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偉老師點評法律意見和代理策略(2)——離婚案件篇

我們每周將發布不同領域的法律意見指導案例,並附上贏了網高級法律顧問徐宏偉老師的點評。

律師的法律意見沒有最好,再好的法律意見書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會有不同的見解產生。這裡我們提供法律意見書指導案例,僅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點評人丨徐宏偉老師

簡歷:

徐宏偉老師,資深法律人,1993年獲得了律師執業證,從事了2年的律師工作。

1995年開始一直在法院工作,有著20多年的法院工作經驗。

2016年從庭長職位退休。

2017年受邀擔任贏了網法律意見書高級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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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丨婚姻家庭

  • 客戶為女方,和男方有兩個未成年孩子,兩個孩子的出生年月為:2009年4月和2016年2月,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孩子希望由誰撫養的意願暫不清楚。

  • 目前當事人準備和對方離婚。

  • 雙方都有穩定工作和固定住所,雙方的財產有兩套房產,存款,車輛和其他財產。第一套婚前房產登記了女方的名字,第二套婚後房產登記了男方的名字,雙方共同在還貸,財產價值100多萬元。此外,雙方沒有其他共同債務。

  • 當事人希望律師幫助利益最大化。

  • 法律意見樣例及點評

    1、可爭取的權益(訴訟請求)分析

    1.1 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

    1.1.1 可爭取的權益點(訴訟請求)是?

    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

    1.1.2 可爭取本項權益的理由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唯一標準,法定的離婚理由在調解無效時,可以被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如果您起訴離婚所依據的事實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或雙方經常吵鬧,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調解和好可能。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要求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進而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第十四條: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1.3 爭取本項權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50%—80%

    1.1.4 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性舉證規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離婚的法定理由,進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舉證證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至十四條中出現的情形,如果您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又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定離婚理由的,僅以雙方性格不和、經常吵架等理由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除非對方對此予以認可,否則,法院對您本次的離婚訴訟請求支持的可能性較小。

    1.2 請求法院判令子女由原告直接撫養。

    1.2.1 可爭取的權益點(訴訟請求)是?

    請求法院判令子女由原告撫養,被告自離婚當月起,以其月總收入的30%,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1.2.2 可爭取本項權益的理由有哪些?

    撫養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以及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離婚時必須就子女的直接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就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首先尊重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父母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根據查明的事實,按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確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對於特定的年齡段的子女首先依法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徵求子女的意見,子女願意和哪方一起,法院予以准許。您的子女現未滿兩周歲,且如您所說主要由您和你方父母撫養。所以可以充分爭取本項權益。

    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的撫養費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數額一般需要參考三個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實際需要,這個方面主要指子女自身的狀況,如進入好的教育機構學習、子女本身有某種需長期治療的疾病等;2、子女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個方面主要考慮子女長期在哪個地區生活,因為全國各地消費水平不一樣,在不同的地區生活所需要支出的撫養費肯定是不一樣的;3、父母一方的實際支付能力,這個方面主要看父母雙方的經濟水平狀況,生活水平有高低,如果經濟條件好的,相應的撫養費可適當提高,如果經濟狀況本身較差,確定的數額過高父母實際也是無力承擔,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子女撫養費法律首先尊重雙方先行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再根據查明的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確定。

    1.2.3爭取本項權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80%以上

    1.2.4 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對於兩周歲以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於法律對該年齡段的撫養已直接做出了規定,所以如果是該年齡段子女,盡量按法律的規定辦理。如果是兩周歲以上十周下以下的,則可以積極主張直接撫養,但必須舉證您直接撫養子女有哪些優勢,可以從居住環境、經濟收入狀況、本人的教育程度、對方有哪些惡習、父母願意幫助照看等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哪些優勢或者優勢與對方差不多均等,法院只能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本案中原告的孩子是2015年10月出生,尚不到兩周歲,如果在此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原則上由女方直接撫養的可能性非常大。

    1.3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至十八周歲止。

    1.3.1 可爭取的權益點(訴訟請求)是?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至十八周歲止。

    1.3.2 可爭取本項權益的理由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的撫養費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數額一般需要參考三個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實際需要,這個方面主要指子女自身的狀況,如進入好的教育機構學習、子女本身有某種需長期治療的疾病等;2、子女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個方面主要考慮子女長期在哪個地區生活,因為全國各地消費水平不一樣,在不同的地區生活所需要支出的撫養費肯定是不一樣的;3、父母一方的實際支付能力,這個方面主要看父母雙方的經濟水平狀況,生活水平有高低,如果經濟條件好的,相應的撫養費可適當提高,如果經濟狀況本身較差,確定的數額過高父母實際也是無力承擔,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子女撫養費法律首先尊重雙方先行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再根據查明的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關於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3 爭取本項權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80%以上

