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選擇技巧、信用證風險點、信用證風險防範案例

一外貿實務中L/C和D/P的選擇技巧

出口貿易中,最常用的結算方式包括預付款(前TT)、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或中TT)、承兌交單(D/A)、賒銷(OA或後T/T)。許多人認為,以上結算方式風險從小到大排序依次是前TTlt;L/Clt;D/Plt;D/Alt;OA。這種理解是片面的,除前TT風險最小之外,其他結算方式都有特定的風險控制要點及所要具備的條件。一旦風險控制條件不具備,風險可能發生逆轉,如以L/C為例,浙江信保曾在8月12日的「信用風險資訊」中介紹了七大風險,某些情況下L/C風險甚至高於OA。

總體而言,以掌握貨權為主要風險控制點的L/C和D/P,風險低於放棄貨權的D/A和OA。但就L/C和D/P而言,互有利弊。本期「信用風險資訊」,浙江信保專門說說L/C和D/P在實務中如何選擇的問題。

1.首次交易時

選擇:建議L/C

理由:在首次交易時,需要特別關注買方是否存在(「洋騙子」在目前的國際貿易中大量存在)以及買方本身的資信狀況如何。買方如果可以開出信用證,一方面說明該買方存在,另一方面說明買方具備一定的實力。

2.存在預付款時

選擇:建議D/P

理由:買方在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後,拒收貨物的概率降低;同時,有了一定的預付款的保障,如果貨物真被買方拒收,貨物處理的損失也會降低。而D/P交易費用低於L/C。

3.小額交易時

選擇:建議D/P

理由:信用證交易成本較高,不僅有較高的銀行費用,還會佔用買方授信或資金。交易金額越小,信用證費用佔比越高。當小金額交易時,選擇D/P,將節省的費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不僅降低整體成本,還提高了保障程度。出口信用保險相關介紹,可登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網站(www.sinosure.com.cn)。

4.遠期交易時

選擇:建議L/C

理由:需要注意的是,D/P遠期在不少國家(地區)參照D/A遠期操作,無法做到「付款贖單」,即在收到貨款前可能喪失貨權。相比而言,遠期L/C雖然也會在收款前喪失貨權,但一般是在開證行承兌情況下,保障程度更高。

5.L/C無不符點時

選擇:建議L/C

理由:信用證作為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在能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前提下,安全係數非常高。

6.L/C存在不符點時

選擇:建議D/P

理由:當L/C出現不符點時,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將退出,買方也有了堂而皇之的拒收理由;而採用D/P,雖然也有被拒收可能,卻往往可以向買方主張違約責任。

7.採用轉讓L/C時

選擇:建議D/P

理由:作為轉讓L/C的第二受益人,通常無法向開證行行使權利,也往往會喪失貨權,存在「錢貨兩空」的風險,不如D/P;此外,轉讓L/C通常關係複雜,貿易糾紛較普遍,某種程度甚至不如OA。

8.放棄貨權時

選擇:都不建議

理由:控制貨權是L/C和D/P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在貨權提前喪失的情況下(包括「1/3提單自寄」、「電放提單」、「擔保提貨」、非海運運輸、記名提單、貨代提單、貨運收據等情況),L/C和D/P都可能演變成「類賒銷」的風險。採用OA,節省成本,同時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將部分成本轉嫁給買方),保障程度更高。

9.需要貿易融資時

選擇:視情況

理由:總體而言,銀行在L/C項下的貿易融資產品更豐富,對L/C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但隨著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等新型融資方式發展,大多銀行對D/P甚至D/A和OA都有相匹配的產品(具體要求和產品需接洽銀行)。具體採用哪種方式,需要綜合考慮風險、融資條件、成本等因素。

特別提醒:影響國際貿易安全的要素眾多,且要素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請出口企業在實務中獨立判斷。

二外貿中使用信用證的九大風險

信用證方式雖比較能為買賣雙方所共同接受,但由於它所固有的獨特的性質(特別是它的機械的quot;嚴格一致quot;原則)常為不法商人行騙冒假所利用,客觀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風險,從出口貿易業務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買賣合同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7f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二、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quot;嚴格一致quot;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井。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照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進口商偽造信用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中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奈及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詐騙。

