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左轉,向右轉?——董康與近代中國的法律改革

一、 引子

近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董康(字授經,又字綬經、綬金、受經,號誦芬室主人)乃有典範意義的人物之一。清季,其任職刑部,於刑曹歷練中脫穎而出,為薛允升、沈家本等法學大家所賞識提攜。沈氏主持清末法律改革,董康乃其左膀右臂,功不可莫;民國以降,他歷任大理院院長、司法總長等職位,始終居於法律改革最前沿。就傳統法制而言,本其舊職所守,自然爛熟於胸;對現代法制,其曾多次赴日本、歐美等國學習考察,亦有相當了解。就其思想而言,曾有「向左轉,向右轉」的巨變:晚清時期,乃「法理派」健將之一,書生意氣,銳意改革;而政體更迭,知天命後,卻趨於保守,進而否定當年之主張,希圖回歸舊制。如由其著作、演講、日記等資料入手,並結合董氏之生平經歷,似可體察其心路歷程之曲折波動,並以一位當年法律專家的內在視角,思索近代以來法律繼受的深層問題。

本文擬從傳記法學的角度,首先,介紹董康之法律人生;其次,評介其學術著作;最後,勾畫出董氏思想前後之變化,並試圖予以解釋。

二、 董康的法律人生

(一)少年得志(1867——1901)

董康,同治六年(1867),出生於江蘇武進(今常州市),與傳統士人一樣,董氏走讀經科舉之路。光緒十四年(1888)戊子科舉人、光緒十五年(1889)己丑科進士,董康連戰連捷。就科舉而言,董氏無疑要比沈家本順利許多。後者同治四年(1865)中舉人,此後卻屢試不中,一直到光緒九年(1883)才中進士,[1]為此可謂「白了少年頭」。進士及第乃仕途之敲門磚,董氏以主事簽分刑部,開始其刑曹生涯。[2]

入部之後,董氏於前輩指導之下,悉心研究,一方讀律,一方治事。[3]同光時期的刑部,有陝、豫兩派,豫主簡練,陝主精覆。[4]其間人才輩出,薛允升(雲階)、趙舒翹(展如)、沈家本(子敦)等,更是其中之翹楚,這三位都曾是董康的上司。[5]薛、沈兩人對董康頗為賞識,尤其是後者,更有知遇之恩。光緒二十六年(1900),義和團運動,八國聯軍入侵北京,風雨飄搖之中,董氏時任陝西司主事,仍堅持入署治事,秩序稍定後,被擢升為提牢廳主事,總辦秋審兼陝西司主稿。[6]

刑部乃技術性很強的部門,董氏為法律專家沈家本、薛允升所器重,且辦理最為重要的秋審事宜,可佐證其治獄之成績;亂世之中,堅守職責,亦可證其操守。少年得志的董康,應該是一個聰穎、自律且富於實幹精神的人。

(二)晚清法律改革的黃金十年(1902——1911)

光緒二十八年(1902)到宣統三年(1911),是晚清法律改革的十年,其主事者為沈家本,董康在此期間,先後任修訂法律館的校理、總纂、提調,兼京師法律學堂的教務提調,乃沈氏股肱之一,推動之功,尤為顯著。

首先,改造舊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董康與王世琪、許受衡、羅維垣、吉同鈞、周紹昌修訂《大清現行刑律》,完成對傳統法《大清律例》的改造,以之作為現代法《大清新刑律》之過渡。該法修訂過程中大量地汲取了薛允升《讀例存疑》意見。[7]從某種程度上講,代表著傳統法學的絕唱。

其次,提議改革刑制,以試探朝廷對於法律改革的態度。光緒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伍廷芳聯名上奏的《刪除律例內重法折》就是由董康草擬。[8]該折為清廷所准,一舉廢除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緣坐等傳統酷刑,此乃中國刑罰制度由野蠻走向文明的重要一步,也給予了改革者們相當的激勵,法律改革的具體計劃,開始落實開展。

第三,赴日本調查司法、延聘法律顧問。光緒三十二年(1906),董康以刑部候補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調查裁判監獄事宜,在此基礎上編輯成《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9],進呈御覽。據時同處東京的學部員外郎王儀通介紹,董康「出則就齋藤、小河、岡田諸學者研究法理,入則伏案編輯,心力專註,殆無片刻暇」[10],相當勤勉。此次調查,使沈家本堅定了「司法獨立」、「監獄以感化犯人為目的」等現代法制理念,改革之目標,益加清晰。董康也在與日本學者切磋學問的過程中,建立友誼,並先後延聘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鉀太郎為修訂法律館顧問暨京師法律學堂教習。[11]這幾位學者,亦盡心盡職,對中國法律改革貢獻甚巨。

第四,襄助沈家本,參與禮法論爭。清末修律,沈氏因《大清新刑律》等新法有悖傳統禮教,屢遭攻擊。董氏時以提調總管法律館具體事務,處敏感地位,備感壓力,[12]仍挺身而出,發表《董科員辯刑律草案不必模範外國》、《董科員青島赫教習說帖駁議》等文,予沈家本有力支持。[13]因兼任憲政編查館科員,需出席接受資政院議員諮詢,於「未定無夫奸罪」問題,至議場辯論,幾於舌敝唇焦,[14]辛苦異常。

