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國古代的婚俗 (高建軍)

淺談中國古代的婚俗   

  中國的傳統婚俗是中國文化的一部分,在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統的體系。這個體系涉及中國人婚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反映了中華民族深層的文化心理。但中國的婚俗文化也有一個發展完備的過程,經歷了從原始初民的粗獷、童真式的「開放」,到封建社會中晚期的成熟、系統的封閉。本文就中國婚俗文化的幾個方面進行探討論述,希望能對中國幾千年的婚俗文化有一個大體的把握。

  「婚姻」一詞在古代漢語里指男女雙方的父親。《禮記·昏義》上又說「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可見在古代人眼裡,婚姻僅僅是兩個家庭之間的一種社會性的締約,婚姻的目的也是傳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唯獨與男女當事人沒有關係。而且在古代人眼裡,婚姻的實質也並不是夫妻雙方的美滿幸福,而是崇上與接下。所以,在今天人看來,中國古代對於婚姻的觀念是重形式大於重內容,重社會性大於重夫婦的個體性。從上述對於婚姻的這種定義看,基本上沒有夫妻雙方的影子,在這種婚姻里,夫妻既不是主角,也不是主要參與者,甚至連配角都不是。他們就象道具、擺設、木偶,任人擺布。無論是對於婚姻儀式的舉辦,還是對於婚姻的目的和實質的看法上,他們都沒有發言權。孟子更進一步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句話使上述古人對於婚姻的定義的兩方面內容結合了起來。並突出了祭祀祖先的優先地位,就是說,傳宗接代是為了祭祀祖先。這種思想一直貫穿了中國二千年的封建社會,並一直在從上到皇親國戚、下至尋常百姓家佔據著統治地位。甚至,在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被推翻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甚至直到今天,此種思想仍然死而不僵,並有著相當的市場。不過,今天大多數人對於婚姻的理解畢竟已經大大不同於古代。至少在追求夫妻個體幸福方面,現代人已經將之放到了婚姻的第一位。而且現代人對於婚姻的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問題的認識上,也與古人有了根本的區別。古人是重形式大於重內容,今人則正好相反,是重內容大於重形式。現在社會上出現的大量的未婚同居,試婚,「丁克家庭」等現象就是對於傳統婚姻觀念的一種稍顯激進的「矯枉過正」式的反動。不過,正常的生兒育女、道義上的夫妻雙方的相互忠誠、尊老愛幼等等,畢竟是對社會的一種負責。在這些問題上的激進,至少在現在看來是一種逃避義務的自私行為。因此,回顧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姻發展的歷史,找出其具有永恆價值的一面,批判其封建糟粕的一面,對於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設,仍不無借鑒意義。

    一、先秦「淫奔」之風

  先秦時代,是中國歷史上哲學和文化的軸心時代。其時,民風樸厚無文,社會處於孔子所說的「禮崩樂壞」的大情境之中。而儒家的學說思想還沒有佔據統治地位,因此,人們在男女關係方面基本上是「情之所至」「率性而為」。許多在後代人看來傷風敗俗、驚世駭俗,甚至大逆不道、十惡不赦的行為在當時則並不被人認為有什麼不正常。史籍中,此類思想和事件屢屢出現,證明先秦時代人們的性觀念還是十分「開放」的。

    《易經》繫辭下傳里有這樣幾句話:

    天地絪緼,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白虎通德論》解釋這句話:「男女之交,人倫之始,莫若夫婦。」完全肯定了男女交合的人倫意義。而《易經》將「男女構精」看作是「萬物化生」的本源,從思想上承認男女關係對於萬事萬物的重要意義。思想是實際的反映,《易經》對男女關係給與如此之高的評價,至少說明,在先秦知識階層――其實也是社會的主流階層,因為當時受教育的權力還掌握在少數統治者手中,《易經》之作者必屬於社會主流階層――眼裡,「男女構精」具有重要的本源意義。他們對於男女性關係的看法還沒有後世的不潔感。而且,即使從唯物主義角度來說,《易經》的這種「萬物起源說」也並非全無道理,從這一點來看,又可以說明,先秦時代人們對於性不僅沒有不潔感,而且沒有神秘感。

