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委員: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
修正案修改的幅度不小,為何不對整個刑法來次大修
追問1:修正案(八)草案多達46條,首次對刑法總則進行修改,修改量為前幾次修正案的總和,如此「大動干戈」何不幹脆對刑法來次大修?
周光權:草案雖然對總則有改動,但也只是局部的,修改的部分不到總則的20%,這種改動不是推倒重來,也沒有達到1997年那種大規模修改的程度。
刑法總則裡面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內容。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共犯、犯罪未完成形態等一些很龐大的內容。但這次修改涉及犯罪部分的內容並不多,主要還是有關刑罰的內容,像緩刑、假釋等都屬於刑罰的具體適用問題,採取修正案的方式是可以的。
追問2:修正案(八)通過後,會不會重新公布刑法?因為修改的內容不少,適用時新舊條文對照起來會很麻煩。
周光權:這確實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8個修正案,再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決定,對刑法內容的修改確實很多,如果不加以編纂,司法機關適用起來很不方便。立法討論的時候,有些專家、學者也提出過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會考慮這個問題。不過有一定的工作難度,因為要把多次修改以後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編纂在一起,確保它的權威性,就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版本,而這種編纂本身帶有立法性質。
追問3:新增罪名一般由兩高共同研究確定,為什麼罪名的確定不在立法環節完成?
周光權:立法上不確定罪名,有很多因素,當然這也一直是我們的立法傳統。有的國家是先規定第多少條,然後是罪名和條文的內容,也有一些國家立法上不規定罪名,靠司法機關去解決。中國的傳統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沒有概括罪名,現在也是對這個傳統的尊重。其實,刑法的具體條文總是要司法機關去應用,對罪名怎麼概括得既準確又能讓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機關會有準確的判斷。
再者,司法機關出台司法解釋以後,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備案,確定罪名的過程其實也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努力的結果,並不完全是司法行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環節確定罪名,要經過反覆斟酌、反覆討論等環節,立法的周期會特別長。因此,現在這種確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對合適的,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有些死刑可否備而不用
追問4:草案擬取消13個罪的死刑,會不會削減刑法的威懾力?
周光權:這個問題可以這樣來看。第一,在我國,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適用,有的罪名從來沒用過,有很多罪名判得極少,基本可以忽略,對這些犯罪取消死刑不會給社會治安帶來壓力。第二,這些犯罪都是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即使取消死刑,還可以對罪犯判處無期徒刑,公眾對此也不是不能接受。第三,死刑的威懾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說經濟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們對刑法不是一無所知。因為現在的傳媒非常發達,很多白領階層都可以通過網路等各種途徑獲知國家對某種經濟犯罪的態度。但是,當獲利極大、利潤特別高的時候,他們就會鋌而走險,對這樣一些人,死刑的威懾是打折扣的。
追問5:有些委員提出金融詐騙類犯罪涉案數額巨大,造成老百姓傾家蕩產,如果取消死刑,刑法的威懾就沒有了。如果備而不用,放在那也是一種威懾。對此,您怎麼看?
周光權:金融類詐騙是經濟犯罪,但歸根到底還是詐騙行為。而普通的詐騙數額也有上千萬的,但最高刑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還有,金融類詐騙的被害人很難說是純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機的心理,對自己可能被騙以及集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不是一無所知,但他仍然願意去做,這對犯罪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般來說,被害人有過錯的時候,犯罪人的責任相對減輕。
現在有些觀點把數字絕對化了,而且把這個數字與貪污賄賂的數字相比較,實際上這兩者不是一回事。貪污賄賂罪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對國家政權的危害極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或許是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現實的。
國外現在規定或者實際適用死刑的國家佔20%多一點,它們的死刑都不適用於非暴力的犯罪、單純的財產罪或者經濟犯罪。這可能也是未來中國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後取消死刑的步子會邁得大一些,像經濟犯罪的死刑都應該逐步取消。
欠薪醉駕該不該入罪
追問6:有觀點認為,對於欠薪行為不必動用刑法,只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就可以了,將其入罪是否合適?如果入罪,「薪」是單指工資,還是包括社保等所有的福利待遇?
周光權:對於惡意欠薪行為,規定為犯罪,配置比較低的法定刑,並設置相應條款,並不是不可以考慮。近幾年的勞資糾紛表明,勞動關係在繼續惡化,而勞動監察並不得力。當其他行政法規不足以懲治這樣的行為的時候,刑法應該站出來。
「薪」,應該包括勞動者所有應得的勞動報酬,加班費、獎金自然也在其中。不過,可能包括不了「社保」。很多「打工者」不願意繳納社保,認為社保銜接有問題,繳納之後不划算,而且這個問題也不突出,不必放在這裡去解決。
追問7:草案中有一款規定惡意欠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周光權:這個程序的設計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不太符合司法流程。這種案子先是公安機關立案,然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對檢察機關起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與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衝突,比如前面的工作算對還是算錯?如果不起訴,公安機關的工作就算錯了,還有涉及到檢察機關要不要批捕等問題。二是公安機關把人抓起來了,檢察院也批捕了,結果起訴前又把人放了,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我建議將此款修改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立案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如果立案前把欠薪支付了,這事就算解決了,司法資源也不會浪費。
對於惡意欠薪行為,還有一個立法思路,就是將其規定為自訴案件,在條文中明確規定「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這樣,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認欠薪行為的民事性質,不失為一種折中的方案。
追問8:飆車行為如果入罪,那麼組織飆車的行為,飆車俱樂部的行為是不是也意味著涉嫌犯罪?