晚清法律改革,董康正值年富力強之人生階段,或立法、或調查、或著述、或辯論,十年光陰,身影匆匆,沈家本對他有知遇提攜之恩,他亦回報以勤勉與支持。不過法律改革,隨著武昌起義爆發、清廷退位,嘎然而止。民國元年(1912),沈家本歸隱於枕碧樓,而董康,則再次遠赴日本。

(三)壯志未酬的民初歲月(1914——1926)

民國三年(1914),董康回國署理大理院院長,揭開其歷史新的一頁。

民初政局,跌宕不定,董氏先後任靳雲鵬、梁士詒內閣司法總長,其間因查辦財政總長張弧等人一案,名聲大噪。時董康兼任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會長一職[15],發現八年公債中有舞弊行徑,力主徹查。[16]該案牽涉極廣,阻力重重,董氏乃謂「我不恐手槍炸彈,我不怕奸人反噬,我不怕丟官,既令我干,我要認真做去」,[17]不懼威勢、鐵骨錚錚。正是由於其與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的堅持,本案得以根究。[18]民初法律人對法治理想的執著,令人感嘆!

由於大參案中不循情面,秉公執法,董康被認為是出任財長的最佳人選。[19]由司法轉財政,本非專業所長,但董康深感當時財政之積弊,有整飭之願。上任之後,他首先宣布只管帳,不管籌款;並責成各省區應解中央之款,悉數報解;[20]又發令裁汰冗員,另行甄選。[21]平允而論,這些措施,本無過錯,但於民初時局之中,則不免幼稚與激進。首先,軍閥割據,對中央之政策,陽奉陰違,董康雖有吳佩孚支持,但吳氏本質,仍是軍閥,自有其私利,尋求配合,不啻與虎謀皮。其次,不籌款,軍費無著,公務員薪金無望,裁員之舉,亦觸動多人利益。所以一時之間,怨聲載道[22],不得已,董氏只好違背初衷,擬發行公債,以度難關。[23]但時局已難收拾,民國十一年(1922)七月十五日,陸軍、內務、財政、農商等部職員八百餘人,因索薪在國務院哄鬧,董康竟被毆打致傷。[24]斯文掃地,心灰意懶之餘,董康辭去財長一職,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周自齊出訪歐美,考察工商法制。[25]

此次考察,於董康思想之轉變,尤為關鍵。他得以近距離地了解英美法,反思中國法律移植中效仿大陸法的失足之處,並認為英美法律手續,與中國舊制頗為密合,主張學習英制。[26]

民國十二年(1923)歸國以後,董氏為收回上海會審公廨,奔走呼籲,[27]繼續為未竟的法權統一事業而努力。並開始於上海法科大學、東吳大學等校任教,這段時間的法學雜誌上,也可見其帶有回顧性、反思意義的文章[28]。但相對平靜的生活,並未持續多久,因反對軍閥暴虐[29],他被孫傳芳通緝,性命安全,危在旦夕,只好於民國十五年(1926) 十二月三十日,以書商沈玉聲之名,避禍於日本。[30]

「踽踽一人,躑躅海上」,乃其十六年(1927)元旦日記中的感逝之懷[31],這又何嘗不是其民初十幾年心境的寫照,有經世濟民之理想,收回法權之夙願,卻不得不周旋于軍閥,虛與委蛇,甚至被毆受辱,疲於奔命,此時的他,已是花甲之年,孤獨、無助籠罩著他,能使他稍感慰藉的,或許只有那始志不渝尋訪古書的事業。

(四)晚景(1927——1947)

政局稍安後,董康於民國十六年(1927)五月一日,回到上海。[32]在人生最後的二十年中,他做過律師,出任過上海法科大學的校長、東吳法律學院院長、國民黨法官訓練所所長,擔任過國立北京大學的教授、研究院導師,其傳世的法律著作,以這一時期為多,其中,又以中國傳統法制的研究為主。

只是董康之晚節,卻有失足之處。1937年,日寇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華北淪陷,民族危亡之際,他卻加入王克敏偽華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後又隨偽華北臨時政府併入汪精衛偽臨時政府,即是說,淪為讓人不齒的漢奸。這位當年因皕宋樓藏書被日本人購去,痛惜不已,乃至說出「反不如台城之炬,絳雲之燼」這等偏激之語,並矢志尋訪古書的人,[33]卻於民族大節上,有所虧損,古稀之年,功利之心何以未減,讓人疑惑,更讓人扼腕。

民國三十四年(1945),抗戰勝利,董康被國民政府通緝,民國三十六年(1947),董康病死於北平,終年81歲。

三、董康的法學著述評介

董康乃傳統文人與法律人之綜合體,一生筆耕不輟,相當勤奮,人文與法律領域,均有著作傳世。就前者而言,著有《書舶庸譚》(即《董康東遊日記》)、《嘉業堂藏書志》、《課花盦詞》、《曲目韻編》,輯刻有《誦芬室叢刊》、《千秋絕艷圖》、《廣川詞錄》,並與王國維校訂、纂錄《曲海總目提要》,在傳統戲劇、目錄學等方面,貢獻甚巨。

