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女童遭碾壓事件:彭宇案影響社會風氣

2011年10月24日 07:44 來源:京華時報

參與互動(11)  【字體:↑大↓小】小悅悅離開我們,已經三天了。因她的死引發的討論和思考,仍在繼續。父母怎能那樣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舉?世道人心真的淪落了嗎?這個社會到底得了什麼病?這名兩歲女童的死,以一種觸目驚心的方式,拷問著每個國人的靈魂。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視角考慮問題,將「小悅悅父母」「18路人」和「拾荒阿婆」都替換成「我們」,然後捫心自問:我,能否比他們做得更好?我們,能否為推動這個社會向真、向善、向美做些什麼?本報記者採訪各領域知名專家十餘人,現將他們最有價值的思考以專題討論的形式呈現於此,以期推動這場討論走向縱深。【焦點1】是否應該立法懲治見死不救?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京華時報: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出現了「立法懲罰見死不救」的聲音,你對此是否贊成?遲夙生:我不贊同通過立法來強制見死不救,這不符合我們國家的國情。這個還是要從道德層面上來解決。如果通過在刑法里強硬立個罪,我覺得對公民太不公平了。貪官污吏那麼多都解決不了,能逼著老百姓在這個事情上給定個罪么?陳光中:見死不救是社會道德問題,採取法律的強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強制手段,不是一個萬靈的膏藥,這個社會不能什麼事情都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治理,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規定了,道德跟不上來,也會導致有人一看到別人受傷,為了不被追究責任,就跑掉了。這樣不解決問題。阮齊林:從法理上講,見死不救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律不能懲罰人不做出一定的行為,對見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進行立法追究,會使我們每個人的負擔很重,也可能導致一些人看到這種情況就躲避,這樣立法也是沒有效果的。另外,對於路人從道德上譴責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後諸葛亮。對於當事者,他們當時不一定對現場情況了解得那麼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了解其中的來龍去脈,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於是匆匆而過,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責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負面評價,付諸法律更加不妥。邵建:見死不救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道德問題,對於道德的問題千萬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麼,而不是強迫你做什麼。見死不救這一行為固然不善,但不是惡。這時法律如果出動,不僅是逼人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個人可以不為善的權利。法律作為人的行為的外在規範,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問題,必須發乎其內。以為通過懲罰見死不救之類的立法就可以引發見義勇為,就可以改善我們的道德,這是一種法律迷信。它會導致國人更加恐懼,以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這類法律。結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實,社會的道德狀況也更加下墜。總之,道德問題的歸道德、法律問題的歸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醫,立法解決不了這個問題。朱永平:小悅悅事件發生後,我明確提出應該立法懲罰見死不救者,我認為現在立法時機已經成熟。目前,我們國家的道德滑坡嚴重,特別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響,訛詐救助者、誣陷好人的情況讓社會風氣變得很壞。從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悅悅事件,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說明,需要通過法律進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動法律產生的動力。比如醉酒駕駛造成群死群傷的案例,最終推動了危險駕駛罪的制定。京華時報:如何進行立法設計?朱永平:我主張把兩種行為納入法律去調整,但不是納入刑法,而是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一種行為是見危不救或者叫怠於救助。怠於救助應定義為輕微的違法行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是調整人們的輕微違法行為的一部法律。我們要設定,非職務的特定人群,對處於危險狀況的人,要有通知、保護現場和實施一定救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三項義務,證據確鑿,就可以進行一定處罰,最高拘留15天,還可以進行警告或罰款。