四、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和數量和價格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只能出具品質和數量的檢驗證明,但不能出具價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價格檢驗的詞句。又如:我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證規定瓷管需裝單艙、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準裝深櫃,必須在提單上加註quot;不準裝深櫃quot;。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適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一條規定列入信用證內,因為:(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力範圍,只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適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貨是根據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五、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如,國外開來的遠期信用證中,規定利息或最終貼現費由買方負擔,但到期付款,開證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稅、因為根據有關國家或地方法律,對利息收入均課徵所得稅。例如,巴黎國民銀行根據法國稅法第125條,擅自從付給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據法國政府徵收所得稅的對象應是法國的企業和公民,而遠期匯票是由我國出口公司融資,利息規定由買方負擔利息,所以不應扣除利息所得稅。此外,義大利、塞普勒斯等亦有類似規定,作為出口商應予充分考慮,電洽國外買方修改信用證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稅的條款。又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繫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後再投保。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迹,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quot;偽造信用證詐騙quot;,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覆:quot;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quot;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八、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九、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如果信用證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三信用證欺詐風險的防範

信用證是一家銀行(開證行)按照其客戶(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另一方(受益人)所簽發的一種書面承諾,保證在受益人滿足了約定的條件時,開證行將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中約定的金額,它不同於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而是由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的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貿易結算方式。

買方開立信用證後就無權隨意決定止付,只要賣方提交信用證條款中載明的完整單據,而不管貨物是否與單證一致,即使貨物中途流失,或買方收到的不是所要之物,只要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經嚴格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審查合格後,銀行就要付款。

因此,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起到安全保證、資金融通等作用,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佔有相當的比重。

但是,信用證這種獨立於基礎合同關係的交易規則與程式,也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實施針對信用證的欺詐行為,給貿易中的參與者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

甲方為國內一大型貿易企業集團,因業務需要,向B國乙企業採購10萬煤炭。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賣雙方採用貿易術語CFR,乙方向甲方供應煤炭10萬t,甲方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由於雙方選擇CFR交易方式,租船由乙方負責。後來,乙方按時向銀行提交了全套單據,並順利地通過銀行結匯,拿到貨款。

但是,目的港卻一直沒有出現乙方提交單據中所述的承租裝運船舶,甲方也一直未收到合同標的物。

等甲方發現上當受騙,再與乙方聯繫時,該企業早已轉移資金,逃之夭夭。經查,乙方已不復存在,而作為承運人的丙航運公司是一貫的詐騙老手,該公司賬面早就沒有資產了,即使起訴丙航運公司,也收不回貨款。

上述案例中乙方就用偽造的提單等單據騙取了巨額貨款,是一起出口方與航運公司合謀實施的信用證欺詐案。

在國際貿易中,這種信用證欺詐的案例屢屢發生,形式多樣,危害極大。按欺詐對象的不同,信用證欺詐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對買方欺詐。表現為賣方單獨或夥同承運人以虛假單據騙款。

1.1.1利用預借提單、倒簽提單的方式進行欺詐。

所謂預借提單,是指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貨物未裝完時,應託運人(賣方)的請求籤發已裝船提單。倒簽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應託運人(賣方)的請求,將提單的簽發日期提前到信用證所規定的實際裝船期以前。

根據國際貿易法的規定,信用證或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裝船的有效期。超過有效期裝貨,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並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勾結承運人簽發不符合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要求,憑此要求銀行議付貨款。

1.1.2偽造、變造信用證隨附的單據進行欺詐。

國際商會規定信用證業務的3種基本貿易單證,即發票、裝船提單和保險單都極易偽造。偽造賣方發票只是舉手之勞;偽造裝船提單只要取得船運公司的空白提單,填好後加上假簽名即可;偽造保單只要付出少量保費即可。而且,詐騙者往往兼營船運公司和貿易公司,偽造單證極為容易。由於銀行沒有識別假單證的義務,保險公司也不承保貨物未上船的索賠,買主的損失很難挽回。

1.1.3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UCP600第27條規定:「銀行只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運輸單據。」

因此,當承運人認為貨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單上註明時,賣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運人保證由其承擔收貨人拒收貨物或索賠的責任,以勾結承運人出具貨物在「表面狀況良好」下裝船的清潔提單,致使銀行在審查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予以結匯。