就後者而言,文章有《前清法制概要》[34]、《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35]、《唐律併合罪說》[36]、《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37]、《前清司法制度》[38]、《中國巡迴審判考》[39]、《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40]、《中國歷屆修訂法律之大略》[41]、《殘本龍朔散頒刑部格與唐律之對照》[42]、《科學的唐律》[43]、《從吾國社會實際需要略論刑法》[44]等;著述、編輯有《清秋審條例》[45]、《秋審制度》(第一編)[46]、《集成刑事證據法》[47]、《中國法制史》[48]、《中國法制史講演錄》[49]、《刑法比較學》(上冊)[50]、《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51]等,譯作有《日本刑法義解》(與張仲和合譯)[52]、《日本陸軍海軍刑法》(與章遹駿合譯)[53]、《義大利刑法》(與陸聖鼐合譯,英日對照)[54]等。由於筆者學養與本文旨趣所限,僅就其法律方面的論著略作評論。

董康的法律著述,側重於傳統法制,對法律史之研究,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其中如《前清法制概要》、《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前清司法制度》、《中國歷屆修訂法律之大略》,乃對傳統的司法制度、法律教育、立法的概括性介紹,並結合自身之經歷,間作評論、反思。如《清秋審條例》、《秋審制度》、《集成刑事證據法》等,乃對傳統法制中某一具體制度或法律部門進行深入地梳理、分析。就方法而言,董康試圖用現代法的概念體系,分析傳統法問題,所以在《科學的唐律》、《刑法比較學》等著作中,我們能看到諸如「總則」、「分則」、「刑事責任」、「共犯」等現代法學術語,這與他有著現代法的知識背景不無關係。雖然如今這種方法已經受到一些質疑與挑戰,但就當時而言,乃一種新的典範,不失為先進。

董氏對於傳統法制,著墨甚多,一來是他比較熟悉,乃專長所在,另一個方面則因為他後期思想轉變,試圖去發現、論證傳統法制的合理之處。茲列舉其有代表性的作品如下:

(一)秋審制度研究之集大成者:《清秋審條例》

宣統二年(1910),中國傳統的會審制度,由於《法院編制法》的頒布實施與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經沈家本等奏請,予以重大改變。[55]一年以後,清朝覆滅,秋審制度也壽終正寢。秋審乃刑部最重要的事宜之一,最能磨礪人才,董康早年曾於秋曹歷練,深韻箇中滋味,更認為其寢饋於經驗,對當時之司法,頗有參考價值。[56]故詳加研究,在此之前,於《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前清司法制度》等文中,已有所涉及,後更有《秋審制度》一書,凡十五六萬字,集中論述,在此基礎上,董康概括出四十條提要[57],著成《清秋審條例》。該書雖名「清」秋審條例,但對會審之歷史(唐、明朝),亦有簡單介紹。全書共兩章,第一章通例,凡九條,介紹秋審、朝審的概念、期限、適用法規、處分、例外、懲戒等基本問題,第二章分例,凡三十一條,依秋審之程序編定。這樣的體例,顯然出自具有現代法學素養的學者之手,乃以程序法之視角,觀察秋審制度。提要之餘,更加以注釋評論,尤顯張弛有度。就秋審制度的研究而言,本書可謂集大成者。

(二)比較刑法的先驅之作:《刑法比較學》

根據北京圖書館所編的《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比較刑法學」一欄所列書目,[58]董康的《刑法比較學》乃中國最早的比較刑法著作之一。該書僅見上冊,收入第一編「總則」,下有六章,分別是「法例」、「文例」、「時例」、「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未遂罪」、「共犯」。該書乃以民國十七年(1928年)的《中華民國刑法》(即《舊刑法》)為藍本,與中國傳統刑法、大清新刑律以及時世界各國刑法比較。

就法律部門而言,董康最精刑法。理由有二:一方面,中國傳統法制,就制定法而言,以刑事法為主,董康任職清末刑部,熟悉舊律;另一方面,自以現代刑法為藍本的《大清新刑律》起,近代歷次刑法的制訂,董康亦參與其中。故本書可謂董康術業專長之體現。特點有二:一、資料詳實。論及傳統法時,可見漢、唐、明、清歷代刑律;涉及現代法處,得窺英、法、比、德、日本、暹羅、俄、荷蘭、波蘭諸國法案。於此,足證董氏浸淫刑法之深。二、方法獨到。作者乃「超越簡單的條文比較,而試圖由立法精神之角度,予以分析」。[59]這種方法,證明作者有相當的理論自覺,已擺脫「為比較而比較」、「為賦新詞強說愁」式的窠臼,試圖由法理入手,建構一個涵攝傳統刑法與現代刑法的比較框架。嘗試是否成功,有待公論,但拓新之努力,仍值稱道。

