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漢字簡化方案

國務院關於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 #TRS_AUTOADD_1206686985569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85569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85569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85569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85569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yFav_1195024050578 P.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4050578 LI.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4050578 DIV.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4050578 DIV.Section1{page: Section1}

(1956-01-28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漢字簡化方案,1955年1月由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提出草案,經全國文字學家、各省市學校的語文教師以及部隊、工會的文教工作者約20萬人參加討論,提供意見,再經1955年10月全國文字改革會議通過,並由國務院漢字簡化方案審訂委員會審訂完畢。

漢字簡化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即漢字簡化第一表所列簡化漢字共230個,已經由大部分報紙雜誌試用,應該從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國印刷的和書寫的文件上一律通用;除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以外,原來的繁體字應該在印刷物上停止使用。第二部分即漢字簡化第二表所列簡化漢字285個和第三部分即漢字偏旁簡化表所列簡化偏旁54個,也都已經經過有關各方詳細討論,認為適當。現在為慎重起見,特先行公布試用,並責成各省市人民委員會負責邀集本省市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在3月底以前報告國務院,以便根據多數意見再作某些必要的修正,然後正式分批推行。

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TRS_AUTOADD_1206686913467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13467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13467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13467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913467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

(1964-03-07

發布)

根據國務院一九六四年二月四日關於簡化字問題給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批示:「同意你會在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漢字簡化方案》中所列的簡化字,用作偏旁時,應同樣簡化;《漢字簡化方案》的偏旁簡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個偏旁(糹、釒、訁、飠)外,其餘偏旁獨立成字時,也應同樣簡化。你會應將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簡化字和可以獨立成字的偏旁,分別作成字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執行」,現特將這兩類字分別列表通知如下。請將本通知下達到你省、市、區各級學校核各新聞、出版、印刷部門。

一、下列九十二個字已經簡化,作偏旁時應該同樣簡化。例如,「為」已簡化作「為」,「僞嬀」同樣簡化作「偽媯」。

愛愛 罷罷 備備 筆筆 畢畢 邊邊 參參 倉倉 嘗嘗 蟲蟲

從從 竄竄 達達 帶帶 黨黨 動動 斷斷 對對 隊隊 爾爾

豐豐 廣廣 歸歸 龜龜 國國 過過 華華 畫畫 匯匯 夾夾

薦薦 將將 節節 盡盡 進進 舉舉 殻殼 來來 樂樂 離離

歷歷 麗麗 兩兩 靈靈 劉劉 盧盧 虜虜 鹵鹵 録錄 慮慮

買買 麥麥 黽黽 難難 聶聶 寧寧 豈豈 氣氣 遷遷 親親

窮窮 嗇嗇 殺殺 審審 聖聖 時時 屬屬 雙雙 歳歲 孫孫

條條 萬萬 為為 烏烏 無無 獻獻 鄉鄉 寫寫 尋尋 亞亞

嚴嚴 厭厭 業業 藝藝 陰陰 隱隱 猶猶 與與 雲雲 鄭鄭

執執 質質

二、下列40個偏旁已經簡化,獨立成字時應該同樣簡化(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時簡化,獨立成字時不簡化)。例如,「魚」作偏旁已簡化作「魚」旁,獨立成字時同樣簡化作「魚」。

貝貝 賓賓 産產 長長 車車 齒齒 芻芻 單單 當當 東東

發發 風風 岡岡 會會 幾幾 戔戔 監監 見見 龍龍 婁婁

侖侖 羅羅 馬馬 賣賣 門門 鳥鳥 農農 齊齊 僉僉 喬喬

區區 師師 壽壽 肅肅 韋韋 堯堯 頁頁 義義 魚魚 專專

三、在一般通用字範圍內,根據上述一、二兩項規定類推出來的簡化字,將收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印的《簡化字總表》中。

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的通知 #TRS_AUTOADD_1206686114789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114789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114789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114789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114789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yFav_1206686181910 P.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206686181910 LI.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206686181910 DIV.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206686181910 DIV.Section1{page: Section1}

(1986年6月24日)