  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人們在男女關係上似乎是非常隨便的。後世的廉恥觀念幾乎是不存在的。這樣的記載史不絕書。比如:「文姜如齊,齊侯通焉。」(《左傳·桓公十八年》)文姜是魯桓公夫人,齊侯是齊襄公,他們是同父異母的兄妹。再比如: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於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戲於朝。」(《左傳·宣公九年》)君臣三人與一個女人私通,還都穿著這個女人送給他們的衣服在朝堂之上互相炫耀、開玩笑。這在後世人們眼中簡直是無恥之尤。再比如:「公子鮑美而艷,襄夫人慾通之,而不可。」(《左傳·文公十六年》)襄夫人是公子鮑的祖母;祖母要與孫子私通,真是駭人聽聞。

  《詩經》中涉及到這樣的淫亂的例子也不少。上面提到到文姜與齊侯齊襄公的通姦就在齊風的《載驅》和《蔽笱》里有所表現。鄘風中的《牆有茨》、《君子偕老》,邶風中的《新台》寫的是衛宣公強佔為兒子娶來的齊女宣姜。陳風《株林》就是寫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於夏姬的醜行的。另外,象一見鍾情、野外幽會、大膽私奔等情況,《詩經》里都有描寫。

  除了這些,先秦時期還有一種「轉房制」。所謂「轉房制」,就是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兄嫂為妻的婚制。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就曾先嫁晉懷公,懷公死後,秦穆公就把懷贏納於文公。文公是懷公的叔父,這是叔姪間的轉房。而象兄弟間及父子間的轉房亦有記載。

  除了轉房制外,先秦時還有一種「劫奪婚」。即通過強行劫奪的方式達到成婚目的的一種婚娶方式。每當部落或氏族間發生戰爭,婦女便成為掠奪的對象。除了殺掉外,則「男為人臣,女為人妾。」如《易·屯》:「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又,《易·賁》:「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尤也。」將娶親的人誤認作寇,可見當時搶婚之風之盛。

  性開放的觀念不僅表現在行動上,還表現在平常生活和交往中毫無顧忌地談論此事,而並不以為丑,而將之當作慣用而常見的事情。如《戰國策·韓策》中,秦國宣太后對韓國的使臣的一段話:「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支也;盡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公開地對外國的使臣談論自己的房事,而竟能如此從容坦然,也足見當時人們對於男女關係的不在乎的程度。

  許嘉璐先生在《先秦婚姻說略》中說:「先秦,確切地說是春秋戰國時代,婚姻問題正處在以整易『亂』、由寬到嚴的過渡階段,既有前代的遺蹤,又有後代封建囚籠的雛形。」信然。

  二、古代婚姻的聘禮與媒人

  中國乃禮義之邦,是講「禮」的國家。中國古代尤其如此。這在婚姻上也不例外。在古代婚娶中,聘禮與媒人佔據極為重要之地位。幾乎無媒不成婚。傳統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聘禮當然就是指一定的禮品。這種作為婚姻聘禮的禮品的種類、數量、貴重程度,不同民族、不同時代、不同的社會地位都有所區別。比如,《東漢會要·禮四》里記載,桓帝娶大將軍梁冀的妹妹為皇后,「聘黃金二萬金,納采雁璧乘馬束帛,一如舊典。」這樣貴重的聘禮一般家庭的人是難以想像的。但聘禮無論貴賤多少,作為傳遞情意的媒介的作用卻是一致的。在社會生產力尚不十分發達的先民時代,一枝花、一顆果、一件粗糙的手飾都可以用來當作聘禮。如《詩經》邶風《靜女》一詩說:

  「靜女其孌,貽我彤管。

   彤管有煒,悅懌汝美。

   自牧歸荑,洵美且異。

   匪汝之為美,美人之貽。」

這首詩里的「彤管」和「荑」就是聘禮。再比如《詩經》衛風《木瓜》:

  「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

   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投我以木李,報之以瓊玖,

  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詩里的「木瓜、木桃、木李」和「瓊琚、瓊瑤、瓊玖」也是傳情達意的聘禮。此種投桃報李式的交往基本上是自願的。只要一方停止送禮和拒絕收禮都意味著雙方關係的終結。進入階級社會後,聘禮變得貴重起來。往往金銀、布帛、牛馬等都被用來作為聘禮。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之後才出現的。媒人既為男女雙方的婚事奔走,也在雙方出現糾紛時從中調停。但在封建社會,媒人是雙方家長意志的代理人。《詩經》豳風《伐柯》里說:「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說明媒人在婚姻締結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由於媒人是雙方家長意志的代理人,因此,他的意見左右甚至決定了婚姻的成敗。媒人在雙方家庭之間前後周旋,上下其手,其作用別人無法替代。《世說新語》曾記王羲之坦腹東床的故事,在這個故事裡,郄家女和王羲之都處於絕對被動的地位,在這場相親事件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那個代表郄家去相親的媒人。