1.2對賣方的欺詐。主要表現為買方利用虛假信用證、轉讓信用證或信用證「軟條款」騙取賣方的傭金、質押金或履約金。

1.2.1利用可轉讓信用證進行欺詐。

國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實施欺詐時,一般不直接與我國外貿企業發生業務關係,而是利用香港這一國際轉口貿易中心,通過中間商以轉讓國外原開證行信用證的方式進行。其特點是:

①交單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單期很短。如載明「提單簽發日7天之內應寄至香港轉讓銀行」,此類可轉讓信用證因交單期限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單;有效期在香港,國內外貿單位很難控制。

②付款條件為香港轉讓行,收到國外原開證行付款後,再付款給國內公司。這種做法名義上是信用證,實際是托收的方式,從而將風險轉嫁給了國內商貿企業,一旦原開證行或進口商資信不好,將造成出口商的損失。

1.2.2利用軟條款進行信用證欺詐。

所謂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其一般表現為:

①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單據。如: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有開證行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字。

②限制出口商裝運。如:貨物只能待收到進口商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以信用證修改書的方式發出。

③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後生效。

④附加付款條件。如:貨物抵達目的港經進口商檢驗後,方付款等。這些條款有利於進口商,對出口商則存在著極大風險。

二、貿易型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的自我防範

2.1慎重選擇交易夥伴。

在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前,一定要慎重選擇交易夥伴,查明其公司規模、資金狀況、資信情況、公司信譽。要選擇資信能力強和商業信譽好的貿易商作為交易夥伴,對於那些商業信譽不好、資信能力不強的貿易商,一定要認真對待,否則就有可能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資信調查和商業信譽調查的內容和範圍包括:對方所在國的國際貿易政策及相關法律,企業的組織結構、註冊資金、實有資金、資本公積金、資產負債率,以及企業的經營作風、履約守信程度、經營範圍、知名度、社會影響力等。

2.2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商在訂立合同時,選擇恰當的、合理的貿易術語控制詐騙風險,是防止信用證詐騙的重要環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了4組國際貿易術語,即

E組:EXW;

F組:FCA、FAS、FOB;

C組:CFR、CIF、CPT、CIP;

D組:DAF、DES、DEQ、DDU,DDP。

為了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盡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

C組術語的共同點是,出口商須負責簽訂從交貨地點將貨物運到目的地的運輸合同。而作為進口商應盡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該組術語的共同之處是進口商負責選定承運人。

這樣,不管是作為進口商還是出口商,租船定艙、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以及有關風險均可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有效防止受益人自謀或受益人與船東共謀實施信用證欺詐。

2.3合理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的信用證條款

2.3.1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

在一般貿易中,盡量不開可轉讓的信用證,以防止信用證轉入不法商人之手,對銀行實施詐騙。另外,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的信用證,堅持使用限制議付的信用證。也可規定開證行為付款行,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在單據上做手腳。

2.3.2信用證的有效期必須合理、適當。

貿易雙方一旦確定信用證支付方式,作為受益人,出口商應要求進口商儘快開立信用證,並使信用證有合理、適當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時間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及安排裝運。

反之,受益人臨近裝運期才收到信用證,一旦發現有與買賣合同條款不符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出口商就沒有充分的時間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及安排裝運。因此,出口商極有可能要承擔違約和違反信用證條款的責任,從而使進口商達到欺詐的目的。

2.3.3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

貨物買賣合同中,信用證條款是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依據。所以,應當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不能含糊其辭,尤其是單據條款和裝運條款,更要明確、具體,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證條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詐取貨物款項的情況發生。

2.4對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認真審核單證。

出口商在收到銀行交來的信用證後,應對照買賣合同全面審核,以防止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不符或有「軟條款」陷阱或假冒信用證。

審核單證應重點審查信用證的性質、類別、開證方式、金額、受益人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期、裝運港、目的港,貨物運輸是否分批裝運或轉運,有無指定標籤以及信用證的格式、內容款項有無塗改、挖補、剪貼、複製、描繪等方面的跡象,信用證是否需要隨附匯票、發票,提單種類與合同規定是否相符等。