第二種是對誣陷、訛詐救助者的行為,我認為也可以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調整。現在,誣陷、訛詐救助者的行為在我們社會已經造成了極壞影響,但卻沒有法律去調整。因此,我主張,既要懲罰見危不救或者怠於救助的人,又要懲罰誣陷、訛詐救助者的人。京華時報:多數人反對對見死不救進行立法懲罰,認為這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立法強制可能引發公眾為逃避處罰而故意遠離事故現場。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後,都會有人想去規避。我們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東西上升為法律的。另外,我們人人都可能處在需要被救助的狀況,不能等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們應該設身處地考慮這個問題。京華時報:作為關係心理學家,你也是贊同對見死不救進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麼?胡慎之:人類所有行為的動機只有兩個,一個是趨利,一個是避害。對於助人的動機,本來我們是要趨利,比如會讓我們心安。而當我們感覺不安全的時候,人類的動機就是避害為主,為了自保,我們就會選擇不去助人。我們現在的環境,人與人之間是一個不安全不信任的關係,太多關於「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讓我們對做好事有擔心,小悅悅事件已經說明這一點。而如果立法規定見死不救要受到處罰,人們就會重新思考趨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還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會受到處罰。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規範人的行為,讓人們對需要幫助者進行施救。京華時報:可能也會有人為了避害,跑得遠遠的。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裡還是會有很強烈的罪惡感,這會規範他的行為,下次再碰到這樣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這是道德約束和法律約束的區別,法律會讓人有罪惡感,而道德只會讓人產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惡感是很難消除的,而愧疚感會被一些合理化的東西消除。比如小悅悅事件,有路人會想,自己沒救,別人也沒救,他的內心譴責就會小很多,這在心理學上叫做「旁觀者效應」。京華時報:有人提出,見死不救畢竟不惡,如果立法會直接侵害一個人可以不為善的權利。胡慎之:我們不要把它稱之為善和惡的問題,這應該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作為公民,我們都有責任去維護這個社會的生存環境。專家熱議女童遭碾壓事件:彭宇案影響社會風氣(2)2011年10月24日 07:44 來源:京華時報

參與互動(3)  【字體:↑大↓小】【焦點2】見義勇為是否需要立法促進?應擴大見義勇為「義」字範圍京華時報:有人建議,為了讓人們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者。你怎麼看?邵建:我覺得沒有必要。見義勇為為什麼要保護?它是不需要保護的。比如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可以了,老太主張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證據來,老太拿不出證據,彭宇就是安全的。但法官當時的邏輯是:如果不是你彭宇撞的,你為什麼要做這個好事?這樣彭宇就很難辯。也就是說,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就可以保護見義勇為者,如果再去立法就是多餘了。朱永平:我非常贊同在全國立一部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法律。目前,全國各地絕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權的市,對於見義勇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規或條例,但基本上都把見義勇為定義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這樣的概念,有的還提到要「不顧個人安危」,我認為這個概念把見義勇為里的「義」字框死了,應該把「不顧個人安危」刪掉,把「義」的範圍擴大化,把對路人的救助、把對危險狀況的救助,把通知、保護現場和實施一定救助的義務都納入到見義勇為的範疇里去,並在物質上對見義勇為者重獎。而且國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確認自己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才去救人。如果確認自己沒有危險不去救人,才是怠於救助。【焦點3】是否應追究父母監護責任?父母為第一位責任主體京華時報:對於這件事,也有人提出應該追究小悅悅的父母疏於監護的責任。你怎麼看?邵建:小悅悅的父母已經失去了他們的寶貝女兒,我覺得現在再說他們的監護不力,這個對父母太不公平了,也沒必要。這事如果放在歐美髮達國家,追究家長的責任我一點意見都沒有,但中國的情況不一樣,特別是那些農民工身份的父母,他們的生存太艱難、太不容易了,每天勞作繁重,很難時時刻刻把孩子帶在身邊,總是有疏忽的時候。這種情況下再談追究家長的監護問題,我感覺太奢侈了。姚建龍:我是研究未成年人法的,從我的專業視角,我認為這首先是一起有關兒童保護的悲劇性事件,其次才是社會倫理道德問題。事件發生後,國內的媒體都在責備18名路人沒有施救,而且把小悅悅的父母看成是悲劇事件中廣獲同情的受害人。