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三種

在政治思想上,人們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怎樣才能協調人類爭取自由的願望與建立權威需要的關係」。一方面,個體嚮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羈絆。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規範嚴整的社會秩序是極有必要的。上述關鍵問題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裡引出了許多答案。作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盧梭運用不同的社會契約理論對之做出的解答則顯得尤為深刻。本文擬對此展開分析,並希望通過這種比較分析能夠發掘出三位思想家在政治哲學方面存在的若干共通性和差異性。

出生於戰亂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對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對戰爭和秩序缺失的恐懼伴隨了霍布斯的一生,並且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的學術思想。

霍布斯認為人在本質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滿惡意的。而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更是經常處於戰爭狀態之中。由於人人樂生懼死,所以理性為人們提出一些簡單可行的和平條款,即「自然法則」。但是只要自然狀態繼續存在,「自然法則」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實施。霍布斯主張,為了確保和平及實施自然法,人們必須締結一項契約。一方面,每個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權力和力量轉讓給一個人或一個議會以構成主權者。另一方面,為增進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據契約設定的主權者(霍布斯稱之為「利維坦」[1])應當努力維護「自然法則」。

霍布斯認為,為了使主權者充分履行職責,主權應當是至高無上和不受法律約束的。這種觀點其實是他對人性抱有悲觀主義的必然結果。因為只有絕對強大的權力才能在桀驁不遜的人群中創造出和平與秩序。對此,霍布斯作了很具體的解釋,他說:「人們在這一點上也許會提出反對說:臣民的景況太可憐了,他們只能聽任具有無限權力的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的貪慾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擺布。一般說來,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認為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國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權集體之下生活的人則認為這一切流弊都是由於他們那種國家形式產生的。其實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權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樣的。人類的事情決不可能沒有一點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對全體人民普遍發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隨內戰而來的慘狀和可怕的災難相比起來或者跟那種無人統治,沒有服從法律與強制力量以約束其人民的掠奪與復仇之手的紊亂狀態比起來,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了。」(1)141也就是說,霍布斯的邏輯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滿危險,另一方面雖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與和平。在天生沒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來,後者是理所當然的最優答案。

與霍布斯過分關注安全與秩序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對自由的追求表現的極為明顯。

洛克對人性更為樂觀,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都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只不過,自然狀態也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一是,人們所享受的自然權利沒有穩定的保障,常常面臨著受他人侵犯的危險。二是,一旦自然權利被侵犯,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為適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這種自己當自己法官的做法顯然有違自然公正原則。

同樣,為了終止自然狀態中存在的混亂與無序,人們應該建立一項政治國家的契約。與霍布斯把社會契約看成是公民完全服從專制君主的條約不同,洛克認為,人們在簽訂契約後仍然保留著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擁有自然權利。換言之,在協調個人自由和權威需要的時候,洛克認為沒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樣對權威百般遷就。基於此,洛克反對霍布斯提出的君主專制政體,他主張有限權力政府[2]。洛克強調:自然法是一種適用於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與其他人)的永恆規則;人民讓渡給政治國家的不過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司法權)。

盧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也極關注個體自由和權威需要問題。只不過,盧梭的自由觀念和權威觀念都迥異於先前的思想家。雖說他使用的是同一類辭彙,可他放進去的卻是極為不同的內容。首先,盧梭對在個體自由和權威需要之間劃一個界限的妥協思想是絕不會接受的。他認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种放棄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盧梭認為自由和權威不可能發生衝突,因為它們是一回事;它們是一塊獎章的兩面。他認為存在與權威徹底控制相一致的個人自由。你擁有的自由越多,你服從的權威也就越多;你服從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盧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2)29他為自己確立的使命就是使人們恢復自由狀態。盧梭認為,政治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前一樣自由」。(2)23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盧梭主張每個人都應該通過締結契約毫無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權利讓渡給由公意統治的政治國家和社會。

霍布斯與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極大差異。如前所述,前者過分關注秩序和安全,後者則極為重視自由的價值。但通過對他們的社會契約理論進行深刻剖析,我們不難發現它們蘊含著共同的政治哲學基礎——消極自由觀。

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3]概念由英國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進行明確概述。

所謂消極自由,又稱為「逃離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們對於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強迫情況下從事活動的自由。伯林認為人們必須維持最低限度的個人消極自由。既然人類無法享有絕對自由,因此必須放棄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準外界干涉的自由。「無論這個不準干涉的範圍,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劃定的,無論它是根據自然法、自然權利、功利原則、康德所謂的無上命令、社會契約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或是人類用來釐清並支持他們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來訂立的,在這種意義之下,自由都是『免於……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變動不居但是永遠可以辨認出來的界限以內不受任何干擾。」(3)在此意義上,正義就是每個人擁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為消極自由的對立物,積極自由指的是人們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並主動參與事務的權利能力。積極自由的要求產生於每個人都想成為自己的主人,產生於個體自治和自主的願望。「按照(積極)自由概念,只有當某個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團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個人有意識地使用自由時,這種自由才被確定為真正的自由。」(4)97積極自由觀認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做一種已經規定好的事務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觀念顯然可以歸結為消極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張在簽訂契約時人們保留著他們在前政治狀態中所擁有的自然權利(出讓的僅僅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論多少人這樣地結合成一個社會,從而人人放棄其自然法的執行權而把它交給公眾,在那裡、也只有在那裡才有一個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5)64通過保留前政治狀態中所擁有的自然權利,洛克為消極自由觀確定了不受干涉的範圍。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極自由觀來定義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說:「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6)16強調自由在任何情況下(不論在自然狀態之下還是在國家之中)都意味著人們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這便揭示了消極自由觀的本質所在。

