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傳統報刊的核心競爭力?
隨著新媒體、新技術的發展,傳統報刊內容被網站大量轉載,但在這一過程中,很多網站並未徵得作者同意,也不註明作品最初來源於哪家報紙。這種情況導致很多傳統媒體蒙受損失,在數字化大背景下,保護傳統報刊社記者的著作權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要遵循「授權使用」的基本原則
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我國登記出版的報刊共有11840種,其中報紙1942種、期刊9898種。內容是媒體的核心競爭力,報刊是主力軍,但在很大程度上,傳統紙媒被動地為網路媒體提供內容服務。那麼,在「被轉載」的情況下,作者和報紙該如何維護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法律規定的時事新聞,專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即新聞術語中含有5個「W」(When何時、Where何地、Who何人、What何事、Why何因)的報道。新聞出版總署報刊管理司司長王國慶認為,單純記錄5個「W」的時政類消息依據《著作權法》可以合理使用,而經過策劃、採訪,蘊含記者智力成果而寫就的深度報道,不應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時事新聞。因此,這種報道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國家版權局副巡視員段玉萍介紹,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只對報刊等平面媒體相互之間的轉載有特別規定,對互聯網轉載紙媒的情況未予特別規定。嚴格意義上說,只要法律沒有特殊規定,就要按《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即「授權使用」原則來處理。她解釋說,報刊之間的相互轉載,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適用法定許可。也就是說,報紙、雜誌刊登的非時事新聞類作品,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此前不用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轉載後一定要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轉載須尊重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
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增加了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但兩者都沒有對互聯網與紙媒之間的相互轉載作特別規定。對此,段玉萍分析認為,網站轉載報刊上的報道或署名文章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網站想要轉載傳統紙媒的內容,則要依據《著作權法》事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之後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
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形式五花八門,如轉載作品不署名、標註不規範、錯誤轉載、通過改編換題將原創稿件或文章改頭換面等。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群峰認為,無論是傳統媒體之間相互轉載還是互聯網轉載紙媒,還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許可,使用者都應該嚴格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在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時不能擅自修改、斷章取義,對內容的修改應經著作權人許可。
陳群峰說,記者的報道一般來說屬於職務作品,記者所屬報社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按照法律規定,稿件完成兩年內如果其他媒體要以相同方式使用,除了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之外,還必須經過單位的同意,轉載或使用時要清楚註明記者姓名以及最初刊載的報刊出處,否則就屬於侵權。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認為轉載方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刊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懲戒侵權行為的力度仍待加強
王國慶介紹,各新聞單位、報刊社要充分認識到新聞作品是單位的無形資產和核心競爭力,要增強版權保護意識,依法處理刊發、轉載、使用或被侵權等實踐中的各種法律關係。
現在,越來越多的報刊社在與作者簽訂紙媒版權的同時,兼顧其他數字媒體版權使用的約定。據了解,人民日報、解放日報、羊城晚報等都建立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版權保護細則。
面對報刊內容侵權糾紛多、打擊侵權手段少、維權成本高的現實,王國慶建議加大監管力度,特別是運用數字手段加強監管,發揮行政手段快速有效的作用,降低維權成本;針對現行版權保護制度導致的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現狀,司法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版權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和懲罰制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
作為國家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負責全國報刊和教材「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工作。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說,當著作權人地址不明時,使用或轉載作品的單位應及時將報酬寄送到文著協,不能以找不到權利人為借口而不履行義務。目前,向文著協交納轉載稿費的報刊社有200多家,而網站寥寥無幾,對比全國上萬家報刊社和200多萬個網站的總量,維權工作任重道遠。(本報記者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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