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如何禁娼
凡官吏宿娼重者可殺頭
洪武皇帝朱元璋倒更是對官員狎妓設限重重。《大明律》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要知道明朝的杖責是很厲害的,用大木棍杖責六十下很可能會致命。
在中國,賣淫合法化的說法,並不是今日才由一些「大V」首倡。早在2700多年前的春秋時期,齊桓公的大臣管仲就曾設立「女閭七百」,也就是設立專門的官營「紅燈區」。然而,到了封建王朝的後期,自從明初洪武朝開始,對官員狎妓就有了明文限制。
關於管仲首設官營妓院是否正確,在當年就有爭議。比如《戰國策·東周策》中就曾提到「女閭七百,國人非之」。也就是說,齊國人大多對管仲此舉不贊成。
在中國後世的妓院里,曾經長期樹立著管仲的塑像,管仲也成為了中國性產業的祖師爺。
經歷了魏晉六朝乃至大唐的開放,自宋朝開始,官府對官員嫖妓的態度開始有了180度的大轉彎,乃至妓院和翰林院成為了江湖與廟堂勢不兩立之地,起碼錶面上是這樣。也難怪大才子柳永終身不仕,因為他將才華換了淺斟低唱,有水井處皆聞柳詞,以至於過世時,妓女們紛紛湊份子為他送行。
至於宋時,對官員狎妓的限制,大約是——官員與妓女的關係僅限於三陪服務,而不得與妓女有染。當然,這樣的規定在沒有攝像頭的宋代,如何執行、如何監督就不得而知了。如果在妓院牙床底下有人竊聽,即使是皇帝老兒也擋不了那「隔床有耳」。據張端義的《貴耳集》記載:「
道君(宋徽宗)幸李師師(名妓)家,偶周邦彥先在焉,知道君至,遂匿於床下。」也就是說,當以那一手瘦金體書法聞名的皇帝去嫖宿李師師的時候,也不敢大搖大擺提前清場,使得前一個嫖客大才子周邦彥只能躲到床底下去了。
到了明代,洪武皇帝朱元璋倒更是對官員狎妓設限重重。《大明律》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要知道明朝的杖責是很厲害的,用大木棍杖責六十下很可能會致命。即便宿娼官員躲過了杖責,也會被罷官免職,將來永不續用,等於是和仕途完全絕緣。注意:這條法律的對象除了官員,還包括了中間人(媒合人)和「官員子孫」,打擊面很廣。
洪武朝的官妓雖不向官員賣淫,卻面向社會開放,稅收向官府提供財政收入。然而,既然官員不能從妓女那裡得到性服務,官員對於官營娼妓產業的態度也與以往有所不同,官妓營妓逐步沒落,取而代之的是市場化的性服務,高端的所謂「麴院妓」和低端的所謂「朱市妓」。「麴院妓」,色藝雙絕,能崑曲,擅書法,會詩文,總之梵谷端階層風雅之事無不知曉,服務品質自然超一流。明末「秦淮八艷」可謂是其中代表。「秦淮八艷」最早見記於余懷的《板橋雜記》,是為顧橫波、董小宛、卞玉京、李香君、寇白門、馬湘蘭六人。後人又加入柳如是、陳圓圓,稱為「秦淮八艷」。至於「朱市妓」,則接近今日里的站街女。
從與「秦淮八艷」交往的嫖客名單上,還是找得出大量的官員。比如曾任南明永曆帝宰相的方以智。至於陳圓圓與吳三桂的故事,更是流布至今。可貴的是,這些亡國妓女卻比阮大鋮等政府官員有氣節得多。清初孔尚任花費十年採訪考察,著有《桃花扇》一部,講述了那一段往事。
到了清代,《大清律例》「官吏宿娼」條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蔭)宿娼者,罪亦如之。狎妓飲酒亦坐此律。」可見,清代刑罰沿襲了明朝的規定,還把「狎妓飲酒」這樣的三陪服務也算上了。官吏及其子孫和青樓女子吃個飯、聊個天,也算是犯法。北京城裡的巡城御史就負責查官員狎妓逛青樓,一旦查到就要嚴厲處罰。
對性產業真正動了大刀闊斧的,則是雍正。雍正認為,官員應信奉孔孟聖人之道,不能做那些有傷風化的事,尤其需要給百姓做出表率,不能玷污聖人教誨。故而,在雍正朝下令全國廢除樂籍制度,國家不再正式經營妓女。從那時開始,官員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
為何禁令之下依舊「娼」盛
當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張程的《衙門口:為官中國千年史》一書如此寫道:「在清朝,狎妓是嚴禁的,但『狎優』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於是乎,優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妓女的角色。他們大多為年少者,多在20歲以下,也稱為孌童、優童、歌童等。因為優伶相貌清秀、酷似姑娘,故稱像姑,俗稱兔子。」
清代運河上的經濟樞紐、鹽都揚州甚至有專門「生產」美女的生產線,專選一路名為揚州瘦馬的女孩子,將這些瘦弱的女孩子從貧寒人家買來,經過幾年調教,或出售給富貴人家做小妾,或賣於妓院。
從清末西學東漸,傳統的意識形態動搖,北京城的娼業開始復興,蘇州的清吟小班,迤邐北上,八大胡同繁榮娼盛,官員們「談助無非中發白,閑來只是逛衚衕」。進入民國,一些官員將重要的公務都挪到八大胡同來辦了。馮玉祥在後來在回憶中說,他去找政府總長辦事,也被拉到衚衕里,一進門,兩個妓女撲上來,一條大腿上坐一個,一上來就揪鬍子,打嘴巴。
湖北省社科院文史所研究員潘洪鋼認為,清代是中國歷史上娼妓最為繁盛的時代,也是禁娼法律規定最為嚴厲的一個時代。從法律和政策層面上看,清代的禁娼政策經歷了一個由弛到禁,再由禁到弛的流變。其中一大原因則是康熙以降,雖然政府對娼妓例有嚴禁,但人們對各類娼妓的風行,恬不為怪,狎妓宿娼亦為人們所習見。
「從理論上講,清代對娼妓的此種禁令,到了『斬決』這一程度,嘉慶時更嚴厲地進行株連,也是歷史上最嚴厲的禁娼令之一。」潘洪鋼表示,「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產生了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官妓明裡暗裡繼續存在。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動了私妓進一步泛濫。」《揚州畫舫錄》卷九寫道:
「官妓既革,土娼潛出,如私窠子、半開門之屬,有司禁之。」
潘洪鋼還提到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中國傳統社會中政策、法令成為「具文」的現象十分普遍,表現出國家行政與社會生活實際的嚴重脫節,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開徵花捐,將娼妓變成一種合法收稅的行業。此後所要打擊的,只是未向當局註冊、偷漏國家稅款的所謂「私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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