    1.3.4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有:

    對於兩周歲以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於法律對該年齡段的撫養已直接做出了規定,所以如果是該年齡段子女,盡量按法律的規定辦理。如果是兩周歲以上十周下以下的,則可以積極主張直接撫養,但必須舉證您直接撫養子女有哪些優勢,可以從居住環境、經濟收入狀況、本人的教育程度、對方有哪些惡習、父母願意幫助照看等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哪些優勢或者優勢與對方差不多均等,法院只能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本案中原告的孩子是2015年10月出生,尚不到兩周歲,如果在此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原則上由女方直接撫養的可能性非常大。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母應當按月或按年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的多少實際上有三個方面的因素已在上述的理由部分陳述,因此如果想爭取更為理想的撫養費數額必須儘可能的參照上述的三個因素進行充分舉證,尤其是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狀況,比如每月的工資收入狀況或公司經營狀況等,只有充分舉證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舉證情況做出對己方有利的判決,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或舉證不充分的,法院只能按當地的一般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確定,這個數額不考慮任何情形,僅是父母履行對子女撫養義務的最低限度。

    1.4 請求判令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4.1 可爭取的權益點(訴訟請求)是?

    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4.2 可爭取本項權益的理由有哪些?

    可爭取本項權益的理由:

    根據婚姻法律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首先尊重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但如果雙方未能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為原則進行判決。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4.3 爭取本項權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80%以上

    1.4.4 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爭取本項權益存在的風險:

    一、關於房產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僅有一套房,雙方都想爭取房產的所有權的只能競價爭取,出價高於對方時獲得,另一方獲得房款價格的一半。本案中房產的登記的也有雙方父母的名字,如果構成共有關係的,還需要先進行析產後才能分割。

    二、關於存款的分割。如果存款存在對方的賬戶中或者由對方撐握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線索申請法院查詢該筆存款的賬戶,實踐中對於存款的分割是最有難度,因為存款是容易轉移和隱藏的財產,所以如果無法舉證或者不知道線索的,法院難以支持本項請求。

    三、關於公司股份分割。如果是非股東一方,想要取得股東的地位,則需要其他過半數的股東同意成為股東,直接由雙方分割股份的份額即可。否則只能股份作價進行分割,雙方可以直接作價,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

    四、關於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由雙方協商作價,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只能按某個時間點的股票市場價格確定價值,然後判決股票歸所在賬戶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按該市價計算的價值的一半。

    五、關於基金的分割。基金和股票的分割相似,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只能按某個時間點的基金當時市價確定價值,然後判決基金歸所在賬戶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按該市價計算的價值的一半。

    六、關於其它財產的分割。對於其它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法律會予以尊重和確認,如果協商不成的按照便利的原則分割,對不能進行直接分割的實物,需要對該財產作價的,先由雙方協商價格,協商不成的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確定。

    徐老師點評

    婚姻案件是發生頻率比較高的一類民事糾紛案件,而且基本上有一個模型可以套用。但是,由於婚姻案件同時是一個複合型訴訟,其中包括身份事實的確認,財產事實,也包括撫養等等。同時由於婚姻案件可能涉及股權、債權債務等一系列財產性問題,可以爭取的東西更加廣泛。這要求律師站在用戶的角度進行代理活動,如果律師做得好,在案件中發揮的作用是很大的。

    這一類婚姻案件,也就是原告首次起訴的案件,要求律師從原告的從訴訟請求、代理策略、證據收集等方面分析。由於平台現行案件收集的方式還不是最完善的,有些客戶的離婚理由在現行的案件收集模板上反映不出來。目前平台只收集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例如賭博、吸毒等,而夫妻感情不合、經常吵架這類情況沒有收集。因此給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律師針對這類情況主動地做出假設。如:假設夫妻雙方婚姻破裂由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導致。這個法律意見書的亮點,就是針對案件作出了合理的推測。至於推測正確與否,可以在日後和當事人溝通形成訴狀的過程中,再進行修改。

    撫養方面: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請求有特定事由的,律師可以進行相應的分析。例如非法定但是常出現的情況,如性格不合、經常吵鬧等,而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比較清晰,主要是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也仍有一個相對比較固定的評判標準。比如:兩歲以下的孩子判歸女方撫養;14歲以上可能要徵求小孩子的意見。另一方面,原則上也會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考慮,並將此作為評判的依據。律師書寫法律意見書時,應該緊扣著這幾個點,結合案情,把有利於當事人的訴求寫清楚。這個案件比較好的結合了這個問題,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同時,律師做了一個不能達成訴訟請求的假設,例如女方要求撫養權,男方也在要求,並根據這個情況做出假設和提出策略,如何更有利客戶繼而幫助客戶實現訴求。在訴請方面,從法律規定到案件事實,這個律師基本上都兼顧到了。

