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費,何種情形下才能獲賠償?
步入婚姻後,大多戀人在每天的柴米油鹽中繼續享受著家庭的溫馨、愛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卻因為生活中的鍋碗瓢盆亮起了紅燈。面臨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種情形下才能獲得精神損失費?該項損失的數額又該如何確定呢?
案例一:丈夫對妻子施暴致殘法院判其賠償精神損失費4萬元
方女士(化名)和吳先生(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後不久就結婚了。婚後,方女士才發現在人前文質彬彬的丈夫吳先生居然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並多次對她施暴。思想傳統的方女士考慮到自己年齡已大,一旦離異極可能會成為周圍親友的談資,且再次談婚論嫁也困難重重,故在丈夫事後誠懇道歉的情況下,仍努力和對方維持這段婚姻關係。終於有一天,吳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後再次對妻子大打出手。後方女士經鑒定已構成六級傷殘。
雖然吳先生已經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並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無法忍受這種家暴生活,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了法院,堅決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關愛、和睦相處。雖然吳先生不同意離婚,但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方女士多次實施家庭暴力並致對方傷殘,據此足以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故對方女士提出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同時,吳先生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極為嚴重,已經侵犯了方女士作為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對後者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綜合考慮吳先生的過錯程度、家庭暴力的具體情節、方女士的傷情等因素,最終判令吳先生賠償方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隱瞞與他人懷孕事實丈夫婚後發現要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獲支持
趙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後不久,趙女士就提出希望儘快結婚。考慮到自己年齡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對方的條件又不錯,於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後不到十個月,趙女士即產下一名男孩,並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儘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還是很高興。但過了數個月,李先生無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孩子的親生父親可能另有其人,於是就此質問妻子。趙女士對此矢口否認。但夫妻感情已出現裂痕,並多次因瑣事發生爭吵。最終,李先生將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申請進行親子鑒定。訴訟中,經鑒定,李先生確實不是這個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對此,李先生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趙女士就隱瞞婚前已經懷孕卻仍與自己結婚的欺騙行為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10萬元。對此,趙女士同意離婚,但表示在結婚時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經懷孕,且一直以為孩子是自己與李先生的婚生子,故並不存在欺騙對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表示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對此予以同意。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趙女士並不屬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則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條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李先生就妻子趙女士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故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因素,最後判令孩子由趙女士自行撫養,同時判令趙女士賠償李先生精神撫慰金4萬元。
案例三:妻子手機存放不當視頻及照片丈夫索要離婚精神損失費未獲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過網戀認識的,兩人婚後感情還算融洽。但一次無意中,李先生赫然發現妻子的手機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開的隱私照片和視頻,甚至還曾向他人發送過部分照片。思想較為傳統的李先生對此忍無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離婚,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訴訟中,高女士對丈夫的陳訴全部予以認可,但同時也對自己的言行表達了深深的後悔之情,並向丈夫真誠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鑒於高女士的行為已經傷害了作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損害了夫妻之間的信任,雖然高女士表達了後悔之情並致歉,但李先生明確表示無法原諒並堅持離婚,故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並對李先生提出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而關於精神損失費,雖然高女士的上述不當行為確實嚴重傷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構成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要件,故駁回了李先生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丈夫婚後出軌並未同居妻子索要精神損失費未獲支持
劉女士(化名)與羅先生(化名)系大學同學,兩人畢業後順利留京並結婚。婚後第三年,劉女士一次在使用家裡電腦加班時無意中發現丈夫與多名異性進行裸聊。劉女士沒有驚動丈夫,而是繼續搜集相關證據。經過種種努力,她發現丈夫不僅在婚後與多名女性網友裸聊,甚至還與其中幾名網友發生過不正當關係。於是,她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6萬元,同時還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記錄列印件、銀行流水明細、酒店開房記錄等證據。訴訟中,羅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現劉女士起訴離婚,羅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在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對此,劉女士負有舉證責任。而根據劉女士目前提供的證據,雖然能證明羅先生對於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但並不足以證明羅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對於劉女士提出的要求羅先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慮到羅先生畢竟存在一定過錯,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財產給劉女士。
法官提示
關於離婚糾紛中的精神損失費或者說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國現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的「離婚損害賠償」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了嚴重的過錯行為侵犯了另一方基於配偶這一特殊身份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導致婚姻解體,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過錯的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同時,還可以就其受到的損害一併提出賠償請求,這種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我們還可得出兩點結論:
首先,在離婚糾紛中要想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具備特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經有合法配偶了卻又同時與他人領證結婚,或者雖未領證,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顯然違反了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限定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並不包括一夜情、與同一異性偶爾發生的婚外性行為、經常與不同異性發生性關係等常見出軌行為。「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採用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自己的配偶實施了暴力行為並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造成傷害,這種行為既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又侵犯了對方的身體權、健康權,最典型的就是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里男主角的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通常是指一方從精神上或身體上故意折磨、摧殘自己的配偶,或者對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甚至造成其生病、殘疾等嚴重後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受到損害的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一方雖然沒有與其他異性保持長期、穩定的同居關係,而是偶爾發生性關係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時無過錯方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這種情形顯然比上述四種法定情形更為嚴重,給無過錯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傷害也更大,故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基於侵權法律關係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其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並非高無上限。
目前在我國,基於特定的民情風俗、社會背景、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除非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否則,該項費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額。具體而言,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一是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二是侵權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是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是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是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這方配偶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則法院還會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此外,雖然夫妻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並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此時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採用由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其他方式彌補受害方的精神損失,這意味著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行為才可能獲得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時,基於上述兩點結論,在此也對陷入離婚泥沼的夫妻們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一是要增強舉證意識
相較於其他糾紛,離婚糾紛中的證據收集是較為困難的,因為沒有人希望對枕邊人時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閉性,外人較難窺探。但一旦婚姻出現難以彌合的矛盾且對方對此存在不可饒恕的過錯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為了將來在解除婚姻關係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大家應該儘可能不動聲色地留存相關證據。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將傷情照片、報警記錄、就醫記錄、醫院診斷證明、傷殘鑒定結論等予以及時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軌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與配偶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照片、視頻、音頻、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截屏、周邊親友或鄰居的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等等;此外,對於自己確實無法獲得的證據,應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並申請法院調取,如到酒店調取配偶與第三者的開房記錄等。
二是不要害怕對方「獅子大開口」
夫妻間的事很多時候很難準確定性誰是誰非。有的時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卻未必是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而離婚糾紛同樣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即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這方當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配偶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了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並給自己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並且侵權方也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承擔相應的賠償限額。同時,作為被告的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
當然,還是真心希望每一對夫婦都能珍惜今生的緣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關愛,共同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攜手共度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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