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等冤假錯案如何糾正?資深檢察官揭秘「翻案」全過程

「每年移送到最高檢的刑事申訴案件,大概有700多件。這700多件申訴案件,不管申訴有理、沒理,不管原審裁判正確、錯誤,也不管案件錯大、錯小,對於我們辦案的檢察官來說沒有選擇的餘地,我們都必須要逐一進行認真審查,最高檢刑事申訴廳最終都要給出處理意見。」1月,一個冬日暖陽的午後,黨的十九大代表、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申訴案件查辦二處處長杜亞起接受《方圓》記者採訪時介紹說。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申訴案件查辦二處處長杜亞起在最高檢工作已滿24年。 張哲 攝 近年來,安徽於英生案、海南陳滿案、河北聶樹斌案、新疆譚新善案、甘肅沈六斤案等一批影響巨大的冤案得以沉冤昭雪的背後,無不閃現著杜亞起和同事們忙碌的身影。杜亞起在最高檢工作已滿24年,一直在與刑事申訴案件打交道,24年來,經他手處理的案件數以千計,而對待每一起申訴案件,他都始終如一 ——「把每一起申訴,都當成參加工作時的第一起案件慎重、認真,辦案就是要不忘初心。」「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很難用一句話或是某個詞來形容,它是一種很複雜的感覺。」杜亞起比喻說,在大量的申訴案件中,但凡發現一些「蛛絲馬跡」的線索或問題,首先是一種職業和職責上的「興奮」,因為申訴的職能就是救濟和糾錯;但興奮過後,更多的是責任和壓力,後期還有著大量的複查工作。「是否是冤案、錯案,能否糾正過來,結果又是未知的,這取決於方方面面的因素。都說『申訴難』,『難』在數年前的證據、當事人、證人等案情,都是未知和不確定的,需要在實踐中去展開案件複查工作。」杜亞起說。糾正冤假錯案—— 一個既古老又現實、既沉重又鮮活的話題。於英生案:不忽略申訴案件中的任何一個細節

在於英生案再審宣告無罪三個月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武欽元被抓獲歸案。 於英生,安徽省蚌埠市市委機要局副局長,1995年掛職擔任蚌埠市東區區長助理,被當地列入中青年幹部重點培養對象。1987年與韓某結婚,婚後育有一子。1996年12月2日,於英生給兒子做好早飯後,送兒子上學;中午12點,於英生下班回到家中,進入卧室發現韓某俯卧在床上,頸部有傷口,床上有大攤血跡,人已死亡,於是打電話報警。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勘查,然後又進行了外圍調查和排查、屍體檢驗、偵查實驗等工作,認為於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於1996年12月12日對其拘留。從1996年12月2日至2002年7月1日,該案件歷經偵查、起訴、兩級法院六次審理(期間,安徽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終於作出了一個生效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無期徒刑。原審裁判認定:於英生與其他女青年關係曖昧,為此與韓某兩人曾鬧過離婚。12月2日上午7點20分,於英生送其子去上學,回來後與韓某發生爭吵廝打。在廝打中,於英生將韓某推倒在床上,用塑料繩將韓某的雙手擰到背後捆上,又用棉被捂壓韓某的頭面部,致其昏迷後離開現場到單位上班。約9點50分,於英生從市政府辦事回來返回家中,見韓某已經死亡,便用菜刀對韓某的頸部割了數刀,將屋內物品翻亂,偽造成搶劫、姦殺的假象。於英生又將液化氣打開並點燃一根蠟燭放在低柜上的煙灰缸里,企圖使液化氣排放到一定程度,燭火引燃液化氣,達到燒毀現場的目的。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於英生及其近親屬不斷提出申訴。安徽省檢察院受理申訴後,經複查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作為承辦檢察官,杜亞起對每一冊案卷、每一份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在翻閱現場勘查筆錄時,有一句話引起了他的注意:「雙人床的左右床頭櫃抽屜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這句話裏手印二字後沒有備註「指紋有多少枚」,而現場勘驗筆錄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備註了指紋數,而且其數量之和,剛好是筆錄結尾描述的「26枚」。「那麼問題就來了,左右床頭櫃是否發現指紋?如果有,是不是於英生的指紋?為什麼沒有備註?這個細節與『現場沒有外來指紋』的檢驗結論是否有矛盾?」杜亞起說,到最高檢申訴的案件往往比較複雜,案卷量很大,而要從中發現問題,就要有「大海撈針」的毅力和本領。當全部案卷材料審查完後,杜亞起「撈」出了原案還存在的幾大疑點:於英生的「有罪供述」稱從單位辦事回到家之後,去偽造現場,因事先用塑料繩子捆了妻子的手,後來把塑料繩扔到了窗外,但偵查人員事後根本就找不到作案的塑料繩。於英生還交代,他割妻子頸部時,頸部的血噴湧出來,呈放射狀,但是經過屍檢之後,頸部的損傷系「死後傷」。因人死後身體並無壓力,妻子頸部割傷不可能形成噴濺,於英生的「有罪供述」與在案的證據明顯矛盾和衝突。