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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高度」與「三個思維」

——學習總書記法治思維的三個高度2014年11月14日 20:47:58來源:求是網 作者:靳仔囡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總書記在談論科學立法時尤其強調:「形勢在發展,時代在前進,法律體系必須隨時代和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這一論述辯證地體現出事物的不斷發展變化規律,同樣隱含著法治思維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豐富與完善的特徵。在總書記的法治思維中呈現出如下「三個高度」與「三個思維」。「第一高度」與「底線思維」。總書記法治思維的第一個高度體現在任寧德地委書記期間,他闡述了法制的重要性:「社會主義建設,不僅需要民主與科學,更需要法制。」還充分分析了民主與法制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係。關鍵是在福建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中,他詳細地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存在的問題:「既有立法的不健全,也有執法的不力。結合具體國情,執法不力要認真分析,哪些屬於營私舞弊……」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總書記立足於國家基本國情,從客觀實際出發,正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存在的矛盾問題,深刻地分析問題產生原因,謹而周全地考慮各種風險與矛盾,並且把問題想深想透想充分,想細想實想周全;總書記善於將「底線思維」與「法治思維」辯證統一起來,並在任福建省省長期間將其運用於構築「法治浙江」的工作中。這種「底線思維」體現著他法治思維的「第一高度」,也為後期法治思維的豐富與完善奠定了基礎。「第二高度」與「包容思維」。總書記法治思維的第二個高度體現在他任福建省省長和浙江省委書記期間。他強調要貫徹「依法治省的大戰略」,提出在新形勢和新要求下要積極建設「法治浙江」,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逐漸納入法治的軌道上來。眾所周知,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002年召開的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顯而易見,「第二高度」在當時背景下體現著一種「包容思維」。一方面,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納入治國理政中來,融入在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四位一體」目標中;另一方面,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這三者作為實現「總抓手」必須堅持的原則既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這樣的包容性思維,無疑令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國家治理領域中富足「底氣」,令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的系統工程鼓足前進的「勇氣」。「第三高度」與「平衡思維」。這第三個高度就是總書記擔任國家最高領導人以來發表的一系列關於法治思想的講話。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緊接著,十八屆四中全會對落實這個頂層設計提出明確的要求,其中包含需要各級機關和領導幹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依法治國」的全面論述將總書記的法治思維提升到了又一個高度。這「第三高度」體現的思維是「平衡思維」。平衡好國家、社會和人民三者的關係,才能在推進依法治國上作出總體部署,邁出堅實步伐。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汪永清在《求是》的《法治思維及其養成》一文中提到:「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法治作為實踐理性的突出特徵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必然體現著權衡利弊,瞻前顧後,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徵。」並且提出應將權衡精於度的思想運用於依法辦事的拿捏中。這是一個更高層次的思維。而這最後一高度,沒有當初「民主與法制」的思維雛形,沒有「依法治省」的包容思想,無法抵達「依法治國」的彼岸。從地方到重要省份再到中央,不斷豐富和層層推進的法治思維是一脈相承的。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和完善著。我們在學習法治思維的時候,當善於以時間為軸,啟動「縱向思維模式」進行思考,例如「法治思維」是如何形成的,它從哪裡來,又會向哪裡去?把握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規律,重視年份的「串聯」與背景知識的「並聯」思考,對認知理解甚至是創建一種思維有莫大的幫助。(作者單位:北京市丰台區東鐵匠營街道蒲安里第二社區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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