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後,怎麼做才能避免坐牢

使用信用卡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事情。但是當我們不小心透支信用卡又歸還不上時,發卡銀行竟會以不還款就坐牢相威脅,銀行是純屬嚇唬還是確有其事呢?

很不幸,銀行的嚇唬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法可依。原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都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透支信用卡不歸還則很可能屬於惡意透支的範疇。

惡意透支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危險的罪名。這個危險不在於罪名本身對社會危害多大,而在於,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一不留神構成了這個罪名。為什麼這麼說?

首先該罪入罪金額極低,僅需一萬元。

法律規定,當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萬元的入罪金額,導致了絕大多數透支信用卡的人都滿足了數額標準。就這一點來說,大部分拖欠信用卡的人一隻腳已經踏入了信用卡詐騙罪了。

其次,惡意透支規定簡單粗暴。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另一個要求是需要持卡人惡意透支,對於這個惡意透支,我國刑法是這樣解釋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解釋的很完美,但可操作性太弱。於是兩高在2009年對惡意透支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解釋,解釋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這還不夠,兩高順帶著將非法佔有為目的做了一個推定性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 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這個規定可以說是很具體了,操作性極強。但是新問題又出來了。非法佔有為目的本來是本罪最重要的犯罪主觀要件,但是司法解釋這種以客觀推定主觀的做法,一竿子打死一群人,讓一大批實質上主觀上夠不成非法佔有,但是形式上滿足透支行為的人站在了罪的邊緣。

更讓人發怵的是,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具有一種簡單化處理的傾向,只要行為人欠款1萬元以上,經兩次以上催收,超過3個月不還的,就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在其他犯罪都講究犯罪主觀要件的時候,信用卡詐騙罪如此任性,光靠滿足幾條客觀要件,直接定罪量刑。這樣簡單粗暴的做法讓一大批透支信用卡的人膽戰心驚,也成為了銀行催收最佳利器。這也是水母文章開頭說信用卡詐騙罪乃是最為危險的罪名的原因。

在這樣的氛圍下面,我們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一、透支本金累計不能超過一萬。

注意,這裡說的是本金,而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但需要注意,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每張信用卡透支數額均未達到1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原則上可以累計數額。(但如果累計透支數額不大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慎重處理。)

二、銀行2次催收之後要在3個月內還款。

法律規定發卡銀行的「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字等證據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別採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另外3個月是個時間節點,且很多地方規定發卡銀行兩次催收應該間隔1個月,所以你在收到第一次催收之後有4個月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籌錢還款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償還金額至少不低於最低還款額。

那麼如果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又可以從哪些角度去補救?

一、償還全部透支款息

關於還款,你有兩個時間節點,一個是公安立案前。

法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1萬-10萬),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個是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

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自首

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動到案,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

文章最後,水母想說關於信用卡透支的定罪量刑,實踐中一直爭議不斷。尤其現在,各家銀行為了搶佔市場,大量發行信用卡,甚至採取各種利益引誘手段。而對於申領人的條件又不作實質審核。這些無疑給很多人提供了「犯罪」溫床。這樣事先縱容事後又翻臉不認人的做法實在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有悖。希望我們的有關部門能儘早出面解決這個問題,當然也提醒所有的用卡人,慾望無度,刑法有度。謹慎剁手,按期還款。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並不能絕對概括。本文所言皆為一般情況,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想要諮詢的,請戳下面的小程序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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