實際上,從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講,父母是兒童保護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首先要把這個明確下來,才能討論路人的冷漠問題。試問,孩子沒有脫離父母監護,何來交通肇事?沒有交通肇事,何來路人冷漠。父母和路人是第一和第三的順序,現在沒有討論一,就直接跳到三了。京華時報:你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姚建龍:這與文化背景有【焦點4】路人為何如此冷漠?道德滑坡原因何在?社會道德滑坡司法應承擔主要責任京華時報:在這件事中,你認為是什麼原因讓路人選擇了集體冷漠?其中反映出來的國人道德滑坡問題,原因是什麼?遲夙生:我認為社會道德的滑坡,司法應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給社會風氣帶來了很壞影響。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都沒有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一部法律的制定,在總則里都要考慮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公德。但兩起案件,法官都是機械地執法,起到了很壞的作用,影響了百姓。要想讓老百姓從這些判決所帶來的陰影里走出來,我認為就得把案件改判,然後把改判後的案件廣泛宣傳。但我們國家很重要的問題是,法官判錯了案件不被追究。邵建:我認為不能太多譴責路人,那樣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難道沒有惻隱之心嗎?肯定有,至於為什麼沒有表現出來,我認為應該到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中去找原因。社會環境不好會導致我們缺乏安全感,導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餘悸。特別是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影響特別惡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給自己惹麻煩,因此出現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冷漠心態。談方:小悅悅這件事是極其罕見的人性泯滅的悲劇,不救她的不僅僅是18個人,很多人在網上不記名調查中表示不會救她。但是,我還是認為這不代表社會主流。第一,陳阿婆最後施救了;第二,後續的醫療救護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會如此大規模的反思,甚至稱「刮骨療傷」,這也說明了社會的主流並非見死不救。我辦「中國好人網」3年半,網站登錄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條,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動著。見義勇為、捨命施救的不僅僅是18個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種災難性事件中的大規模施救,這才是主流。京華時報:你覺得從小悅悅被撞倒到她被救起的387秒,以及事發後18名路過的路人,能否反映當下中國的道德狀態?陳光金:我覺得不能。每個時期都有見死不救的事件發生。每個時期也都有見義勇為的事迹湧現。現在有一種傾向是容易把個案上升到整體全局。這其實側面反映了人們對社會的某種情緒。京華時報:你覺得悲劇的釀成原因有哪些?陳光金:首先,從整體來講,中國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轉型期,也是矛盾的高發期。這樣的過程中每一個人當然都覺得應該從高速的發展中分一杯羹,但是期望和現實的差距、橫向的比較中,人們很容易形成不滿的情緒。有的人發展得不好,他不會去分析為什麼自己不好,反過來會去懷疑發展得好的人有問題。而恰恰一部分發展得好的人確實有問題,證實了這部分人普遍的推測。這是轉型期的一種社會病。這個轉型期需要沉澱和穩定的過程。過10至20年,到了成熟期的時候,人們會漸漸理性。此外,媒體的炒作、誇大也沒有起到好作用。媒體對過往一些事件的過分渲染讓人們覺得每個人都不值得信任。對正面的報道嗤之以鼻,非要發掘有什麼壞的問題,如果媒體不正確對待這些問題,社會心態容易走向極端。媒體報道要就事論事,要講究證據。批評監督是天然的職責,但是必須有一個邊界。造謠、誇大式的監督是有問題的。當下社會網路媒體的發展也像酵母一樣,是一個放大機制,當人們有不滿情緒的時候,放大的方向就是向負面發展。京華時報: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媒體對彭宇案、許雲鶴案的報道和過分渲染給人造成好人沒好報的印象,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你認同這一觀點嗎?陳力丹:道德滑坡是人所共知的,這不是媒體的責任。因為媒體的新聞價值選擇就是異常事件,這就造成了無形中事件被放大。當然,媒體固然要在本身的職業道德範圍內進行檢討,是不是虛誇、是不是失實。遇到某些一哄而起的事件的時候,不要去炒作。但媒體反映的社會現實還是社會現實。道德滑坡就是道德滑坡,不要拉不出屎怪茅房。新聞是幹什麼的?新聞媒體就是社會的監測器和瞭望哨。發現危險的情況,要告訴群體,這是為了群體的整體的安全。人們需要你的信息來獲知安全感,這是新聞工作的本質,而不在於是好事還是壞事。小心這個地方有問題,小心那個地方有問題,這才是媒體的職責。警戒壞事是人的生存需要。不允許我們說壞事等於不允許我們告訴別人危險。這甚至都不僅僅是人的需要,大家看看動物世界就明白了,動物在生存的時候,總有幾個動物在周圍巡視,發現危險情況就會發出信息,於是整體就會跑走。那幾個動物就像我們新聞媒體。專家熱議女童遭碾壓事件:彭宇案影響社會風氣(3)2011年10月24日 07:44 來源:京華時報