四、董康法律思想的轉折及其原因試析

(一)蛻變之歷程

董康,一個對傳統法與現代法有著相當理解和體悟的法律人,其前後思想的轉折,或許可看作近代中國的法律改革,在繼受西法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經由一個法律專家的反思,進而做出的揚棄與選擇。對此,我們不妨稱之為「董康問題」甚或「董康現象」。

董氏思想的轉折,從文獻上看,大致是在民國十一年(1922)出訪歐美考察法制時期。此次旅程,他得以了解戰後歐洲社會之狀況,法制發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他能近距離地觀察英美法制,期間或與專家學者討論,或出庭觀審,這一時期的《申報》上,可以看見他對法律繼受的評價:

中國司法採取歐陸制度,實屬錯著,以中國之情勢,當採取英國制度也。[60]

中國現行之法律,系采大陸系,董氏以為此乃錯誤,據彼之意。英美法律手續,與中國舊法律頗為密合,故彼主張採用英制。[61]

近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處於內外交困的晚清政局,繼受以日本法為媒介的歐洲大陸法,乃與中日兩國文字的相似性,時司法經費的不足,成文法的傳統等因素息息相關,其間倉促與功利,自然無法避免。民國開基,政統雖變,法統稍作修改之後,仍得以延續,故清季法律改革所制定、根基於工商社會的現代法,遂受傳統色彩濃厚的民初社會之檢驗,法律繼受的問題,亦繼清末禮法之爭後,逐步顯現。

董康的言論,有二層含義:一、中國應該繼受英國法,而不是大陸法;第二、合理性在於英國法制與傳統法制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論證手法,「似是故人來」,惟其重心,已與舊時不同。清季,沈家本每每引證新法與舊律「暗合」,實以新法為中心,托古而改制;而董氏的焦點,則在於傳統法,新法之採納,概因與舊律「密合」,一個是舊瓶裝新酒,一個是新瓶入舊釀。當然,究竟董氏的思想如何變化,邏輯上是否/如何自洽,法律繼受中出現何種問題,英國法與傳統法又如何「密合」,仍需更詳細的資料和更深入的分析。

回國之後,董康作《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憶及當年的情形:

司法改革,萌櫱於前清修訂法律館,余始終參預其事。論吾國法系,基於東方之種族,暨歷代之因革,除涉及國際諸端,應采大同外,余未可強我從人。惟從前以科舉取士,用非所學,迨膺民社,叢脞環來,審判之權,操自胥吏幕僚,上級機關負責複核之責,不過就文字,稽徇其瑕隙,內容無從研索也。余痛斯積弊,抱除舊布新主義,所擬草案,如法院編制法、民律、商律、強制執行法、刑律、民刑訴訟律,具采各國最新之制。凡奏摺、公牘及簽注、辦論,其中關於改革諸點,陽為徵引載籍,其實隱寓破壞宗旨。[62]

這段話,比較真實地反映出當年這批銳意改革者們的心態,傳統法制存在弊端,就除舊而布新,新者何來,就用世界最新的制度。在他們眼中,最新的也就是最先進的,既然要改革,就「引刀成一快」似地革命,而非「猶抱琵琶半遮面」般地改良!的確,西方之強盛,與其一套相應的制度緊密相聯,但改革者們,或許於邏輯上出現了錯位,把強盛之必要條件堅守為充分之前提。於是,西法移植之後,他卻發現:

法官概用青年,閱世未深,無可諱言。民事訴訟,藉上訴之層遞,冀進行之遲延,防禦攻擊,莫辨譸張,異議參加,率緣操縱。刑事訴訟,證據游移,多忤事實,科刑出入,亦戾人情。於疑難重案,糾問依違,更乏平亭之術。若上級濫行發回,或對上級發回之案揣摩定讞,尤為民刑訴訟之通弊。凡斯諸點,由於法律繁重者半,由於能力薄弱者亦半。[63]

這段話,主要針對民初的法官缺乏經驗而發,但對時法律運行的弊端,亦多有批評。設計精緻的法製程序,不僅無法實現當初之設想,反倒妨礙了人民權利的實現。在考察英美的法制後,他認為:

泰西法系,向分英美、大陸兩派。英美悉本自然,大陸則驅事實以就理想,以雙方權利之主張,為學者試驗之標本,程敘迂遠,深感不便......從前改良司法,採用大陸,久蒙削趾就履之誚,改弦易轍,已逮其時。[64]

何謂自然,即規範乃源於習慣,而非設計之產物,習慣乃於歷史中形成,於此,對傳統的回歸,似可成為邏輯上的必然。董康的觀點,不乏獨到見解,亦有值得商榷之處。[65]

如果梳爬文獻,我們可發現,董康此前對傳統法,已有不少肯定,比如民國四年(1915)其參與制定的《修正刑法草案》中,多見「禮教」的影子。[66]但這畢竟是集體之產物,且民國十年(1921),東省特別法院甫經收回,他就以司法總長的身份,呈請將民事訴訟法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條例草案以命令形式於該區域施行,急迫之情,可見一斑。[67]平允而論,這個時候,他仍未持全面否定之主義。

不過民國十一年(1922)後,形勢就急轉直下,後來,他甚至「覺曩日之主張,無非自抉藩籬,自潰堤防,頗懺悔之無地也。」而「前之所謂新者,視同土飯塵羹,所謂舊者,等於金科至律。」[68]徹底地主張回歸傳統,清代的司法系統,在其看來,亦「實秉有一種相對的獨立精神。」[69]這對以「司法獨立」為目標的近代法律改革而言,不能不說有點諷刺意味吧!