儘管霍布斯是開明專制政體的服膺者,但人們也不難從其社會契約理論中發現一些明顯的消極自由因素。首先,霍布斯社會契約理論的邏輯起點是消極自由觀。他說:「臣民對主權者的義務應理解為只存在於主權者能用以保衛他們的權力持續存在的時候。因為在沒有其他人能保衛自己時,人們的天賦自衛權力是不能根據信約放棄的。」(1)172在霍布斯看來,人們是為了確保和平與安全才同意服從主權者的命令並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如果主權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麼被統治者便可自行恢復自己的自然權利。其次,霍布斯還明確為臣民們的消極自由作出可能的規定,他表示:「在主權者未以條令規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據自己的判斷採取或不採取行動。」(1)171這種認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觀念也是消極自由觀的一種基本精神。

消極自由觀具有英國經驗主義和不可知論的哲學前提。世界是否存有客觀真理人們無從知曉。既然沒有真理的指引,人們就可以為所欲為(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和消極自由)。不過,雖然不能發現真理,但是人們卻可以通過證偽方法發現謬誤。證偽法告訴人們必須捨棄一些自然狀態下的權利,因為這些權利的使用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於是,我們的行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壓線」與戒律。反過來看,我們便有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基本內容:每個人都不能行使已經被證偽的權利。顯然,消極自由觀的「免於……是自由的」(be free from)可以作這樣解釋:理論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狀態下的為所欲為),但回歸文明狀態意味著有些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必須放棄(因為這些權利已經被證偽並寫進了社會契約);除此以外(「from」),人依舊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4]

正是從這個角度觀之,霍布斯與洛克的政治哲學思想沒有本質區別。二者都主張自由意味著人可以「為所欲為」的天賦權利。霍布斯不同於洛克的地方在於,他以過度犧牲消極自由作為籌碼換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在霍布斯的眼裡,政府不僅要成為「必要的惡」,而且還要成為「利維坦」。

從歷史上說,英國的消極自由傳統使得國王不能隨心所欲地剝奪臣民財產;相反,國家還應承擔保護臣民私有財產和天賦權利的職責。這無疑是落後很久的英國能夠後來居上並成為現代世界領頭人的重要原因。同樣,由於消極自由傳統的存在,當王權企圖控制人們的信仰和私生活時,勢必遭到頑強抵抗。16世紀英國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紀的清教革命,都顯示了這種力量。英國漸漸成長為消極自由主義的故鄉。總而言之,當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後者)論述以消極自由為中心的天賦人權以及強調政府權力的約定性質及其限度時,我們所看到的是英國即將到來的巨大進步。

然而,霍布斯、洛克所闡述的消極自由理念卻大大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標準。他們在相當大程度上認為政治國家僅僅建立在自我保護、自利、追求福利以及追求舒適生活的基礎之上。而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為代表人物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學則認為,要建立一個政治社會必須有一批具有美德和高貴情操的公民,他們平時為國家犧牲時間和精力,戰時則付出熱血和生命。換言之,個人只有從家庭中走出來,投身於積極的政治生活即參與城邦的公共事務和辯論決策才能擺脫生活的必然性,才能施展自己獨一無二的個性,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和培育卓異的靈魂。

1789年,法國爆發了大革命,巴士底獄的攻佔宣告了專制主義時代的結束和自由時代的到來。自由主義在法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但就在自由主義影響擴大的過程中,也產生了自由主義的變異和修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盧梭用民主主義理論擴大了自由主義的範圍。盧梭提出平等參與的權利,以基於民主主義的積極自由觀修正了洛克式「逃離政治」的消極自由觀。

盧梭主張:一方面,為建立國家形成某種政治共同體,每個人都必須通過締結社會契約把他的全部自然權利讓渡給社會。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必須完全服從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即公意,謂之全體公民的意志[5])。有人認為,上述主張會讓公民喪失自由。盧梭反對這樣的觀點,他說:「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符合公意的積極自由而不是遵循私意的消極自由——引者注)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2)29他進一步分析道:「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惟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2)23「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人注目的變化;在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代替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當義務的呼聲代替了生理的衝動,權利代替了嗜欲的時候,此前只知道關懷一己的人類才發現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則行事,並且在聽從自己慾望之前,先要請教自己的理性。雖然在這種狀態中,他被剝奪了他所得之於自然的許多便利,然而他卻從這裡面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收穫:他的能力得到鍛煉和發展,他的思想開闊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靈魂整個提高到這樣的地步,以致於……對於從此使得他永遠脫離自然狀態,使他從一個愚昧的、局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的那個幸福時刻,他一定會感激不盡的。」(2)29