此外,偵查人員還在於英生妻子的體內發現有精液,並提取後進行送檢,但DNA檢測顯示,精液不是於英生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無罪證據,如果要認定於英生有罪,必須對這個證據有合理的解釋並進行排除。但在原案卷材料中,看不出來。」杜亞起說。鑒於存在上述系列疑問無法確定,杜亞起和同事趕赴安徽,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辦理申訴案件另一個難點,就是面對十幾年前發生的案件,要向原辦案人員調查了解情況,因牽涉偵查合法性及錯案責任等問題,相比對當事人、證人的調查,獲得真實情況的難度更大。」杜亞起分析說,原辦案人員,從自身辦案的角度出發,面對調查自然而然會產生一種防禦、抵觸心理,這是本能的一種反應,複查案件會被認為是「挑毛病」,因此,刑事申訴的工作方法和溝通技巧,顯得尤為重要。「對偵查環節的調查,要在事先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人員、薄弱環節作為突破口,精密設置提問的先後次序。」調查中,系列疑問被一一破解:床頭櫃抽屜上的兩枚指紋送到省公安廳的指紋庫進行比對,但沒有比對結果。痕檢員證實,當時現場確實發現了外來指紋,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補充調查後,杜亞起提出了明確的處理意見:一、手印檢驗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據該證據得出的「沒有發現外人進入現場的痕迹」的結論與客觀事實不符;二、原審判決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雖然於英生作了有罪供述,但與在案證據依然存在諸多矛盾,無法排除;三、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據手寫「手印檢驗報告」以及DNA鑒定意見證實,現場提取了外來指紋,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精子並不是於英生的精子,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得不到合理排除。2013年5月20日,最高檢向最高法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最高法隨即指令安徽省高院再審。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經開庭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於英生無罪。在於英生案再審宣告無罪三個月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於英生案啟示我們司法人員,有犯罪動機不等於有犯罪行為,有作案時間不等於就實施了犯罪。面對犯罪結果的發生,你僅證明了嫌疑人有犯罪動機、有作案時間,並不等於嫌疑人就實施了犯罪,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嫌疑人實施,否則強行定案就會出問題。」杜亞起說。陳滿案:證據是基石,件件須嚴查

2016年2月1日,已在監獄度過23年的陳滿走出海口美蘭監獄大門。 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海南省海口市振東區(現已改為美蘭區)上坡下村109號發生火災,消防人員在救火過程中發現一具屍體,遂報警。三天後,陳滿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收容審查,後被逮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緩。原審裁判認定:陳滿因租住老鄉鍾某某的住房未交房租,與鍾某某發生矛盾。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用菜刀朝鐘連砍數刀,致鍾某某當即死亡。接著,陳滿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鐘的卧室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火焚屍滅跡。經消防隊員及時趕到將大火撲滅。判決發生效力後,陳滿的父母不斷提出申訴。從2001年至2013年,海南省高院、最高法院、海南省檢察院先後駁回申訴。2014年4月,陳滿父母委託律師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訴,這是陳滿案最後的救濟機會。陳滿案的申訴材料被分流到了杜亞起的手裡。陳滿及律師向最高檢提出申訴的理由主要有三條:一是陳滿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陳滿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三是陳滿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初期,杜亞起調取了陳滿案所有卷宗,反覆閱卷「回頭看」,發現該案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確定陳滿為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依據,即從被害人身上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但該工作證沒有隨案移送,亦沒有照片附卷;二是案發現場發現並提取的大量物證,在審查起訴前已經丟失,不能隨案移送;三是陳滿的供述極不穩定。