從感慨當年的禮法之爭「為無謂也」[70]到「懺悔之無地」式的反省,他的心路歷程,有怎樣的崎嶇與震蕩,讓人揣測,終於,他找到了理由:

至纂修事業,須經歷二之時期:一、知新時期。凡成就必由於破敗,即法律何莫不然。為表示改革之決心,薈萃各法案,甄擇所長,無論何國皆然,不能執以為起草者之咎。二、溫故時期。民族隨生聚而成慣習,故成王之誥康叔,於文軌大同之日猶許用殷罰殷彝,此出於經驗後之認定,不得嗤之為墨守舊章。[71]

「破壞」與「建設」,乃近代人物面臨之雙重困境,是「矯枉必須過正」,還是「如無必要,毋增實體」,不同的人在不同時期,會給出不同的答案。董康思想的揚棄,似乎是經歷了這兩重抉擇。個中緣由,我們又該如何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解釋呢?

(二)原因試析

董康乃傳統文人,禮教對其影響,可謂根深蒂固。禮法之爭中,他雖是法理

派的旗手之一,但並不代表著他對禮教的背離。在引發爭執的「未定無夫奸罪」問題時,其本人的態度,乃「無所可否,惟負修訂責任,不能不有所主張」,[72]或許這個時候,他更多地懷有對西方法制的信心,堅信可以「法律救國」,認為法律與禮教/道德不妨分離,認為改革可以畢其功於一役。不知當年沈家本,是否也有類似的心態?但民初的社會現實,自身的經歷,使他「覺得有一種行為,舊時所謂縱慾敗度者。今於法律不受制裁,因之青年之放任,姦宄之鴟張,幾有狂瀾莫挽之勢,始信吾東方以禮教立國,決不容無端廢棄,致令削足就履。」[73]的確,民初時期,政局跌宕,軍閥奪權,法治的理想,似乎遙不可及了,義憤填膺之下,他尋求「刑罰世輕世重」之理,力求重典治世、嚴懲三類人:

「一曰刑貪,專以繩瀆贓之官吏。依暫行刑律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議員、委員、職員亦屬焉;一曰刑亂,專以繩構亂之政客及軍人;一曰刑暴,專以繩擄人勒贖之匪徒及結移行劫之兵卒。三者行為雖殊,而殘民蠹國,目的則一。此項觀念,衡以嚴格法律,容有抵觸,然亂絲必斬,乘除至理。」[74]

可見,董康未嘗不了解法之安定性的重要,但現代的法律思潮(道德與法律分離)、設計精緻的法律(民刑訴訟法),並未帶來所期待之理想,反而適得其反。「法失而求諸於禮」,他試圖上通過禮教重塑權威,維持國家社會秩序之安定,下藉助習慣獲得認同,保障程序運行之順利。於是,兼有意識形態性質與習慣功能的禮,又得以在他身上還魂。

不能忽視的是,時日本在繼受大陸法系的過程中,亦出現種種的問題,並引起反思與修正。董康曾多次赴日,自然有所了解,對其思想的轉變,有相當的影響。當年法律改革,法律與道德分離的思潮通過日本傳入中國,而民初時期,日本對繼受大陸法的反省,亦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個中國法律學者對舊制的回歸。

五 簡短的結語

董康的一生,作為法律人,他勤心勤力,作為文人,他多情多藝;他是成功的學者,卻是失敗的政客;他經歷青年的輝煌,亦有著晚年的失足。

一個人物的思想,總有其時代的烙印。如同風雲多變的近代社會一樣,董康的思想,也充滿了弔詭。現代西方最新的法律思潮,中國傳統的禮教,曾在其思想深處取得共容,他試圖去協調,去兼容,但現實,迫使他做出抉擇,最後,舊傳統戰勝了新思潮。他的經歷,讓人想起了一個哈姆雷特式的提問:

歷史,進化抑或循環,是一個問題。


附錄 董康年表(1867-1947)

(作者識)本年表根據下列諸書彙整而成:

(1) 正文所引董康的著輯、講演、日記。

(2) 《申報》1920-1927(影印本,上海,上海書店,1983)。

(3) 李貴連,《沈家本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

(4) 黃源盛,《民初法律裁判與變遷》(台北,政治大學叢書47,2000)。

(5) 婁獻閣 朱信泉主編,《民國人物傳》(北京,中華書局,2000)卷10。

(6) 《民國人物大辭典》(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

中國曆

西曆

記事

同治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1867年4月26日

出生於江蘇武進(今常州市)。

光緒十四年

1888年

戊子科舉人。

光緒十五年

1889年

己丑科進士。

光緒二十六年

1900年

時任刑部主事隸陝西司。

義和團運動,八國聯軍侵佔北京。事變後,任刑部提牢廳主事,總辦秋審兼陝西司主稿。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八