在這裡,我們首先可以看到,盧梭把社會承認的所有權稱為「正式的權利」,他所強調的自由是社會自由,也即積極自由。「自然自由」的術語不過是剛剛演變為人的猿身上尚未徹底褪去的尾巴。其次,他把社會自由看作是受公意約束著的,「惟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這就消弭了自我與他人、個人與社會、自由與法律之間的對立。公意不過是社會中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因此,人們結成社會,服從公意,「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前一樣自由」(2)23。最後,既然服從公意即是服從自己本人,那麼,「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2)164這樣,盧梭就把洛克式的不受壓制、干涉的消極自由觀推向了採取民主行動、積极參与社會事務的積極自由觀。

積極自由觀具有大陸理性主義和可知論的哲學前提。世界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客觀規律可以被人們認識並進而形成客觀真理(也即盧梭言之的公意)。所謂自由便是在真理(公意)指引下遵循客觀規律辦事。由於真理(公意)是一元的,所以自由(在真理指引下辦事)的路也只有一條。在肯定真理觀的語境中,一個人之所以自由是因為他發現了真理並努力實踐真理。如果他違背真理,即使看起來「為所欲為」,事實上恰恰表明他的不自由!顯然,同以往的社會契約論者霍布斯以及洛克認為自由即「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1)163觀點完全相反,盧梭認為自由僅僅是對真理(公意)的遵循和實踐。

蘊涵在盧梭社會契約理論中的積極自由觀和民主精神承續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學「參與政治」的基本精神。他對平等原則的強調無疑激活了法國民主主義並在很大程度上引領了法國大革命的進程。法國《人權宣言》中的第一條就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這顯然具有偉大的意義。列寧認為:「整個19世紀,即給予全人類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紀,都是在法國革命的標誌下度過的。19世紀在世界各地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就是實行了、分別地實現了、繼續完成了偉大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家們所開創的事業。」(6)829

毋庸諱言,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和積極自由觀(特別是「強迫少數人享有真理和自由」的觀點)也容易導向一種專制結果(即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專制」)。在盧梭理解的民主架構里,公意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沒有提供任何預防主權者濫用無限權力的措施。他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治理良好的國家中,個人自由與集體權威之間不會發生衝突。但是,這種假設是否成立卻極為令人懷疑。可以設想,一旦二者產生衝突,個人自由是沒有任何能力防禦集體權威壓迫的。英國保守主義政治理論家柏克在反思法國大革命的時候曾將盧梭的思想與法國大革命的激烈程度聯繫起來。他說:「我相信,如果盧梭還活著,在他短暫的神志清明時刻,一旦看到他的思想引起那麼瘋狂的實踐後果,一定會嚇昏過去的。」(7)124而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更是直接指出「希特勒是盧梭的一個結果,羅斯福和丘吉爾是洛克的結果」,認為盧梭是現代集權主義的思想源頭。(8)225

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如何使消極自由觀與積極自由觀完整有機的結合,如何使每個人既能充分享有個體自由又能實踐參與民主的偉大精神,這是當代人應該思考也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參考注釋

[1]「利維坦」(Leviathan),是《聖經》中述及的一種力大無窮的巨獸。霍布斯借之比喻一個強大的國家。

[2]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層面:一則,他認為在某個組織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這兩個權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機構所操縱的,即權力分立;另一則,如果分權仍不能防止國家侵犯公民權利,洛克主張人民有權通過革命罷免和更換那個無視委託關係(社會契約)的政府。

[3]「negative freedom」、「positive freedom」在一些著作中也被翻譯為「否定自由」、「肯定自由」。

[4]當代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認為,這種消極自由觀的核心特徵可以被歸結為對「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維護。「自生自發秩序」理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蘇格蘭啟蒙思想,因此,蘇格蘭啟蒙思想家(以及柏克)被哈耶克推崇為自由主義的正統代表。

[5]①公意在盧梭思想中佔據極為重要的地位。在盧梭看來,公意是社會真實而公共的意志,是符合真理的意志,是每個人與社會相統一的意志。它同眾意相區分,後者不過是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的個別意志的相加,歸根到底還是私意。人只有遵循公意行為和實踐才可享有真正的自由。

[參考文獻]

(1)[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2)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3) [英]柏林.自由四論[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

(4) [意]薩爾沃·馬斯泰羅內.當代歐洲政治思想[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

(5)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

(6)列寧.列寧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李龍.西方憲法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 [英]羅素.西方哲學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6.

[作者簡介]王平(1977-),男,安徽涇縣人,安徽農業大學人文社科學院講師,蘇州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蘇州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江蘇蘇州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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