進口商在付款贖單前,對賣方提交的單據應全面、及時審核,審核單據是否和信用證要求相符,是否屬於偽造、變造、過期作廢的單據。進口商應委託有經驗的外貿人員諮詢和調查,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國際海事局協查。

對於審核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並要求修改;對於有詐騙嫌疑的單據,應請求銀行止付或請求法院發布禁付令強制銀行拒付;對假冒作廢的信用證,應停止發貨。

2.5密切關注貨運航程。

及行蹤及時、充分地把握貨物航運動態,是防止信用證詐騙的又一重要環節。

進口商可根據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了解與船運有關的情況,如船名、船東、噸數、貨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計劃、抵達日期、提單號碼、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的機構如倫敦海事局或有關船運公司查詢追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到提單有詐,即可在開證行付款或承兌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證項下貨款。

2.6強化監裝和商檢。

對於對方派船或對方封裝的集裝箱貨物或量大值高的貨物,可以派人監裝監卸。

按信用證要求檢查貨物的正確性,其中包括廠名、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情況,或委託港口代理進行監裝。在選擇好商檢標準、方法的同時,選擇獨立的檢驗人或當地檢查機構或可靠的代理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出具證明。

2.7提高業務人員的自身素質。

提高國際貿易人員的素質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關鍵。作為國際貿易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船舶、海運、提單、海上保險等國際貨物買賣的知識和經驗,有熟悉信用證支付方式的業務技能。

【雜談】

看來信用證也不是絕對的安全。存在如國外買方所在的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被當地政府接管;或者開證行拖欠;又或者開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甚至開證行所在國的外匯管制(信用證),或者買方/開證行所在國或第三國發出延期付款令;或者買方/開證行所在國發生戰爭等風險。

如果你擔心出口收匯安全,可以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來規避買方無清償能力(破產)、延期付款(應付日到期後6個月內沒有收到外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最高可承擔90%的應收賬款損失。

四信用證風險再評估—烏克蘭某開證行系列案引發的思考

案例一:近日,寧波多家小家電出口企業陸續收到中國信保寧波分公司支付的信保賠款,賠付金額超過470萬元。這些賠款,均來自烏克蘭U銀行停業導致信用證無法議付的案件。企業負責人不無感慨地介紹,「真想不到連銀行也會出現風險,這在我十幾年的外貿從業經歷中還是第一次。還好我們以統保方式參加信保,把全部業務都納入了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範圍。中國信保在第一時間了解開證行停業信息,索賠單證齊全後,不到半個月時間就兌現了賠款。要是沒有信保,後果不堪設想。現在想想真是後怕。」

眾所周知,包括烏克蘭在內的東歐地區,是近年來我市出口企業著力開拓的重點新興市場。據了解,僅本案項下,涉及我市的出口企業就有十餘家。這些企業都是通過U銀行開具的遠期信用證,與某集團買方開展出口貿易。在俄烏衝突以前,雙方貿易比較正常。由於是信用證結算,出口企業認為非常安全。因此該貿易項下,參保企業不到十家,仍有相當部分出口企業並沒有參保信用保險。

隨著俄烏邊境地區局勢的日益複雜,地緣政治衝突、區域動蕩給當地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越來越大。7月初,中國信保了解到由於戰亂衝突等多種原因,U銀行經營陷入困局,銀行停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撤離原經營地,並中斷與債權人的聯繫。與此同時,我司也陸續接到了相關出口企業的報損,近十家企業信用證項下的三十餘票貨款到期後無法正常議付,涉案金額累計達3900萬元。

了解相關信息後,我分公司迅速啟動國外勘察程序,與此同時,立即組織專人梳理與該開證行相關的被保險人名單,逐一通知可能遭遇損失的出口商核查出運及收匯情況。「這是典型的由於政治風險引發的信用證付款風險案例。」中國信保相關負責人介紹,「現在國際貿易環境複雜多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升級,各國貿易政策經常出現調整;此外,還有部分國家地區政局不穩、社會動蕩,這些均有可能引發政治風險。而政治風險一旦發生,往往涉及面較廣,對出口商影響巨大。」

其實,除了戰爭、內亂以外,政治風險還有其它多種表現形式。中國信保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承保的政治風險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二是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三是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當然,除了政治風險,部分國家地區開證行自身的商業風險,也值得大家關注。寧波信保近年來就處理了包括孟加拉、越南等國在內的多起開證行違約案例。