國務院同意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1977年12月20日發表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停止使用。今後,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的穩定,以利於社會應用。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隨便寫錯別字,這種用字混亂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不正常現象。為便利人們正確使用簡化字,請《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以及其他有關報刊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

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

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

(1986-02-25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國務院:

在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與會同志對《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長期未作定論和當前社會用字的嚴重混亂現象,提出了批評和建議。要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加以解決。現將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由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擬訂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經國務院批准,於1977年12月20日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報紙上發表,在全國徵求意見,其中第一表的簡化字在出版物上試用。1978年4月和7月,原教育部和中宣部分別發出通知,在課本、教科書和報紙、刊物、圖書等方面停止試用第一表的簡化字。但是,這個草案並未廢止。幾年來,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見,並對這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訂。但在這個過程中,無論社會上或學術界,對要不要正式公布、使用這批新簡化字,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我們認為,1956年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和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中的簡化字已經使用多年,但有些字至今仍不能被人們準確使用,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消化和鞏固。同時考慮到漢字形體在一個時期內需要保持相對的穩定,這對社會應用和糾正當前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較為有利。此外,當前規模最大的《漢語大字典》、《漢語大詞典》、《中國大百科全書》以及其它多卷本工具書已經或即將出版;電子計算機的漢字型檔已採用固定掩膜體晶元存儲,如現在再增加新簡化字,將會造成人力、財力、物力上的巨大浪費。因此,我們建議國務院批准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

二、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和亂造簡化字的現象比較嚴重,使用漢語拼音也有許多不準確的地方,已經引起國內外各方面人士的關注,紛紛提出批評意見。萬里同志在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這種現象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干預和糾正。」為此,我們建議對社會用字作如下規定: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體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異體字。除上述情況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應當嚴格遵循文字的規範,使用規範漢字,不能隨便使用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也不能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以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為準。具體要求如下:

1.報紙、雜誌、圖書、大中小學教材應嚴格使用規範漢字;

2.電影電視的片名、演員職員表和說明字幕要使用規範漢字;

3.文件、布告、通知、標語以及商標、廣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衚衕名牌等要使用規範漢字;

4.漢字信息處理要使用規範漢字;

5.提倡書法家書寫規範的簡化字;

6.凡使用漢語拼音,拼寫應當準確。

我們擬根據以上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請示的通知》的通知 #TRS_AUTOADD_1206686886149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886149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886149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886149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06686886149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yFav_1195023844046 P.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3844046 LI.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3844046 DIV.MsoNormal{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DIV.MyFav_1195023844046 DIV.Section1{page: Section1}

(1986-11-26

發布 )

國務院國發(1986)64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通知》下達之日停止使用1977年12月20日發表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指出:「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利於社會應用。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隨便寫錯別字,這種用字混亂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不正常現象」。

語言文字工作是一項關係到提高民族科學文化水平的基礎工作。語言文字教育、語言文字應用都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類學校一定要重視語言文字工作,積極地做好語言文字工作,促進漢字規範化。為此,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各類學校要組織全體幹部、教師認真學習國務院《通知》和9月28日《人民日報》社論《促進漢字規範化,消除社會用字混亂》,提高對漢字規範化重要性的認識。糾正目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隨意寫錯別字、使用漢語拼音不準確的混亂現象對加強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類學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通知》,為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現象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在教學中,各學科教師都應正確使用規範的簡化字和漢語拼音。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並注意糾正學生中用字混亂的現象。對師範生更應嚴格要求。語文課考試、測驗時,應將用字是否規範列為評分標準。

三、學校的校報、校刊、出版的書籍(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除外)和學校校牌,其它標牌、宣傳欄、黑板報以及校辦工廠產品的商標、廣告等,應當嚴格遵循文字的規範,不能隨便使用被廢除了的繁體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也不能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

四、學校幹部、教師應約為報刊、書籍書寫報頭、書名時,請以《簡化字總表》為標準,凡是在《簡化字總表》中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應該用簡化字而不用繁體字;凡是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簡化字,都是不規範的簡化字,應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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