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案,不作為與亂作為間的尷尬
06-12
網路誹謗案,不作為與亂作為間的尷尬10月25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就網路熱點事件「艾滋女」閆德利案件釋疑稱,誹謗案可作為公訴案件處理。而記者調查了解發現,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的諸如內蒙古的吳保全「網路發帖誹謗案」、山東的 「曹縣帖案」、河南靈寶「王帥案」以及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等,公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告訴的才處理」等規定對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刑事偵查和檢察機關該不該提起公訴頻頻提出質疑。由於法律對於網路誹謗這種新型犯罪有關規定還不完善,司法機關在處理網路誹謗案時,面臨著不立案偵查群眾質疑「不作為」,立案偵查並對情節嚴重的提起公訴卻又遭到「亂作為」指責的尷尬。公權力介入網路誹謗案受指責引爭論河南青年王帥誹謗案——發帖遭跨省追捕後,公安機關不僅向王帥賠禮道歉,而且追究了辦案人員責任。山東青年段磊誹謗案——段磊不僅被公安機關刑拘,而且還遭逮捕審判。最後,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案,公檢法主要負責人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雖然近年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網路誹謗事件,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大多都引起了網民的口誅筆伐,但是全國各地仍然不斷出現對網路誹謗行為公安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種現象。今年7月中旬,陝西省漢中市審理的首例網路誹謗案主角西安鑫龍公司副總經理韓興昌,在網路上發帖披露漢中市萬邦集團董事長涉黑和拖欠四川災區民工工資、毆打民工,並組織工人到漢中市政府和陝西省人大上訪後,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韓興昌的遭遇再次引起了社會及網民的同情,許多網民紛紛指責公安機關不該插手此事。同時,這起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件再一次掀起了網民和媒體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誹謗罪、逮捕嫌疑人並由公訴機關起訴等司法機關行為爭論的高潮。而且爭論在當事雙方各自在北京邀請的全國知名法學專家對案件進行論證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後進一步升級。爭辯凸顯法律對於網路誹謗罪規定尚不完善網路誹謗罪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偵查、原本自訴案件該不該公訴,這在網路上辯論已久,但在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罪處理過程中,這已升級為上下級執法機關、全國法學界專家的爭論。據記者調查了解,西安鑫龍公司韓興昌被捕後,公司向陝西省有關部門反映漢中市公安機關違反管轄權立案調查、並將案件移交公訴等違法行為。陝西省公安廳在接到鑫龍公司控告後,經調查認為,漢中市公安機關違法,並建議撤銷案件,釋放韓興昌。據陝西省委給鑫龍公司的回復中稱,陝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開會議,決定讓漢中警方糾正違法行為。但是漢中市政法委和執法機關則認為,韓興昌的誹謗行為在漢中市抗震救災期間已嚴重危害到當地經濟秩序、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7月中旬,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除了上下級執法機關對此案認定不一,當事雙方在北京邀請的全國知名法學專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西安鑫龍公司提供的北京樊崇義、卞建林等8名刑訴法專家對韓興昌誹謗案的論證認為,從誹謗內容上看此案並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構成誹謗罪,也不在刑法第246條規定之例外情形,不屬於公訴的範疇。漢中市有關部門偵查、公訴、審理此案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另一方在北京邀請的高銘暄、趙秉志等8位刑法專家則認為,這起誹謗案捏造事實並利用互聯網傳播。其打橫幅圍堵滋擾萬邦公司、漢中市政府、陝西省人大,並在「抗震救災」的特殊時期,憑空捏造涉及拖欠災區農民工工資、打傷返鄉救災民工的事實,對生產經營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的相關規定,韓興昌應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11月24日該案上午在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韓興昌有期徒刑一年,韓興昌及期辨護律師當庭表示上訴。網路監督環境和免受網路傷害均需要保護記者調查發現,社會各界對於網路誹謗罪的爭辯所依據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款此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同一條規定在執法機關和法學界的解讀下出現爭議,除了可能存在網民質疑的為各自利益服務之外,也說明這條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和完善。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廉高波說,由於網路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目前我國對於網路的監管尚不成熟,而且還沒有出台有關網路的立法。尤其網民在網路上的舉報到底屬於網路監督還是網路誹謗,屬於哪個職能部門調查的職責都沒有明確規定。有公安幹警告訴記者,網路誹謗案造成的後果往往比現實誹謗案嚴重,受害者提起自訴的難度也更大。如果不藉助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手段,受害者根本無法鎖定匿名誹謗者,也無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證據。而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如果不予立案,就無法做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即便取得了證據,也無法向受害者提供,這樣會被報案人指責為公安機關不作為。而立案調查,又常常會因誹謗案件應該「告訴才處理」的相關規定而被指責為「亂作為」。廉高波說,《刑法》第246條規定第二款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但並沒有同時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細化的司法標準,司法機關執法彈性空間較大。這樣容易導致司法機關為保護一方利益輕易逮捕舉報人,對網路民意和網路監督進行打壓,堵塞民意表達渠道的暢通,從而招致網民的指責,使公信力受到影響。他建議,司法機關處理網路誹謗案應該慎用公權力。同時,界定不清也束縛了網路誹謗罪辦案人員的手腳,使一些利用網路對他人進行惡意誹謗和造謠中傷的人沒有辦法被追究法律責任,讓網路成為誹謗者的避風港,從而使網路誹謗愈演愈烈。對此,法學界人士建議,相關法律應該儘快明確公安機關在網路誹謗案上的職責,以從根源上平息社會公眾和法律界人士對網路誹謗案件司法該不該介入的爭論,同時也利於創造健康的網路監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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