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社會學法理學中的「社會」神

漢譯名著700種之第109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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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人羅斯科·龐德的一部法學力作。該書詳細地介紹了法律與歷史、倫理解釋和宗教解釋、政治解釋、人種學解釋和生物學解釋、經濟學解釋、著名法律人的解釋等內容。作者通過對法理學發展歷史的解讀,闡述了社會學法學的產生、發展過程,展示了其建構社會法學理論的獨特路徑,這也正是對現今法學理論研究者具有重要啟迪意義之所在。

自人類步入現代社會至20世紀上半葉,法律哲學大體經歷了前後相繼但卻頗為不同的三個階段。

16-18世紀時,論者們將法律哲學從13世紀為了維護權威而在法律背後所設置的那種神學中解放出來,同時將法律與權威分立開來。

在這個階段中,最初作為一種立法理論的自然法,在一般安全的壓力下又轉變成了一種法律理論,因此這種主張「事物之本性」或「人之本性」的新的哲學權威得到了確立。法律秩序再一次成了神的啟示,而這個新的法律之神便是人所周知的「理性」,它被認為是一種與除它自己以外的其他諸神(自然神、政治神和宗教神)的權威相敵對的力量。

因此,這種經由理性而建構的外在於實在法的自然法理想圖景便構成了制定、修改和否棄實在法及其全部效力的最終判准。

在法律哲學發展的第二個階段,法律理論進入了分析法學派、哲理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三強鼎立的階段。儘管薩維尼所創立的歷史法學派並不構成整個19世紀的法學思想史,但是它的興起、稱雄與衰落卻可以被視作是這一歷史的核心和最主要的部分。

歷史法學派乃是在自然法學派的衰敗中興起的,它經由康德「個人權利」之神所支配的倫理解釋、黑格爾「自由理念」之神貫穿於其間的政治解釋、以「種族精神」之神為依歸的人種學解釋和達爾文「自然選擇」之神所控制的生物學解釋、由「經濟」之神所操縱的經濟學解釋,最終把法律哲學與政治哲學割裂開來,進而明確把法理學視作是一種獨立且分立的科學。

這個階段的主要法律理想圖景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我主張,而這種「觀念」則是在歷史自身中行進的,因此反映這一觀念的法律以及檢測實在法的判准也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創造。

法律哲學的第三個階段乃是在歷史法學派的衰敗中興起的,而這正是本文所要討論的羅斯科·龐德在20世紀初創建的社會學法理學。當然,歷史法學派對20世紀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響,同自然法學派對19世紀上半葉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響一樣顯著。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所有19世紀的法學派都試圖僅僅根據並僅僅在法律本身的基礎上建構一種法律科學。但是,社會學法理學卻努力把分析、歷史、哲學和社會學等方法統合起來並通過某種形式的社會哲學而把法理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統合起來,並且經由反對只強調法律的抽象性質而關注法律在社會中的運行和功能、經由反對「書本中的法律」而強調「行動中的法律」、經由反對「個人化的法律」而主張「法律的社會化」,最終經由否棄此前諸神而為法律確立了一個外在的但卻實用的神──亦即我所謂的「社會」神。

當然,社會學法理學的這些努力乃是以它所確立的這樣一項基本預設為依憑的,即法律乃是一種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即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的壓力而形成的那種社會控制形式,因而在這種意義上講,法律制度、法律學說和法律律令乃是社會控制的一種工具,而且人們還可以通過有意識的和智性的努力並且根據法律制度、法律學說和法律律令的社會目的對這種工具進行批判或改進。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龐德的社會學法理學極其繁複,因此我們在討論他的觀點的時候確立何種論述框架的問題便具有了相當重要的意義。

就這個問題而言,我認為有兩個雖說不同但卻頗具勾連的因素需要我們予以關注。

(一)我們必須承認,任何得到學術界承認的觀點或理論,包括法律理論,都具有一個基本的特性,即相對於此前的觀點或理論來說,這種觀點或理論一定具有某種知識增量:它可以表現為解釋力的擴展,涉及到理論範式轉換的某個理論問題的提出或某種理論批判的證成,某項理論假設的證偽,也可以表現為某種理論視域的拓展。

換言之,每一種這樣的學術觀點或理論都是在一種理論脈絡或學術傳統中展開的:它既依賴這個傳統,同時又在建構這個傳統;它既受制於此前理論構成的判准,同時又在建構這個判准並成為這個判準的一部分。

因此,立基於這項有關理論認識的前設,本文擬從龐德社會學法理學賴以建構的理論脈絡──主要是指其與19世紀法律理論的關係──中來認識他的社會學法理學的特徵,因為正是在與19世紀法律理論的區別中,社會學法理學才得以凸顯出來。

(二)龐德在討論「社會學法理學」的特徵時所依憑的具體的相關性指向乃是支配19世紀法律理論的三大法律學派,即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而他在討論時所採取的具體論述進路則始於對下述五個問題的設問:

第一,在我們稱之為法律的複雜現象和日常審判活動中,一般都具有三種要素:法律律令要素、技術要素和理想要素;而在這些要素中,各個法學派所主要關注的是什麼要素以及通過法律而達致的是何種社會控制制度?

第二,各個法學派對法律性質這個問題以及對法律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問題做了什麼樣的回答?

第三,各個法學派是如何回答下述問題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強制力?什麼應當是法律權威的淵源?什麼賦予了法律秩序以功效?

第四,各個法學派把何種形式的法律律令視作是法律的類型?

第五,各個法學派的哲學觀是什麼?正是通過上述五個問題的設問,龐德經由分析和批判19世紀三大法學派的各自回答而闡明了社會學法理學所具有的五個特徵。

立基於對上述兩個要素的考慮,本文將把龐德所設定的這五個問題轉換成本文討論的論述框架,並在具體分析的時候選擇我個人認為重要的或相關的問題進行比較詳盡的討論。

因此,本文將在第一部分著重討論社會學法理學所強調的「法律秩序」意義上的法律以及統合三種法律含義的「社會控制」概念及其表現為類比的「社會工程」觀;

第二部分著重探討龐德經由批判19世紀歷史法學派內在的「法理學悲觀主義」而闡發的有關踐履上述「社會工程」之法律任務的法律人的創造性理性──在建構判准、創製法律以及增進法律功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觀點;

第三部分闡釋社會學法理學所描繪的有關法律目的的理想圖景,其間著重討論作為法律終極權威並構成檢測法律功效之判準的社會利益;

第四部分主要通過分析龐德為「社會工程」所建構的時空限定之理據而闡明社會學法理學所主張的「實用自然法」──即特定時空之文明的法律先決條件;

第五部分主要討論社會學法理學經由主張統合分析、歷史、哲學和社會學四種法理學方法以及強調法理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團隊」作用而達致的法理學「統合」形式。

最後,亦即在本文的結語中,我嘗試對龐德建構社會學法理學的內在理路進行重構,以求凸顯出龐德在建構法律功效之判准過程中所確立的「社會」神並對它進行批判。

顯而易見,本文經由這樣的討論和批判至少有可能達致這樣兩個目的:一是通過討論而可能揭示出龐德社會學法理學在法律理論脈絡中的知識增量,二是通過批判而可能為中國的法學論者認識法理學此後的發展並做出自己的知識增量之努力確立某種有助益的方向。

——以上內容摘錄自《法律史解釋》附錄部分,鄧正來《社會學法理學中的「社會」神——<法律史解釋>導讀》

《法律史解釋》:本書為龐德對19世紀的法學流派進行的一次徹底性的梳理,並在此基礎上建構起其獨特的法律史解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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