杜亞起回憶說,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中,從被害人身上提取到了陳滿的工作證,進而抓了陳滿,按照陳滿的「有罪供述」——殺了人後,把「工作證」放在被害人身上,是為了製造自己被燒死的假象。 而這個「有罪供述」,印證了偵查人員在被害人身上發現了陳滿工作證這一「物證」,這就是所謂的「供證一致」,因而偵查人員確定此案是陳滿做的。但如此重要的「物證」,公安機關並沒有隨案移送,卷宗里看不到。除此之外,卷宗里還記載,案發現場提取的多項重要物證,比如帶血的西服、襯衫、衛生紙、報紙碎片等物證,但事後公安的補充偵查報告稱,這些物證丟失了,無法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按照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而偵查人員記載的陳滿的「有罪供述」也是看得杜亞起「一頭霧水」:從被抓獲到審查起訴再到兩級法院審理期間,陳滿作了8次有罪供述,從不承認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後再供認,最後全面翻供;作案地點、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前後存在多處矛盾,一會兒在客廳作案,之後變成了卧室;殺人工具,第一種說法是小砍刀,之後又變成了鐵柄的菜刀,最後又是木柄的菜刀……2014年7月,最高檢決定對陳滿案立案複查,杜亞起來到海口,在監獄提審了陳滿。這次的提審讓杜亞起印象深刻,陳滿回答問題平穩而又堅定,不僅詳細地描述了案發前後的個人活動軌跡,而且對於和受害人關係,自己是否私刻過印章等問題均未迴避。「陳滿案的複查工作主要是核實現場提取物證丟失情況、查看現場以及調查原案當事人。其核心就是增加親歷性,通過對現場和當事人、證人的直接、當面感知,以確定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對言詞證據的審查判斷是刑事申訴案件複查中又一難點之一,這就需要通過對現場及證詞提供者的直接感知,對其誠實性、客觀性、觀察靈敏度作出綜合評價。」杜亞起說。杜亞起和同事梳理了全案疑點和突破口:一、原審裁判認定陳滿於1992年12月25日19時許,在109號房間持刀將鍾某某殺死。根據鄰居何某、劉某的證言,當晚19時聽到109號傳出上氣不接下氣的「啊啊」聲,大約過了30分鐘看見109號起火;而根據證人楊某、劉某的證言,能夠證實在當日19時左右陳滿仍在寧屯大廈,據此,有證據證明陳滿案發時仍然在寧屯大廈,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出現在案發現場。二、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實施殺人、放火行為的主要證據,除陳滿有罪供述為直接證據外,其他如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書、物證檢驗報告書、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等僅能證明被害人鍾某某被人殺害,現場遭到人為縱火,均不能證實犯罪行為系陳滿所為。三、陳滿在偵查階段雖曾作過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穩定,時供時翻,且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存在矛盾,陳滿供述將「工作證」放在被害人身上,是為了製造自己被燒死假象的說法,與案發後其依然正常工作,並未逃避偵查的實際情況相矛盾。最高檢複查後認為,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省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異地再審。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宣告陳滿無罪。「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是定案的基石。陳滿一案反映出,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杜亞起總結說。聶樹斌案:有錯必糾,方能維護司法威信

聶樹斌案發於1994年,執行死刑於1995年,時隔十年之後,因「真兇」的出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聶樹斌案,案發於1994年,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並執行死刑於1995年;時隔十年之後,因「真兇」王書金的出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疑難、複雜性、敏感性均超過以往的申訴案件,號稱「申訴第一案」。2016年6月6日,最高法決定提審聶樹斌案並交由第二巡迴法庭負責審理。隨後,最高檢黨組聽取相關情況彙報後,決定成立聶樹斌案再審辦案組。辦案組成員由刑事申訴廳廳長尹伊君、二處處長杜亞起、副處長姜冰等人組成。