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汽車運價規則

江蘇省汽車運價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道路運輸價格行為,維護旅客、貨主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頒發的《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本省道路運輸價格制定的依據。凡在本省境內參與營業性汽車運輸活動(城市公共交通、計程車除外)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旅客運輸價格、汽車貨物運輸價格以及相關服務收費。

第四條 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汽車運價時,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以適應運輸市場的發展,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根據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合理確定道路運輸的比價關係,促進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發展和價格形成機制不斷完善。

第二章 旅客運價

第五條 道路班車客運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對縣(市、區)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點至少有一端是鄉鎮(行政村、自然村)的農村客運班車在給予稅費優惠和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實行政府定價。

第六條 卧鋪客車、乘用車(不超過9座)及包車(含旅遊)客運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承、託運雙方根據里程、車型、車輛等級等協商確定。包車客運可分為計程包車和計時包車,具體規定按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汽車運價規則》執行。

第七條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 加班車客運運價按照客運車型運價執行。

第九條 跨省班車客運運價按省際不同運價標準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按起、訖點省份運價協商確定。

第十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l千米,按四捨五入進整為l千米。

二、里程確定:營運線路公路里程,以交通運輸部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和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頒發的《江蘇省公路營運里程冊》為依據確定。里程圖上沒有標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鄉鎮(村)公路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實際里程核定,新的道路營運里程圖公布後,按新確定的營運里程執行。城市市區營運里程按照實際里程計算,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區平均營運里程計算。

三、里程計算: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出發地至到達地的區間里程計算。

第十二條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劃分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劃分按照交通運輸部頒發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和《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執行。

營運客車的類型、等級由車輛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車輛的實際配置和技術參數對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高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複核確定。

第十三條 旅客運費(票價)計算

一、客運票價構成

客運票價=客運車型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區營運里程)+旅客站務費+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其它法定收費。

1、客運車型運價是指對不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運輸價格,由運輸成本、合理利潤、稅金等構成。其標準由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測算確定(詳見附表一)。

2、旅客站務費:按站級標準收取,一級站2元/人次,二級站1.6元/人次,三級站1.4元/人次;100千米以內的短途運輸,一級站1.75元/人次,二級站1.45元/人次,三級站1.30元/人次。

3、車輛通行費是指客車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樑、隧道所發生的費用,每人次計算公式為:每張客票通行費=通行費用總額÷(額定座位×60%)。

額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車座位統一按35座,中型客車座位統一按20座,小型客車座位統一按15座計算通行費。

4、燃油附加費:按省物價局、省交通廳《關於完善公路客運運價與油價聯動方案的通知》(蘇價服〔2008〕407號)規定執行。當油價調整符合聯動方案規定時,由各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10日內將燃油附加費調整到位。

第十四條 政府制定的客運最高票價簡稱為「政府限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客運票價簡稱為「執行票價」。運輸經營者可按政府限價執行,也可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於運輸成本。

第十五條 票價單位

客運票價單位:票面金額以元為單位,每張客票起碼票價1元。票價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數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則以0.5元進整;超過10元的,尾數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以元進整。計算票價應按「一次進整」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 購票規定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過1.5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旅客攜帶免票兒童在購票時應提前申報。身高1.20-1.5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執行票價的50%計算。

第十七條 行包運價

一、行包計費重量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尾數不足l千克的,四捨五入;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摺合l千克計重量;計件行包重量折算詳見附表二。

二、購全票及優待票的旅客可免費攜帶行包10千克,購兒童票的旅客可免費攜帶行包5千克,殘疾旅客可免費攜帶殘疾專用車(非機動車)1輛,超過部分按行包計費。

三、計費行包每100千克千米運費按0.35元折算。每張行包運單費用起碼計費單位為1元,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四、人不隨車的行包運費由承、託運雙方商定。

第三章 貨物運價

第十八條 貨物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由承、託運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貨物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十條 貨物運價里程單位及里程確定,按本規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計價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汽車運價規則》執行,未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價格制定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核價許可權:縣際以上(含縣際)班車客運票價由省轄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縣(市、區)內班車客運票價由縣級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運輸價格由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核價程序: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營運線路後,先根據本規則中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客運票價,填寫《江蘇省汽車客運票價申報表》(詳見附表三),按核價許可權向市、縣(市、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由市、縣(市、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如有異議的,應在7個工作日提出並要求道路客運經營者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申報審批手續完成後,道路客運經營者可根據市場情況實行票價下浮。同一條客運線路上的相同車型、等級客車的票價水平應當基本一致。票價變動應提前1周報具有核價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詳見附表四),並提前1周對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調價外)。

為保證票價相對穩定,除國慶節、春節兩大節日及政策性調價外,票價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個月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明碼標價統一格式(詳見附表五),在汽車客運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價,並嚴格按公布的票價執行。如果運輸經營者對明碼標價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監製。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貨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已購買客票的旅客,因故不能乘車的,按《江蘇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規定退票。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票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式樣執行,並標明車輛類型等級、政府限價、執行票價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貨物運輸成本、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貨運價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運價,並與託運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籤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縱運輸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託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託運人與其進行交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運價行為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範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票價申報和備案的;

(五)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價格的監測。當道路運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可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保持道路運輸價格基本穩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汽車客票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從2010年3月15日起執行,《江蘇省汽車運價行為規則》(蘇價服[2002]250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未盡事宜,由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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