    財產方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案件的不同,律師要做到的就是全面。比如財產可能涉及到房產、存款、股份、股票、股權、基金等,律師需要盡量的回應客戶的客觀需求和案件的實際情況。法律規定是籠統的,但是律師在風險方面進行了提示。該律師提示的這些風險都是現實中比較常遇到的,比如財產的線索問題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比如,一方掌握了存款,另一方不知情;或者只知道另一方在某個銀行開了戶,但是無法確定存了多少錢,這些問題都需要做大量的證據收集工作。甚至,當對方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時,雖然本案可能不涉及,但是律師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爭取權益的風險這裡對各個可能有的財產權益的風險進行了逐項提示。用戶看到了之後,如果有實際情況和風險點匹配,但是他自己之前沒有想到,他就會注意到這一點,並在後續和律師的溝通中把這一塊彌補好。這裡也體現了律師在法律意見書的撰寫中,以用戶為中心的精神。

    2、客戶的「特定要求」回復

    具體內容見「可爭取的權益(訴訟請求)」第2項訴訟請求。

    3、律師代理策略

    根據上述案情及用戶要求,我制定以下代理策略:

    一、首先,立即對離婚請求所涉及的證據進行準備,尤其對涉及是否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進行收集和查找,及時固定和保存。其次,對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進行收集、準備,重點收集子女出生證明、日常生活情況、對方的收入情況等證據,盡量爭取獲得子女撫養權及得到對方支付合理或較高的撫養費。第三,著重對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財產的證據或線索進行分析,並了解是否有未收集的證據和證據線索,力求避免用戶在財產分割方面遭受損失。

    二、如果對方是非深圳戶口的,協助查詢對方的居住情況,查找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由深圳的法院取得案件的管轄權,以節約訴訟成本。

    三、在確定好立案條件後,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證據材料、製作證據清單及時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辦理本案的立案事項,確保及時立案。

    四、分析和評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控風險,對於較容易轉移和隱藏的財產,如果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立案後及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或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五、起訴材料送達到對方後,聯繫法官詢問對方是否願意調解,爭取在開庭前可以達成調解, 庭前調解無法實現,積極準備質證意見和代理意見,如對方已書面答辯的,對對方的答辯意見進行反駁。

    六、婚姻家庭案件法院在審理時仍會當庭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果庭審結束後仍然無法達成調解的,及時向法庭提交庭審總結性的代理詞,仍闡述我方的觀點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

    徐老師點評

    律師代理策略部分完整具體的回應了訴訟請求的要點。

    代理策略問題上,首先離婚訴訟是以離婚成立為要件,如果婚離不了,財產自然也分割不了,撫養權也就無從談起。這個律師一開始就對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這個情況進行證據方面的準備,在之前的可爭取的權益分析紅,也提示客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雙方離婚會存在哪些風險。比如律師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至十四條,如果客戶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又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定離婚理由的,僅以雙方性格不和、經常吵架等理由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除非對方對此予以認可,否則,法院對本次的離婚訴訟請求支持的可能性較小。也就是說這裡涉及到兩個人的意思,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強硬的解除事由,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或者證明不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存在離不掉的風險。律師交代這一點是很有必要的。

    同時基於風險的客觀存在,律師要對客戶離婚證明進行收集,收集的證據越多,證明力越大,離掉的幾率越大。然後是撫養權證據的收集,因為是日常化的證據,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則夫妻雙方的條件是在伯仲之間的,只能從日常生活,收入情況和自己的感情方面來證明,具有一定的工作量,需要律師去下一些功夫。另外這裡提到「了解是否有未收集的證據和證據線索,力求避免用戶在財產分割方面遭受損失」,這體現了代理策略的基本著眼點,律師在策略里應該有這個方面的安排。

    另外現實方面,因為深圳是一個外來城市,戶口方面,起訴地方面的證據資料也要收集到,律師也在此列明了。

    基本上這個代理策略比較詳細地幫助客戶了解在這一場訴訟當中,應當著重哪方面。法院只看到案的證據,否則律師說得再好也無濟於事。這個法律意見書對於律師收集和了解客戶情況,在後續委託中促進律師和客戶的配合,共同完成訴訟目的做了比較好的宣傳和引導。