參與互動(4)  【字體:↑大↓小】【焦點5】如何改善社會道德環境?重拾社會信任關鍵在重建政府信任京華時報:你在上面講到很多問題是因為社會轉型造成的,那麼,身處轉型期的我們應該怎麼辦?陳光金:我們當然應該有所作為。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制度建設。與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相關的領域,一定要完善規則、強化執行力度。尤其要處理好強勢與弱勢的關係。比如一定要堅決打擊售假販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司法執法中要嚴格依法,避免出現冤情擴散到社會上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權。對日常行為也要強調法律制約,比如見死不救考慮納入法律的懲罰等等。為什麼形成「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因為撞死的懲罰小於撞傷的成本。這些必須通過嚴懲起到社會警示作用。京華時報: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如何才能重拾?所謂「人情冷漠」的問題,如何才能解決?陳光金:無可否認,我們當下信任水平有所下降。這一點,政府在司法、執法和行政領域是否按規則去辦事很重要,到底是規則還是潛規則在起作用?這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如果大家都按照規則來辦事,就會有確定性,相互之間的信任就會提升。而規則大多數是政府制定的,要重拾社會信任,重建政府的信任是一個關鍵的問題,然後才談得上社會的信任。邵建:我認為有必要加強公民的道德意識教育,加強傳統文化學習。在優良傳統文化保留得好的社會,人們是樂於助人的,因為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會成本,他們享受自己因幫助別人而帶來的內心的快樂。但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人們感受不到幫助別人的樂趣,還要提防自己將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作為社會成員,都應該多學習傳統文化,用它來指導我們的行為。另外,社會是一個網路,應加強社群建構,把彼此陌生的區域建設成熟人社會,加強人們互助性的聯繫,提高責任感。京華時報:如何才能鼓勵人們見義勇為?遲夙生:我認為可以通過社會呼籲。前幾天,我和胡益華律師成立了「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師聯盟。如果以後有人主動救人遭遇訛詐,律師聯盟將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我們的最大初衷就是消除好心人在助人為樂時的後顧之憂。通過這些引領,使耍賴者少耍賴,救助者少點麻煩。我認為目前用這些方式解決比較妥當。談方:我們的政府要通過這件事深刻反思,把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同步發展。我所接觸到的一些「好人沒好報」的事情,大部分跟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為有關,是他們沒有擔當起懲惡揚善的職責。很多好人在推諉扯皮中繼續受到傷害。表面上受傷的是個人,實際上受傷的是整個社會道德。最近我們說的文化體制改革,絕不能僅僅理解成是文化產業的發展,更需要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進行加強,否則會形成誤讀。要把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放到最重要的位置。要明白文化體制的發展和改革是為了傳承和承載這些東西的。而當務之急,我建議開展一次「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的專項治理活動。就像打黑,打擊黃賭毒一樣的,在全國去調查摸底好人沒好報的例子有多少。被冤枉的還他們公道,傷病的給予救治,因做好人去世的,要給予他的家人關愛。總之,溫暖好人心。關。中國人缺乏兒童權利的觀念,認為孩子是父母的,父母失去了孩子很悲慘,要去同情,也就是以父母為重心考慮問題。父母當然是受害人,但是我們把重心向前移一步就會發現,兒童才是受害者。而誰造成了兒童受害現象,首先是父母沒有監護好。京華時報:有人提出,父母失去孩子已經很悲慘了,這時再去責怪他們太殘酷。姚建龍:這確實是個兩難的問題。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這時還去責難小悅悅父母,甚至主張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但撒鹽是必要的消毒措施。這起事件中,小悅悅是一個只有兩歲多的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她沒有危險意識,她已離家百米,跑出去六七分鐘後,她的母親才到。中國的父母很多時候都沒有對孩子暫時脫離監護會有危險的意識。他們總會有無數「理所當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將未成年子女獨自放任在危險的地方,認為他們沒有辦法,要忙著謀生。可是謀生的目的是什麼?還不是讓孩子生活得更好嗎?我認為,孩子的監護與貧富沒有關係,主要是父母對自己法律責任的認識。通過這起悲劇事件,我們應該讓父母明白一個最簡單、最淺顯,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視的道理,那就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這是父母的法律責任,而且是沉重的法律責任。(裴曉蘭 張然)小悅悅事件引發熱議 專家吁立法規定好人免責條款2011年11月02日 08:46 來源:人民日報