1901年

參與監斬主戰的刑部左侍郎徐承煜、軍機大臣啟秀。

光緒二十八年

1902年

4月,沈家本、伍廷芳奉命修律,晚清法律改革啟動。

光緒三十一年

1905年

3月,沈家本、伍廷芳向清廷上《刪除律例內重法折》,主張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三種酷刑。該改革刑制奏稿由董康草擬。

與張仲和翻譯日本學者高木豐三的著作《日本刑法義解》(修訂法律館)。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4月,以刑部候補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調查裁判監獄事宜,12月回國。

清廷宣布「籌備立憲」,並進行官制改革,刑部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任審判。沈家本任大理院正卿。隨後爆發「部院之爭」。

沈家本、伍廷芳制定《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引發「禮法之爭」。

光緒三十三年

1907年

沈家本、俞廉三、英瑞被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修訂法律館重組。10月,經沈家本奏請,董康被清廷簡任為法律館提調,總管法律館具體事務。

翻譯日本學者小河滋次郎的《日本監獄訪問錄》、《獄事譚》(修訂法律館);日本司法省參事齋田十一郎的《日本裁判訪問錄》(農工商部排印);輯《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農工商部排印)。

京師法律學堂開學,任教務提調。

光緒三十四年

1908年

以修訂法律館提調、大理院推事的身份赴日本,聘請日本法學博士、商法專家志田鉀太郎任修訂法律館調查員。

宣統二年

1910年

禮法兩派就《修正刑律草案》展開爭論,發表《董科員辯刑律草案不必模範外國》、《董科員青島赫教習說帖駁議》,支持沈家本。

民國元年

1912年

赴日本留學,習法律。

民國三年

1914年

回國。2月署大理院院長,8月改實任。

任法律編查會副會長,兼任中央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民國四年

1915年

任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會長。

與汪有齡、章宗祥修訂《暫行新刑律》,成《修正刑法草案》。

民國七年

1918年

與王寵惠同任修訂法律館總裁。

修訂法律館針對《修正刑法草案》重加釐定,編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民國九年

1920年

任靳運鵬內閣司法總長。

民國十年

1921年

署理梁士詒內閣司法總長。

任大理院院長。

兼司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民國十一年

1922年

兼任償還內外短債委員會會長。

查前任財長張弧發行公債舞弊案。

任顏惠慶內閣財政總長。

各部索薪,被毆受辱,請辭財政總長。

8月與周自齊赴歐美考察工商、法制。曾到法國國家圖書館「敦煌室」研究,並抄錄有關唐代法律史料。

被任命為為大理院院長,未到任以前由余棨昌代理。

被任命兼司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未到任以前由胡詒榖代理。

民國十二年

1923年

1922年底至1923年初漫遊英倫,調查司法系統,主張學習英國法制。

被任命為法權討論委員會副委員長。

經日本考察司法後回國。

民國十三年

1924年

任上海各法團運動收回公廨代表。

發表《前清法制概要》(法學季刊 1924年10月2卷2期)。

與王寵惠同被東吳大學校長劉伯穆贈予法律博士學位,於東吳大學任教。

民國十四年

1925年

發表《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法學季刊 1925年2卷3期)。

民國十五年

1926年

與章太炎被推任為上海法科大學校長。

反對軍閥暴虐,被孫傳芳通緝,於12月30日避居日本,冒名書商沈玉聲於東京、京都兩地訪尋古書,並據此經歷,著成《書舶庸談》(即《董康東遊日記》)。

民國十六年

1927年

4月底回國。任上海法科大學教授,兼北京大學法科教授。執業律師,兼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民國十七年

1928年

出版《刑法比較學》上冊(上海,法學編譯社)。

民國十九年

1930年

發表《唐律併合罪說》(《法學季刊》 1930年4卷5期)。

民國二十年

1931年

任國民黨法官第三屆訓練所所長。

發表《科學的唐律》(《現代法學》1卷2-6期,9-10期,?連載)。

民國二十二年

1933年

重返北平,任北京大學法科教授、研究院導師。

發表《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法軌》1933年創刊號)。

民國二十三年

1934年

發表《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法學雜誌》(1934年3月第7卷第3期、6月第4期、8月第5期、11月第6期)。

民國二十四年

1935年

發表《前清司法制度》(《法學雜誌》1935年8卷4期)。

民國二十五年

1936年

發表《從吾國社會實際需要略論刑法》(《社會科學季刊》第6卷第1期)

民國二十六年

1937年

日帝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華北淪陷。

12月,任王克敏偽華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議政委員會常務委員。

民國二十七年

1938年

任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司法委員會委員長。

民國二十九年

1940年

華偽臨時政府併入汪偽臨時政府,改任汪偽國民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後隨王克敏辭職。

民國三十年

1941年

輯成《秋審制度》(第一編)。

民國三十一年

1942年

出版《中國法制史》、《集成刑事訴訟法》。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

抗戰勝利,被國民政府通緝,因病未被收審。

民國三十六年

1947年

於北平病死,終年81歲。


注釋:

[1] 李貴連,《沈家本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頁37以下。

[2] 根據董氏的回憶,清代科舉乃綜合會試、殿試,朝試之成績,授予職位,較高者授翰林院庶吉士、次者分部主事、次者中書、次者知縣。詳見董康,〈追記前清考試製度〉,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文粹閣影印,不著出版日期),頁151。

[3] 董康,〈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法學雜誌》7卷6期(1934.11),頁708。清代的法律教育類似學徒式的學習,法律大家如薛允升、沈家本,都是入刑部才開始學律。詳見李貴連,《沈家本傳》,頁40;黃靜嘉,〈清季法學大家長安薛允升先生傳〉,收於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冊一,頁13。對清代法律教育深入的探討,詳見張偉仁,〈清代的法律教育〉(上),《台大法學論叢》18卷1期(1988.12.);(下),《台大法學論叢》18卷2期(1989.6.)。

[4] 董康,〈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譚〉,《法學雜誌》7卷6期(1934.11),頁708。對於同光時期之刑部,沈家本亦有介紹,「當光緒之初,有豫、陝兩派,豫人以陳雅儂、田雨田為最著,陝則長安薛大司寇為一大家......近年則豫派漸衰矣,陝則承其鄉先達之流風餘韻,猶多精此學者。」詳見〈大清律例講義序〉,《寄簃文存》卷六,收於氏著《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鄧經元、駢宇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5),冊4,頁2232。

[5] 薛允升於咸豐六年(1856年)中進士後以主事簽分刑部,同治十二年(1873年)外放,光緒六年(1880年)召回任刑部堂官,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被貶,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重新起用,第二年即駕鶴西歸。趙舒翹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進士後以主事簽分刑部,光緒十二年(1886年)外放,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內調回刑部左侍郎、尚書。庚子(1900年)時,主張撫團滅洋,事變後被賜死。沈家本於同治三年(1864年)援例入刑部,光緒十九年(1893年)外放,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任刑部右侍郎。關於薛允升的生平,詳見前揭黃靜嘉,〈清季法學大家長安薛允升先生傳〉。關於趙舒翹、沈家本的生平,詳見前揭李貴連,《沈家本傳》。

[6] 詳見董康,〈補錄庚子拳禍〉,收於氏著《書舶庸譚》(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卷四,頁120-125。這與董氏在別處的記載稍有出入,「清光緒二十七年,余由刑部湖廣司主稿改擢提牢廳主事。」《清秋審條例》(刻本重印,北京,中國書店,1991),頁45。但本文仍以《書舶庸譚》為準。

[7] 詳見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59。

[8] 詳見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57。

[9] 北京農工商部印刷科鉛印,光緒丁未(1907年)五月排印。董康另將輯譯所得,編纂成《裁判訪問錄》與《監獄訪問錄》,沈家本欣然為之作序。詳見(清)沈家本,〈裁判訪問錄序〉,〈監獄訪問錄序〉,《寄簃文存》卷六,收於氏著《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鄧經元、駢宇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5),冊4。

[10] 王儀通,〈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敘〉,收於《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頁1。齋藤,即日本司法省參事官齋藤十一郎;小河,即監獄事務官小河滋次郎;岡田,即刑法學者岡田朝太郎。

[11] 詳見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58。

[12] 據董康回憶「當時引起新舊兩黨之爭,被人攻擊,亦以余與歸安沈公為最烈,且屢列彈章」,詳見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法學季刊》2卷3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1925),頁110。

[13] 李貴連,《沈家本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頁341-342。

[14] 詳見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60。

[15] 「償債委員會......以法官為中心,而參以審計院、商會、銀行公會人員。債權者之銀行及債務者之財部,均得派員出席以備諮詢,但無發言表決之權。該會之如何組織,其形式頗類似特別法庭,從而審理」。可見其是一個以法律人為主的機構。詳見《申報》(影印本,上海,上海書店,1983),民國十一年三月三日,178-43(3)。(178指影印本編號,43指影印本頁碼,(3)指版區,後有引用《申報》,皆同。)

[16] 詳見《申報》,民國十一年三月八日,178-138(5);十一年三月十日 178-174(4);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178-216(4)。

[17]《申報》,民國十一年三月十五日,178-272(2)。

[18]《申報》,民國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180-314(2)。

[19]《申報》,民國十一年五月十四日,180-272(4)。

[20]《申報》,民國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180-536(4)。

[21]《申報》,民國十一年六月五日,181-88(5)。

[22]《申報》,民國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181-268(3);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81-274(1);十一年七月一日,182-10(1)。

[23] 《申報》,民國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181-252(3);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181-417(2);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181-479(3);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181-503(3)。

[24] 〈時事日誌〉,《東方雜誌》19卷15號(民國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頁137;《申報》,十一年七月十七日,182-368(4)。

[25] 〈董康、周自齊出洋消息〉,《申報》,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183-501(2);〈再志董康、周自齊出洋消息〉,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183-523(2);〈周自齊董康今日放洋〉,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183-617(2)。