據了解,最高檢再審辦案組於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集中封閉閱卷,並將全部案卷材料複印帶回逐一審查。辦案組的每名成員都分別獨立審閱了在案全部43冊卷宗及50餘份視聽資料,形成20餘萬字的閱卷筆錄。辦案組還於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開展證據複核調查工作,共複核和詢問原偵查、技術及鑒定人員等20餘人,實地走訪查看了案發現場,製作調查詢問筆錄200餘頁。經過認真梳理聶樹斌案近千份證據材料,逐一對在案證據排列對比,辦案組對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來源,隱蔽性證據,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在案證據缺失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嚴格細緻審查,將有利於認定和不利於認定的證據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辦案組每位成員都獨立對聶樹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審查意見,有的成員側重於關注辦案程序,而有的則更關注案件自身的實體性問題,因此,這些初步審查意見雖然並不完全一致,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就是辦案組所有成員對於聶樹斌應當改判無罪這個最終審查結果達到了高度統一。」杜亞起說。2016年9月12日,聶樹斌案辦案組集中研究起草審查報告有關問題,著手草擬檢察意見。2016年11月26日,辦案組再次集中研究審查報告修改問題,並進一步修改檢察意見,及時向最高法正式提交改判聶樹斌無罪的檢察意見。據悉,該檢察意見書所提及的關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採納,充分體現在最高法所作判決中。據了解,聶樹斌案從提起申訴起,便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杜亞起坦言,作為案件承辦人員而言,如何排除各種干擾、做到客觀公正,是一個不小的挑戰。「真正讓事實說話、讓證據說話是最有效的應對之策。為此,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原則:首先,堅持一切事實認定都建立在客觀真實合法的證據之上;其次,徹底摒棄存在新舊兩個不同證據標準的錯誤認識;最後,切實堅守檢察權行使的客觀公正立場。」「聶樹斌案件得以糾正,在中國司法進程中具有標誌性意義。」杜亞起介紹,檢察機關通過認真審閱在案全部卷宗、全面複核調查案件證據、深入細緻地分析梳理相關證據、多次與最高法院溝通協調、起草審查報告並提出檢察意見、依法出席再審宣判等工作,全過程、全方位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法律監督貫穿於每一個辦案環節,既發揮了應有的監督作用,也積極支持和配合了法院的審判工作。可以說,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辦理,是「兩高」共同努力的結果。「糾正聶樹斌案,體現了『兩高』有錯必糾的決心,還逝者一個公道,使這案子真正的最後正義沒有缺位。但代價也是巨大的,一個冤案的出現,就會剝奪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在後續的司法工作中,如何盡量杜絕聶樹斌們的悲劇再出現,這是需要每一位司法人員反思的。」杜亞起說。「以往,總有一些原辦案人害怕翻案,抗拒糾錯,好像一糾錯就損害了司法威信,這是一種很狹隘的觀點。公正是司法的終極價值取向,知錯能改、有錯必糾,才能維護司法威信;如果有錯不改、一錯再錯,司法還有何威信可言?」杜亞起認為,每一起申訴案件的糾錯,也是避免將來同一類型的案件再次成為冤案敲響了警鐘。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傷害和衝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譚新善案:辦理刑事申訴案要隨時「充電」

2007年12月3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8月,譚新善之父譚某向最高檢提出申訴。「檢察官不是神人,要想辦理好刑事申訴案件,除了要具備基本的專業法律素養,如果案件涉及專業領域,還要不斷學習和了解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否則無法對案件真相作出準確判斷。」杜亞起說,在複查「新疆譚新善申訴案」時,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充電」。2005年9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中級法院判決認定,2004年12月4日晚11時許,鄯善縣供熱公司第三供熱站原站長譚新善在該縣供熱公司第三供熱站院內,持鐵鍬打擊被害人金某致其死亡後,又將屍體放入鍋爐內焚燒,企圖毀屍滅跡。法院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原審被告人譚新善不服,提出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經開庭審理,於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7年2月15日,吐魯番中級法院仍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譚新善再次上訴。