參與互動(14)  【字體:↑大↓小】前不久在廣東佛山發生的「小悅悅事件」中,兩歲的小悅悅被車撞傷後,18人步行或騎車路過,都沒有停下來施救,引起社會的反思。對此,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專門組織了3場座談會,探討如何弘揚見義勇為精神。不少法律專家認為,好心救人者反被誣,英雄「流血又流淚」,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卻又不敢的原因之一。據悉,這種情況並非中國獨有,國外也不止一次出現過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對此,很多西方國家都制定了為好心人免責的相關法律條款。不少專家認為,中國有必要制定類似的法律。中國需要「好人免責法」嗎專家們認為,目前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好心人免責」的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社會善良風氣的形成。「目前我國沒有一個為好心人免責的專門條款。」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說,一個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擔責任。有了這樣的事情,人們就會在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救人。「現在呼喚中國的『好人免責法』,就是要讓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沒有過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擔責任。」據了解,類似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在美國、加拿大等很多國家都有,被統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好撒瑪利亞人法」一般規定,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道德領域的事,法律怎麼介入見義勇為,守望相助,是受人類道德規範支配的行為,體現的是人的道德水準。讓法律摻和進來,是否對道德建設產生不良影響?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肖文齊表示:「當道德已經無法有效地約束某種社會現象時,法律就有必要及時介入。」特別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專家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加以規範。「這在西方國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紹,在美國,就是通過一個著名的案例確定「好心人免責」的法律規則,保護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亞歷山德拉在車禍後癱瘓。但2008年,亞歷山德拉卻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的投票比例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宣布在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中,一個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導致其受到傷害時,救人者得以免責。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蔡鎮順認為,法院判決也是對社會道德的一種引導,法院判決應該弘揚社會正義與良知,推動國家的文明建設。助人行為目前真的無法可依嗎但也有專家認為,即使在欠缺專門的「好心人免責條款」的情況下,救人反而倒霉的事情,也是不應該的。華南師範大學教授、理論部副主任談方認為,「從攙扶老人反被誣等類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無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義這個最後的屏障沒有守住,讓好人寒心。」談方說,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如果你反告別人傷害你,你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你舉不出來,就不應該支持」。據悉,深圳市政府已將類似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深圳政府法制辦研究所所長周成新告訴記者:「現在正在調研起草階段。」周成新介紹了擬在該條例中呈現的三條規定: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幫助別人的人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為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責任,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則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周成新坦言,對於此條例,目前還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認為應該單獨立法;也有人認為應該成為一個條款,補充到原有的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另外還有人質疑,深圳是否有相關立法權。「目前,還沒有徵求意見,人大也沒有列入立法計劃,估計今年內不大可能出台。」 本報記者 賀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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