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的民事小額訴訟
【摘要】: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的提高,中國正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越來越多的公民傾向採用訴諸司法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在「訴訟爆炸」時期,小額訴訟是實現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徑之一,有利於節約我國司法資源,更有利於涉及民生小額標的的案件快速、高效、公正的審理。本文對小額訴訟適用進行具體剖析,指出小額訴訟在實施過程中的優勢,以及面臨的問題和不足,並提出相應改革舉措。 【關鍵詞】:小額訴訟 成本 公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章簡易程序我第157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16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上述兩條款粗略確定了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框架。筆者對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作如下分析。 一、小額訴訟的特點 小額訴訟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質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訴訟標的較小,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官只能運用簡易程序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裁判期限短,必須在30日內審結;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二、小額訴訟設立的價值 1、降低訴訟成本。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靈活的起訴方式可以大大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當事人可以直接訴至法院,避免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參與的訴訟成本。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相對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費更為低廉。 2、節約司法資源。小額訴訟案件立案受理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小額訴訟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審判組織簡便。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更加註重的是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小額訴訟案件可由書記員或法院的專門設立的調解組織先行處理此類案件。這減少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成本,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重大複雜的案件處理方面。 3、提高民事訴訟效率。小額訴訟案件舉證期限更為靈活,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期限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前提出的限制。當事人雙方未商定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以准許。庭審程序更為簡潔,與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階段不同,法庭辯論和法庭調查可以同時進行。審判員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案件審理方式和步驟。小額訴訟審限較短,故在舉證、庭審階段相對簡化,涉及小額訴訟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這些規定有利於小額訴訟的高效及時的處理。 4、有效防止當事人濫訴。有些當事人基於種種原因考慮,雖然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但濫用訴權,接到判決後提起上訴。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沒有上訴權利。這有效遏制敗訴一方的濫訴行為,減輕上級法院的案件壓力。 三、小額訴訟的理論基礎 1、平等保護當事人訴權原則。我國民訴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此處的平等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訴權是一樣的,平等不能將當事人訴權保護一刀切,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所分配的司法資源是一樣的。每個案件都有其特點,類型、難易程度、訴訟標的、當事人數量等等因素,因此要根據案件的特性進行程序上的分流處理和相應司法資源的分配,這樣才能使案件處理過程中達到真正意義的平等,讓案件的當事人能夠最大程度的接近公平、正義。小額訴訟當事人所主張的標的較小,當其面臨高額的訴訟成本投入時,往往會選擇放棄訴訟,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訴訟平等原則。小額訴訟是將標的較小的案件分流,運用更為簡化、便捷的程序處理案件。這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引導更多的當事人通過高效、便捷的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將更多的司法資源投入到更為疑難、複雜等案件,從而真正實現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平等。 2、訴的利益是選擇小額訴訟程序的重要依據。國家作為訴訟制度的提供者,對哪些民事糾紛可進行司法救濟,進入司法程序後面臨何種審查力度要考慮到國家的利益。同時,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民事權益和解決民事糾紛,必然要充分回應當事人利益訴求,民事訴訟的結果是既要保證當事人能夠通過司法救濟保障其權利實現,又要禁止其濫用司法資源,避免增加社會成本,即儘可能運用最小的司法資源投入,達到案件處理結果利益最大化。小額訴訟的運作過程中實際涉及了參與各方的利益。以訴的利益角度為視角來看,小額訴訟權衡了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面的利益。從國家角度講,在訴訟爆炸時代,要實現案件高效、快速的審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權威。從當事人角度講,要達到案件的公平、正義、高效的審理結果,必須要放棄一些程序上的利益。因此小額訴訟的提出是滿足訴訟參與各方利益的結果。 四、小額訴訟制度的缺陷。 1、小額訴訟程序確定僅僅以立案標的為依據,而忽略了案件的具體類型、案情複雜程度、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綜合的因素。這種簡單的一刀切並不利於案件的分流。有的案件標的很小,但是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如果這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會增加了法院辦案壓力,不利於案件全面處理。 2、小額訴訟程序強制啟動。對於訴訟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該條款規定實際上是將此類案件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剝奪了當事人對程序上選擇的權利。民事訴訟根本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意思自治是處理民事糾紛的原則。小額訴訟在設計過程中應考慮到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對程序選擇的能力。 3、小額訴訟對法官的壓力過大。小額訴訟案件必須在30日內審結。「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雖小,但是在程序上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樣,也要面臨立案、送達、開庭、判決等一系列流程,雖然小額訴訟的流程相對簡化,但在30日內審結完畢,法官的辦案壓力也是相當大的。 4、小額訴訟的救濟。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小額訴訟把效率置於更為優先考慮的地位,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救濟權利。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並非都是正確的,當判決確有問題時,如果僅僅通過再審的途徑實現錯案救濟,反而會增加訴累。 五、對小額訴訟的思考 無論是小額訴訟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其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是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良好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代法治社會禁止私權力救濟的情勢下,應該提供給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處理糾紛的程序。小額訴訟在我國實施是必然的,但是在具體適用過程中還需要不斷修正和完善。目前擺在小額訴訟程序面前兩大難題,「標的較小」和「一審終審」, 簡言之,因為案件標的小,才會適用一審終審,這兩方面也是小額訴訟區別簡易程序的特色。筆者認為,在確定小額訴訟的進入門檻不能單單以訴訟標的這單一的標準作為依據,下列類型案件應當從小額訴訟程序中剖除: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眾多的;3、在本區影響較大的;4、法院認為不宜適適用小額訴訟的其他案件。 對不服小額訴訟判決救濟方面,應當給予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在法院內部成立專門的案件複議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內賦予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
來源: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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