周光權:組織飆車的行為如果造成公共危險,可以考慮定為飆車犯罪的共犯,如教唆犯等。飆車俱樂部的行為是否都是犯罪,還得分情況看。如果在劃定的區域,在完全封閉的區域里組織飆車或賽車的活動,刑法是不管的,因為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醉駕飆車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刑法也是不管的。當然,具體還有哪些情形,有待進一步研究。
追問9:在道路上醉駕飆車的入了罪,那麼在空中、水上醉駕的行為是否也該入罪?
周光權:在空中、水上醉駕的行為不是特別突出,發案率很低,駕駛行為人本人的危險很大,他需要自擔風險,發生公共危險的可能性很小。一個行為如果不危及他人的時候,刑法不必出手。現在最突出的問題是在道路上包括在小區、廣場上醉駕飆車的,這種行為危害特別大,情節惡劣的應當入罪。
追問10:草案首次寫入「社區矯正」,並且規定,被判處管制、適用緩刑、假釋的都要進行社區矯正。但是,緩刑、假釋是刑罰執行方法,放到社區里執行是否合適?
周光權:社區矯正與監禁執行相對應,它既可以降低刑罰執行的成本,還可以讓罪犯直接參与社會生活,儘快融入社會生活,這種執行方法很好,符合世界刑罰發展的潮流。
當然,由於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沒有其他法律的支撐,就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有些超前。不過,刑法先規定下來,可以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社區矯正法儘快出台。
當然,也正因為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每個地方的探索都不一樣。執行的主體,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門牽頭,有的由司法所牽頭,在農村靠村委會,在城市裡靠居委會。而執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走過場的情況,比如罪犯回來報個到,之後就再也沒人管了。但總體講,各地實踐的效果還是好的,應該肯定。
將罪犯放在社區矯正,不會出現干預司法的問題。法院判決後將罪犯交給誰執行,執行多長時間後因為罪犯表現好需要縮短刑期、考驗期等問題,社區沒有決定權,這個決定權始終掌握在司法機關手裡。
量刑不平衡的問題如何解決
追問11:草案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這樣的修改會不會導致監獄爆滿?
周光權:這種情況不是很多,在提高刑期的同時,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緩刑假釋適用的幾率,監獄關押的總量會下降,監獄爆滿的情況不會出現。
追問12: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被從輕處罰,會不會導致刑罰輕刑化?會不會給某些罪犯開脫罪責提供權力尋租的空間?
周光權:「坦白」原來一直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但僅作為酌定情節,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不予認定,這就導致對犯罪人「如實坦白就會從寬」等承諾沒有兌現,司法權威受到削弱。現在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以後,對被告人如實供述的,必須兌現從輕的承諾,確保司法權威。
是不是有尋租的空間,與刑法規定坦白制度的關聯性不大。實際上如果想濫用司法權,即使不規定「坦白可以從輕」的情節,也會有尋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罪犯是否如實供述,不能憑空認定,還要有證據來支撐。
追問13:這次修改,可能會出現量刑不平衡的問題,這個問題如何解決?
周光權:的確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比如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草案將其最高刑期的起刑點從十年調整到十五年,立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因為刑法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最高才判十年有期徒刑。沒有組織領導,哪來的包庇?兩相比較,對核心角色、「本犯」的主體反而判得輕,如果這樣修改,不太合適。
解決方案可以這樣:一是維持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不改;二是將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或者無期徒刑。但這裡又有與一般的包庇罪的刑罰如何平衡的問題,一般的包庇罪最高刑期是十年,包庇黑社會的,危害極大,屬特殊包庇,如果仍是十年,體現不出對其量刑的加重。如何平衡量刑的問題,還需統籌考慮。
追問14:分組審議時,有委員擔心如果對犯罪時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老人可能會被犯罪團伙利用?
周光權:75歲的人還是有判斷能力的,如果他真的不想犯罪,別人想利用也會有難度。按照這個邏輯,17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應該適用死刑,因為他也有可能被人利用。
刑法歷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比較寬大,但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問題以前沒有很好地解決,這次修正案擬予解決,是個進步。實際上,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發案率很低,70歲以上犯罪被宣判死刑的人,每年都是個位數,即使有也是很罕見的,立法機關主要針對那些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非常嚴重的現象來立法,而不能根據罕見的情況來立法,所以,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法律要對年老、年幼的人有所體恤。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刑法的立法也要認真對待「一老一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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