綜上,寧波信保建議相關出口企業不可忽視信用證風險。

一是要評估開證行所在國家、地區的風險。「覆巢之下難有完卵」。由於戰爭、內亂或者國家外匯管制等政治風險引發信用證風險的案例已經發生多起,出口企業應特別關注。

二是要評估開證行自身的信用風險。一些國家、地區銀行自身的實力有限,其開出的信用證,信用等級並不高。此外,還有部分國家地區金融業高度開放,設立銀行的要求不高,銀行數量龐大;美國等國家、地區還有一些非銀行機構也可以對外開具信用證。此類信用證萬萬不可按常規信用證來對待。我們建議出口企業盡量尋求國際排名5000名以內的開證行(大額貿易盡量要求國際排名2000名以內的開證行)開具信用證,盡量減少開證行風險。出口企業可以通過中國信保或者國內銀行查詢開證行的資質情況。

三是要評估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實務中,部分信用證設置了買方(或第三方)驗貨等約束類條款。此類業務項下,買方通過開證行,很容易找到不符點,「合理」解除銀行付款責任。當然,對於經驗豐富的出口企業來說,「軟條款」的識別並非難事。出口企業也可以多和國內有實力的銀行或中國信保溝通對接。

四是要評估貨權喪失的風險。信用證結算方式相對安全,其中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可以有效控制貨權。但在實務中,信用證項下喪失貨權的情況屢見不鮮。「1/3提單自寄」、「電放提單」、非海運運輸、記名提單、貨代提單、貨運收據等等,都可能使貨權在未有開證行付款或承兌情況下喪失。此時的風險,其實不再是純粹的信用證風險,而已經演變為「類賒銷」的信用風險。

五是要評估出口商自身操作風險。出口商應該嚴格按照信用證條款或商務合同條款要求操作,盡量避免「授人以柄」。

當然,信用證的風險防範,還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寧波信保將在今後陸續與大家分享、交流。

附註:2014年以來,隨著俄烏對抗局勢日益複雜化,烏克蘭整體風險一路走高。1-7月,寧波信保收到對烏出口報損金額增幅高達682.1%,出險率更是上升了9倍。

我們建議出口企業:第一,密切關注當前烏克蘭整體局勢變化,強化訂單風險評估;第二,及時採取措施控制風險,控制出運節奏,避免產生大額應收賬款;第三,加強與買方日常聯繫及收匯跟蹤,尤其是加大對逾期未收匯賬款的催收力度。

案例二:2013年12月,珠海大型電器生產商a公司與烏克蘭買家簽訂金額約150萬美元的出口貿易合同,交易方式為烏克蘭銀行開出的150天遠期信用證。

2014年2月,a公司完成出貨,並將應收賬款向國家政策扶持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同時該信用證也得到了開證行的承兌。

今年7月,承兌信用證到期後a公司未能收到開證銀行的付款,開證行也未理會國內交單行的付款要求,同時買家發函至所有中國供應商,聲稱由於烏克蘭危機,導致開證行被武裝分子控制,其所有資產均已抵押在銀行,因而不能償付到期債務。

a公司於是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並於8月獲得了135萬美元的損失補償。

本案對出口企業的啟示如下:

1.政治風險危害巨大且難以預測,大買家、老買家也不能倖免

本案中的買家與a公司已有接近10年的交易歷史,且買家為烏克蘭國內大型家電連鎖賣場,付款記錄一直都較為良好,但烏克蘭國內的政治動亂迅速破壞了買家的還款能力,也導致了中國供應商遭受了巨額損失。

2.信用證並不能確保應收賬款安全

一直以來,很多供應商都認為通過信用證收款相對安全,但是從上述理賠案例看出,信用證存在著買家惡意挑剔不符點,開證行惡意拖欠、破產等問題。本案中,a公司的信用證即使在承兌的情況下依然遭受到了開證行的惡意拖欠,風險值得警惕。

3.背靠政府,轉嫁政治風險

企業在國際貿易及海外投資過程中,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如中國信保等)這一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來轉嫁可能的政治風險,從而實現由國家承擔風險,保障企業的經營成果。

來源:中國貿易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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