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有哪些?(羅爺法律的回答,3贊)

 一、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一)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二)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於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麼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係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麼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麼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麼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形式如何複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說明犯罪是由什麼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儘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三)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二、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本身的特點,犯罪構成要件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二大類,即客觀的要件和主觀的要件。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這些反映行為人事實特徵的特徵的構成內容。無論是犯罪構成具體要件、共同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統稱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犯罪主體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稱之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那種只根據人的所謂犯罪思想,而不問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就予以定罪,稱之為主觀定罪,我國封建社會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觀歸罪」的典型。而只根據行為和行為的損害後果而不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就予以定罪的,稱之為客觀歸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結果論責任,而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二者形式不同,實質一樣,都是極端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反映,必然導致亂判濫罰,冤及無辜。而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堅持了主客觀相統一。因此,嚴格按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發生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的錯誤。

  三、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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