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古代被罰款

在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家國的持續發展。

適齡男女的婚姻大事,在周代被列入官方議程,當時國家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周禮》中說:「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半」,媒氏主合其半,讓男女成為夫婦。這也許真起了「示範」作用,不然到了三國時期,也不會把「媒官」設到交趾、九真等邊疆地區。據史料記載,元朝的「媒互人」甚至由政府任命發放執照,儼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闆。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歷代以媒人牽線、家長包辦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國大事,政府也就往往會出些「奇招」進行干預。

一是制定法令。越王勾踐命令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讓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按《大清通律》,男的16歲而娶,女的14歲嫁人。

二是處罰。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罰款的。譬如,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有女兒15歲以上至30歲還沒有嫁人,罰款600錢;唐代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孩15歲以上還沒有配對結婚的也要處罰。

帝王們為何如此積極地要求適婚男女及時成家呢?因為要是適齡男女都不急著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另外,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心才安然,社會才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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