[26]〈董康在英之談話〉,《申報》,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一日,187-4(4);〈董康在英研究法律〉,《申報》,十一年十二月九日,187-175(5);〈董康在倫敦之談片〉,《申報》,民國十二年一月十六日,188-302(2)。

[27] 〈董康對於收回滬廨之談話〉,《申報》,十三年五月十九日,202-415(2);〈滬代表抵京後之收回公廨案〉,

《申報》,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202-668(4)。〈董康之收回公廨談〉,《申報》,十四年三月十日 210-187(3)。

[28] 〈前清法制概要〉,《法學季刊》2卷2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24.10);〈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法學季刊》2卷3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25)。

[29] 詳見〈董康請孫督之蒸電〉,《申報》,民國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218-208(2);〈南北名流之呼簽和平電〉,《申報》,十五年十一月四日,229-76(5);〈和平代表董康回滬後之談話〉,《申報》,十五年十一月五日,229-105(1);〈新蘇公會理事會紀〉,《申報》,十五年十一月八日,229-179(3)

[30] 董康,《書舶庸譚》(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自序。

[31] 董康,《書舶庸譚》(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卷一,頁3。

[32] 《申報》,民國十六年五月三日,234-56(2)。

[33] 傅傑,〈本書說明〉,收入董康,《書舶庸譚》(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

[34]《法學季刊》2卷2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24.10)。

[35]《法學季刊》2卷3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25)。該文最初載於《申報》,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205-672(1)。

[36]《法學季刊》4卷5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0)。

[37]《法學雜誌》7卷3期、4期、5期、6期連載(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4.3、6、8、11)。《法學季刊》從1931年起改名為《法學雜誌》。

[38]《法學雜誌》8卷4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5)。

[39]《法學雜誌》8卷5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5)。

[40]《法軌》創刊號(復旦大學法律學系同學會,1933)。

[41] (日)瀧川政次郎,《支那法制史研究》之附錄(東京,有斐閣,1939)。該文最初載於《法學新報》44卷第2號。

[42] (日)瀧川政次郎,《支那法制史研究》之附錄(東京,有斐閣,1939)。

[43] 郭衛主編,《現代法學》1卷2-6期,9-10期,?連載(1931-?)。北京大學圖書館僅保存1卷1-10期,並未載完。

[44]《社會科學季刊》6卷1期(國立北京大學,1936.3)。

[45] 刻本重印,北京,中國書店,1991。

[46] 線裝,刻本藍印,1941。

[47] 線裝,1942。

[48] 南京,司法官養成部,1942。

[49] 文粹閣影印,不著出版日期。

[50] 上海,法學編譯社,1928。

[51] 北京,農工商部印刷科鉛印,光緒丁未(1907年)五月排印。

[52] 轉見李貴連,《沈家本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頁210。

[53] 修訂法律館,線裝,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54] 《法學雜誌》7卷1期、4期、5期、6期連載(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3-1934)。

[55] 詳見李貴連,《沈家本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頁224-225。

[56] 詳見董康,《清秋審條例》(刻本重印,北京,中國書店,1991)。

[57] 董康統計為三十八條,但實際上有四十條。

[58] (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頁237-239。

[59] 北京圖書館編,《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對該書的評介。

[60]〈董康在英之談話〉,《申報》,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一日,187-4(4)。

[61]〈董康在倫敦之談片〉,《申報》,民國十二年一月十六日,188-302(2)。

[62]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法學季刊》2卷3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25),頁110。

[63]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頁112。

[64]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頁112-113。

[65] 再比如,他認為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類似,英國治安裁判與清代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無甚區別,甚至「吾國自唐貞觀創製十二篇,萃實體手續於一編,開東方法系,為英美之所祖述」。這樣的比附,略顯牽強甚至不免自大。詳見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學雜誌》8卷4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5),頁464、465;以及,《民法親屬繼承兩編修正案》(線裝本,1939),頁1。

[66] 詳見汪有齡、章宗祥、董康,《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鉛印本,北京,法典編查會,1915)。

[67] 詳見董康,《民事訴訟法草案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條例草案》(鉛印本,1921);以及,〈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頁111。

[68]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學雜誌》8卷4期(東吳大學法律學院,1935),頁465。

[69]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頁445。

[70]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頁110。

[71] 董康,〈從吾國社會實際需要略論刑法〉,《社會科學季刊》6卷1期(國立北京大學,1936.3),頁247。

[72] 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60。

[73] 董康,〈刑法宜注重禮教之芻議〉,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頁117。

[74] 董康,〈民國十三年司法之回顧〉,頁113。


推薦閱讀:

本科是普通二本英語專業,想著手準備18年法碩非法學的考試,請問這個假期開始應該買些什麼書以及相關視頻?
警察持著對甲物品的搜查證結果卻搜出來了乙物品,那麼乙物品可以作為呈堂佐證么?
如果病人欠費逃跑,醫生該怎麼辦?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要點提示
老闆說獎我5000,你們猜後來發生了什麼?

TAG:中國 | 法律 | 改革 | 近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