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繼承法:老人生前立遺囑,必須要滿足的5個條件(建議收藏)
06-12
「遺囑最好生前立,立遺囑要趁早!」老人給後輩留下遺產,本意是為了子女能過得更好!但往往事與願違,因遺產繼承產生的糾紛在當下社會比比皆是,不可開交。由此可見,老人生前訂立遺囑十分必要,遺囑不僅是對自己遺產的一種交代,更免除了離世後遺產可能帶來的諸多麻煩!
那麼,老人生前應如何訂立遺囑才有效呢?如何訂立遺囑才符合法律規定?下面律師帶您看一下遺囑訂立的5點須知。
首先,給「遺囑」下個定義: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對遺囑加以變更、撤銷。
△圖片來源於網路
其次,訂立遺囑的5種形式:
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5種遺囑形式。
除了遺囑的形式外,遺囑必須滿足以下5個實質要件:
再有,訂立遺囑必須要滿足的5個條件: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同時《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舉個例子,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沒有了行為能力,遺囑有效。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遺囑部分無效。這種情情形多見於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財產是屬於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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