2007年12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譚新善仍不服,幾年內向有關部門多次提出申訴。2013年8月,譚新善之父譚某向最高檢提出申訴。一開始,看完譚新善的判決書後,杜亞起有一種說不上來的「彆扭感」,原判決書這樣描述大致的案發過程:案發當晚23點,譚新善值班過程中出門小解,發現鍋爐煤堆旁邊有一個黑影,於是譚新善用插在煤堆里的鐵鍬追打黑影,黑影倒地後,譚新善上前一摸,黑影已經沒有呼吸。之後,譚新善開了鍋爐的後渣箱,將屍體塞進鍋爐……「一般人誤傷他人後,第一反應都會搶救或者查看被害人是誰,而根據原判決書和卷宗的認定,譚新善誤殺被害人後,譚新善用手探了探被害人的呼吸,連看都沒看被害人啥模樣,就直接把被害人扔進鍋爐,這違背常理。」杜亞起回憶說。卷宗里有涉案鍋爐的平面圖和立體圖,看完卷宗,細心的杜亞起對鍋爐毀屍滅跡這一塊卷宗所記載的內容,不甚了解,他開始查閱書籍資料,請教鍋爐工人,學習起鍋爐構造和知識。通過「補課」「充電」,杜亞起也基本了解了鍋爐的構造和使用原理,在和專業人士交流後,杜亞起得知:對於類似於本案的小鍋爐,從入煤口、經爐內預燃區、明火區、暗火區、燃盡區,最後到出渣口,一般不超過60分鐘。但卷宗卻記載,被害人屍體是凌晨5點左右滾落,後被鍋爐工發現,報警案發;而判決書認定,被害人的屍體,在前一天夜裡23點就被放進鍋爐,中間間隔5到6個小時,明顯違背科學原理,如果被害人是晚上23點被放進鍋爐,絕不可能直到凌晨5點才從出渣口滾落出,時間上前後矛盾。帶著上述疑點,杜亞起和同事來到新疆,開啟了譚新善案的複查工作。實地查看時,杜亞起發現,案發現場是鍋爐房,具備相當的照明條件,足以看清任何人,為何卷宗不記載譚新善是否看清過被害人?更為蹊蹺的是,譚新善平日里與被害人比較熟悉,從發現被害人並將其打倒,到把屍體拖進鍋爐房,直至放入小鍋爐焚燒,在整個過程中,譚新善沒能認出被害人是金某,不合常理。而且,在其作出有罪供述的情況下,沒有必要隱瞞被害人身份。偵查人員認為,在鍋爐房這樣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譚新善可以自由進出,而且還了解鍋爐,因此高度懷疑譚新善就是兇手,而且經過工作突破,譚新善還作了「有罪供述」。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譚新善就是真的故意殺人犯?複查中,杜亞起發現,譚新善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且極不穩定。比如譚新善供述的關鍵情節並沒有得到相關證據的印證,譚新善供述的作案過程也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譚新善在有罪供述中還證實被害人的頭上有血。但是,現場勘查筆錄僅能夠證實在小鍋爐的渣箱內發現了一具被燒焦的屍體,不能證實供熱站內的煤堆處及從煤堆處進入鍋爐房的路線上有拖拽痕迹,而且在這一區域範圍內亦未發現任何血跡,供證不一致。譚新善在有罪供述中稱持鐵鍬自上往下拍打被害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後,用手探被害人的鼻息,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但是,屍檢報告不能證實被害人曾經被鐵鍬擊打,關於被害人死後入爐的鑒定意見也存在較大疑問。」原審裁判認定譚新善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的重要理由,那就是第三供熱站是一個封閉現場,犯罪嫌疑人應當是該站的七名職工之一,而這七人裡面只有譚新善無法證明當晚的全部活動情況,並且譚新善在案發後表現異常。「根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第三供熱站是一個封閉現場。」杜亞起說,按照封閉現場的觀點,一是無法解釋被害人是如何進入第三供熱站的;二是多名證人證言均證實了在案發當晚,有人多次外出未鎖大門的情況;三是現場勘查筆錄證實,第三供熱站大門的鎖鼻處有一新的斷痕,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經複查,最高檢認為, 原審判決採信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且真實性、合法性高度存疑,原審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2015年10月,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再審。2016年8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改判譚新善無罪。

「無論是於英生案,還是陳滿案,或是譚新善案,希望通過糾正每一起冤假錯案,促使我們的司法理念越來越進步,司法制度設計能越來越完善,人權的保障越來越完善,最終使中國的司法公正從量變實現質變。」杜亞起說。(原題為《冤假錯案如何糾正?資深檢察官揭秘"翻案"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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