  媒人在古代又可分為官媒和私媒兩種。《周禮·地官·媒氏》說的「掌萬民之判」的「媒氏」,與《管子·入國篇》中的「凡國都皆有掌媒,」主管「合獨」的媒妁都是官媒。而《戰國策·燕策》說的「周地賤媒」的媒人,當屬私媒。而且據史料記載,宋代已經有了媒人的行會組織。元代媒人更是由鄉社推選出來後註冊於官,政府給他們頒發相當於《婚姻法》的《至元新格》,使他們有法可依。

  媒人似乎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文化特產,它反映了中國農業社會人與人,特別是男女之間相互隔絕的一種文化情境。但中國的媒人傳統雖長,卻沒能發展出屬於自己的行業特色和行業資源。其輻射性和擴展力也一直局限在「專業媒婆」這一狹窄身份上,並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走向衰亡。

  三、古代婚姻的禁忌

  古代婚姻的禁忌大致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同姓不婚,一是姻親間禁婚,一是禁娶親屬妻妾。

  同姓不婚在中國是一個很久的傳統禁忌,從周朝起就是這樣。姓的起源原來是血統的一種標誌,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統關係。所以在同姓之間禁止發生性關係。《禮記》所謂:「合二姓之好」就是這個意思。《禮記·曲禮》說:「娶妻不娶同姓,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我國古代所以規定同姓不婚,除了出於倫常的理由,還有一定的科學道理。人們認為同姓的結合對於子孫後代是有害處的,這樣的結合後代不會繁殖。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會的末期清朝。實際上隨著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經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對同姓結婚的人處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的加重處分,以奸論罪。(《唐律疏議》)明清時代法律規定,同姓為婚的各杖六十,離婚。對於同宗的,分別有服親和無服親處分輕重不同(《明律例》、《清律例》)。法律上雖然規定同姓不婚,但是法律規定與社會實際生活是有距離的。自從姓氏失去原來的意義,同姓並不一定是同血統的標誌時,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了原來的意義。儘管法律上仍舊保留這種規定,實際已經與社會脫節,成了一紙空文。

  姻親間禁婚。中國古代,外親之中,有些親屬之間也是不許結婚的。較近的親屬又有尊卑輩份不同,如舅與甥女、姨與甥男當然在禁止之列。即或親屬關係較遠而尊卑輩份不同的,如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堂姨、母之姑、堂姑以及小於自己的輩分的堂外甥女、子媳、孫媳之姊妹等都不許通婚。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在唐、宋兩朝是不禁止的。但明、清兩朝則禁止姑舅、兩姨兄弟姊妹結婚。但在實際生活中,中國人是特別講究「親上加親」的,因此,姑舅、兩姨兄弟姊妹結婚是非常普遍之現象。如宋朝大文學家蘇洵的女兒就嫁給舅父程浚的兒子為妻,大詩人陸遊娶的就是他的表妹唐婉。衣冠之家如此,流風所及,一般百姓家可想而知。明、清兩朝雖然明文規定不許中表結婚,但廢止此禁的也是這兩朝。原因就是民間相習為俗,法律欲禁也禁不了。只好聽之任之不作處理採取一種「民不反,官不究」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清朝則以判例廢止了原來的法律。

  禁娶親屬妻妾。中國古代極端重視倫常,親屬的妻妾與其夫家親屬之間發生性的關係是絕對不容許的。在她的丈夫活著的時候有犯奸行為固然要嚴加治罪。即或丈夫已經死了,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與夫家的親屬結婚。否則不但要治罪,還要強制離婚。至於與近親屬配偶為婚更被看作滅絕人倫。明、清律規定,「收伯叔母,各斬立決;收兄弟妻者絞決。若為親屬之妾則各減妻罪二等。」對於已經離了婚的或者改了嫁的親屬的配偶,則被認為原來的夫妻之情已絕,不同於從一而終的婦女,可以從輕發落。所謂娶親屬妻妾的禁忌,原來只限於同宗親屬。但外婚之中如舅甥雖不同姓而親屬關係較近的,也列入禁忌之列。


推薦閱讀:

鄭永年:中國說自己不稱霸,西方為何不信?
《中國搖錢古卜講義》總論篇(35)
中國風水文化之宗 風水祖師郭璞《葬書》白話詳解
北緯23度以北:探幽中國八大「神秘仙境」(全文)
中國最牛綜藝背後的搖滾青年

TAG:中國 | 古代 | 婚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