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2010參考答案

刑法學(1)作業1  分析案例(每小題50分)  第一題:山本某某,女,42歲,日本國籍。馬某某,男,35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  參考答案:參看教材有關刑法的效力範圍即刑事管轄權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案中的可卡因屬於毒品的一種。山本某某違反我國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攜帶毒品進入我國境內,不向海關申報而選擇綠色通道,意圖逃避海關監管,其行為構成走私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馬某某攜款接貨的行為屬於走私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處,都適用我國刑法;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馬某某的走私行為開始於我國境外,但完成於我國境內,屬於在我國境內犯罪。同時,山本某某雖然是外國國籍,但並非是享有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而馬某某雖然是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但其行為並不是發生在香港區域內,因而二人的行為均不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因而適用我國刑法管轄。對山本某某和馬某某的行為應適用我國刑法關於走私毒品罪的規定予以處罰,毒品的數量應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進行純度考慮。並以此作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二題:王鬃(男,17歲)與被害人陳鬃(13歲)系鄰居,平素關係甚好。一日,王鬃與其弟去河邊洗澡...  參考答案:王某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形式的過失殺人罪。從客觀方面看,王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王某負有實施保護陳某安全的特定義務,這種特定義務是由王某先行的行為使陳某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陳某是兒童,王某答應他將他帶到離河岸七米多遠處的深水處游泳,這無疑使陳某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因而就產生了王某應當保護陳某的特定義務。王某有履行保護陳某的特定義務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和對象,即陳某的生命權。並且,王某的不作為與陳某的溺水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從客觀方面看,李某的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從主觀方面看,王某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護或把陳某帶回到岸邊。陳某很可能會發生溺水死亡的危險。然而他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正是由於這種不負責任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陳某溺水死亡結果的發生,所以,從主觀方面看,王某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刑法學(1)作業2  第一題:趙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學校初一學生...  參考答案:趙某焚燒他人房屋邊的草堆,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且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其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趙某實施放火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案情:李某,男,45歲,農民。李小,男,15歲,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樹蔸作柴燒...參考答案: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許多人,而與其子一道從山上向下滾石頭,導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刑法學(1)作業3  第一題:王某,女,33歲,經人介紹與湯某相識結婚而因家庭瑣事毒殺案件...  參考答案:王某的行為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答題時要具體敘述犯罪中止的含義及具體描述)王某出於殺害湯某的目的,實施完成了投放毒藥的故意殺人的行為,因而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於自己的意志,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脫險,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已經給被害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身體傷害。因此對王某的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不是免除處罰。  第二題:周某,女,17歲;甘某,女,16歲,李某,13歲,孔某,男,19歲,胡某,男,18歲...  參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滿16周歲,屬於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對自已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周某、甘某(要具體描述犯罪情節)出於共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屬於強姦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實施了強姦行為,因此屬於強姦犯的實行犯。周某既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又有強姦罪,就對其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刑法規定,滿14不滿18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不滿18的不適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時均不滿18,因此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刑法學(1)作業4  分析案例(每小題50分)  第一題:案情:李某,男,36歲。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參考答案:李某不構成累犯。我國刑法典規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在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對李某第二次犯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應當數罪併罰。按照刑法第69條對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數罪應當首先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二題:案情:王某(男,26歲,無業)從吳某家盜竊...  參考答案: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應以搶劫罪判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若干元。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王某先在吳某家盜竊2000餘元,構成盜竊罪;後為了抗拒抓捕而殺死了李某,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條件,所以對王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5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應以搶劫罪判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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