響亮提出:不當「千金」淑女,願做「四自」(自尊、自愛、自重、自強)新人。1986年,全縣有4312名農村姑娘主動向婆家退了彩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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