    4、程序介紹

    4.1 需要收集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一、雙方的身份信息的證據材料,如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戶籍證明等,該項材料是向法院立案時提交到法院以證明雙方的主體身份,如果暫時沒對方的身份信息的,可在委託後可由律師協助調查收集。

    二、對方如果是外地戶口的,需要收集對方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據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經常居住地需要在當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提供居住證、居住證明等證據,這樣深圳法院即可取得該案的管轄權

    三、涉及子女撫養的,需要提供子女身份的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子女的身份信息的證據如子女的出生證、戶口本、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

    四、主張離婚的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證據材料,主要是提供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至十四條的規定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的證據。

    五、主張財產分割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的證據材料。如涉及分割房產的提供房產證,存款的提供存摺或銀行存款證明,車輛的提供機動車所有權證、股票、基金等的提供開戶人的賬戶信息等,如果登記在對方名下,暫時無法提供的應當,至少應當提供財產線索然後依法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六、主張子女由己方直接撫養的,除了法律直接規定的以外,需要提供存在直接撫養優勢的證據。一般是居住環境、經濟收入狀況、教育程度、己方父母代為照看等。

    七、主張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應當提供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子女所在當地的生活水平、對方的經濟狀況等證據,如對方的工資收入狀況證明、年實際收入、經營企業的企業狀況等。

    4.2 大致需要的時間、經歷的流程。

    大致需要的時間、經歷的流程有:

    一、立案時間和流程:您在簽署委託手續後,我著手準備本案立案所需要的包括證據材料、起訴狀等各種訴訟材料,準備完畢後到法院立案廳對本案進行立案處理,法院對民事案件一般會當場立案,法院立案後會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和《訴訟費繳費單》,憑繳費單到法院訴訟費的托收銀行繳費,從接受委託到去法院立案,準備時間一般需要三到七個工作日,因案情難易程度而異。

    二、簡易程序流程和時間:法院對此類糾紛案件通常按簡易程序立案,然後開庭審理,開庭分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調解等幾個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從立案到判決結果下來不超過三個月,其中立案後一個月或一個半月法院會安排開庭,開庭後大約再過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左右法院會出判決結果。

    三、普通程序的流程和時間:如果涉及案情複雜立案時法院會直接按普通程序立案,但是法院最初如果按簡易程序立案的,三個月內無法就本案審理結案的,法院會依法做出裁定,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到判決結果做出不超過六個月。普通程序的開庭過程和簡易程序基本是一樣的。

    四、判決結果做出後的流程和時間:判決結果做出後,從領取判決書的第二天起開始,十五天內是上訴期,任何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進行二審程序,二審程序原則上與一審有許多相似,但略有差別。如果雙方均不上訴,十五天後判決生效,雙方需按判決履行義務。

    五、執行的流程和時間:判決生效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的,他方可以在確定的法律義務到期後兩年內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如果執行到位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如果執行不能的,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法院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並限制其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屆時將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迫使其履行判決。同時您在任何時候發現對方有財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徐老師點評

    程序部分,應站在用戶的角度,考慮到客戶關心官司要打多久,可能涉及什麼流程,因此這裡將訴訟中的流程、時間節點和所需要的時長都用比較清晰的方式,全面的介紹了出來,使客戶能夠知道這麼一場官司大概需要經歷什麼。

    整體點評

    法律意見我們認為只有更好沒有最好。離婚案件雖然相對單一化、高頻化、類型化,但是實際上在代理離婚訴訟時,律師成長和作為的空間都很大。這類案件有大量的業務來源,標的也很高,用戶的體驗好壞關係到律師執業能力的成長水平。如果律師做得順手,可以在這方面成為一個比較專而精的律師。

    在離婚案件中,有可能產生很多尖銳的矛盾,如子女撫養的爭端,共同財產的認定等。如:現在會出現很多婚前房產只寫了一方名字,但是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因此現在的婚姻案件突破了過去的單一的夫妻制,會出現和其他人共有的情況等。另外財產的類型開始多樣化,包括投資的期權、股票、公司債權等等都會在生活中頻繁出現,需要律師對這方面不停的鑽研。但是,離婚案件的法律意見只是對基本初步情況做出的預判,隨著深入到具體的事件當中去,律師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問題也會越來越具體化、明朗化,因而律師會超越法律意見來看待接下來的代理工作。

    希望各位律師能夠更加的做出更加有益的嘗試,寫出更好的更加符合用戶需求的法律意見。

    小編按:以上點評由徐老師口述,小編整理而成。如有部分用詞錯誤,請各位律師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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