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事與不再罰內容的界定
06-12
關於一事與不再罰內容的界定(2012-05-14 17: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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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雜談 |
關於一事與不再罰內容的界定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處罰適用原則之一的一個概括性表述。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的含義應該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據,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是指兩次相同的行政處罰,即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不能依據同一個法律依據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作出兩次一樣的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所以對第24條可以理解為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罰款;無論有多少法律規範對這一違法行為都規定予以處罰,但是罰款只能一次。 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一事」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或同一違法行為。準確地界定「一事」是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⑴在違法構成上界定。一事在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如果符合兩個及以上違法行為的構成,則不屬一事。⑵對違法既遂、未遂的界定。違法既遂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某種違法行為構成的全部要件。如違法佔地建房,從準備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對既遂行為,應將整個過程視為「一事」,不能再分預備,實施數個行政處罰;違法未遂指已著手實施違法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違法行為。如違法建房,已著手清理現場開始施工被發現制止。由於行為人已開始實施行為,構成違法,也應定「一事」處罰。⑶對連續違法行為的界定。連續違法行為指出於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符合數個違法構成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觸犯同一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如計程車司機連續違章載客。對連續行為以行政機關發現並處罰為界限來界定是否屬「一事」。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連同以前數次連續行為,界定在「一事」範圍內。如行為人受處罰後再實施連續違法行為,則按上述原則界定為新的「一事」。⑷對繼續行為的界定。繼續行為指某種違法行為從開始到終止前,在時間上一直處於繼續狀態。如某飯店一年內一直無照經營。對繼續行為,不分時間長短,都界定為「一事」;⑸對牽連行為的界定。牽連行為指出於一個違法目的,而違法方式或結果又牽連地構成其他違法,對牽連行為也宜界定為「一事」作出處罰。 2、「不再罰」的界定。不再罰指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不得給予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界定不再罰,應把握以下幾點: ⑴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沒有法律規定,不得再對行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 ⑵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時,如沒有法律規定和特殊情況,應在法律相應規定的諸處罰種類中選擇一種處罰形式進行處罰,不得給兩種以上的處罰; ⑶不再罰指不得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罰款,不包括在一次處罰中給予行為人兩種以上的處罰 。 不屬一事再罰的情況 正確地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要研究哪些情況不能再罰,同時也要明確哪些情況允許再罰。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不列情況不屬一事再罰: 1、行為人數個違法行為應分別處罰。行為人實施了不同性質的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可按前述原則分別處罰,這是原則。 2、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各有權處罰機關可同時給予行為罰或其他不同種類的處罰。如一機關給予行為人罰款後,另一機關依據不同法律規定給予罰款以外的其他處罰。 3、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一個法律規範的兩個法條,行政機關可一次作出兩個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雖然分別裁決,但屬於一次處罰。 4、對共同違法人,可以同時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屬一次作出兩個或兩個受罰個體處罰。 5、行為人受處罰後,又實施同性質違法行為,可再次處罰。主要指連續違法行為,處罰原則是追溯以前數次行為從一處罰,如處罰後行為人又實施連續行為,按上述原則再給予處罰。 6、並處。指法律規定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適用兩種及以上的行政處罰形式。行政處罰中,在法律沒有並處規定和特殊情況時,原則上只能對行為人適用一種處罰形式,法律明確規定並處時,可同時適用兩種及以上的處罰形式。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7、雙罰。指法人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時,既處罰直接行為人或主管人員,也要處罰法人或組織。 8、執行罰。指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時,對其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9、易科,也稱換罰。指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時,對其轉處其他形式的處罰。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10、受申誡罰後,行為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可再處較重的處罰。警告是對行為人精神上、名譽的懲戒,不涉及財產上利益,如行為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可再給予其他較重的處罰。 1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適用其他較重的處罰。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2、並處兩種處罰,以全部消除違法狀態。有的法律規範並未明確規定並處,但在給予行為人一次處罰不足以全部消除違法狀態時,可以同時給予兩種處罰。如《食品衛生法》有關吊銷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如果不論是單獨使用吊銷或沒收違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除違法狀態,可以同時使用,屬一次處罰。 13、並處兩種處罰,以全部消除違法的危險狀態。法律規範雖未明確規定並處,但給予行為人一種處罰不足以消除違法的社會危害性時,可以同時給予兩種及以上的處罰。如《食品衛生法》有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強制銷毀食品的並用,不應視為再罰。 14、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又裁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同時責令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兩種法律責任。 15、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後,在刑罰功能不夠,不足以全部糾正違法行為時,由行政機關再給予行政處罰。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責任,交警部門根據交通管理法律規範吊銷其駕駛執照。 16、其他可以再罰的情況。指依據法律規定而本文沒有討論到的可以再罰的情況。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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