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與綜合保稅區的區別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雖然只有二字之差,但稅收政策卻有著非常大的不同,特別是對於銷售貨物進入到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而言,存在是否能夠享受出口退稅的差別,需要仔細加以辨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保稅區是經批准設立、受海關監督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其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和港口的功能於一身。綜合保稅區是在保稅區之後出現的,其功能定位延續了保稅區的特點,但又有著不同之處,因此反映在稅收政策上,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二者稅收政策的共同點是,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都是基於「兩頭在外」的特殊區域定位,以鼓勵出口為導向,因此境外貨物入區都享受保稅政策,具體來說就是:一是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或綜合保稅區都享受免徵進口環節稅收政策,對於直接從保稅區或綜合保稅區出境的貨物,都免徵出口關稅、增值稅;二是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三是對從區內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徵收增值稅、消費稅。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在稅收政策方面有更多的不同點。

一是綜合保稅區實行「入區退稅」,保稅區實行「離境退稅」政策。綜合保稅區具備「境內關外」身份,符合條件的境內區外的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可以享受「入區退稅」政策;而保稅區則只具備境外貨物的保稅功能,但境內區外貨物進入保稅區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而是和內銷貨物一樣處理。保稅區內的貨物只有在出口到境外時,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產生這個政策分野的源頭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的規定:「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雖然廢止了92號文件,但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出口貨物範圍中,只列明了出口報關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保稅物流中心(B型)這些特殊區域,其中仍不包括保稅區,也就是意味著進入保稅區的貨物不視作出口貨物,因此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二是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從事貨物生產和加工勞務的企業而言,由於綜合保稅區具有「境內關外」的身份,因此註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無法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稅區則不然,正如前面所述,境內區外的貨物進入保稅區無法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只能按內銷處理,因此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能夠認定一般納稅人和使用專用發票,目前並沒有文件直接明確,現行的管理主要是基於政策原理出發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對於這個「境內」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還是沒有更明確的地理範圍界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根據這一點,綜合保稅區因其「境內關外」的身份,我們可以明確其區域內的企業不屬於增值稅境內的範圍,區內的企業也因此不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但該文件已於2011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而廢止,目前尚無新的政策文件明確增值稅的境內是否就是關境。不過從綜合保稅區自身定位和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來看,增值稅的境內等於關境這個範圍是符合增值稅政策原理和管理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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